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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7篇

时间:2023-04-29 18:05:05 浏览量:

篇一: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技术有限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科技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xx科技集团公司党组“三重一大”决策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及要求精神,结合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党委决策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决策议事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决策议事内容

  (一)

  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组各项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

  公司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公司党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四)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调整;

  (五)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

  (六)

  涉及到公司范围内的国家安全和维稳工作;

  (七)

  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重要问题;

  (八)

  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决策议事程序

  (一)

  党委决策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

  需要提交党委的决策事项,提交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三)

  确定会议议案

  1.提交议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案,由发起部门填写《党委决策议案申请表》,并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提前交党委办公室;党委书记、党委成员可直接提出议案,交党委办公室。

  2.汇总报批: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根据各方提出的会议议案,汇总后上报党委书记审定。

  3.确定议案: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议案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议案。

  党委会议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不得临时动议。

  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党委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一)

  (二)

  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研究决策。党委会议采取集体讨论、表决决策的议事方式。参会人员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应在会议记

  录上记载。

  1.报告议案:提出议案部门负责向会议报告议案提出的背景、会前研究审议情况以及需要会议决策的主要内容。

  2.审议议案:党委书记主持与会人员研究讨论各项议案,与会人员对各项议案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3.民主表决:党委成员对议案进行表决。

  (三)

  党委会议决策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根据讨论情况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

  党委会议决策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一作出决定。决策过程中有三分之一党委委员反对的,应慎重决定;有二分之一党委委员反对的,应暂缓决定。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五)

  党委做出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坚决贯彻落实,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停止决定的执行。

  (六)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情况时,党委书记可相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三章

  党委参与决策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委参与决策主要是对参与决策的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程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党委参与决策议事内容

篇二: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议事决策规则(2021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提高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市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议事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有机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成为董事会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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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范围

  第三条

  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筑牢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裁推荐人员,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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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监督和违规惩处;

  (七)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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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五条

  党委会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按顺位排序委托党委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相关副职参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其他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或职能部室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申报程序,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申报议题须在集团党委议事决策范围之内。

  党委综合办公室根据议题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协调,提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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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每项议题,主办部门一般提前3天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总要点、酝酿及论证情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者方案以及有关说明性附件,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党委综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应及时通知补正。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每次会议的议题安排要适量,重要问题可专题讨论。相同人员列席多个议题,相关议题尽量相邻安排。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更或临时增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

  第十二条

  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议题,一般提前3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发放会议材料。参会人员应提前阅读会议材料,便于会议讨论。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严格控制。议题由分管该事项的副职领导汇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全程或部分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集中精力开会,不得迟到、早退,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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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章

  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六条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相关集团公司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前应当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可供讨论、研究或决策的具体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对拟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相关党委委员或非党委委员的集团公司领导应在认真调研和提出工作方案或意见后,与党委书记事先沟通,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

  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当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八条

  健全决策酝酿机制。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酝酿形式主要有书记专题会议等。

  书记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有关委员参加。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处分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有关集团公司领导沟通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党委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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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并作出决定。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讨论时应当汇报重要事项酝酿情况。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涉及“三重一大”等必须列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对决策事项应当逐个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不得事先对讨论的事项确定基调,必须在听取党委其他委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二十一条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7-

  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党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和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处分干部事项,应当逐人表决。会议不搞临时动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问题有不同意见且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综合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委员的发言、表决事项、表决意见、表决结果等情况,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会议记录由党委书记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会议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各位党委委员,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应录音或录像。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开的会议决定或决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党委会会议材料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范适时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备查,归档内容应包含会议通知、议题请示、会议材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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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挥党委重大决策前置研究作用,拟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党委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和总裁事先沟通、充分酝酿。对需要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决策。

  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对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进入董事会或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或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六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分管部门及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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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党委会会议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允许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

  第二十九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委会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综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条

  党委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纪委和集团公司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党委。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或完善本级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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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共**(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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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建设,不断强化公司党总支在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推进党总支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总支委员。监事可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或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需要可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党总支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主持,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召开情况、决议事项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

  第四条

  党总支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会议主要内容

  第五条

  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国资委等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第六条

  研究决定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经营方向、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风险控制及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决定权限内管理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公司党的自身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企业文化、精神文明等建设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决定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十条

  通报、检查党总支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应由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内容

  第十二条

  议题准备

  (一)

  议题提出人必须是党总支成员,非党总支的领导或其他人员可通过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会议讨论的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

  (二)

  议题提出人必须在开会前1--3天(紧急工作、任务需党总支讨论的除外),向党总支书记提出,并有议题的内容、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及相关资料。

  (三)

  涉及党务工作、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前,主管领导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由书记、总经理提交党总支会讨论。

  第十三条

  议题的收集和确定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在会前将收集到的议题进行汇总,并初步确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报送党总支书记审批。

  (二)

  对重大经济工作方案和重要领导的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应在会前碰头,沟通思想,达成共识后方可上会。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

  在确定党总支会讨论议题后,党群工作部要在会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讨论议题及相关文件、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如参加会议的人员确因有事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党总支书记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讨论和表决

  (一)

  党总支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二)

  主持人对所讨论的议题,要组织全体委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对重大问题要在委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每个委员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每个委员都要表明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讨论干部问题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聘任或解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四)

  形成决议、决定后,个别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准在会后发表或议论与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用纪律维护党的威信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

  议题经过充分民主讨论,意见不能集中或表决时未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不能形成决议或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下一次会议再议。

  (六)

  会议主持人对上级党委和公司党总支形成的决议、决定,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对完成的时间、标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一)

  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送会议主持人签发、打印分送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缺席党总支会的委员要及时通报会议决议、决定事项。

  (二)

  党总支会的决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完成任务后及时向党总支报送完成情况。

  (三)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研究解决措施,不准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或不执行党总支的决议、决定。

  (四)

  党群工作部对决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督促决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11(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

  12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为了保证党支部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并制定本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2、研究本支部贯彻实施院党委部署的重大事项。

  3、讨论研究本支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总体实施方案等重大问题。

  134、讨论研究本支部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工作.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5、讨论通过党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的一切请示和重大报告。

  三、议题的确定:

  1、提请党支部会讨论的议题,经支委会初步讨论由书记审定。

  2、对一些重大决策应党支部会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扩协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后再提请党支部会议讨论。

  四、会议的召开

  1、党支部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书记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

  2、党支部会全体党员按时参加,不能参加者会前向书记请假,行政领导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党支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143、共青团、妇女组织负责人由非党员担任的,凡涉及他们负责的重大问题,需在党支部会上研究决定的,事先要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商量尊重他们的意见。

  五、议事和决定:

  1、党支部开会,先由主持人提出议题、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持人应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钠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2、党支部决定问题或形成决议,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采取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意见的问题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对于当时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3、党员对会议所做的决定、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能违背组织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同时不得在群众中散布相反观点。

  4,对党支部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每项工作由分管的同志负责抓好落实。

  155、党支部会议要由专人记录,一般由组织委员担任,记录内容准确、简明、条理清楚,妥善保管。

  6、党支部的决议、决定,要定期向群众代表大会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的监督。

  16

篇四: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模版

  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企业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1.议事范围

  1.1研究讨论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唆使、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1.2肯定公司党组织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1.3研究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方案和有关重要事项;审批所属党支部(总支)换届和人员组成方案;

  1.4讨论研究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重要讲话和重要文件;研究和审批所属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审批所属党支部(总支)上报发展的新党员。

  1.5肯定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计划、目标和措施。

  1.6讨论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分析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1.7听取纪委、工会、团委等工作情况和离休老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1.8依照党管干部原则,研究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计划;讨论研究公司中层干部任免和后备干部的提拔和考核。

  1.9讨论须由公司党委决定的背纪党员的处罚。

  1.10讨论上级党组织要求由本级党委集体讨论的问题,或

  书记、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2.议题的选定和审议程序

  2.1凡提交党委会审定的议题,特别是政策性强、触及部门较多的议题,主办或承办部门要提早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弄好科学论证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然后经党办或直接报请书记审定同意,方能列入党委会议程。未经充分准备又未报请书记同意的事项,除事情紧急,经书记同意外,1般不应列入党委会议程。

  2.2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领导会前应相互商讨、沟通,统1认识。

  2.3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构成决议或决定时,均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每一个党委成员都要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表决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肯定,1般情况下,进行口头表决,在每一个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决定时,必须获得到会党委成员过半数赞同,决议或决定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产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1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1级党委,要求判决。

  2.4由党委会讨论的主题,1般都应作出决议或决定,由承办部门或党委办公室修订成文,报请书记审阅签发。

  3.决议的履行与检查

  3.1党委会讨论的问题1经通过,就要坚决履行。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以后,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必须服从并认真履行。

  因遇特殊情况确切不能履行原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进

  行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与有关党政领导成员商讨后作出调剂,但要通知其他党委成员认可。

  3.2依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书记进行具体分工或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使决议或决定得到贯彻落实。

  3.3会议分工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或责成有关部门负责承办的决定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向书记汇报。落实中出现新的问题或困难,影响决定或决议的履行,党委应作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3.4召开党委会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书记在会后应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或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记录送缺席者阅看。

  4.会议制度与纪律

  4.1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

  4.2党委会由书记主持召开,也可由书记临时拜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或主持会议。党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应事前向书记请假。党委会必须有3分之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4.3搜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做好会议记录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作机要档案保存。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审议议题最少应提早1天通知,送交出席会议成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进行充分讨论。

  4.4会议议题触及党委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需要躲避的,该成员应主动躲避。会议主持人也能够要求该成员躲避。

  4.5党委会由公司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可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6出席党委会的全部人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记录人员必须严守党的秘密,凡会议要求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漏。

  5.附则

  5.1公司各基层党支部(总支)会议的议事规则应参照此规则履行。

  5.2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履行。

篇五: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一、会议准备

  1.第一次会议前,召开组织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制定议程。

  2.准备会议材料,包括各部门汇报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请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3.组织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共同制定会议程序和议程,按时分送与会人员。

  4.确定主席、副主席、议长、秘书等职务人员。

  5.确定会议主席和发言人,以及会议发言跟踪人员。

  6.掌握与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职务,确保发言安排合理。

  二、会议过程

  1.按照议程召开会议,并按照程序进行。

  2.会议主席宣布会议正式开始,介绍出席人员,并宣读会议议程。

  3.依照会议程序,会议主席首先宣布本次会议的主题,说明会议目的,阐述会议的意义和目的。

  4.逐项议程进行讨论,根据议程内容进行发言,表达意见和看法。

  5.集中讨论重要事项,加强辩论和讨论,达成共识。

  6.会议主席宣布决定,鼓励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和表决。

  7.讨论后,会议主席总结会议成果,明确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时间表。

  8.请有关工作人员代表作一个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汇报,以便下一步工作有可参考性。

  三、会议后续

  1.会议记录应在会议当天的晚上完成,将会议记录发给与会人员,并将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2.将会议决定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3.所有与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和验收。

  4.根据会议情况和决定,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并落实具体的工作进度措施。

  5.做好对会议决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必要时召开会后会议,决定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情况。

篇六: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保证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

  第三条公司党委会按照下列原则议事:

  (一)依法合规原则。党委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议案行使审议或决策权利;其中:属于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权限的事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应当在党委会审议提出指导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履行相应的审议或决策程序。

  (二)科学决策原则。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各项议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事先经过充分调研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以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风险,提高决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书记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公司党委会决策决定和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上级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决定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4.研究决定公司管理干部(指公司本部的副主管、主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和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和管理;

  5.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6.研究决定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股的各级子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理层人员的原则、程序、方式等。

  7.研究决定公司薪酬和奖金分配的原则、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总体方案。

  8.研究决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重大违纪案件、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以及影响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9.研究决定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等党内重要规章制度。?

  11.对公司章程修订草案、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改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2.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13.讨论研究公司内部管理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重大原则问题。

  14.讨论研究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以及重大项目投资(指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15.讨论研究公司重要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6.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17.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

  (二)其他事项

  1.推荐与更换以公司名义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推荐与更换其直接对外投资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中由该子公司作为股东负责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该子公司党组织决定,报公司备案)。

  2.确定或上报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推荐的获省级以上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名单;确定以公司党委名义表彰的名单。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研究责任追究事项;决定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4.研究决定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规划。

  5.研究决定公司及分(子)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一般事项。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五条?党委会审议或决策时,原则上应以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方式履行程序,党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事项,可以传(会)签方式代替会议审议或决策。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六条?下列事项在董事会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依法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

  (四)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上市以及资产置换、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国有产权变动(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减资等)及放弃优先受让权且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但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等事项。

  (五)所有对外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六)制订公司重要改革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对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及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听取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全面情况的汇报。

  (十)其他需要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的事项。

  进入董事会尤其是任董事长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董事会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条?下列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前需要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单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金融资产投资等重大项目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二)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规章。

  (三)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进入经理层尤其是任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进入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干部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四章?会议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会前的议题组织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分别向党委会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征求需会议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第十条?党委会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接到会议议题征求通知后2日内,应当向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提交议题动议。

  提交议题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党委会的审议或决策范围制定详实的议案,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审查。

  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可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汇总相关议题后,报请党委书记审阅。

  第十二条?议题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前,参与审议或决策人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审议或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保证党委委员在会前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议案不予上会:

  (一)不属于党委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事项;

  (二)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而未提交审议或审议不通过的;

  (三)应当提交法律审核意见或双重法律审核意见而未提交或法律审核意见为否决性意见的;

  (四)送交材料应当附有的其他相关材料不全、未达到上会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

  (五)议案无实施机构提出的明确主导意见的;

  (六)党委书记认为不宜上会的情形。

  第二节?召开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做好以下会议准备工作:

  (一)通知相关部门准备会议资料,在会议召开X日前,将会议资料送交党委工作部门。其中:

  1.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具体项目投资方案的,应当附尽职调研报告、经认定的咨询评估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论证、咨询或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报告、公司总法律顾问及法务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书、拟合作方资信情况等相关资料。

  2.会议议题涉及研究大额资金运作的,应当由有关实施机构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形成实施方案,并由财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3.会议议题应当事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应当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会议议题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或论证意见。

  5.会议议题涉及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法律事务的内容的,应当提供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需要外聘律师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还应当提供外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党委会会议召开前X日(特殊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其他列席会议人员,说明会议的议题、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并附相关议案与相关资料,以方便参会人员认真准备讨论意见。

  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应当直接通知(送达)到党委委员本人及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安排提交党委会审议或决策的议题时,原则上按照先决策事项、再审议事项的顺序安排会议议题。

  第三节?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书记应召集党委会会议:

  (一)党委书记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党委会会议至少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举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参会方可召开。

  纪委书记、副书记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公司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党委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相关议题提出质询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节?会议的表决规则

  第十七条?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在其他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前,党委书记一般不发表倾向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党委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应当明确“赞成”或“反对”。反对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第十八条?党委书记根据表决结果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一)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其他事项经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形成公司全体党委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无异议同意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

  (二)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原则同意但要求继续完善相关事项的意见的,应当认定表决原则通过相关审议或决策的议题,但应当要求分管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应当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次会议上向参会人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认为不宜做出决议的议题,应当决定终止或搁置再议;

  (四)对于出席参会人员讨论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紧急情况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资料保存。

  与会过半数(含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二十条党委会开会时,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党委会不讨论干部、人事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党委会讨论干部的任免事宜,应先由党委成员充分交换意见;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党委成员协商意见基本一致后,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公司中层干部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并实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第五节?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党委会会议的全程纪实(录音)和会议记录,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记录。

  会议记录应使用专门的记录本。

  第二十三条?党委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实到和未到的党委委员名单、人数,党委委员未能出席会议的原因,到会党委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列席会议人员;

  (三)会议议程;

  (四)议题汇报人及汇报要点;

  (五)党委委员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的票数);

  (七)党委书记归纳的所议事项的审议或决策的结论等。

  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形成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录音、会议记录、党委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资料应当存档备查。借阅会议记录需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会会议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党委会决策或审议通过事项的实施和督办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需要上报上级或下发公司各部门执行的,应当由党委工作部门拟订《关于印发公司第X届党委会第X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

  公司经理层按照分工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责任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或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向党委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党委会审议并决策的事项,由公司党委工作部门负责督办,并列入公司工作计划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还需要董事会审议(或决策)或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由党委工作部门将经党委副书记审查、党委书记审查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发董事会办公室或行政事务部,由其分别负责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党委会成员个人不得决定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

  对集体决策形成的决定,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策结果。

  如果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不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回避制度,在讨论与党委会成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党委会成员本人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党委会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应当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照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党委会集体决策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给国有资本权益、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党委书记应当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决策成员,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

  (二)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替代集体决策,或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又不及时报告,以及虽事后报告但经集体决策程序认定临时决定不正确的;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违反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程序的;

  (四)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广泛征求意见或未充分调研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而导致决策失误或产生大规模群访、集访事件的;

  (五)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益关联方、本人未予回避的;

  (六)违规拆解资金额度、重大投资项目,规避集体决策或法定招标程序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在决策执行和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和部门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而不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的;

  (十)会议记录不规范甚至篡改、销毁会议记录的;

  (十一)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前条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违反前条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情节轻微,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属于领导集体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召开专题会议或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刻检查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分(子)党组织可以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党委会授权党委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篇七:国有企业党委会议事内容

  

  国企党支部议事规则公司党支部议事规则

  党支部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党支部的议事内容第三章党支部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四章党支部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五章党支部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第六章党支部会议的记录与纪要第七章党支部会议决议的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公司党支部)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国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公司章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会议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会议说明:

  (一)公司党支部会议是指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党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参加的会议。

  (二)公司会议是指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参加及党支委办公室负责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公司党支部书记指定人员列席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四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议事内容主要是指对公司的“三重一大”(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以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及XXX党章、党规所规定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见和措施。

  (二)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谋划方针、中历久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办理事项。(三)公司党的扶植、企业文明扶植、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题目。

  (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公司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中层正职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二)公司党支部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应当向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二)其他需要公司党支部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八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利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利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第九条“三重一大”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重大事项决策前,公司党支部委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支委委员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

  第十条对触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施行。

  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施行公示制度,扩展职工介入,进一步收罗意见和建议。(三)研究决策前应充分斟酌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及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手艺人才办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放置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举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大额度资金利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书记会或集团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三章党支部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第十六条公司党支部会议由公司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书记因非凡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支委会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议题可由党支委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

  第四章党支部会议的通知与召开第十八条公司党支部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通知全体党支委会成员。

  第十九条公司党支部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

  (三)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原则上1~2个月召开一次,迫切或特殊情况随时召开集团书记会。必要时,公司党支部可决定召开公司)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支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支委委员列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党支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实人员、档案办理人员必须严厉遵守个人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实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五章党支部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第二十五条公司党支部会议审议议题的程序为:(一)由负责相关事项的委员或相关人员介绍情况;

  (二)由党支委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问、讨论;

  重要事项,应充分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讨论意见同等,主持人可提议通过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意见分歧较大,可通过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党支部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公司党支部会审议事项表决原则:

  (一)按照民主集中制准绳,党支委成员采取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分别有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意见根本同等可举行口头、举腕表决;

  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应举行投票表决。会经过议定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三)会议举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四)党支委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对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讨论表决结果应向未到会委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

  (二)审议表决的事项。

  (三)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说明。

  (四)其他需求记录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表决票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党支委成员,并在表决完成后由其负责收回保存。

  第三十条公司党支部会议表决票该当在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人的监视下举行清点,并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成效。

  第六章党支部会议的记实与纪要第三十一条公司党支部会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负责对所议事项作详细的会议记实。

  第三十二条公司党支部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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