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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

时间:2022-05-19 09:55:0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

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3篇

【篇一】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

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查调查谈话(本文作广义解释,包括狭义上的审查调查谈话及讯问、询问等)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重要手段。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取关键证据、指导办案方向、提升办案效果。审查调查谈话是谈话人员与谈话对象面对面的交流和交锋,是对谈话人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知识储备、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等综合素质能力的考验。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好审查调查谈话工作成为纪检监察同仁日常交流研讨的重点话题。对于其中共性问题的思考和一般规律的把握,有益于从根本上提高审查调查谈话工作质效。下面,笔者结合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从谈话人员的角度谈些体会和认识。

做好准备工作,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谈话人员,特别是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有时候不知道谈话该从何谈起,不清楚用语是否规范,担心说错话导致谈话失败,这实际上是谈话的规范化和针对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适当学习,从公开出版的审查调查谈话类专著入手,了解谈话工作的基本要求,掌握通常的谈话节奏和规范的表达方式,培养场景把握和逻辑表达能力,并通过自行预设谈话对象的不同反应和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训练,这里的“适当”是指要防止盲目学习、机械套用书本上的内容。二是要形成自己的谈话风格,要在实践中做有心人,多旁听、多总结、多积累,对于成功突破的案件,要推演复盘、总结经验;
对于久攻不克的案件,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通过对类似案件进行概括总结,有针对性地准备应对策略,形成独具特色的谈话方式。三是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谈话人员要尽量参与初核工作,谈话前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谈话对象的背景信息和涉案材料,详细分析案件线索反映内容和取证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方法和步骤,根据谈话取证方向制定谈话提纲和预案,做到心中有数、临场不乱,避免在谈话中陷入被动、偏离主题。

做实思想工作,有情感有温度

  实践中,有的同志因取证时限、办案压力等原因,往往注重“拿口供”,忽略“谈思想”,谈话工作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缺乏应有的情节铺垫和政治教育,谈话内容生硬冰冷,容易使谈话对象产生抵触情绪,达不到谈话预期效果。无论是哪种谈话,都要善于做谈话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用有情感有温度的语言,促使谈话对象思想转化到位。一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上用心用力,把教育挽救作为审查调查谈话工作的重要目标,从组织培养、家庭责任、前途命运等角度,激发其亲情感、荣誉感、愧疚感,唤起谈话对象的初心,鼓励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促进思想转变。二是要因人施策,结合谈话对象不同特点,在全面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基础上,从其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兴趣爱好、工作经历等方面选择话题开展针对性谈话,增进了解,拉近距离,对于谈话对象的一些合理诉求,能够回应的尽量及时回应,体现组织的关怀,在短时间内建立信任。三是要保持耐心,急躁是谈话工作的大忌,即使谈话对象一时转不过弯来,也要耐心启发引导,避免言语过激,倾听对谈话对象的解释或辩解,不随意打断,这一方面体现了对谈话对象的尊重,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和全面了解对方性格特点。四是注重以案明纪释法,要注意收集更接近谈话对象个人特点或者与谈话对象所涉案情相似的案例,用事实增强审查调查谈话的说服力,举重以明轻或举轻以明重,既给压力又给出路,消除谈话对象的不理解和对立情绪,促使其主动交代问题。

【篇二】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

纪检监察机关谈话调查的策略
作者:赵周科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谈话调查是纪检办案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本文结合工作实践,从做好前期准备、制定谈话提纲,营造心理攻势、掌握谈话主动权,明确谈话目的、采取不同技巧,依纪依法办案、注意谈话禁忌等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对于纪检监察干部适应新形势,善于学习,勤于思考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查办案件 谈话 策略

        明确职责定位,突出主业主责,是纪检监察工作贯彻落实“三转”的具体要求。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谈话调查是纪检办案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方法。

        1 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好,谈话前提纲要制定完备

        谈话调查是案件查办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充分体现办案人员谈话取证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所以,办案人员在调查谈话前一定要准备充分,有的放矢。一是全面熟悉案情,确定可信性、可查性的线索,确定案件定位和谈话目的。二是充分了解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年龄、职位、家庭、个人爱好、性格特点等。三是制定谈话提纲和谈话预案,明确谈话重点和步骤,对谈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见性,可能涉及的政策法规要有所了解,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2 营造心理攻势,掌握谈话主动权

        纪检办案人员要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掌握被调查对象的心理特点和变化,因人制宜、因势利导,灵活应用不同的谈话策略,始终控制谈话局面,掌握谈话的主动权。一是准确选取通知方式。根据被调查对象的职业、身份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等因素,可采取直接通知、所在单位通知和公、检部门通知等不同的方式。二是合理布置谈话场所。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定场所的大小,安排座位的远近,安装实时监控和准备电子笔录。三是沉着稳重亮明身份。办案人员既要树立威性、不露虚实,又要避免与被调查对象形成僵局,营造威慑力下的和谐氛围。四是判断火候,选取突破口。一般来讲,调查谈话中被调查对象的心理分为四个阶段:对抗对立——试探摸底——动摇反复——交代问题。办案人员要洞察其心理和情绪,把握好反复动摇的火候,利用趋利避害的心理,准确选准案件的突破口,对查办案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三】审查调查谈话常用方法与策略

审慎做好审查谈话笔录

审慎做好审查谈话笔录

——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戚新明

审查谈话笔录是执纪审查中固定口供、了解当事人态度及发现问题线索等内容的重要载体。在一些违纪案件中,审查谈话笔录更是直接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执纪人员由于对审查谈话笔录重视不足或制作不规范,常常为后续违纪事实认定留下“瑕疵”,影响了执纪审查质量。对此,执纪审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审查谈话笔录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相关规则要求,确保记录准确充分。

哪些必须谈必须记?必须谈必须记的内容,必定是涉及案件事实、关乎最终定性量纪的相关供述,如果谈话对象不主动谈,执纪人员要主动追问。比如,在收受礼金的违纪案件中,如果相关物证、书证难以调取,往往只能通过口供固定违纪事实;
再比如,在对抗组织审查问题上,被审查对象通过串供搞攻守同盟时,想要“破解”则必须取得双方口供。

哪些可以谈可以记?审查谈话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执纪方式,谈话中一些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内容,由于对案件处理本无影响,笔录对此可记也可不记。当然,对此类内容要控制谈话节奏,掌握主动权,及时做好引导,避免偏离主题。

审查谈话笼统概括、事实模糊。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执纪人员认识不足。一些执纪人员每年要查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对一些拟给予轻处分的案件,认为只要基本违纪事实存在即可,无需面面俱到。二是记忆模糊供述不清。比如,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或违纪行为发生次数过多的收受礼金违纪案件,谈话对象难以确定每一笔的发生时间和数额,致使笔录笼统概之。三是规避责任避重就轻。在一些涉案人员较多、责任层次交叉复杂的责任追究案件中,相关人员为了规避责任或包庇他人,在审查谈话中闪烁其词、口供不一,致使事实难以还原,责任层次不清。

笔录制作不连贯,枝节横生。一是前后笔录供述不一。与同一谈话对象多次谈话中,未注意前后内容衔接,造成同一人对同一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甚至自相矛盾,影响违纪事实认定。二是共同参与人供述不一。在多人参与和共同违纪案件中,如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因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分散,相关人员可能只参加其中部分环节,未必知道全部违纪过程,审查谈话中可能出现多人供述不一。三是审查谈话与书证脱节。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实体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未结合书证反映的信息进行,造成谈话内容与书证内容不能相互印证;
程序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与书证提取要素之间发生矛盾,如笔录中出示的书证提取时间在笔录形成时间之后等。

谈话忽视主观方面,定性存疑。主观方面是违纪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事实因不同的主观方面会对应不同的构成要件,影响最终的定性量纪。但实践中,一些执纪人员未认识到主观方面的重要性,在审查谈话中挖掘不充分,认为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就行,主观上怎么考虑并不重要。事实证明,不同的主观方面能直接影响违纪性质的认定,也是量纪时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正确对待谈话笔录的差异性。首先,要允许供证差异的存在。每个谈话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因记忆、看待问题角度等原因,不可能对同一事实的表述达成高度一致,存在一定差异性是客观的,只要供证保持基本一致即可。其次,多人多环节案件要注意整、零互化。对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层次分散的违纪案件,执纪人员应化整为零,分别就违纪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向不同参与人核实,再将不同参与人的供述、书证化零为整,形成违纪事实基本轮廓;
最后再针对情节突兀环节个别突破,实现前后连贯、一脉相承,还原违纪事实。再者,避免出现存有歧义的语句。不同谈话对象因语言表达习惯或地方方言等因素,一些看似符合当时谈话语境、能够理解的语句,时过境迁,再来审阅时有时会觉得语义模糊。对此,审查谈话中要注重追问,对存有歧义语句作出具体阐述,避免后续处理被动。

细化执纪人员的职责。一是突出案件主办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办人是一个案件的重要角色,承上启下,贯穿案件的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主办人要全程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尤其对稳定性较弱的谈话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把好关,确保供证总体一致。二是强化案件协办人的对接责任。因协办人不完全熟悉整个案情,在完成指定外查工作中要强化其对接责任,即及时将外查取证、谈话情况向主办人报告,看是否达到取证要求;
如与已掌握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主办人意见继续与取证对象交流沟通,甚至批评教育,对外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加强主谈人与记录人之间的密切配合。谈话前,针对不同谈话对象,主谈人与记录人提前商定谈话方案,并就谈话重点可能面临的问题做好预案;
谈话中,记录人除了做好记录,还应注意谈话氛围的调控,适时加以补充;
谈话后,主办人对谈话笔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记录完整、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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