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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2-05-24 09:5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乡党委是全乡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精心为大家整理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镇党委议事规则

  一、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镇党委工作,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城关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镇党委是镇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各方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三、镇党委议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四、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研究部署党的建设,包括本级班子、村、社区、企事业和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镇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措施、要求。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推荐、提名、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
研究决定干部考核等次评定、表彰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七)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审定困难党员、群众补助资金分配原则、福利待遇等问题。

  (九)研究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研究的问题。

  五、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紧急问题需要即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委员可相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六、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准备。会前党政办应及时将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汇总,报告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会议议题、内容和程序,一般在会前2天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与会人员。

  (二)讨论和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形成纪要。党委会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七、乡镇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的议题、每个党委委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是口头还是投票表决,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由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十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

  十二、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
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委工作,实现科学决策,加强对领导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现结合板桥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种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十八大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紧密结合板桥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求真务实地开展工作,增强板桥乡党委工作的原则性和科学性。

  (三)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四)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党委会议事,要求委员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会议决定,严格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关系全局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五)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涉“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主要领导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党委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党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六)坚持充分讨论和团结互助,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帮助,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团结。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研究中央、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决定和指示,结合板桥乡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作出相应决定,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二)研究和决定加强党的思想、作风、组织、制度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建设的规划方案,主动分析党员、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制定有效整改方案,定期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研究制定重大计划、规划,决定本单位的党群干部奖惩、轮岗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五)讨论通过对乡属各支部、各单位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表彰决定。

  (六)讨论通过关系全局的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修改或废除的决定。

  (七)听取纪委、监察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八)听取工会、团工委、妇联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指导其独立性开展工作。

  (九)研究上报上级相关单位的重要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先提交党政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呈党委书记审定。

  (二)对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应相应地就议案先做好准备。凡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牵头部门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重大决策性议题,应事先做好必要的调查和论证,提供可供选择的多套方案,并事先以文字材料的形式通过办公室送各党委委员传阅,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三)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议提出。开会时间和议题确定后,办公室要将议题预先通知(原则上不少于5天)党委成员,党委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前提出,党委会上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不研究预定议题之外的内容。

  四、议事形式

  党委会议事的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等形式。

  五、议事程序

  (一)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党委委员在获知党委会议题后,要做好充分准备。涉及“三重一大”的议题,事先要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委成员中充分酝酿;
提交党委讨论的议题或资料,应提前送党委成员,以便准备意见。有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先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需扩大或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书记或半数以上委员提出,可以临时举行党委会。涉及有关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视会议内容需要,党委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党委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要认真讨论,最后党委成员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2.党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进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者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进行。党委委员必须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3.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要问题如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如实上报,请求上级党组织裁决。

  4.党委成员不能个人代替党委决定重大问题,特殊情况下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5.议题形成决定时,要明确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6.党委议事和表决情况,由党政办负责记录并存档。

  (三)党委决定的执行

  1.党委讨论通过的决定,要责成有关部门传达贯彻,认真组织实施。

  2.行政领导对党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研究,最后由行政负责人作出决策。党委要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独立负责地开展日常工作。

  3.党政办要将党委的决定及时通知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负责督促和检查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报告。

  4.党委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妥之处,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复议,给予纠正。党委决定的修改须经党委集体讨论。

  5.党委成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不应提前公开的内容和党委会不同意见的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如若违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乡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等事项。

  2、审议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

  3、研究本乡镇、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工作部署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方向性、全局性的工作或事项。

  4、研究本乡镇、本部门工程项目、资产处置、土地使用、项目资金分配和五千元以上的财务支配等重要事项。

  5、研究本乡镇、本部门所属部门党的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等事项。

  6、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及程序,审议、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考察、任免、考核、奖惩和培训等事项。

  7、研究本乡镇、本部门及所属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8、县委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或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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