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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全文)

时间:2022-05-20 09:50: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全文)

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4篇

【篇1】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訴訟法講座

一、2005年以前試題基本情況

1、對於訴訟法部分,從2000年以來分值一直在攀升,比如說刑事訴訟法2002達到了45分,2004年達到80分左右,2005年也是80左右。因為有一種趨勢,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訴訟法的復習,一個是以法條為主,掌握重點理論,比如證據方面;
而且,刑事訴訟法重複的考點比較多。再有就是注意刑事訴訟法在這幾年的命題過程中,綜合性、隱蔽性和理論性不斷提高的一個趨勢。

2、重點突出

3、重複的常考知識點比較多

二、學習鞏固刑事訴訟法司考知識的方法

在理解的基礎上,找出規律進行記憶。我認為,記憶和理解二者不是互相矛盾的問題,而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記憶是以理解為基礎,理解能夠促進永久性的記憶。所以,我認為在理解的基礎之上,找出規律,然後記憶,那將會起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那麼,刑事訴訟法到底有哪些記憶規律呢?下麵舉最近幾年司法資格考試常考的知識點講解。

(一)、軍地互渉案件的管轄。

最高法院《解釋》第20條和第21條對軍地互渉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第21條規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一)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二)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三)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四)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很多初學者在記憶這兩條規定的時候,覺得很難記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實,總結這兩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一個口角,即:“分別管轄加兩個同時、兩個例外”,而且一般情況下,主要記住“兩個同時、兩個例外”就可以了。“分別管轄”是指,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轄,但是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兩個同時”是指,犯罪時和發現犯罪時“同時”具備軍人身份,才由軍事法院管轄;
“兩個例外”是指,“需與服役期間一併處罰”和“軍人犯違反職責罪”這兩種情況例外。為了便於理解,下麵舉例說明:

【例6】張某於2002年5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發現張某在2001年2月曾夥同他人實施過搶劫,那麼對張某的搶劫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析】本題中所給的搶劫罪,雖然發現犯罪時張某具備軍人身份,但是犯罪時(實施犯罪時)不具備軍人身份,不符合“兩個同時”,因而由軍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例7】李某於2001年3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發現李某在2001年11月曾夥同他人實施過盜竊,那麼對李某的盜竊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析】本題中所給的盜竊罪,雖然犯罪時李某具備軍人身份,但是發現犯罪時李某已經退役不具備軍人身份,不符合“兩個同時”,因而由軍事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或者其他專門法院管轄。

【例8】孫某於2001年8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孫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發現孫某在2002年11月曾盜竊過部隊軍用物資,那麼對孫某涉嫌盜竊軍用物資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析】本題中所給的盜竊軍用物資罪,雖然發現孫某犯罪時孫某不具備軍人身份,但是孫某所犯的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因而屬於“例外”,由軍事法院管轄。

【例9】陳某於2001年12月進入部隊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間,陳某因盜竊某社區居民價值2萬元的白金項鏈而被抓獲。抓獲後,陳某又主動交代其在2000年6月還夥同他人搶劫過。那麼對陳某的盜竊罪和搶劫罪應由軍事法院還是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轄?

【解析】本題中所給的搶劫罪,雖然犯罪時陳某不具備軍人身份(不符合“兩個同時”),但是由於要和服役期間所犯的並在服役期間發現的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一併處罰),因而陳某所涉嫌的盜竊罪和搶劫罪均由軍事法院管轄。

通過以上例題的分析,我們只要掌握“兩個同時、兩個例外”的口角,軍地互渉案件的管轄就很容易記住了。

1、(2005年司考卷二單選23題)下列哪一種情形應當由軍事法院管轄?
  A、現役軍人鄺某涉嫌與某企業職工何某共同竊取國家軍事秘密
  B、發現現役軍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傷害罪未處理
  C、退役軍人李某回到家鄉後被發現曾在服役期間犯有盜竊罪未處理
  D、到部隊看望朋友的張某在部隊營區內盜竊

A

2、(03年單選)19、被告人張某系退伍軍人,被告人趙某系現役軍人。張某曾在服役期間夥同趙某犯有搶劫罪。關於該案的審判管轄,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
  A.應當由軍事法院一併管轄
  B.應當由地方人民法院一併管轄
  C.被告人張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趙某由軍事法院管轄
  D.應當先由軍事法院一併管轄,然後再把被告人張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C

(二)、級別管轄也有類似的規律。

1、記憶我國刑事訴訟中級別管轄的方法是:強記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3類刑事案件;
其他案件除考題中明確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國或者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質的重大刑事案件”,否則一律答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自恢復以來,沒有管轄過一起一審刑事案件,全國所有的高級人民法院自恢復以來也就審理過一起一審刑事案件,就是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案件。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被判處死刑案、江西省副省長胡長青受賄被判處死刑案等,一審都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有:(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級別管轄的變通也可以稱為管轄權轉移。這裏需要重點理解刑訴法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的內容。刑訴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對上述兩條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或者變通),只能由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而不能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轉移。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下級法院都無權審判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這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有著重大的區別。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權既可以由下向上轉,也可以由上向下轉。而刑事訴訟中,只能由下向上轉。即: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是上下雙向的,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只能由下向上單向轉。

(2)正是由於刑事訴訟中,管轄權可以由下向上單向轉移,所以“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其實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由基層法院審理;
第二,由於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級別管轄,管轄權應屬於基層人民法院),所以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不審理,而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3、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原則。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保障人權的需要。

如:

(03年多選)57.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哪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A.張某怠忽職守案
B.陳某組織武裝叛亂案
C.錢某故意殺人案
D.嶽某搶奪某外國公民財物案 (答案:BC)(本題答案有問題)

級別管轄只要記住中級法院的級別管轄,其他一律答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非特別指明。講為什麼?

(三)、刑事訴訟法中的就高不就低原則

1、管轄中的就高不就低,有分別屬於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的,全案由上級;

2、死刑復核中的就高不就低;

3、再審的審級及效力。

(四)、注意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

1、上訴和抗訴(二審)方式和程式的差別
2、二審抗訴和審監程式抗訴方式的不同。

3、三類自訴案件的區別等。

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訴案件包括三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又稱親告乃論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決的案件;
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這類案件包括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
第二,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這類案件包括8種:(1)故意傷害案(輕傷);
(2)重婚案;
(3)遺棄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六機關《規定》第4條)。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簡稱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因為這類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只是由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認識不同,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賦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訴權。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
(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有許多初學者容易出現兩個方面的錯誤:第一,誤認為自訴案件就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第二,混淆了3類自訴案件的區別,對各類自訴案件的特點理解掌握不夠。糾正上述兩個方面的錯誤,不僅有利於掌握本節以及自訴案件審判程式的內容,而且更有利於應對各類考試。針對上述兩個方面的錯誤,下麵具體進行分析比較: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是自訴案件中的一種,自訴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和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2、第一類自訴案件和第二類自訴案件的異同點。

不同點有:

(1)第一類自訴案件叫“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訴”;
當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2)第二類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自訴與公訴”的選擇。如果被害人選擇了向法院提起自訴,那麼就應該按照自訴案件的程式進行審理;
並且在被害人提起自訴後,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為公訴案件立案偵查。被害人等如果沒有控告,公安機關也可以主動立案偵查(參見最高法院《解釋》第1條)。

(3)簡單說,第一類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訴”,對於證據不足而自訴人又不撤訴的,法院只能作出無罪判決,不得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第二類自訴案件是“公訴和自訴”的選擇,即使被害人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主動追究,並且如果被害人選擇自訴,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公訴案件立案偵查。

相同點有:

(1)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2)都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3)二類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4、第三類自訴案件與第一類、第二類自訴案件的區別。

第三類自訴案件叫“公訴轉自訴的案件”,這類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只是由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認識不同,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賦予被害人一方自訴權,以便被害人一方行使救濟權利。如果理解了這一點,那麼第三類自訴案件和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的區別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而第三類自訴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所以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可以調解。

(2)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而第三類自訴案件由於被害人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爭議很大(被害人認為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所以不符合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爭議不大),因而不能適用簡易程式。

(3)第一、第二類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但是,由於第三類自訴案件本來是公訴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例3】張某是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常不孝順,經常虐待其父親,其父親準備到法院起訴。張某聽說後,就對其父親說:“我單位正準備提我當科長,你這一告我就完了。”於是其父親放棄了起訴的念頭。但是張某仍然不改,鄰居勸說張某的父親接著告,但張父還是替兒子著想,繼續忍受,堅持不告。那麼,對此應當如何辦?( )

A、轉為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B、轉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C、仍然是自訴案件,由張父的其他近親屬作自訴人

D、如果張父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訴訟

【解析】由於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因而,如果“被害人”能夠“告訴”而不告訴,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本案中,張父在沒有受到強制、威脅的情況下,能夠告訴而堅持不告,所以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告訴”。

【答案】D。

4、三種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類型。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形式的補充偵查,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其中根據《六部委規定》的第27條,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已經被取消。

補充偵查的時限和方式。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的期限都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都以兩次為限。此外,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決定補充偵查的,既可以將案件退回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由檢察院自行偵查。如果是在審判階段需要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的,則只能由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只有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例13】(2000年司考多選72題)下列關於補充偵查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A、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適用補充偵查
B、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中,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C、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在經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後,應自行偵查,必要時可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D、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答案:ABCD。《六部委規定》第27條規定已經取消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做出補充偵查決定的權力,故選項A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和165條的規定,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350條的規定,選項B和C也是正確的。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選項D正確。

5、不起訴的救濟程式或者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程式。不同主體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適用不同的異議程式。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被不起訴人只能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訴提出異議,並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有很多學員對此感到疑惑,問:“既然不起訴了,被不起訴人為什麼還不服?”因為,酌定不起訴有個前提: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免除刑罰。其實,這仍然是一種有罪認定。假設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那麼對其作出酌定不起訴就是對其不公。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服。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例9】(2004年司考卷二單選22題)張某故意傷害案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張某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刑罰,決定不起訴。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依法可以作出什麼處理?

A、請求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B、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C、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議

D、要求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答案:D。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故選項D正確。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這一種由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監督的方式,因此其他選項都是錯誤的。

(五)注意用圖表復習 1、公安機關

公檢法機關 2、人民檢察院

3、人民法院

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1、國家安全機關

2、軍隊保衛部門

其他專門機關 3、監獄

訴訟主體 4、鐵路、軍事法院

當事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害人

訴訟參與人 3、自訴人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2、辯護人

3、鑒定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 4、證人

5、翻譯人員

三、掌握刑事訴訟法命題規律及復習重點

(一)、如果復習方法得當,得分比較容易:相對於實體法來說,訴訟法的基礎知識相對簡單,得分比較容易。刑事訴訟法的復習方法是:在理解的基礎上,掌握其常考知識點,結合記憶法條,適當地做些練習。

(二)、命題特點:考點章節覆蓋面較廣,但重點突出:重複的常考知識點比較多。下麵我結合常考知識點舉例說明:

1、證據知識尤其是證據的分類每年都必考。做這類題目,你首先要掌握證據分類的基礎知識。

(1)證據的理論分類和證據的法定分類的關係;
刑事證據的分類和刑事證據的種類的關係和區別。刑事證據的分類,是從不同角度在學理上對證據所作的不同歸類;
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具有法律約束力。二者實際上都是對同一事物所進行的分類。只不過前者是學理上的分類,後者是法律上的分類,它們是相互交叉的關係。

(2)證據的理論分類之間的關係:同類之間是二分法、非此即彼互相排除,不同類之間是交叉關係,舉男女性別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內部之間的關係。我國理論界根據法定的7種證據的不同特點,採用二分法將其分為四大類八種證據。因而,在同一類之間是非此即彼的關係,在不同類之中則是交叉的關係。例如:根據證據的來源,我們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因而我們不可以說一份證據既是原始證據又是傳來證據;
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可以將證據劃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因而我們也不可以說一個證據既是言詞證據,又是實物證據。但是,我們可以說,某個證據既是原始證據又是實物證據,例如現場收集到的殺人兇器。這就好象對教室裏的學員進行統計學分類,都是同樣的學員,如果按照性別分可以分為男學員和女學員;
如果按照國籍(如果無國籍人也劃分為外國人而且不承認雙重國籍)可以分為外國學員和中國學員。我國可以說在座的某個學員既是男學員又是中國籍學員,但是我們絕對不能說在座的某個學員既是男學員又是女學員。

(3)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間接證據和傳來證據之間的區別;
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和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之間的關係。有些學員誤認為原始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傳來證據就是間接證據。其實,這兩組證據有著明顯的區別。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按照證據的來源對證據進行劃分的;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證據能不能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來劃分的。因而,無論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只要能夠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直接證據;
只要不能獨立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間接證據。所以,原始證據有可能是間接證據,傳來證據也有可能是直接證據。

【例8】公安機關在偵查李四被害一案時,張某對偵查人員說:“我聽我哥哥張二說,他自己親眼看到王五拿著刀子砍死了李四。”則張某的證言從證據的分類來說,既是傳來證據,又是直接證據。因為,張某是聽別人說的,並非自己親眼所見,因而從證據的來源上來說,張某的證言是傳來證據。但是,張某的證言說明了本案的主要事實,即犯罪嫌疑人是王五,犯罪事實已經發生,所以張某的證言從證據對主要案件事實的獨立證明作用來說,是直接證據。

【例9】兇殺現場收集到一把刀子,這把刀子從證據的來源上來說,因為是來源於案發現場,所以是原始證據。但是,單憑一把刀子,既不能說明犯罪嫌疑人是誰(即使這把刀子是我家的菜刀,也不能說明我是兇手,因為還有“借刀殺人”),也不能說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因為可能是自殺等),因而從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獨立證明作用來說,這把刀子是間接證據。

(4)證據的分類和證據的真假之間的關係,分類與真假沒有關係,分類就是為了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假,這是邏輯順序;
證據的分類和證據的真假之間的關係。我在講課時,很多學員都問,如果題目中所給的“證據”是“假的”怎麼辦?這些學員是想的太多。其實,這裏有個邏輯順序的問題。在學理上對證據進行分類,目的就是為了根據各類證據的不同特點,對證據的真假以及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以便運用證據規則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因而,從時序上來說,證據的分類在先,對證據“真假”的審查判斷在後。所以,我們在對證據進行分類時,完全而且應該拋開證據的“真假”問題。

(5)、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認定。直接證據分為肯定性直接證據和否定性直接證據。肯定性直接證據的內容必須具備可以證明發生了犯罪案件和誰是犯罪人這兩大要素,否則就不是直接證據。否定性直接證據則只要否定其中的一個要素,就是直接證據。因為只要有一項否定性的結論存在,就可以斷定案件的主要事實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
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

(6)、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鑒定結論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因其實質是鑒定人就某個專門性問題所表達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鑒定人對鑒定結論作口頭解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所以,它屬於言詞證據。勘驗、檢查筆錄屬於實物證據。因為,我國證據學理論一貫認為勘驗、檢查筆錄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

【(4)證據相關性理論。

刑事訴訟法的重點章節還包括:第二章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第1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有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第3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第5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不立案的監督),第8節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管轄,第4章回避;
第七章刑事證據;
第8章刑事強制措施,第14章審判概述中的第3節審判組織,第4節公開審判等。】

【(03年多選) 53.甲故意殺人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除了其他證據外,還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認定甲犯有故意殺人罪,這些材料中哪些不具備證據的相關性特徵?
A.甲寫給被害人的恐嚇信
B.甲在10年以前曾採用過與本案相同的手段實施過殺人行為(未遂,被判過刑)
C.甲吃、喝、嫖、賭,道德品質敗壞
D.甲的情婦證明,在本案的作案時間中,甲曾與她一起在某電影院看電影,電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號》(答案BC)】

(03年多選)59.下列證據中,既屬於直接證據又屬於原始證據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向偵查人員所作的有關犯罪過程的供述
B.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紋
C.被害人關於劉某搶劫其錢財的陳述
D.沾有血跡的殺人兇器 (答案AC)
(04年單選)35.被害人在臨死前向搶救他的醫生魏某講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醫生魏某就該情況向司法機關作證。根據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理論,醫生魏某的證言屬於什麼類型的證據?
A.言詞證據、原始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B.言詞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C.言詞證據、原始證據、間接證據、無罪證據
D.實物證據、傳來證據、直接證據、有罪證據

(2005年司考卷二單選26題)下列哪一種證據屬於直接證據?
  A、韓某殺人案,證明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的證人證言
  B、馬某盜竊案,被害人陳某關於犯罪給自己造成物質損害的陳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電器短路引起的錄影
  D、吳某投毒案,證明被告人指紋與現場提取的指紋同一的鑒定結論

四、要注意兩大訴訟法的區別,比如:

1、回避的決定程式,各種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重大區別。要注意的有:第一,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在刑事訴訟中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這與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由審判長決定不同;
第二,鑒定人、翻譯人員由聘請或者指派的機關的“首長”決定回避(誰聘請的由誰決定其回避);
第三,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管轄權轉移,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管轄權轉移有著重大的不同。民事訴訟上下方向可以互轉,而刑事訴訟只能是單項的,即只能由下往是轉。2、級別管轄的變通也可以稱為管轄權轉移。這裏需要重點理解刑訴法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的內容。刑訴法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對上述兩條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或者變通),只能由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而不能由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轉移。也就是說,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下級法院都無權審判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這和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轉移有著重大的區別。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中,管轄權既可以由下向上轉,也可以由上向下轉。而刑事訴訟中,只能由下向上轉。即: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是上下雙向的,刑事訴訟中管轄權轉移只能由下向上單向轉。

(2)正是由於刑事訴訟中,管轄權可以由下向上單向轉移,所以“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解釋》第4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其實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由基層法院審理;
第二,由於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級別管轄,管轄權應屬於基層人民法院),所以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不審理,而交給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3)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10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3、級別管轄就高不就低原則。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並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保障人權的需要。

2、(2003年司考卷二不定項選擇題94)某市檢察院以劉某犯有搶劫罪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後認為該案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對此案,該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確的是:

A、駁回檢察院的起訴

B、將案件交由下級法院審理

C、繼續審理本案

D、向上級法院請示可否審理

3、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後,審理期間的計算也有重大不同。

4、刑事二審和民事二審的區別。

五、掌握重點法條

有些法條是必考內容,但是有些法條可能永遠也不會考。這就是恒者恒重,輕者恒輕,一定要從方方面面歸結到對重點內容的學習。司法考試資格考試是相當成熟,是對原來律師資格考試的繼承,因此,考過的點,以及從考點出發所對應的知識點,經常考到。不要以為以前考過了,今年就不考了。歷年考過的題是命題成果,因此要研究命題點和思路,在這個前提下歸納知識點才能對付考試。

那麼對刑事訴訟法那些是重點法條呢?比如說,刑事訴訟法第15條,幾乎每年都能考到。

講第15條的考法。


六、注重復習步驟

在初始階段應當以看書為主,到中間階段可以多做一些題目,到衝刺階段應當復習重點內容和重點發條。司法資格考試,其重點常常是恒定的。

【篇2】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习题(一)

一、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A、贪污贿赂案

B、自诉案件

C、间谍、特务案件

D、外国人犯罪

2 、2001年5月,某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斗殴事件,来自B国的留学生科恩用刀刺伤来自M国的留学生卡特,造成重伤。本案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应当是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3 、被告人李某正在空军某部服役,服役期间窃取部队步枪2支,子弹200余发,后即被发现。该案的审判法院应当是

A.地方基层人民法院

B.军事法院

C.铁路运输法院

D.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4 、在中国领域外我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犯罪发生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

B.该航班所在航空公司的住所地

C.被告人地居住地

D.航空器地最终目的地

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述人员不在应当回避之列的有

A.人民陪审员

B.翻译人员

C.证人

D.坚定人

6 、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男,19岁)抢劫王某(男,17岁)一案。由田律师为张辩护,刘律师受委托出庭担任王的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是

A.刘律师

B.田律师

C.张某的父亲

D.王某的母亲

7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的回避:

A.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

B.应当在审理过程中提出

C.应当在一审宣判前提出

D.应当在二审结束前提出

8、 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员提出了回避申请,依照法律,不得停止进行的程序是

A.侦查程序

B.起诉程序

C.审判程序

D.执行程序

9 、在一起公诉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以“公诉人发表的都是对我不利的意见,法院听了之后肯定会从重判刑”为由在辩论阶段申请出庭的公诉人回避,此时,审判长应当如何处理?

A.宣布休庭,向院长请示

B.宣布休庭,向检察长汇报

C.由法庭当庭驳回

D.由法庭当庭驳回,但允许申请复议

10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机关

D.监察机关

一、多项选择题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A.侵占罪

B.侮辱、诽谤案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D.虐待案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

A.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

B.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 、自诉案件包括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D.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求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 、有权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的有

A.审判员

B.审判长

C.法院院长

D.审判委员会

5 、申请回避的方式如下:

A.可以以口头方式

B.可以以书面方式

C.应当以口头方式

D.应当以书面方式

二、案例题

被告人王某、李某等六人均系重庆市农民,商议一起到外地去“弄点钱”。在商议过程重,王某提出他认识一个在涪陵地区做生意的吴某,很有钱,可以去找他试试。1992年4月17日,王某等六人从重庆乘船去涪陵,来到市区吴某家中。王某等认为吴某家里没有人,便撬开房门,潜入房中,准备寻找现金或者值钱的物品。正在他们翻箱倒柜的过程中,从卧室里面出来一个老太太(后查是吴某的母亲),老太太问他们是谁,来这里干什么。王某怕事情败露,遂与李某将老太太捆了起来,仍在床上,有害怕老太太叫喊,于是在她的脸上盖了一个枕头。王某等迅速继续找钱,找到100元现金后,匆忙讨论现场,又乘船返回重庆。吴某的母亲因长时间窒息,待家人发现后已经死亡。后重庆警方通过耳目知悉了此案,并将王某等六人抓获。

问:1 、本案应当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哪一个机关立案?

2、 本案应当有哪一级的人民法院一审?

3、 本案应当有哪一个人民法院一审?

某银行信贷负责人小赵涉嫌受贿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因其犯罪行为诡秘,证据难以收集,迟迟无法终结侦查程序。新调来的检察长老赵(小赵之养父)经验丰富,明察秋毫,精心布置展开工作。考虑到自己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老赵以自己生病住院为由,“退居二线”指挥,终于使案件水落石出。一审判决后,小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述,经过二审后为此原判。

问:老赵的回避应当首先在哪个阶段提出?以何理由、何种方式、由谁决定,为什么?

如果老赵在一审中没有回避,二审时用什么方式纠正?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二)

一、单项选择题

1、补充侦查次数最多为 ( )

A. 一次 B. 二次

C. 三次 D. 四次

2、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回避,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是 ( )

A. 审判长 B. 本院院长

C. 审判人员 D. 本庭庭长

3、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 )

A. 被告人的亲友 B. 被告人的监护人

C. 本案的证人 D. 犯罪嫌疑人的父母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不能因此而暂停的刑事诉讼程序是( )

A. 侦查程序 B. 审查起诉程序

C. 第一程序 D. 第二审程序

5、下列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是( )

A. 盗窃罪 B. 虐待罪

C. 绑架罪 D. 贪污罪

二、多项选择题

1、应当依法予以核准的死刑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A. 认定事实正确

B. 适用法律正确

C. 量刑适当

D. 没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E. 被告人供认不讳

2、侦查阶段依法可以采用的强制性措施有 ( )

A. 逮捕 B.拘留

C. 收容审查 D. 取保候审

E. 搜查

3、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对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可以( )

A.借走 B.查阅

C.复制 D.摘抄

E.补充

三、名词解释

1、审判监督

2、简易程序

四、简答题

1、法庭调查的程序和步骤有哪些?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篇3】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篇4】学习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一、判断题
1.依照我国刑诉法,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对于任何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都可以通过上诉来启动二审程序。(
2.依照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
3.依照我国刑诉法,陪审员可以参与刑事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审理。(4.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5.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取得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就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6.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7.为保障严肃性和准确性,在刑事诉讼中,报案、控告、举报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8.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也不适用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9.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二者只能择一而用。(
10.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只能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1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只能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能做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12.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13.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不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14.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程序性问题所作做的决定。(
15.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对案件作出决定的,合议庭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6.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是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
17.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期限为十日以内。(.
18.拘留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拘留不当的,立即释放。(
19.对于疑难案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解释和处理。具体来说,被告人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按被告人无罪来处理;
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按被告人罪轻来处理。20.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单项选择题
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
A.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B.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活动C.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D.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总称
2.依照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居的地区,审判时使用的语言是(A.少数民族语言B.多数民族语言C.汉语D.当地通用的语言
3.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有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作出的决定是(
A.撤销案件B.退回公安机关C.不起诉D.终止审理
4.某案,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作出不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到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映,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处理?(A.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己立案
B.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服被害人服从公安机关的决定
D.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5.某案,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肯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否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不足,那么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A.作出无罪判决
B.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以后,再作判决C.做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D.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6.被告人的供述一般是(
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传来证据D.实物证据
7.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县环保局负责人某甲环境监管失职案中发现某甲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对此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8.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9.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的材料是(A.证人证言B.被害人陈述
C.检察院掌握的所有案卷材料D.诉讼文书
10.被告人甲(女,聋哑人与被告人乙(男长期通奸被丈夫发现,便与奸夫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之后,审判该案的法官都不懂哑语,但乙会哑语,在没有找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乙为甲进行翻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乙暂时担任翻译工作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列,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应当回避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但在本案中,乙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11.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A.破坏选举罪B.重婚罪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D.妨害通信自由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是(A.公然侮辱、诽谤案B.重婚案C.危害国家安全案D.非法拘禁罪
13.下列案件中,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A.泄露国家秘密案B.挪用公款案
C.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案D.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4.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院秩序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15.下列选项属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的是(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侦查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批准机关为(A.检察机关B.审判机关C.律师主管机关D.侦查机关
17.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期间死亡,同时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已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
A.以裁定终止审理B.以判决宣告无罪
C.以决定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
18.关某因犯强奸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关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宣判后,被送往某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建议对其进行减刑,那么审核裁定这一减刑建议的法院是(
A.高级法院B.中级法院C.基层法院D.最高法院
19.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判可以通知到场的人为(A.未成年人的亲属B.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C.未成年人的家长D.未成年人的诉讼代理人
20.某故意伤害案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后,做出了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的裁定,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付执行时,发现本案的真凶是另外一个人,而且已经抓到,那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A.应当直接撤销维持原判的裁定,改判被告人无罪B.应当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C.应当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D.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无罪
21.某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则该人民法院应当决定(A.撤销案件B.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C.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D.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由自己审理
22.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本检察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下列什么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A.侦查员李某B.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市检察分院检察长D.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23.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到l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了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A.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B.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D.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
24.张某因破坏交通设施而被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如果决定要对张某提起公诉,则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对全部案件事实的证明至少要达到何种程度(A.能够证明张某实施了犯罪B.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C.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D.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
25.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处理。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C.人民法院D.自行处理
2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列哪种情况应当撤销强制措施(
A.对已经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受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B.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受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受托律师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
27.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关于它们之间的不同,下述各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事辩护是针对公诉案件设立的,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B.辩护制度中有指定辩护制度,而刑事诉讼代理则未规定指定代理制度C.辩护人与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不同的权利
D.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28.某投毒案中,犯罪分子用液体毒剂A使被害人中毒,投毒后该液体即迅速挥发为气体,融人空气中。后经专家现场测查才认定空气中的A气体。则在本案中,A属于(A.物证B.鉴定结论
C.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D.既是物证又是鉴定结论
29.宋某是一起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将其拘传到人民检察院接受了两天的讯问。宋某对此提出了申诉,认为检察院违法。下列他提出的哪项理由是于法有据的(
A.未经传唤,直接拘传B.应由公安机关决定C.应由公安机关执行D.拘传时间延长到2天
30.某校园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学生甲(15岁将学生乙(14岁打成重伤,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学生乙可以在刑事一审判决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为乙垫付医药费的班主任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学生乙可以要求赔偿其因住院而浪费的辅导班学费
D.由于所有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可以进行调解,故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结案三.简答题
1.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回避的理由。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种类。6.简述刑事拘留的概念与行政拘留的区别。7.对哪些犯罪可以暂予监外执行?8.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9.简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0.简述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四、案例分析题
1.在一个偏僻山村,农民周某某(男,19岁强奸了同村女青年李某某(18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村长和其他几名村干部商议后决定,由村长主持对本案进行调解,以防止家丑外扬。村长在双方家长的参加下,与其他村干部协商,让双方家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周某某向李某某赔礼道歉;
(2周家向李家赔偿损失2000元;
(3周某某承诺今后一定娶李某某为妻;
(4李某某承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事后不久,李某某不同意嫁给周某某,并向司法机关作了告发。司法机关在追究周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追究了村长包庇犯罪的刑事责任。村长面对判决一脸茫然,不理解自己做了一件化解纠纷的好事,却反而要吃官司。问题:请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某项基本原则,分析本案中的现象。



2.被告人周某,男,26岁,无职业。周某平时游手好闲,以赌博为生,结果负债累累,即起抢劫之念。某日晚,周某手持铁棍打伤被害人,抢劫手表一块,现金100元,后又残暴地将被害人扼死,杀人灭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认为自己的罪行十分严重,而且证据确凿,杀人理应偿命,辩护也不能免于一死,因而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院遂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问题:法院的审判中有无错误?
3.某市印染厂工人张某与本厂女工赵某谈恋爱,后赵某因张的品行不端提出与其中断恋爱关系,张某遂怀恨在心,并多次扬言要教训赵某。1997年5月18日,与赵某同住一间宿舍的两名同事外出,张某便乘机于当晚午夜闯人赵某所居住的卧室C赵某被惊醒后,张提出要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拒绝。张某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加以要挟,最终将赵某强奸。赵某于第二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6月10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提出担任本案书记员的刘某与被害人赵某认识,因此要求刘某回避。合议庭对张某的申请进行讨论之后认为,刘某虽然与被害人相识,但不足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判。于是当庭作出决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回避申请。请问:在本案中张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成立?
4.被告人陈某,男,23岁。2001年9月30日,被害人刘军从江宁县搭乘货运汽车去三河县为儿子购买结婚物品。被告人陈某在江宁县境内搭乘该车准备去三河县,被告人上车后发现刘军正在数钱,于是顿起恶念,乘刘军不备,用木棍将刘打昏,抢走携带的现金3000余元,之后跳车逃跑。汽车行至三河县城关镇时,刘某仍在昏迷,被司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刘军痊愈出院。案发后,江宁、三河两县公安局共同侦破此案,将陈某抓获,但在该案由哪个法院审判上发生争执。江宁县法院认为,陈某在江宁县作案,但没在江宁县留下任何痕迹。汽车行至三河县才发现这一犯罪事实,应由三河县法院审判。三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地点在江宁县,按照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法院即江宁县法院审判,双方各自坚持自己意见,互不让步。请问:
(1该案应由哪个法院审判?为什么?
(2如果两个法院各执己见,达不成共识,应当如何解决?
5.被告人童某,女,28岁,某市卷烟厂验货员,童某道德败坏,与同厂车间主任权某通奸已有2年,弄得满城风雨,童某一不做,二不休,竟然公开与权某姘居。权某结发之妻钱某忍无可忍,扬言要到法院告权某和童某重婚罪,童某非常恼怒,便与权某密谋杀掉钱某。1997年6月的一个晚上,权某打电话叫钱某锁上门到A区公园等他,钱某以为丈夫回心转意,欣意前往,到了公园不见权某,钱某待到晚上9点多,天已全黑,只好独自回家,走到一黑暗处,童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棒将钱某击昏,童某授意权某用麻绳勒钱某的脖子,权某表示好歹夫妻一场,实在下不了手,童某于是自己把钱某勒死后,抛进城外护城河,钱某尸体被发现后,市公安局立即展开侦查,很快查获了主犯童某,从犯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某死刑,立即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权某有期徒刑10年,此案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市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决定交付执行,另外为了扩大影响,起到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执行当天,将被告人童某押在一辆敞篷吉普车上,在城内繁华待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罪犯押到市中心广场上准备执行枪决,在执行前,童某突然提出自己与权某姘居后怀孕已3个月,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市中院立即停止执行,报高级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提出的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2本案判处死刑立即执地,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3童某在被执行前突然提出自己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应如何处理?
6.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随即大打出手。甲身强体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人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



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经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问题】
(1在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什么其他的救济途径?(2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
(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是否正确?
(4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的话,法院能否缺席判决?
(5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做,才能惩罚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判断题
1.错2.错3.错4.错5.错6.对7.错8.错9.对10.对
11.错12.对13.错14.对15.对16.错17.错18.错19.对20.对二、单选题
1.A2.D3.C4.D5.A6.B7.A8.B9.C10.C11.A12.C13.C14.D15.D16.D17.B18.B19.B20.D21.B22.C23.A24.B25.B26.D27.A28.A29.D30.C三、简答题
1.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监护人。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回避的理由。
适用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法定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简述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种类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6.简述刑事拘留的概念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性质不同(2法律根据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



(4羁押期限不同
7.对哪些犯罪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8.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理由。(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
9.简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式听资料。
10.简述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案例分析题
1.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的规定。(具体阐述略
2.错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将这一意见记录在案。
3.不成立。本案的书记员刘某虽然与原告赵某认识,但其本身不足以单独构成回避的理由,只有当他们的关系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才构成回避的理由。而在此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和赵某的认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所以,张某的回避申请不成立。
4.(1本案应当由江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o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趴逐燃共同的上一级入民法院指定管辖。
5.(1见《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4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先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5条第(一项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应当停止执行,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1条之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执行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这里“正在怀孕”包括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情况。6.(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的规定,,控告人乙还有权向原做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件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应该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
(4不能。对于缺席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相关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中止审理。
(5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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