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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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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4篇

第1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东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2009年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2009年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市政府《2009年泰安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编制了《2009年东平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2009年东平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县财政局汇总。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按程序调增政府采购预算。

二、各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在实施采购前,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并接受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也应按上述规定报送采购计划。

三、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限额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实行协议供货,不能协议供货的每月分二次集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四、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专业性较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视情况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也必须按程序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并将有关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五、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投资概算8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20万元),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需改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各乡镇部门政府采购,可参照《东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2009年东平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并接受县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七、《2009年东平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自2010年起,县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予以发布。

附件:
2009年东平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2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涟政办发〔2008〕84号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公有资金采购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有资金采购行为,了解和掌握公有资金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公有资金采购制度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四部委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有资金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使全县各单位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
在摸清和掌握公有资金采购领域中存在问题基础上,针对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各项采购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单位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5月份公有资金采购执行情况,公有资金采购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为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共同成立涟水县公有资金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公有资金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招管办)。各单位也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由财务负责人为组长,纪检、财政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各单位于5月27日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送县专项检查办公室(电话传真:82315607)。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自纠(5月23日至31日)。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公有资金采购各项文件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2007年和2008年1-5月份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机构情况。是否成立了公有资金采购领导小组,有无明确采购联络员;

(2)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制定了公有资金采购管理制度,联络员职责等;

(3)执行规定情况。纳入管理范围的项目是否依法采购,是否存在规避行为;
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采购方式选择有无违规行为;
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有无违规行为;

(4)专项资金招标采购情况。扶贫资金、世行贷款等上级专项资金是否实施招标采购,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

(5)标后管理与履约情况。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订立合同,变更是否履行手续等。

(6)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产生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采购工作的具体建议意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包括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于6月4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表格报县专项检查办公室。各单位务必按时上报,以免因个别单位的延迟,影响整体汇总上报省市。上报表应将单位基本情况、支出总额等相关部分内容填写入自查自纠表格中。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并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也要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对于有下属部门的单位,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不含涟中、郑梁梅),卫生系统的个乡镇卫生院(不含县医院)等,由主管部门负责自查自纠后,统一上报;
专项资金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如开发局的世行贷款、国土局的土地整理、交通局的黑色路资金等。

2、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6月9日-13日,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4个组,进行逐一过堂;
对各单位2007年10月-2008年5月8个月的记账凭证进行重点调阅。在组织县内检查的同时,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我县检查准备工作。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发出检查通报。

3、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各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并通报全县。

4、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全县各单位验收,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同时做好迎接国家、省和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验收工作。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构,落实人员。根据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方案,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2、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单位要从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3、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表格的填报、汇总和上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填写,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附件:1、涟水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

   2、基本情况表(采购人填写)

   3、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采购人填写)

   4、涟水县公有资金采购项目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有资金 采购 专项检查 通知        

 涟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涟水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政府采购执法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专项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涟水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亚专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崇玉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颜朝猛 县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

王和生 监察局副局长

薛 芹 财政局副局长

唐 俊 县审计局副局长

成 员:陈寿鹏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82315607

别同雷 县纪委执法室副主任

联系电话:82380898

陈永康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法规科科长

联系电话:82318839

丁国琴 县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长

联系电话:82662917

施长城 审计局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82380778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陈寿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填表说明

1、填报单位: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单位名称:填列单位全称。一级预算单位填报本级报表时,应在单位名称后加“(本级)”。

3、组织机构代码: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单位代码填列。

4、单位级别:指行政级别,包括部级、副部级、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其他。

5、预算单位代码:即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单位编码。个别有财政拨款但无预算单位编码的填“其他”。

6、单位性质:依据政府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性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7、专职机构:指正式挂牌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机构)。

8、机构类型:是指采购机构隶属于机构的类型。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设备装备部门”和“其他”四种类型中选择填列。

9、机构级别:指采购机构的行政级别,包括“司局级”、“副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其他”。


附件3


填表说明

1、填报单位: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填报内容:2006年和2007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有关情况。

3、本套表格中的所有采购项目执行数据均以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采购金额及有关数据为准。

4、单位:金额均以“千元”为单位,项目数以“个”为单位,节约率、比重以“%”为单位。

5、部门支出总额:指当年单位全部资金支出总额,包括预算支出和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总额。

6、部门预算支出总额:指当年财政批准年初纳入部门预算的支出(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和年度执行中通过预算追加安排的支出的总额。

7、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总额,是指采购人对当年预算中,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总额,包括年度执行中追加的预算。

8、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总额,是指采购人对当年预算中,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总额(不包括财政部门没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分)。

9、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额,是指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而编制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总额。

10、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是指实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活动的所有采购数额之和。

11、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总额,是指当年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数额之和。

12、配套资金总额,是指单位使用自有资金采购或者与预算资金配套采购的数额之和。

13、节约资金总额,是指采购人当年实际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活动的所有项目安排资金总额减去实际采购总额。

14、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总额。其中包括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

15、政府集中采购,反映采购人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其中,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由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也在第49、50行填列。

16、经批准在集中采购之外采购总额,是指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采购总额。其中包括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内采购的总额。

17、工程预算总额,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工程,以及其他部门规定的工程预(概)算或计划总额。

18、其他部门预(概)算或计划总额,是指政府其他部门安排的预(概)算或计划资金总额。

19、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总额,是指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既实行了招标投标,又执行了政府采购其他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

20、使用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采购情况,是指采购人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和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和补助收入进行的采购活动。其中,属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21、未体现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要求的项目数,是指在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所列类别的产品时,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活动数(包括协议供货)。

22、应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项目数,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9号部长令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项目数。

23、应按规定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项目数、实际按规定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项目数、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总人次和在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抽取专家总人次,均指采购人自行采购而抽取专家的项目和总人次。

24、专家总人次,是指每次使用(抽取)专家的人数相加。

25、应按规定答复质疑项目数,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或者需要由采购人进行答复质疑的项目数。

26、被投诉项目数,是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项目数,包括已处理、未处理和因当事人撤回投诉而终止处理的。

27、基本公式:4行=(5+6)行;
10行=13行;
13行=(14+15+16)行;
21行=(22+23+24)行;
25行=(20-21)行;
28行=(29+33+37+41)行;
29行=(30+31+32)行;
33行=(34+35+36)行;
37行=(38+39+40)行;
41行=(42+43+44)行;
48行=(49+50+51)行;
55行=(56+57+58)行;
59行=(60+61+62)行;
64行=(65+66)行;
77行=(78+79)行;
80行=(81+82)行;
102行=(103+107)行;
110行=(111+114)行。


附件4

涟水县公有资金采购项目明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注:1、填报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填表范围:2006年元月1日至2008年5月底所有招标采购项目,06、07和08年分别登记汇总。

3、资金性质是指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其中上级专项资金项目请在备注栏内注明审批部门的文件批号。

4、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直接发包等,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划“-”。

5、各填报单位按06、07年度的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资金、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直接发包的金额分别累计后填写附件4。

第3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宁府办发[2007]38号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都县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宁都县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宁都县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各类公务用机动车辆;

2、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空调(含中央空调设备)、其它电器设备;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PC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LED电子显示屏及触摸屏、多媒体设备、摄影机(含视频展台)、UPS电源、移动存储设备、扫描仪、碎纸机、光盘刻录机、电脑显示器等、其它电器设备;

4、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传真纸、版纸;

5、家具;

6、成品软件;

7、网络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防火墙、隔离卡、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入侵检测系统、其它网络设备;

8、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档案管理设备、编辑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发电和配电设备、道路清扫设备、园艺机械;

9、教学设备、教学用品;

10、监控设备、消防设备;

11、广播电视、灯光、音响设备;

12、体育设备;

13、电梯和锅炉;

14、专用材料、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

15、科研设备;

16、公、检、法、司、消防等部门特殊设备和涉密设备;

17、水利防汛抗旱设备、森林防火设备;

18、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农用物资、燃料;

19、检测、监测设备;

20、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及设施;

21、其它专用设备;

22、其它通用设备。

(二)工程类

1、房屋修缮、装修工程;

2、市政建设工程、亮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项目;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系统集成、信息网络工程;

5、监控系统;

6、水利、防洪、交通、公路建设工程;

7、政府还款的单位筹资建设工程;

8、县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印刷(定点采购);

2、公务用车保险(全省定点采购);

3、公务用车加油(全省定点采购);

4、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5、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及维护;

6、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以上所列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0.3万元以上;

(二)其他未列项目,参照执行;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交通工具除外);

(二)单项投资或批量合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类项目;

(三)公开招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及供应商。

四、说明和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本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省市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设备,应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程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部门自行采购。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购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单位政府工作报告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并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八)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如资金不到位,将不予批准采购。

(九)省市驻县单位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经批准纳入政府采购。

(十)宁都县人民政府网(>

第4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

定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定政办发〔2010〕14号

定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举办定陶县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暨人才交流大会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0年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广大毕业生及各类人才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提供服务,为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暨人才交流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县职业教育中心承办,县技工学校协办,主要面向县内各用人单位和本县生源的省内外高、中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其他各类人才。

二、大会采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农民工及各类人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大会期间毕业生与各类企业单位达成就业协议的,可凭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已派到我县的往届未就业毕业生可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原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农民工可凭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参会宣传工作,并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大会招聘活动。每个乡镇统一组团参加,定陶镇、冉堌镇、陈集镇组织参会摊位不少于7个,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会不少于100人;
其他乡镇参会单位不少于5个,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参会不少于70人,各乡镇乡镇长或分管负责人带团参加;
教育局要组织一中、二中、职教中心、实验中学和民营学校等设摊参会;
卫生局要组织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站和民营医院等设摊参会;
工商联要组织县城区内10个民营企业设摊参会;
县开发区、定陶(烟台)工业园管委会要组织企业参加,分别不少于6个摊位。本次活动一律免收摊位费及入场费。

四、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写参会报名表(见附件1),特别是“需求毕业生及人才情况”栏要详细填写,以便将各参会单位的需求情况统一发布。在大会上未能达成就业意向的需求信息,将在定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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