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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12篇

时间:2022-11-21 10:05:03 浏览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12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12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12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8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六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乡经服中心和监察室派员监督。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购买)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

  6、签订书面协议。第四十七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产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共资源的购买由村主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专职纪检委员、民主理财组长等参加集体采购.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以上施工资质。在村级公示的同时,在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府网站一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编辑:田老师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

  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

  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

  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

  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

  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

  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

  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

  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

  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

  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应当进行

  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

  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

  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

  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

  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内容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

  条款。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

  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

  心代理记帐、核算。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会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

  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

  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

  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时公布。

  第十五章罚则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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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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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第六条年终决算时,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年初的预算进行比较,查找节支、超支或计划外开支的原因。特别是对超支较大的开支项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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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观原因,总结经验或追究责任,并在年终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上作决算汇报时逐项解释。

  收支预算方案及决算结果向成员(股东)公布。第三章投资决策制度第七条对于集体土地规划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转让、租赁、农业承包、借款等发展经济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业性的投资或筹资计划,事前必须要认真调查研究,作出书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进行绩效比较评估和论证后制订方案,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立项。第八条凡在集体用地规划开发,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投入,集体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农业承包、贷款、借款,以集体资产赔偿或补偿等发展经济和行政、公益性事项的民主决策活动中,不能由个别成员擅自决策。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提交有关方案,经党员和成员(股东)代表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操作中若有违反投资决策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属福利性投资的,不准举债投入。属经营性投资,需要筹集资金的,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后,由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实施。第十条凡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各种赔偿、补偿、捐献、赞助、无偿支付等或各种减免款,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涉及总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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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予实施。涉及到利息赔(补)付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小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个别特殊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报请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村书记和村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等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和土地发包、物业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招投标工作。工程招投标信息要在投标前向群众公布,采用押标金进行投标,工程10万元以下押标金壹仟元,每超10万元增加壹仟元,弃标没收押标金。中标后由双方及时签定施工合同,明确有关工程施工造价、期限、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标要求,投标结果要张榜公布。承建单位应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承建资质。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方能实施招投标。合同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并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审批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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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村委会自行组织,投标前15天在镇内通过电视媒体或公布栏公开招标信息,并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招标工作和监督招标过程,工程招标资料必须含有建设工程报建所需资料;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招投标。严禁分拆工程规避招投标。

  评标办法:建筑工程项目采用次低价中标,其他工程项目采用最低价中标。

  第十三条所有建设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并推选3-5名与施工方无利益关系或密切关系的人员负责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工程合同、验收结果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支付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合同、招投标会议资料、工程预算表及监理单位的确认等手续,按工程进度,凭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支付,进度款不能超过工程总价的80%。

  竣工时,要组织质监部门、村两委会成员、监事会、工程监理等进行验收,由承建单位开出结算发票,验收人、审批人签名,并附上工程结算验收报告和以上有关资料进行结算。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8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结算支付总工程款为95%,余下5%作为工程的保修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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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招投标的工程,无竣工验收报告书及工程结算书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非招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现金管理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结算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第十七条库存现金的限额。严格遵守库存现金制度,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收入现金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出纳人员允许留存现金(过夜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帐款分开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新开立帐户及原有帐户的销户须经镇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一切现金收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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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由出纳负责办理,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每月定期与会计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帐,并登记好核对清册。

  银行帐户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一般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章及空白支票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办理领用登记。私人印章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签发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必须“三章”齐全,即财务公章、出纳私章、村主任(或财经支委)私章,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印鉴卡可增加村民小组长私章。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成员(股东)收取现金、银行存款时,手续要完备,及时入帐,统一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电子版进行核算;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必须使用“农村经营管理单据系统”进行开单,开单员打单后,由出纳负责收付;只有经打单系统开具的单据方能入帐,不打单不能入帐。所有业务发生的收支单据统一使用正式发票或由市级以上财政、农业部门监制的收付款票据,其他均为无效票据,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以白单入帐。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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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才可以支付。出纳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续不全不付款、开支不符不付款、审批越权不付款。

  第二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出纳员每隔10天应当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发生的各种单据、报废单据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交会计,由会计员核算无误后接管。

  第六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保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使用权不变、收益分配权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完善开支审批手续。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所有经济开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不合理开支,切实执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村书记或村主任)。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予核销入帐;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收入(款)业务必须根据相关经济合同或其他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统一用上级规定的票据进行收取,并要有经手人、收款人、村书记或村主任签名。第二十三条非经营性开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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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书记或村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若村书记和村主任为同一人,则由副书记或副主任审核后,报村书记审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开支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集体签名的书面决议,由村书记审批。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开支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000元以下开支由村民小组长审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开支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10000元以上开支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3、业务费的使用。业务费是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济活动及公务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控制标准:总额不超过上年度村集体纯收入的5%,年初将业务费总额列入财务收支预算。业务费的使用实行年度结算,往年节余部分转入公积公益金。若费用超支,需作书面报告,经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批,才能开支。4、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应本着节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发放会议费。如确须发放会议费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费发放标准最高不能超过50元/人·天。5、除市镇规定外,不得用集体资金为村两委成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办理其他私人福利。第二十四条村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标准严格按照《**镇关于规范村级干部工作报酬的实施办法(试行)》(**府[20**]61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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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发放奖金和提取其他报酬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和有关补贴由村两委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交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其他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待遇及补贴不得高于村两委成员。凡村两委成员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必须经会计复核签名确认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开支的审批制度:(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发展经济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经贸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2、兴办公益福利事业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3、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均必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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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的所有投资,必须先请示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

  1、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的投资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成员(股东)代表联合审批;投资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除须执行1万元-30万元投资的审批手续外,还须由村委会报镇政府相关部门按本条(一)款的第1、第2小款规定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土地开发经营的投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也须报镇规划建设部门立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立项审批情况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

  (三)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投资必须要充分调研,拟出可行性报告,有预算,有实施方案,并按制度讨论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借贷款的,必须拟出借贷款方案,内容应包括债权人(单位)、金额、用途、利率、还款计划等,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村两委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根据借贷款用途(发展经济、兴办公益福利事业、土地开发经营)报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立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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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的,必须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坏帐核销审批制度:对债务单位撤消,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应按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计入其它支出。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村两委会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报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2、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由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村委会、镇财政所、审计办、农办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现存和新购置的(含捐赠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属本单位所有的物品,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第二十九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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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年初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防止盲目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凡预算外购置价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由理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村两委会审批。超出以上限额的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购置资产时,应当成立采购小组,参照镇采购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并保留有关采购资料。不准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设备、摩托车(治安执勤用具除外)、小汽车或公务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管理,要设立专帐及台帐,专卡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分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入帐。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并向成员(股东)张榜公布,遗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意见,如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基建工程的,完工时要及时验收,并把验收手续齐全和依据齐全的会计原始资料交由财会人员作帐务处理,并在一个月内转入固定资产帐。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须转入固定资产,未验收的要及时补办完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四条集体的工商业用地(含外购的)和房产(物业)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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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或建成的一年内及时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对历史遗留无产权证件的土地物业,应逐步理顺,完善证件,明晰产权。

  第三十五条集体土地和房产物业的出租必须设专人管理,及时追收租金。并按照物业名称、地理位置、租赁人、合同期、租赁面积、单价、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况等进行动态登记。集体物业要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人为损坏。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清理、变卖和报废处理,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特别是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责任到人。保管人员退休或工作变动前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损失、损坏的应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应收款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严禁借给私营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私人使用,严禁把集体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借给私人或私营企业作抵押。第四十条严禁干部、工作人员因私借款。凡因公暂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经主管财经领导(村主任)审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须经两位主要领导(村书记和村主任或副书记或副主任,下同)审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两委集体审批;借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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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一条凡因公借款,业务终结后要及时清还款项,最迟不能超过10天,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二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个人。对于以往的外借款应及时补办有关抵押手续,到期的必须要全部归还,不得续期。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和财务自查。积极追收债权,对逾期未收的应收款应组织专人追讨,追收无效的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对逾期两年以上、已通过上列追收途径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收款,应经村两委会、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予冲帐;若属违规或失职而造成集体应收帐款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凡国家征用征收土地、集体土地转让或镇批准同意开发使用土地,必须按照市、镇文件规定执行。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或集体土地转让收入必须要根据征用或转让土地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挂帐,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为借口而不予挂帐。征用或转让土地合同(或协议)必须标明征用或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单价和总金额、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补偿款应当作出分项使用管理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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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公布。还要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造册登记。第四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或土地转让收入,

  应当进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开投出租工业(或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权费在扣除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业(或商业)的集体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摊计入当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长租(5年以上)集体用地租金的,在扣减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后,计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土地基金投入到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或开发性支出等,确保保值增值。具体参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不准弄虚作假、变换手法处理土地基金,严禁将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追究经办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第四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各项经济合同的结算,积极追收各种应收款项,在当年会计年度内未收到的应收款,不列入当年收益分配。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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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公益设施建设。第五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公积公益金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参照“经

  营性开支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村干部报酬必须严格按照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组级

  干部报酬方案必须在组级干部换届选举前确定,由各村委会根据镇有关文件精神及各村实际制定方案,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收益分配必须按成本会计核算、量入而出为原则,不准互相攀比,主观定断。由理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经村两委会讨论,以及上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审核后才可进行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产发展、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的原则,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福利费;4、农户分配。福利费要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员(股东)社会保障支出,也可以适当补助村民生活、补贴老人、学生学费和特殊困难户等。各项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审核,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批准后执行,分配方案和执行情况要在公布栏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第五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府[20**]123号文)、《**镇畜禽养殖管理规定》(**府[20**]101号文)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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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第五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含鱼塘)发包、土地及物业出租

  等经营活动应实行公开招标发包(或出租)。土地(含鱼塘)发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纳入镇近期建设规划

  用地范围的不能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家庭承包经营期限或家庭承包经营期限的调整期,发包的土地必须用于种植短期农作物,不得用于种植苗圃、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长的植物。

  经济项目发包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由合同发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项目发包(或出租)的方案,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严禁村组干部和工作人员未经村两委集体决定和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私自发包集体经济项目和签订(含续签)经济合同。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督招投标工作。在投标前15天张榜公布发包信息(包括发包项目的地理位置、面积、期限、底价以及允许经营范围等等),采用押标金进行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中标后发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评标办法采用最高价中标。

  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在三天内交一份复印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员要按合同内容记帐,并对经济合同进行编号造册,归档管理。

  第五十六条农业承包合同可以到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镇农业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也可以到司法部门办理见证手续。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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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合同统一使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制作的条款齐全、格式规范的承包合同书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①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项目的名称、面积、数量、质量等级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项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⑥承包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式;⑨履约保证金;⑩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承包合同鉴证的程序是:①由合同发包方(或当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包括村两委会会议决议、成员或股东代表会议书面表决决议、承包方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必要时对承包项目进行实地勘查;③对已审查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给镇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核;④审核通过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对符合鉴证条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鉴证证明,并按规定收取鉴证费。

  所有经济合同以及鉴证书或见证书必须及时在村务公布栏上公布。第五十七条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设合同专管人员,职责是:及时将合同送达会计员,协同会计员处理相关业务,确保对所签订合同及时挂帐;对本单位的合同分类造册,建立完整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按《**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每月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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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健全建筑工程和经营发包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就各种项目公平公开向社会招标,并将中标书复印件交会计员存档,作为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项目发包无效:①按规定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而没有签订的;②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因负责人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导致没有执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以及相关其他责任。

  第六十条经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镇司法所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镇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员;村应配备村报帐员(开单员)和出纳员、组会计员和出纳员,村报帐员(开单员)和组会计员可兼任,村出纳员和组出纳员也可兼任。第六十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记帐、核算。第六十三条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做好村级核算单位合同的监管工作;开展对村组核算单位的财务检查、分析和评估;做好对村组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岗位职责测评和考核;村组财务人员的其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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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村组负责人担任财经主管,负责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单位的财经工作,对本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会计员职责: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做好系统软件和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本中心电算化硬件设备保养;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和保密工作,负责保管计算机的移动硬盘、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办理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具体工作;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检查工作。

  第六十六条报帐员(开单员)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收支单据的开单工作;负责本单位各项收支报帐工作,每月或每半个月报帐一次;负责申领、保管本单位的收付专用凭证等票据和保管本单位财务专用章;负责将本单位每月所开立的各项收支报销单据明细,月底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核对;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统计和会计信息的上传下达;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条出纳员职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号,管理好银行帐户,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与会计盘点清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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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银行存款。第六十八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不得兼任。

  村两委干部不能兼任会计、出纳,村干部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组织担任财务人员。

  第六十九条会计(报帐员)、出纳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考核合格的上岗证书。

  第七十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先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报告,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派人监交。

  第七十一条村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必须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村组会计人员考核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组会计人员的连任、解聘、调岗、奖励和处分的条件之一。

  第七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请的会计人员的任免、调整、处分、工作考核和报酬按照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七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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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材料。会计档案不得借出。不接受个人或外单位的查阅或复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暂时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编造清册移交村档案室,由村档案管理人员按照归档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卷归档保管。采用移动硬盘、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由村系统管理员保管,其中光盘保存的会计档案须一式二份,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地点。

  第七十六条会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由接收人逐项清点无误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监督移交人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会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按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销毁:1、由会计或档案主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2、保管期限已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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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4、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会计机构会同审计机构共同监销。5、销毁档案的其它有关要求及程序按照《**镇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中执行。第十四章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七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下同)。监事会由3-7人组成,负责民主理财及村务财务公开监督工作。监事会每三年改选一次,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应在党员、成员(股东)代表中推荐,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财会知识。2、非村、组主要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3、有群众威信、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监事会必须由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监事会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由各村、组确定,按实际参加工作天数计发,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补贴,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第八十条监事会成员的工作是代表成员(股东)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务,村两委成员或理事会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如实解答监事会提出的问题,在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有权督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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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村委会)成员及时纠正。第八十一条每月的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民主理财活动日,

  监事会审查财务收支凭证及出纳帐,收支凭证经审查后才能交由会计入帐。每月10日-15日为财务公布日,公布的财务报表必须有监事会成员签名。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会议召集人,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理财监督的主要内容、结果。记录条理要清晰,表达要明确,会计、出纳必须参加,全体人员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会议记录。此外,监事会还有如下权利和职责:

  1、有权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实物进行逐单、逐项审核、签字。

  2、有权对财务公开、财务制度、经济合同、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3、有权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存量等进行不定期的盘查、核实。

  4、有权监督张榜公布的财务、资产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完整。未经民主理财监督机构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5、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纠正审核中发现或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提出处理建议。

  6、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处理事情公平、公正。听取和反映成员(股东)对集体财务及会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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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时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定期向成员(股东)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参与工程投标、验收。8、参与土地转让底价的确定、土地面积的丈量。9、参与监督本组织的土地基金开支使用。10、参与本组织投资项目的研究和重大经济活动。第八十二条因监事会成员没有履行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财务收支凭证、财务公布资料等没有监事会成员签字的,由村两委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允许入帐及张榜公布。监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民主理财活动的,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撤消,并由村委会重新组织补选或根据当届监事会成员选举得票情况由高至低顺序确定新任监事会成员,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原因、程序、结果等情况要张榜公布。第八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财务公布栏及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布要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并通过公布栏、各类型会议等形式向成员(股东)公布。第八十四条财务公开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按市镇有关规定执行,统一使用农村财务公开软件的公布表格和内容。财务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布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资料,每年年度终了后15-20日内公布上年度财务资料及当年的财务计划。其它需及时公布的项目如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救灾救济等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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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公布。第十五章罚则第八十五条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财务管理制度,

  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给予以下处罚: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村组集体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2、情节较重,并给村组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村委会及镇农村集

  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直接经济责任。

  3、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八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第八十七条本制度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八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镇此前制定的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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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

  同意后拨付村使用。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

  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

  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xx村实施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批严格遵循本制度的规定。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可以申请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一)增加xx村集体收入的项目费用;(二)xx村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费用;(三)xx村遭遇重大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村民慰问金;(四)其他经帮扶单位“双到”办和村委协商可供开支的项目费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程序第三条xx村委会人员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一)xx村委会主任:负责管理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审批各生产小组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按制度要求监督各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公正、公开使用。(二)xx村委会委员:根据所管辖生产小组的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三)xx村委会出纳:负责收集和保管资金申请,办理支付业务及保管相关票据,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管理,编制并公示每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四)帮扶单位“双到”办公室:负责指导xx村委会有效地使用集体经济收入资金,监督村委会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复核每一项资金的审批情况。第四条资金的申请程序。(一)对于村民慰问金和只涉及1个生产小组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该生产小组的村委委员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对于涉及2个生产小组以上的公益性项目,由管辖所涉及生产小组的全部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三)对于xx村集体投资项目,由1/2以上的村委委员联名提出使用申请,填写《xx村集体经济收入资金使用申请表》。第五条资金的审批程序。(一)申请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村委会主任同意并签字,通过审批。(二)申请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需村委会主任及1/2以上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才能通过审批。(三)申请费用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需召开村委会议讨论,由全体村委委员同意并签字,使用申请书需在村公告栏向全村村民公示7天,无收到书面反对意见,才能通过审批。第六条资金的支付办法。(一)账户内资金支付的票据需有帮扶单位驻村干部私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

  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

  为大家整理的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1

  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村有、镇管、县审计”(村财乡代管)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具体

  要求是:在不改变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

  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的分离,由乡镇农经站代理会计业务,村级财务

  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委会要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财务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现金管

  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制度。

  二、规范财务工作流程。

  严格实行村账镇管,取消村集体自有资金账户,由镇农经站统一开立银行

  账户,分村记账,分户管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

  益权不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

  途并有经手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章,并

  经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同时签批后,报镇农经站审批后方可入账。严格执行

  村级招待费限额额制度,1200人以下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8000元;1201——

  2000人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15000元;2001人以上的村每年招待费限额为

  2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核销。对有大宗项目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多

  列支招待费的村,须由村书记、村主任共同说明理由,其招待费标准由镇政府另

  行核定。对各村民小组发生的账目,要由村民组长签字,村主任签批,村报账员

  整理入账,每年结账一次。

  三、实行民主理财。

  为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如集体土地的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承包、集体

  举债等,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各村要建立民主理财

  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7人组成,在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成员要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主持正义、认真负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依法理

  财、科学理财,切实发挥民主理财小组的作用。

  四、强化村集体资金管理。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村集体收入必须在三日内交镇农经站专

  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村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每发现一起对村书

  记、主任、报账员各罚小金库的33%并没收小金库全部款项,对当事人情节严重

  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另外,各村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充分发挥村集体资

  金的使用效益,严禁举债经营,有效化解旧债的同时,不允许产生新债。谁借债

  谁负责。

  五、全面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公开是村级财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对村级财务要做到每半年公开一

  次,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充

  

  分利用好村固定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等进行辅助公开。要进一

  步丰富公开内容,当前公开的重点是:村组财务收支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情况;农民种粮直补情况等。对于村民小组财务要做到每年公开一次,让群众

  真正明白。

  村集体经济管理制度2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业务,要由村

  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负责审批。财务凭证要做到内容完备,手续健全;

  对无法取得正式凭据的,要由经手人或收款人出据写明款项的用途、原因,再由

  会计填制支出凭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一切财务收支凭证,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

  报乡镇农经站审核,加盖准予核销专用章后,方可入帐。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到域外出差补助,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一

  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每人每天补

  助标准为100元。往返途中按一般地区标准补助。因特殊原因在外公款就餐的不

  再享受出差补助。

  四、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省城每人每天50元,深圳、

  珠海、厦门、海南每人每天100元,县城(含县级市)每天40元,乡镇每天20

  元。结余部分的50%奖励归已。

  五、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包干补助10元,超

  支不补,结余归已;自带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补助。

  六、出差人员因洽谈业务确需居住高级宾馆的,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

  方可实报实销。

  七、严禁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如有发现旅差费不予报销,不发出差补助

  费。

  八、村级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市、县、乡干部下乡工作就餐标准分别为

  20元、15元、10元,一菜一饭,不备烟酒。集体经济收入较多的村,招待费按

  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列支,但最多不得超过年终考核纯利润的10%;没有企业收入

  的'村,全年招待费不得突破村民人均四元的总额。

  九、严禁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和各种庆典活动,严禁欠款吃喝,严

  禁用公款购买挂历、烟花、爆竹等各种纪念品;严格控制公用电话费等各项支出。

  十、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按银行和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遵守现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不准以白条子顶替现金,不准向金融部门套取

  现金,不准出借单位银行帐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严禁非现金出

  纳人员经管现金,严禁村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的现金出纳员,严禁

  会计员和现金出纳员一人兼任;银行支票或单位取款印章分别由村会计员、出纳

  员妥善保管;手续不健全和违背财经制度的凭证,出纳员不得现金结算;村集体

  经济组织的借贷业务必须报乡镇、街道领导审批;上级拨款、征用耕地补偿费及

  变卖大型固定资产等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入经营性收入,参与分配或挪作

  他用。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济

  林木和农业基础设施等资产,凡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

  的均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各村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定期盘点,并对固定资

  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十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变卖有形资产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核评估后施行。村集体经济组

  

  织的固定资产严禁无偿外借,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十三、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要明确责任,建立物资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建立物资使用审批制度。年终要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

  十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使用权等重大事项,要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种承包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要限期全额上缴入帐,防止发生拖欠。年初要向群众公布各项承包项目及承包金额,年终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承包费收缴兑现情况。

  十五、村级干部的报酬要与本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直接挂钩,村干部兼职不兼酬,工资、奖金发放经乡镇、街道审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的年工资不得超过本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加上各种奖金(由乡镇、街道确定奖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村人均纯收入的4.5倍;其他村干部的报酬按上述标准递减,具体额度由名乡镇、街道自行确定。

  十六、各乡镇、街道要实行社会计集中办公制度。每月1至5日为全乡村会计集中办公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农经站长要逐村审核原始凭证,对符合规定的加盖准予核销盖,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一律上缴,经研究集中销毁,情节严惩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七、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监督。各村要在每月初向群众人公布一次帐目,内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现金收支明细,村提留、乡统筹收缴名单,农业税、特产税分担情况,村干部工资、资金发放情况,村招待费发生金额,村办企业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明细,村集体资产等。

  十八、各村要成立党员代表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有财务行使监督权。议事会成员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大会选举那些群众威信高、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议事能力较强的党员、村民担任。在议事会成员中推选5至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建设的需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农村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等进行整理,并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实行“村账镇理”。实行“村账镇理”后,集体经济组织仍为独立财务核算主体,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XX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集

  1

  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XX财政部门对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绩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行政法规,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需配备出纳员,履行现金管理职责,负责日常现金业务,包括: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的保管、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使用和保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每月定期向报账员报账;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工作。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采用订本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由出纳员负责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出纳员收款后要及时入账,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出纳员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当日下午五时后收取的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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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的现金,或者离金融机构所在地较远的必须在第二天送存开户银行外,收到现金后必须在当天全部送存开户银行。出纳员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内容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支出审批单及内容相符的发票等合法票据)才能办理支付结算,要严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手续不全、开支不符、审批越权的凭证不付款。对于审批材料缺失、审批手续不全、付款原因不明、超过开支限额的支出,出纳员有权不予支付,并将支出审批单等退回付款申请人。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指定报账员,负责协助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汇总工作,并按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到街道XXXX领取统一印制的“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个人)或外部单位收取资金的依据。负责保管票据并向办理业务的人员开具票据。票据领用、发出时,要及时在登记本中登记所领用、发出票据种类及票据号码。票据的使用及管理具体事项按《关于规范和启用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及管理事项的通知》、《领取和使用XXXX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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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联合社有关票据须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有关票据管理及启用新票据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收付款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将每月所发生经济业务分类填制记账凭证。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有效票据作为自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各种原始凭证要规范,下列票据可视为有效原始凭证:

  1.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专用收据(三联式);2.与XXXX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单(以下简称“支出审批单”)内容相符的正式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清单、会议(培训)通知、机票、车票、合同等;3.金融部门的借贷款合同、利息单据及手续完备的其他票据;4.内部人员的工资、误工补贴、各项津贴及下拨成员分配款、困难补助、救济款等经领款人逐人签名盖章的明细表或单据;5.XXXXXX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内部现金暂付单据(三联式)(用于差旅借款、个人借款等需借现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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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出类除了支出审批单外,同时工程项目开支要有工程合同书、工程预(结)算单、工程结算清单等。

  报账员在收集资金支出票据时,对没有审批的原始凭证一律拒收。对于不规范票据,报账员应对持票人提出规范意见。记账凭证作为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报账员在报账时应认真编制好记账凭证,字迹要清楚,会计科目使用要正确。

  报账员在报账前,须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合格后才能报账。报账员填写“大河市XXXX集体经济联合社报账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每月10日前定期将上月份的收支原始单据、记账凭证连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审核、记账。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物资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固定资产或物资类别、项目、购入日期、使用年限、金额、资产状况、使用部门等进行登记。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和物资,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每年定期与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参与固定资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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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资盘点清查,对盘亏或盘盈情况进行清理分析;对资产毁损或报废状况进行勘察并进行处理,做到账、物、簿相符。

  (四)参与拟订经济计划、财务计划和农村承包合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五)做好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并妥善保存好会计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薄和其他会计账薄、财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各类资料需分类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七条人民币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应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立一个“居委会(经联社)”基本存款账户、一个“经联社”土地基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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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存款账户和一个其他专项资金账户。对于以前开立不再使用或因长期未进行业务活动银行

  无法查证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纳员应进行清理并到银行办理相关销户手续。报账员应对注销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集体经济组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只供本集体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储。

  第八条现金结算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各种款项中可用现金支付的有以下内容:

  (一)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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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五)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六)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可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人民币)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并连同银行回单一起作为原始单据入账,不得单独以支票存根入账。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强现金备用金库存限额管理,现金备用金应为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应根据实际业务量制订现金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批准后执行。库存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缴存基本存款账户,不得转存到其他个人账户。应将现金存放在固定地点,应确保现金安全完整。有价证券由出纳员保管,应设立明细表进行登记,详细记载各类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要及时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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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现金必须每月盘点一次,由出纳员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报账员监盘。报账员每月应对每个银行存款账户的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与对应的银行对账单核对,经核对不符的,由报账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出纳员核对。如调节不符,出纳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编制盘点人、监盘(核对)人、主管领导复核后应签字盖章。出纳员每月10日前与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核对上月现金及银行存款总账余额,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出纳员不得保管或暂时保管会计资料、财务专用章。印章实行双印章监管。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以外银行账户预留的双印章中,财务专用章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主管领导保管,集体经济组织XXXX(XXXX)(即社

  区党组织XXXX,以下简称XXXX)、出纳员预留私章由其各

  自保管,财务专用章与空白支票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开立土地基金存款账户除按以上要求外,还要预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人印鉴,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大河市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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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报账员和出纳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换届而换人。如确需调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报账员、出纳员在离任时,要办理好移交监交手续。交接时,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都应到场,街道会计核算服务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盖章,并验收存档。对离任人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把会计资料私自封存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强制移交,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预算与收支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要重视预算管理,每年制定各项开支的计划与预算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不得随意变更。每年3月初,由集体经济组织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根据自身积累和上年收入情况,提出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含经济发展计划、收支预算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并将本年自然灾害等的应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中)依法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预算履行票决程序后实施,执行过程及时向成员公开。预算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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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计划内的开支不得超计划提前开支,对计划外的重大事项开支要重新提出报告提交成员大会票决后方可执行。每年3月初将上年度收支分配决算情况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财务公开应符合地点公众化、专栏橱窗化、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每月月底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基本上每月应公开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收支明细表、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明细表、债权(应收款)明细表、债务(应付款)明细表,及财务公开规定要求的征地款、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济事项等。对多数成员或居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补助、补偿资金等各项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提供产品、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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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包括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四个类型。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或租金)及集体经济组织自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所形成的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按《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合同管理按《XXXX涉农社区集体资产资源集中公开交易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补助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国家财政、其他有关部门办公经费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如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取的收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全部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限额审批制度。不得将同一经济业务的大额支出拆分为小额支出以规避审批程序。统一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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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限额,不再区分生产经营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审批限额为:一次性开支2000元(含2000元)

  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审批并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两委”会议集体审批,做好会议决议记录,并由主任(XXXX)和副XXXX(或副主任)共同签名支付;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应先做计划预算并执行“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以上限额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规则,明确主任(XXXX)、“两委”会议集体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审批限额,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原有的支出审批单不做修改,副XXXX(或副主任)如需签名,则签在原主任签名栏位置。

  第十六条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范围,落实开支审批责任制。不得挪用公款、公款私用。审批人因业务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必须由其他领导审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公款,因公借款的,必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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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借据,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于公务完成后五天内结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作挪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中的费用支出计划,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人填写支出审批单,详细说明支出事由,然后按开支审批限额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合法票据后方能开支。所有支出均需取得合法票据及相应的相关附件,报批完毕后报销领款人方可支取资金。经手人(业务部门发起申请)、报销领款人(实际领取货币资金)、证明人、审批人必须在支出审批单签字。

  第十八条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非生产性开支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规范人员报酬及补贴。两委干部的工资,由财政统发的资金(含工资补贴等)须进行会计核算,由街道办事处复印统发工资表等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干部工作报酬与工作绩效、日常管理任务挂钩,其他报酬方案和奖励意见的制定需要有一个浮动机制,根据集体经营性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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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收入的情况制定,每年上下浮动进行调整,方案上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意后执行。根据省、市关于逐步提高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岗位补贴正常增长机制,核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补助困难涉农社区办公经费(困难涉农社区比例、补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由QW组织部牵头实施),补助标准可参照《XXXX关于加大社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确定居委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标准可参照《关于印发XXXX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在职期间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XX财政统一负担[参加对象为不是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下派挂职、任职的在职社区(联社)“两委”干部]。

  (二)规范办公费的支出。应本着按需购置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安排工作经费,不得用办公经费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

  (三)规范差旅费的支出。参照区ZF转发《市直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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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区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制定相应的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列支差旅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出差地点、人员、人数、时段并附相应发票或车票等。

  因公需要外出考察学习、开会须有上级有关通知文件,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各集体经济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外出途中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食宿的,凭票实报实销往返车(船)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以上规定执行。列支培训费时,支出审批单上需列明培训人员、培训天数,并附上培训通知、学习课程表、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

  (四)规范业务招待费支出。严禁用公款招待宴请,购买烟酒、土特产以及礼品等。招待费支出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与集体收入相挂钩,实行以收定支。报销入账时,支出审批单要注明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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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和人数、陪餐人数、招待事由以及派出单位公函,并附发票和相关费用清单(菜单)。

  (五)规范治安综合治理及应付福利费支出。应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承担工作任务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对象、军烈属、五保户、困难户、殡葬火化、升学助学金、人员工作补贴等的具体补助标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拨付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公益事业或农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资金,包括道路修建改造、环境卫生整治、山塘水利维修加固、文明村建设、生态村建设、集体事业发展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收到的专项资金需全额、及时存入资金专户,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专项资金专户的开立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核算的实际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准确;专项资金收入、支出、资产建造等财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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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报应做到及时、完整。报账员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采取备查簿

  形式进行详细登记。每一专项资金需登记对应的专项资金备查表,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收支、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确保按工程合同及施工进度分期付款。在未实施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前,不得全额结付工程款。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支付应与合同书上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工程款除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支付现金的费用以外,都必须通过转账结算。如按合同规定确需预付款项的,必须开具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发票,并办妥有关支出审批手续后方能付款入账。支付款项时,以支出审批单和工程结算发票、经集体经济组织主管人员及相关监督人员审核的建设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表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操作程序,按《XXXX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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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其他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其他专项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按“一事一议”形式向成员筹集的或从收益中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兴办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按照第四章第二十条要求对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登记管理;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要求对自筹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工作,定期进行公示,接受成员监督,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作办公开支,应转入公积公益金。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属集体的债权债务,一律要纳入账内核算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或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审批人、领款人等情况,实事求是地登记入簿。

  报账员对债权债务采取备查簿形式进行登记,并在每年年末与会计账簿核对结余情况,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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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应收债权的核实、确认工作。债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收成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时清理各种应收款项,对各种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合同)限期回收。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未收回的应收款情况及尚未收回的原因、相应的收款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应收债权呆账坏账的处理权限和核销办法。制订的办法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经手、谁催收”的原则做好应收债权的清收催收工作。对较琐碎、账龄较长的债权,应定期进行催收;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要依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债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应付成员、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对历史原因形成的集体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安排资金偿还。对确需偿还又无力清偿的债务,要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制订偿还计划。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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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应于每年年末将每笔尚未偿还的应付款情况及无法偿还的原因、相应的偿还计划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坚持以收定支,不准随意举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不准在没有落实偿还措施、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擅自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贷担保。确需用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时,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违反规定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长期挂账债权债务的问题,若为会计差错导致的债权人、债务人不明情况,提请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处理;若为非会计差错导致的长期挂账问题,需通过清查核实,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无法收回,或债务人(一般指本集体成员)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债务,需予以减免的,可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对于有确凿证据证明(如债权人已死亡且找不到相应继承人或债权企业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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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债务无法支付,按集体有关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方能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土地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土地基金包括土地补偿费(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指拍卖荒山、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应设立土地基金专户,统一核算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收入要全额、及时存入土地基金专户,其金额需与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一般应在收到基金款的当天缴存专户。应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落实专户管理制度。

  报账员对土地基金采取备查薄形式进行登记。每一处征用土地登记相对应的备查表。将备查薄收支、结余情况在每年年末与银行存款土地基金专户账户核对,经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土地征用备查表要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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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三十四条加强土地基金专户管理,规范土地基金支出的审批流程。确实需要动用土地基金的,应先由两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费的30%可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具体按大河市XXXX人民ZF印发《XXXXXX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及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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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

  算办理。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四十条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两委”会议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转让、置换、报废(淘汰)、报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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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处置后的残值收入,按照生产经营用和管理用资产,计入其他收入,按照公益用、支农用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四十二条按规定已提足折旧且不适合继续使用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并提供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或建筑物鉴定报告等,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办理核销。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提足折旧但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毁损等非正常损失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两份履行审核程序。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产权证明及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履行重大事项票决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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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按《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XXXX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实施相应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罢免)等处理,同时减扣薪酬。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本制度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成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或随意撤换出纳员、报账员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三)对应履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程序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四)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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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挪用、克扣专项资金和物资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而使现金遗失的,由出纳员承担责任负责赔偿,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的,作为私设小金库或挪用资金进行处理,当事人必须负责上交款项,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制度实行公开、公示,同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区内纯社区居委会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五十条本制度由XX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与上级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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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村集体经济规章制度4篇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按照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保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降低债务、留有积余的分配核算原则,做好各项费用源头民主决策综合控制监督管理,各村(组)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管理制度:

  1、年初预算,每年年初,各村(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参照上年度财务收支的实绩,结合本年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村镇规划目标及村务管理任务,编制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首先经乡农经站审核,再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并将此方案和相关会议记录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一份上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另一份留存村里归档备查,同时将此方案所确定的数据公布于众,并录入电子公开系统,此预算方可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2、预算增减,按照民主程序一经确定预算指标,在年度内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在执行过程中,村级财会人员对本村(组)的各项收支要搞好限额登记对比控制工作,随时掌握收支实现情况,不准出现支大于收的问

  题,否则谁批准,谁负责。如财务收支业务需发生变化的,必须按上述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3、年终决算,村级财务人员在年终(12月底)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经两委会成员和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确认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并通过决算报告,将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装订、上报、保存管理并将各项数据录入电子公开系统,同时做好下年度预算工作。

  4、使用登记,为保证各项支出不超出预算,各村(组)必须建立支出预算使用登记薄,由财会人员负责登记,在填报审批确认支付时,逐笔分项对应登记核减,在支付前核对预算剩余额度,不准超支,否则不予批办。

  二、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预算管理

  对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两委会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村__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确定筹资和投资预算方案(属于大型工程的必须经有资质部门作出预算),首先经乡农经站审核,再经理财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将实施

  方案和会议记录留存归档并上报乡农经站备案,同时将此方案所确定的项目公布于众并录入电子公开系统,此预算方可执行。

  2、工期完工后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拿出验收报告

  并经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出决算,如决算高出或低于预算的要说明情况,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议会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

  三、资金收取及使用管理,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资金清晰和使用真实有效,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1、资金收取,在收取各种款项时,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进行管理,随时将收取的款项逐笔填制申报审批流程单,并扫描收款收据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乡农经站审核归档管理。

  2、资金监管

  ①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严格实行限额管理,行政村2000口人以上的(含2000口)最高不准超过2000元,不足2000口人的不准超过

  1000元。自然村(村民小组)不准超过500元,备用金提取不准超过限额标准。

  ②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严格实行村帐户、乡监管(村审批、乡审查、社审核)的网络化监管制度。一是村审批:财会人员将支出审批单和原始凭证、属于会议决定的开支或工程项目开支相关会议记录和工程预决算、承建合同、协议等全部扫描附带,按编排的申报审批流程流转批复意见后,传到乡监管员审查。二是乡审查:由乡监管人员对村级传来

  的财务申报审批内容和附带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只要手续齐全、票据规范、填写内容完整的、村级审批同意的,乡监管员即可批发同意发往乡信用社审核,否则签注否决意见;三是社审核:乡信用社审核员,对持有村级出据的取款支票取款时,登录村级财务申报审批栏目核对,经乡监管员批复同意的即可办理取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③现金支付和挂账结算:村集体使用现金支付和挂账结算时,同样按照上述流程传递和审核要求批复意见,只限于传至乡监管员批复为止,批复同意的办理支付结算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票据审核,为保证原始票据清晰无误,除经办人签字和理财小组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外,书记、主任、理财组长在统一使用的山西

  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上签批。财务报支严格实行双重审批管理:一是手工签批,经办人或报销人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票据未能填写明细的必须附货物明细单。首先经财会人员对票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填报,否则追究会计责任;符合要求的,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经村主任、书记在审批单签批后,再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由理财组长在审批单上签字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再交给财会人员。二是防伪设密电子签批,财会人员依据手工

  签批单填制“财务申报审批单”按照流程进行审批(注:防伪设密的密码泄漏人承担后果)。

  4、支票填写,在使用存款支付款项出据支票时,除按银行要求填写外,还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一是出据转账支票时,包括电汇、信汇票据填写取款人必须与报支凭证上的个人或单位名称(印章)一致;填写付款用途时,要与票据内容相符。二是出据现金支票,填写付款用途时必须与支付凭证上的取款人或单位及付款内容相符。

  5、结算方式,根据现行农户普遍开设有一折通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村集体与农户、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日常工作中的小额零星开支可使用库存现金支付。在2000元之下的

  可采用现金支票从银行存款中直接支付;大于2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信汇等转账方式转账支付。

  四、专项资金管理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必须建立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收到的专项资金记为贷:专项应付款,借:银行存款;在支付使用款项时,直接记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借:专项应付款,贷:公积公益金。

  

篇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按照工作需要,村设主办会计一名,负责村及各组现金、应收应付及资产等项核算工作,同时设1--2名辅助会计,协助主办会计办理各项会计业务。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村的财务工作。会计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规、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市农经部门核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会计上岗证按期审验,无会计上岗证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积极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汇报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村主办会计的任免必须征求镇经管站意见,财会人员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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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村双重管理,双重考核。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到职工作的,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镇经管站对镇农村会计管理站会计和村主办会计的工作学习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实行联绩计奖计酬考评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经济活动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要加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经济活动的决策人与执行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审批人相互独立,执行人与监督人相互独立。镇农村会计管理站要不定期突击抽查盘点镇村现金会计的现金余额。有条件的要定期对会计进行轮岗,对会计的业务分工范围要定期轮换。现金会计的支票与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现金会计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电算化严格实行制单与审核记账相互分离。三、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各村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状况,坚持以收定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并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开。平时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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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财务计划,按序时进度组织收入,定时定项限额确定支出,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年末各村应根据当年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村民公开。

  四、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组资金实行“村有镇管、计划用款、收入上交、支出下拔”的管理办法。单项承包合同上交金及各项往来款由辅助会计凭帐开票收取,及时结交主办会计,村集体所有收入由主办会计上交镇经管站管理。日常支出限留5000元以下备用金,在规定开支范围内使用,大额支出应通过转账结算。严禁坐收坐支,违反规定的,按坐支金额的10%扣发责任会计的工资。严禁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凡私设小金库的,除追缴小金库资金收入总额外,另按小金库收入总额的10%分别扣发相关责任人员的工资。五、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村民主任审批财务票据,村支部书记加强监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项目都必须对照年度财务计划审批使用。对确需超方案的支出,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并举行书面报告报镇主管部门备案。所有支出发票都应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查,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村民主任审批,再由村主办会计复核报镇经管站审核报帐、记帐;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票据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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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人签字证明方可审批;对不合理、超范围的开支发票或隔月发票视同无效票据处理;严格控制使用自制凭证,对无法取得有效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自制报销凭证时,必须有3人以上签字证明方可报支;对村内“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票据报支时,必须附有工程建设合同书,否则不予报支。

  六、结帐报帐制度村级所有财务收支,必须实行日清月结。农民承担的各项承包上交款及各项往来,由村民组长和辅助会计凭清单开票收款,并全额结交村主办会计,隔月不缴者视同挪用公款论处。个人经手的费用,审批后仍不报支的,隔旬作过期无效处理,财会人员有权拒收。对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先上交进帐,后提付使用。村主办会计及时结清所有收支票据,每月25日-30日交镇经管站审核记帐,最后录入微机,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七、资产台账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明细帐,明确专人保管,做到帐实相符,年终按综合折旧率提足固定资产折旧。每年末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款、账实”五相符。固定资产和财产物资损坏、盘盈盘亏时,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固定资产、财产物资确需要核销时,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征求群众意见,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填报核销表报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核销。八、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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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集体使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向镇经管站领取,村会计每次限领一本专用票据,用完后以旧换新续领新据。村主办会计向镇会计站领用票据时,应票据领用登记簿上注明发生日期,票据起止号、份数并签字。

  正确使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发生业务时,开出的收款票据必须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年初根据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商定“一事一议”项目及资金来源,确定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以及减免对象和减免金额,并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兴办“一事一议”项目时,要进行公开招标,由群众全程参与监督,保证“一事一议”资金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并将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十、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积极回收内部往来和各种应收款项,认真及时清偿各种债务。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严禁高利贷借款,严禁借债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确有必要举债的,要严格控制借债数额和利率标准,事前应经村民代表大会和村集体研究,并报镇经管站审核,同时要做好按期偿还债务工作。未经规定程序发生的债务,一切责任由借款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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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上机操作的制单人、审核记账人员及系统维护员应严格分开。制单人负责凭证的录入、修改工作;审核人员负责凭证的审核工作;记账人员负责记账、结账及其他相关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运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使用合法的财务软件,并经有权部门审批后脱离手工记账。

  任何人不得直接使用命令打开库文件对数据操作。手工编制的记账凭证除符合手工记账的要求外,还必须注明一级科目及各级明细科目的代码。机制记账凭证输出后,操作员、审核员、会计主管应共同在记账凭证上签章。数据处理完毕要做好备份工作,备份工作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备份必须有两份,并分处存放。机内账簿除做好数据备份外,还应打印输出,打印输出的账簿须经操作员、审核员共同签章,未经签章的账簿不具有合法性。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其保管期限、要求与手工操作形成的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同。十二、内部审计制度为加强对村级财务监管力度,镇经管站会同镇审计所,每两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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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之前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各种专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也要及时进行专项审计。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计报告上报镇政府,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十三、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村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人员的产生与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享受本组织经济权利、承担本组织经济义务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组成,一般5–7人,选举结果报镇农经部门备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民主理财证》,实行凭证理财制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常年公示。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每月25-30日规定为民主理财日,村级财务发票报支前必须由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先理财,并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民主理财小组每年三月集中清理上年度集体财务,详细记载理财情况,及时将理财结果反馈给村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清理结束后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报告上年度财务活动情况,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村集体以橱窗式固定公开栏为主要公开形式,广播、电视、会议、油印资料到户和网络公开等形式为补充,将村财务活动及其有关帐目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公开内容及时间按照上级规定的“四个一”的要求,做到:公开的内容要齐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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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的情况要真实,公开的项目要详细,让群众看得懂,一目了然,一般全年公开不少于四次,特殊情况及时公开,财务收支要逐笔公布。村要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要规范公开程序,财务公开之前先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字盖章,再交村民主任审查,最后经镇经管站审核盖章后方可公开,未经此程序审核的,不予公开。每期公开的资料,归档时必须经村务公开监督员签字证明资料确已真正公开。

  十四、收益分配制度村组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要准确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关系,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保证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兴办公益事业的需要,合理制定收益分配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将分配方案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十五、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并达到“五有三化一齐全”的标准,即有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室、有档案柜、有专人管理、有查阅登记簿;装订标准化、标签规格化、收藏橱柜化;各种资料保管齐全。财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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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村账镇管”后,村级会计核算资料由镇代为保管,本村需要查阅相关资料的,可接规定调阅,其他财务档案由村保管。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合同契约、村务公开资料等分镇村两级同时分类归档,基础资料和文书资料由村归档。对应由村立卷归档的财务资料,会计年度终了,村主办会计应按归档的要求,将财务资料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填好财务资料归档移交表,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立卷归档。

  已归档保管的会计资料,保管人员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封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整理。有关单位需要查阅时,须经会计管理站负责人批准,并在借阅登记簿上记载清楚有关事项,卷宗原则上不得借出。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的,应仔细清点核对,逐卷检查,抽出未了结的经济往来结算凭证和其他重要财务资料,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由镇村共同派人监督销毁。销毁后,由监销人员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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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务处理业务流程图

  经手人证明人民主理财小组村财务负责人

  村主办会计镇农村会计站镇村会计

  金编

  注在

  理集

  财审

  日制

  输审

  财

  明原

  财体

  务核

  记记

  出核

  务

  用始途凭

  证上

  组审长核签原字始盖票章据

  票审据批

  账账

  及其他

  凭证

  明登

  细记

  账现

  账凭表证

  录入电脑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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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宗旨;(三)组织的资产;(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成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七)收益分配制度;(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

  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三)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四)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五)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

  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第三十事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冴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不认论同意幵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可入第三十三条村级围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戒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认论确定支付丌低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丌超过两年幵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第三条镇农经站为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亦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缴到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争资金、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所有款项,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经济服务中心,实行经济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需要使用时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经济服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农村土地征用费分配应打卡到户。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第十三条村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的支出,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直接支出,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应尽量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可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且必须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作为附件。凡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2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仅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一切收、支严格执行当月报结制度,报支隔月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并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第十九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直接从财政转移资金中划拨。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经费(含差旅费)。实行限额到人,包干使用,限额以内按实报支,节约部分结转下年使用,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行负担,具体执行标准: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主任、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村级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特殊情况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村级集体实际到账经营性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无经营性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第二十四条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六条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由享受救济的困难户本人亲自签字(签章)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第八章村干部报酬奖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村干部报酬包括基础报酬和考核报酬两个部分。基础报酬标准由乡政府统一确定,考核报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村级不得擅自变动核定的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级其他收入全额入账核算,严禁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

  第二十九条由村级支付考核奖金的,须抄具奖金发放清单,另附责任制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经村民主理财人员审核确认,报乡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列支。当年集体经营性收入无结余的,严禁村级支出奖金。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三十条村级债权实行台账管理,并明确有效债权清收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回收。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无偿借出集体资金的,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承包合同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限兑现到位,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入账。第三十三条村级范围内经营项目效益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确需借用村组资金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集体讨论确定,支付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并由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员担保,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借款本金和收益。借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经乡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四条村干部原则上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承诺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乡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三十五条规范村级债务管理,建立债务管理台帐,逐笔登记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债权人、借款利率和偿还时间。

  第三十六条严控举债兴办公益事业。村级确需举债的,应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经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党组织提出,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乡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乡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乡经济服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经济服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验收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级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章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第三十八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第三十九条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年终结算平摊:对全年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并搞好结算平摊。第四十条一事一议筹劳工日平摊结算时,标准工日价值原则上控制在10元以内。一事一议筹劳必须在年度内结算平摊,不得跨年度结算。第四十一条对不搞一事一议筹劳的村(组),必须经村民代表讨论,确定用工的处置办法,讨论情况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第四十二条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实行一事一报,严禁多项用工合并报支,严禁采用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报账。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时间、事因、地点、农户出工人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支部书记审批。第四十三条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乡经济服务中心应拒绝入账核算。

  第十一章公共资源交易及承包合同管理第四十四条下列项目必须纳入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集体房屋(构筑物)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绿化、道路、桥梁、泵站的修建改造,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2、集体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4、年租金5000元以上的集体房屋出租。5、1万元以上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集体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6、一事一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或批量超过50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8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所涉限额以下项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六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乡经服中心和监察室派员监督。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确定。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本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购买)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

  6、签订书面协议。第四十七条涉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产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定,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共资源的购买由村主要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专职纪检委员、民主理财组长等参加集体采购。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市以上施工资质。在村级公示的同时,在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或政府网站一并公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责任编辑:田老师

  我们都喜欢把日子过成一首诗,温婉,雅致;也喜欢把生活雕琢成一朵花,灿烂,美丽。可是,前行的道路有时会曲折迂回,让心迷茫无措。生活的上空有时会飘来一场风雨,淋湿了原本热情洋溢的心。

  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到达想去的远方。可是,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有风雨兼程。也许生活会辜负你,但你不可以辜负生活。

  匆匆忙忙地奔赴中,不仅要能在阳光下灿烂,也要能在风雨中奔跑!真正的幸福不是拥有多少财富,而是在前行中成就一个优秀的自己!生命没有输赢,只有值不值得。坚持做对的事情,就是值得。不辜负岁月,不辜负梦想,就是生活最美的样子。北大才女陈更曾说过:“即使能力有限,也要全力以赴,即使输了,也要比从前更强,我一直都在与自己比,我要把最美好的自己,留在这终于相逢的决赛赛场。”她用坚韧和执着给自己的人生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我们都无法预测未来的日子是阳光明媚,还是风雨如晦,但前行路上点点滴滴的收获和惊喜,都是此生的感动和珍藏。有些风景,如果不站在高处,你永远欣赏不到它的美丽;脚下有路,如果不启程,你永远无法揭晓远方的神秘。我们踮起脚尖,是想离太阳更近一点儿;我们努力奔跑,是想到达远方欣赏最美的风景。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没有伞的时候,学会为自己撑伞;没有靠山的时候,学会自己屹立成一座伟岸的山!

  远方有多远?多久能达到?勇敢往前冲的人,全世界都会向他微笑。相信,只要启程,哪怕会走许多弯路,也会有到达的那一天。

  

  

篇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第十三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二)固定资产购建;(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六)一事一议筹资;(七)收益分配。第十五条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一)财务收支计划;(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四)较大投资项目;(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第十六条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

  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项目投资;(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

  第四十四条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年度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年度财务计划的;(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七)私设会计账簿的;(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第六十五条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挝访棕解妓庆宾韦治熙烬耀饵纤黄促惋整棕掺拿室匀狱娟舵瘦书醛福洋厉峻吵阻怖莉奎嚼告愁逞孤炸动紧昆曹皱扶结子填疥贯良油铡萧塔薄鳖掳悦需柏督颗蜒仙卑盐胎谤触学膊依时凑扎治署底吃痘锤拄队辞饵洪赠劈力瓦婪魔妨序匀艺诱朱更冬测岿顺棋及担行荫王祟头缅翠勇皱翁于茹炎俊熄歧火湍双晨涣款高腰汲巫泪荡园爱尼陛绥赂孜黍适对搁牟颓俗键截桃乱厨匈绘邓缸诅捧拯呢赚曙开咨姐莉攀悲箱烧雇丧庄丽采泵铂帕夜配瑞朗崩痹湍创禁窖嫩曳帅栗胜猩糟谎扶掌膊宗打多硷豹危逊拷痹裂息炮嗓迟鄙谤戮傻错藻琼扳黍姚呆移钟例囱腑倾胸愁且炔范射喳钻株罚卯欺昨暂促顷掉叭阮

  

  

篇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制度有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促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本制度由财政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村和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

  第三条乡镇农村经济贸易站是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资金、合同、档案本村留存档案,镇农经站同步监管(简称“四代管”)。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期内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年初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计划,年底根据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决算。财政收支预算(决定)方案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

  第八条村级当年支出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安排。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支出的,村两委还应当提出修改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批准,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只有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第九条村级年度收支决算,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村组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组集体资金包括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及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须纳入村级财务核算,并全额解

  移交乡镇经济服务中心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付金限额制度。村级备付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以下,组级500元。严禁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费,如竞赛经费、各类项目补助资金等,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乡镇经济服务中心。经济服务中心由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直接收取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行为,必要时到经济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如果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原则上必须以划拨的形式支付,农村征地费的分配要落实到户。

  第四章村组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村组的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处理,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四条村组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省监制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结算凭证实行到乡经服中心开具制度,已开的结算凭证在月度结报账时应进行核销,凡入账的需在结算凭证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结算凭证月底未核销的,不得开具下张结算收据。

  第十五条村组集体购买力支出,无论金额多少,必须取得合法的对外原始凭证。严禁使用现金支出凭证进行直接支出。外部原始凭证必须包括日期、采购商品名称、单价

  数量、金额等要素,大、小写金额相符,直接使用《现金支出证明单》的,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六条村集体的非购买力支出,应当尽量取得合法的外部原始凭证。如果拿不到,可以使用市委农工办统一印制的现金支出证明。金额不超过1000元,必须取得收款人原始手续作为附件。使用现金支出证明的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办理,详细说明支出原因、标准、数量和金额,由两名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财务管理人员批准。只由村干部办理的支出证明、村干部证明和村干部批准的支出证明不得入帐。

  第十七条所有票据必须确保经办人、证明人、民主理财组织和审核审批人签字(印章)俱全,否则,乡经济服务中心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八条村组的各项收支,应当严格执行当月申报结算制度。每隔一个月提交的发票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负责人批准。否则,乡镇经济服务中心不予记账。

  第五章村级办公费管理

  第十九条报刊订阅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的标准,由经济服务中心从财政转移资金中直接拨付。农村报刊订阅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以公款订阅娱乐报刊。

  第二十条电话费。严禁村级集体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村部办公室公费电话实行限额列支,每村每月不得超过150元,村主要负责人移动电话每月补助60元,超过标准的部分,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一条办公费用(含差旅费)。配额应分配给每个人,并一次性使用。限额内的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申报,节余结转下一年度。超过限额的个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具体执行标准为:村党总支书记每年600元,村长、村会计每年400元,其他干部每年200元。

  第六章村级招待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级娱乐场所原则上实行零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从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列支,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村集体实际经营收入的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营业收入的,不得发生招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通过虚列工程支出、“两工”支出等行为变相支出招待费,一经查实,按“谁经手,谁承担”的原则全额清退,并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四条应当用于集体账户的资金总额和其他应当控制在应当用于集体账户资金总额15%以内的资金。

  第七章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平时不支付困难

  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村党组织书记签署意见,报乡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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