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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9篇)

时间:2022-11-26 18:40:05 浏览量:

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9篇)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篇一】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自入团以来,我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9篇),供大家参考。

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9篇)

篇一: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篇一】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自入团以来,我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积极进取。作为一名优秀的共青团员,必须严格执行团员的章程和组织原则,争当青年团员的模范。

  思想上,我积极上进,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国事,关注身边小事;

  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学习理论,在活动中实践理论,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团的章程》,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遵守团的纪律,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尽到一个团员应尽的责任,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积极上进。

  生活中我为人诚恳,做人正派,助人为乐,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尊敬领导,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在生活上,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乐于助人、与人相处融洽,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较强的交际能力,集体荣誉感强,且积极进取。

  在学习中我不断充实自己,丰富头脑,培养自己良好的思考习惯,所以我有着端正的学习态度,善于学习,在大学一年级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有较强的时间观念,兴趣广泛,能够合理分配学习与工作的时间,并迅速适应大学生活。课余时间里,我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

  工作中,作为学生会干部,具有二重身份,在班级和学生会之间难免会引起一些矛盾冲突,我总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做到学生会、班级工作两不误。

  我能够积极听取别人的意见,团结同学,远离不良嗜好,我认为:作为一名中国共青团员,应该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同学之中树立良好的榜样。因此我积极进取争当优秀团员,今后

  我会坚持勤奋努力、踏实工作的优良作风,带着激情和责任感对待自己的工作,不辜负团组织对我的期望。

  【篇二】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我叫徐x,来自xxxx,于初二时光荣的加入了中国共青团,从此荣幸地成为了共青团这一大家庭中的一员。

  在学习上,本人积极上进,扎实肯学,在课内积极学好课本知识,认真预习。复习,积极追求真理,不唯上,不唯书。同时,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提高自己的素养和综合能力,努力追求德智体美劳共同发展,争做有理想,有纪律,有道德,有文化的公民。在生活中,我用自己的热心和细心与朋友交往交流,相处十分融洽,也渐渐学着独立,学着照顾自己。此外我也会积极投生于社会中,在社会中丰富自己,锻炼自己,为社会做奉献,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在思想上,本人积极向上,积极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发扬中国优秀传统美德。在戴上鲜艳的红领巾时,我就立志加入中国共青团,在履行少先队员该履行的职责的同时,我认真学习有关团章程的规定,立志当一名思想先进,工作学习上认真负责的好团员。后来,如愿以偿地加入了中国共青团,我便开始脚踏实地的为团委做事,从小事做起,小到为学校草坪拔草,打扫街道,关心同学,积极帮助同学。

  在以后的人生路途上,我会更忠心地支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不断完善充实自己,成为,成为优秀的共产党后备军。

  【篇三】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作为一位团员,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

  学习上,勤奋刻苦,乐于帮助其他同学。作为一名在读学生,我始终把学习当作自己的第一任务,时刻谨记一分耕耘一份收获的道理,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实践、丰富课外知识,以提高综合能力,从不敢有丝毫放松。所以每次年度考试都取得比较满意的

  结果,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曾经多次荣获过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团员等各项奖励。

  思想上,积极向上,努力学习党的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大一的第一期,我就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参加党校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觉悟。20**年4月,有幸被批准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作为预备党员,我没有松懈过,也没有骄傲过,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的向党组织和支部的优秀党员靠近,学习他们的优点,提升自己的内在修养,努力让自己变得更优秀。

  工作上,一直秉着认真负责、踏实办事的态度,工作作风严谨。担任过党支部支委,积极配合党支部开展各项活动。现在担任本班班长一职,认真协调各位班委管理好本班级,积极组织班集体活动,全心全意为本班同学办事。除此之外,还兼任年纪组长,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面对任何工作,都会尽心尽责,力求完美。因此,深得老师和同学的信任。

  生活上,更是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学校、学院以及班级管理制度,与同学相处融洽。我深刻意识到处理好同学、朋友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在班里,还是在整个学院,我都结交了很多朋友,与他们进行学习、生活各方面的深入交流、沟通,团结互助,在为人处世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其次,我崇尚质朴的生活方式,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生活作风,合理利用自己的生活费。此外,对时间观念性也十分重视,能合理安排好工作、学习、看书、锻炼身体及娱乐等的时间。

  【篇四】2021年团员个人对照检查素材

  一名名副实在的共青团员,应该始终能够做到脚踏实地、扎扎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按照团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而决不能在团员条件上打折扣、自我放宽要求、降低标准、自欺欺人。在此,我还想说的是我们每一位大学生应该以党员的苛刻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与行。大学生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大学生,也更应该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大学生,我们只有把自己所学的知识融进到社会实践中往才能真正为祖国、为人类、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气力;

  大学生应始终坚持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要始终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往的基本要求;

  大学生也是人民大众中普通的一员,难免会出错误,但正如列宁同道所说:犯的错误并不可怕,而最怕的是犯了错误不往改正,由此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更应该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最重要的、也是最现实的是:我们大学生吃的、穿的、用的均来自我们的父母,由此我们不应与四周同学比吃、比穿、比用,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艰苦奋斗。

  仔细回想进团的几年来,可以尽不客气的说我与模范团员还有一段差距。为了在以后的团员生涯中更好地履行团员义务,近阶段我也在不断的努力,试图来纠正自己以往与模范团员不相符的行为,效果当然是明显的。这次我们班团支部的保持团员先进性活动也正如一场及时雨,相信我在这次活动中一定会收获到我想要的东西。

篇二: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教师八查八纠八提升自查自纠材料(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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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八查八纠八提升自查自纠材料

  通过对“八查八纠八提升”的学习。近期,在中心领导的组织下,我园全体教职工开展教师队伍自查自纠整治活动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八查八纠八提升”是本着对自己负责,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的一个过程,务实、求真、扎实,找准自身突出问题、剖析主观原因、在学习过程中我针对个人自身存在问题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把此次活动变成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一个过程,下面就自身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和整改措施做深刻剖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查政治思想强不强。1、在政治坚强方面:始终做到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对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上传播的不良信息能够做到不听不传不信,可有时会看这些信息。2、在政治纪律方面:做到不信教、不穿奇装异服、不参加宗教活动,始终做到杜绝台上台下两种人,校内校外两面人。对以上现象发生亮剑还不够。(二)查学习教育真不真。1、自己对自治区党委教师工作会议精神领会还不够,作为一名党员没有带头学习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2、对待政治理论学习,学政策、学法规,思想认识不够,政治学习记笔记敷衍了事。总认为这些理论太过政治化,只是抄抄写写、走走形式,不必太过认真。政治学习不够深刻,没有领悟其中的精华。面对比较多的政治理论学习,书写笔记时有抵触心理,有埋怨,被动应付。认为应该多加强专业水平方面的学习。(三)差格局情怀够不够。1、对充分认识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特殊重要战略地位,新疆当下所面临的形势依然纷繁复杂,幼儿园都已经成为“三股势力”与我们争夺下一代的主战场。在工作中我认为孩子们还小,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传授知识上,对幼儿进行的思想教育相对来说较少一些。2、树立本职工作与全县工作“一盘棋”思想。没有主动为党和国家、为县委、政府、所在单位分忧。知晓党史、国史、新疆三史中的常识内容还不够深,提升自己的思想境界还不够。3、做一个有理想、有作为、做具有历史责任感的好教师,踏踏实实做事、做人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提升自己的情怀与境界。(四)查责任担当有没有。1、不思进取。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要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即可。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对于领导的个别任务,总有拖沓的心理。缺乏上进心。2、降低了自我要求的标准,缺乏对为人师表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提出的特殊要求的理解。做政治坚强的表率上还缺乏勇气,在公共场合看到戴头巾的做乃玛子的行为没有去制止。认为和自己没有关系,不去管不敢管。3、由于个性使然,有时较情绪化,工作中往往受情绪支配。有时工作中出现问题,好激动,对同事的关爱不够。在工作过程中带着有色眼镜,偏爱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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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歧视差方。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度,表扬优方的次数偏多,却扼杀了差方工作的积极性。

  (五)查三重身份符不符。1、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始终与“塑造灵魂、塑造人”的崇高事业保持一致。2、作为教育工作者,随时关注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尽到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弘扬正能量,教育引导家人、亲戚、朋友与宗教极端思想和违法犯罪活动划清界限。3、作为知识分子,在破除陋习、反对封建迷信方面认识到位。但有时对发现的陋习没有及时揭发,做的还不够。(六)查师德师风优不优。1、本人从没做过有损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事、及违法乱纪的事。但对看到破坏公共秩序的人有时怕惹事端不敢制止。2、本人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但有时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向领导反映,导致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七)查立德树人好不好。1、在单位带头促进民族团结,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主动与多民族教师语言交流,互相学习双语。但双语进步不显著,有待进一步提高。2在工作生活中加强自身修养、讲文明、守规矩。但对党的关怀和温暖,感恩和回报还不够。3、忽视幼儿的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课堂知识的教学。在教学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纪律散漫的幼儿,进幼儿园大门以后,还在操场和走廊里逗留,不及时进教室,有时发现课堂中一些幼儿不遵守课堂纪律大声喧哗,对于这些现象,总是大声训斥幼儿,这其实是一种不尊重幼儿人格的表现。提升自己的德育工作水平有待改正。(八)查专业水平高不高。1、课堂教学语言欠精炼,随意性较强,而且缺乏生动活泼性。狭隘地认为自身素质还可以,考试考核我都能应付,逐渐放松了对专业的钻研。教育理论学习不够透彻,只停留在表象上,没有从实质上深入研究,导致教学过程中出现很多困惑,甚至对某些教育政策的出台持观望的态度。记学习笔记,总是从各类报刊上东摘一段,西抄一段,以凑满学校要求的字数为原则,应付差事,而不是从心底里去学习。2、面对新课程改革和新时期对教师新的要求,没有及时做到与时俱进,努力专研业务,提升自身专业水平还不够,有待进一步继续努力学习。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从思想深层次上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系统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有深度的认识。经常把学习当作软任务,把工作作为硬指标,出现了学习与工作脱节的现象。因工作忙而放松学习,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经常性,学习的高度、深度、广度和力度不够的问题。2、精神状态未能积极有效地调整到当前党组织的要求上来,自我要求有所放松。认为自己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就行,有时甚至产生松劲的念头,满足于不出问题,创新意识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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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工作标准不高,要求不严。时常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没有完全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去认真完成好每一项工作;工作中被动应付性的多,而根据实际需要,主动思考、主动解决现场存在问题少,在履职上做得还很不够。

  4、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

  5、思想还有惰性,对自己要求不高。对于学校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流于形式,深入学,学以致用均不够。

  6、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系统性深入性不够、理论不能联系实际、不能够指导工作。

  7、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总认为非法宗教活动是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事,与自己无关,不应该是自己考虑的问题,自己关心不关心都无关紧要。

  8、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学习教育不够,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学生观和崇高的理想信念。现代教育理论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深入,放松了依法治教这个准则。爱心没有很好地培养和树立。

  9、缺乏进取精神,对获取新知识,钻研业务,求上进等方面认识不足。在教学常规管理工作中放松自我学习,自我充电,忽视了知识更新,学习自觉性,主动性不强。

  10、缺乏一颗宽容的心。学习不主动,又顽皮。家长对教师的工作不积极支持,不理解。让教师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从而越发缺乏耐性。

  三、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针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严格要求自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严以律已,宽以待人,正确对待领导交办的每一项任务,时刻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对自身业务工作要在“精、细、严、实”上下功夫,细心认真,有条不紊地处理每一项工作,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整改措施: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要在进一步加强学习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紧迫性,要真正把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放在首要位置,紧密结合,合理安排,始终坚持不懈。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不仅学理论,同时还要学习管理知识、法律知识,不断充实自己,丰富自己。在学习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整改期限:长期。整改措施:2、积极上进,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整改期限:长期。整改措施:3、严格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整改期限:长期。

  今后,在工作中一定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自己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做到工作认真、务实,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和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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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措施:4、树立开拓创新的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对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敢想敢干,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

  整改期限:长期。四、今后的努力方向1、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加强理论学习,端正学习态度,自觉、主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2、在学习中做到结合实际深入思考,并能利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3、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为人师表。保持平和心态,不要过于急躁。4、对待幼儿方面要做到平等公正的态度。对待不听话的孩子,可以采用一些比较随和的办法,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尊重热爱每一个孩子,要时刻为人师表。5、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惰性,认真学习新课程标准,转变教育思想,以新观念引领自己的工作,多看理论方面的书,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虚心向有经验的老师请教,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总之,只要每位教师都负起应负的责任,多奉献一点爱心,我们的教育事业一切都将美好起来。6、总之,今后我将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在这次活动中,继续查摆自己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取得成效。为中心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勇于进取,在工作中树立超前意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积极适应和跟上当前形势,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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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一岗双责制度自治区党委十改进十不准

  [篇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严格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及具体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二、站长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法人的职责,全面负责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经费。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4、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督促检查一次全站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重视消防工作,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性能良好、有效。6、制定全站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7、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站职工安全意识及素质,做到持证上岗。一岗双责制度。8、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主持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公布全站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9、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交通局和其它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减少损失,落

  实事故的处理决定和善后工作。三、分管理安全的副站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负

  责车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2、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加强督促检查,掌控目标

  任务的完成进度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3、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责令安全部门限期整改事故隐患。4、组织开展春运、黄金周、汛期、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等

  重大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5、负责具体实施行包安检、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消防、内保、综治、防汛卫生防疫等方面工作。

  6、加强客运源头工作,做好人车分流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预案。

  四、分管其他工作的副站长必须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作,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分管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与第一责任人及第二责任人沟通,研究、制定办法和采取措施,确保无安全隐患存在,及时完成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安全工作。

  2、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3、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协调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赶赴现场,配合第一、二责任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工作。

  五、安保股股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三责任人,负责全站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相关部门的安全法规、文件以及站上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做好全站安全、综治、内保、消防、防汛、卫生防疫工作。

  2、在第一责任人及第二责任人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站上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治安状况,根据局安全科、行管部门以及站上的各项要求,制订完善全站安全生产、综治、内保、消防、防汛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各岗位人员认真履职,确保站内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和事故苗头及时处理、汇报。

  4、指导、监督检查各驻站单位及租赁业户的安全工作,督促其安全生产,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篇四: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新教师〔20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厅局教育处(中心),各高等学校,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卫生厅各直属医疗机构: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相关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新教师〔2009〕6号文件)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四、体检要求: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认真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

  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五、体检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内容执行。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使用降压药物后无治疗效果、达不到规定血压范围者。

  3、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作:(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一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5、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须以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方式评价肝脏功能(ALT,简称转氨酶),转氨酶合格者,合格;不合格者须进一步检查,确定为各种急、慢性肝炎的,不合格;经检查排除急、慢性肝炎者,合格。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7、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3cm×3cm)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18、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不适宜从教者。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姓名民族现住所

  年龄婚否

  性别籍贯联系方式

  一寸照片

  既往病史

  裸眼

  右:

  矫正右:矫正度数

  医师意见:

  眼

  视力

  左:

  视力左:矫正度数

  色觉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色觉检查图名称:

  科

  检查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红()黄()绿()蓝()紫()签名:

  眼病

  血压/mmHg内

  营养状况

  心脏及血管神经系统

  医师意见:

  呼吸系统

  科

  腹部器官肝

  脾

  其它

  肾

  签名:

  皮肤

  外

  科

  脊柱

  颈部

  左

  耳

  听力

  米

  鼻

  嗅觉

  喉

  耳鼻咽喉

  面部

  四肢其它

  耳右米

  关节

  医师意见:

  签名:耳医师意见:

  签名:

  口唇腭腔牙齿(齿缺失科其它

  是否

  )

  口吃

  医师意见:签名: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化验肝功:

  医师意见签名:

  心电图

  医师意见签名:

  体检结论:

  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日(医院盖章)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取消教师资格。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受限三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篇五: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工作方案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工作方案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健康系统于2019年6月启动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将持续整治、严肃查处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刻检视问题的有力抓手,在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工作规定(试行)》《自治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暂行)》《自治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暂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暂行)》《自治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六个文件,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对照初心和使命,充分认识开展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全面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直面问题、勇于担当,在认真检视剖析问题、整改落实上狠下功夫。

  二、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迅速传达部署,不折不扣落实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工作6项措施和办法,针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和作风的共性问题聚焦发力,把线索摸排与问题整改结合起来,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全力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刀真枪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兜住医疗质量安全网底,守住医疗执业行为底线。

  三、加强监督管控,严肃问责追责

  各地、各单位要联合多部门对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专项整治6项措施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控,加强以案促改和警示教育,既要强化医疗行业自律,也要抬高违纪违法成本,对执行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问责追责。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5日

  关于加强医疗大数据应用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应用,充分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服务于新时期卫生健康总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自治区决策部署,以维护各族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工作全

  流程的医疗健康信息化工作机制,实现医疗健康数据精准汇聚和集成共享,发挥健康医疗大数据在医疗服务监管、行业治理、惠民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二、工作目标

  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加快整合卫生健康系统信息化建设。到2019年年底前,实现各级医疗机构居民诊疗信息互联互通。推动落实群众网上预约、网上挂号等服务。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时监测公立医院医疗收费行为、医疗服务价格、居民医疗负担、药品使用控制等关键指标。

  三、工作要求

  (一)各信息平台主管单位要加强信息管理,各相关数据平台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工作协调和数据报送;各平台主管单位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

  (二)建立信息月报制度。数据每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相关信息平台利用大数据对医疗服务项目监测,坚持监测、统计、业务数据一致性,监测分析每月不少于1次。

  (三)按照时间节点做好数据的及时上传,加强对数据质量的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健全部署协调、数据催报、数据会审及结果通报等制度。在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数据波动较大的,及时提醒医疗机构负责人;属于违规的,责令相关机构及时整改;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约谈相关机构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加快完善信息系统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对于尚未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机构,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全面启动建设要求,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与自治区平台对接工作。2017年至今新增(调整)的3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需自行配置相应软硬件产品,并于2019年11月底前按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接入要求完成对接工作,相关对接费用自行承担。未使用自治区统一建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单位,务必自行将自建自用系统与自治区统一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五)未实现提供分时段预约号源的机构,务必在2019年10月底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统信发〔2018〕8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本机构相应改造对接工作。

  (六)自治区居民电子健康卡试点的医疗机构,务必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院内各类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升级、全面停发院内就诊卡,实现居民电子健康卡在院内全流程、全场景应用。

  (七)严禁将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专用设备挪作他用,且不得在一体机上擅自加载其他应用或运行有可能挤占设备资源和网络带宽的服务,因未经允许超范围使用造成前置一体机故障、采集效率下降甚至网络及信息安全风险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联系人及电话:

  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使用和“互联网+便民服务”应用工作:姜鑫磊

  152****8981

  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接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和卫生健康业务信息系统协同接入工作:邹海星150****5152居民电子健康卡(码)建设工作:张译镭181****1020

  委统计信息中心:王文彬************

  委政法体改处:帕鲁克·吾尔开西************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

  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工作规定(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少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

  医学检验结果和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安全。加强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等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学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

  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减少就医负担。凡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其检验检查结果在医疗机构间均具有相同的有效性,促进全系统医学检验检查工作同质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实时查阅和互认共享。

  (三)坚持统筹兼顾、逐步动态调整

  优先将参加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质控、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纳入互认内容。结合实际,逐步动态调整互认项目。

  二、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

  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的检验项目:

  1.临床生化(23种,未经医学干预,24小时之内)。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10种,未经医学干预,1周之内)。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梅毒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艾滋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甲胎蛋白、癌胚抗原、人绒毛膜促性腺素、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3.临床血液、体液(27种,未经医学干预,24小时之内)。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平均血红蛋白浓度,ABO血型,Rh血型鉴定(需要输血配血时除外);尿液比重、尿液PH、尿液蛋白、尿葡萄糖、尿胆红素、尿酮体、尿红细胞、尿亚硝酸盐、尿胆原、尿白细胞;术前凝血功能试验(PT、INR、APTT、FIB);D-二聚体、血沉;便潜血。

  4.临床微生物(2种,未经医学干预,1周之内)。包括微生物鉴定、药物敏感试验(MIC法)。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项目

  1.普通放射线检查(3种,30日内)。包括普通平片(乳腺钼靶检查和各类X线造影检查除外)、CR、DR;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5种,30日内)。包括PET-CT、PET、SPECT、CT、MRI。

  (三)医学超声资料互认项目

  1.心脏疾病检查(7种:二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定性诊断、主动脉瓣狭窄及关闭不全定性诊断、左房肿瘤、非梗阻肥厚型心肌病、心包积液定量)。四腔心、两腔心、三腔心、五腔心,标准切面下的瓣膜血流信息。M型超声或二维双平面法测得的内径,包括左室、左房、主动脉、右室、右房、肺动脉,EF。各瓣膜收缩期及舒张期跨瓣血流信息,包括彩色多普勒,PW、CW血流信息。

  2.颈部血管检查(1类)。标准切面下血管厚度的测量,血管内径的测量,内

  膜厚度的测量。IMT颈动脉内-中膜厚度≥1.0mm为增厚,局限性内-中膜厚度

  ≥1.5mm为斑块。

  3.内脏检查(5种)。肝脏、胆囊、胰腺、脾脏及肾脏的脏器大小测量;胆囊结石(除外充满型及泥沙样胆囊结石);胰腺假性囊肿(有明确相关病史);肾脏结石(≥0.5cm);肾盂肾盏积水;腹水;胸水。

  4.前列腺疾病检查(1种:前列腺增生)。前列腺大小的测量,长径,厚径,宽径。

  5.妇产疾病检查(9种)。三甲医院子宫肌瘤、子宫腺肌症、子宫内膜息肉(阴道超声)、宫颈息肉(阴道超声)、宫内节育器、卵巢各类囊肿、附件区囊性病灶、盆腔积液等;早、中、晚三期的正常妊娠(早期、中期胎儿发育畸形筛查除外)。

  6.浅表脏器检查(4种:甲状腺弥漫性病变、乳腺囊性增生症、乳腺纤维腺瘤、乳腺炎或脓肿)。甲状腺大小测量,双侧叶,上下径,前后径,峡部厚度,内部回声分布情况;乳腺内囊性结节的大小、数目、边界、分布;炎性病变范围,脓肿形成的状况描述。

  (四)病理材料互认项目

  送检HE切片应该达到乙级以上标准;免疫组化染色切片及特殊染色切片应做到染色结果明确,易于判读;提供相关的临床及实验检查结果;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管理需要,对医学检验检查资料(材料)互认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三、互认适用范围

  (一)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属互认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超声检查资料和病理材料,原则上应互相认可。

  (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属互认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超声检查资料和病理材料,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纳入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根据自治区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的质控结果分批公布。

  四、互认办法

  (一)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外院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原因,并记录在病历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复查的可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在医疗机构间推进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对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推动医联体建设和分级诊疗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互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全面实施互认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及病理等专科建设,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互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级;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就医流程,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

  (三)规范诊疗行为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合理选择检验和检查项目;严格按照互认方法,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降低患者诊疗费用。

  (四)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检验检查质量。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质量控制,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质量,使各类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五)强化监督指导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对互认工作进行分析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所辖所属医院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监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推进互认工作在全区全面有效落实。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药事委员会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等事项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所有涉及药事管理政策和药品遴选事项均须经过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规定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或者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7人。

  根据工作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行风监督员作为列席人员。

  药事委员会每届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届对委员进行调整,委员调整量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4。

  第六条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担任药事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主任委员应当由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设在药学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会议组织安排。

  药事委员会可设立药品质量管理、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临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处方点评等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制度

  第八条药事委员会应当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药事管理程序公开透明、临床用药合理安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管理规范;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重点监控药品目录等。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对临床使用异常增量药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预警干预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或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购进、调整或淘汰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高危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和重点监控药品等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每年组织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等;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九条药事委员会应当制定完善工作会议制度,除定期组织召开药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会议外,还应当定期召开药事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三次),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水平。召开药事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至少每半年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一次。

  第十条药事委员会要加强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建立目录遴选、审核、调整制度,以及新药引进、药品增补、品种替换或淘汰的制度和规范。遴选药品应当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带量采购目录范围等综合性价比高的药品。

  第十一条新药遴选操作流程应当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新申请药品由主要适应证使用所在临床科室技术骨干集体讨论、评估,做好会议记录、备案并留档备查,由科主任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后提交。

  (二)药学部门负责对新申请药品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药剂学、药理学、药动学、药效学、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初审,同时对新申请药品和医院现有同类、同种药品做比较分析,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交药事委员会。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研究进药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根据临床实际用药需求和药品性价比等原则,以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慎重做出决定。坚持在满足临床治疗需求的基础上适度从紧的原则。会议实到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员数的2/3及以上,票数应当达到实到人数2/3及以上予以通过。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进药的结果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备案并留档备查,作为采购、使用的依据。

  (五)药品品种替换、调整或淘汰,参照以上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药事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采购计划,明确

  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采购周期。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含自费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按规定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采购供应。医疗机构其他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自行采购或使用药事委员会遴选药品范围之外的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

  自费药品招标采购价按中标价执行;直接挂网药品采购价不得高于我区上一轮同品种中标价或同企业同品种的全国平均采购价,医疗机构不议价不得采购。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外购药品,应由需求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理由和需要数量,由科室主任签字后递交药事委员会,经药事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由药学部门临时采购,进行临床短期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药事委员会等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履行药事委员会主要职责的;

  (三)未定期召开药事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会议或者药事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有效提高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水平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开展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的;

  (五)未按本规定开展药品遴选或实施过程不规范,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

  (六)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七)医务人员介绍或要求患者到特定药店购药的;

  (八)医务人员以医疗名义推销药品,违规违法宣传药品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自治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提高处方质量,明确处方信息归口管理,协同做好处方点评,严格执行对不合理处方的处理规定,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四条处方点评是医疗机构持续医疗服务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系统

  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对医师的处方实施动态监测,以及出现超常情况的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实施处方点评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药学部门,对处方点评结果的应用和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医疗管理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之下建立由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参与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处方点评制度和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应当包括:组织架构、部门职责、管理规范、处方权管理制度、处方审核制度、点评结果及处理意见公示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医师约谈制度、信息数据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力求使抽样样本能够反映处方整体情况。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力争覆盖所有出院病历数。

  第十条医疗机构处方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有关制度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提供可靠的处方数据,确保点评工作小组能够规范、准确、便捷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处方点评工作中配备充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形成完整、准确的书面点评报告,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通报医疗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监控)治疗药物、激素、高价医保、高价自费、超常使用药品等临床使用情况的专项点评,并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鼓励各地根据各类医疗机构情况开展联合专项处方点评。

  第十三条门急诊处方和病房(区)医嘱单的常规点评、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等至少每月一次。其他专项处方点评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四条在处方点评工作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医疗、医保等相关管理部门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对临床用药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月对单品种用药的数量、金额按临床科室、医师等进行统计和追踪监测,对使用量异常增长或排名靠前的品种和

  医师处方进行重点监控与评估。

  第四章点评结果应用与改进

  第十五条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具体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处方点评结果进行持续改进,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登记和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存在使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干预措施;对开具不合理处方、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的执业医师按规定开展联合约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指标体系。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培训教育、批评、限制或取消处方权等措施,并与个人绩效和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挂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疗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处方点评工作管理,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影响处方点评工作开展的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应当院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

  对于开具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医疗机构应当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开具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一个考核周期内(2年)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第二十二条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积极推广处方、医嘱前置审核,将信息化技术引入处方、医嘱前置审核工作,发挥智能系统监测、警示和拦截作用。

  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暂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行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和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的通知》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接待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四条在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中,医疗卫生机构负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党政领导人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单位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科室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多措并举,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大对“九不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第二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

  严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学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

  案,主要记录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流程。发现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或者被接待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明确接待人员后方可开展接待活动,原则上接待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如医务或纪检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场所管理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改造门诊、病房等诊疗区域,使其相对独立,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就诊者不能擅自进出。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保安每天不定时巡查,组织职能部门联合保安不定期巡查,如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阻止、驱离并保留证据,上报到相关管理部门,并记入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至少保留30天。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及时发现、记录、留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轨迹。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并公示举报途径。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制度的;

  (二)未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诚信记录档案的;

  (三)未建立“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制度的;

  (四)未组织保安每天开展不定时巡查的;

  (五)未组织职能部门人员联合保安不定期巡查的。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发现的,责令改正,医疗卫生机构约谈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卫生机构给予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第三次及以上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登记备案台账、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二)未严格执行“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接待制度的;

  (三)保安及职能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巡查的。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规定,擅自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给予涉事人员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给予涉事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涉及医师停止医师处方权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涉及医师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延迟晋升职务职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发现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采购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理人代理的医药产品3-6个月;第三次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并通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自治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级卫生健康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等预算管理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医疗设备的行为。本办法

  适用于由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其他组织形式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先预算后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五条各地应当强化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计划。

  第三章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第九条各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8〕3号)关于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备案。

  第四章采购关键环节要求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做好医疗设备选型论证。采购需求制定应从诊疗技术需求、设备功能定位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业务需要采购。采购需求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各地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8〕1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新卫规划发〔2018〕19号)有关要求,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审批。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依法选取评审专家,并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各单位应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确保采购程序规范合法。各单位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变更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议事决策机制,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本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应当经研究审议后方可执行。各单位制定采购

  需求或编制采购计划前应组织开展选型论证或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不同业务机构和岗位之间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不相容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流程规定,加强重点环节的内部审核。

  第六章质疑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采购活动发现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篇六: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新形势一全区档案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促进档案工作在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档案工作为全区“三个文明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自治区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单位。驻疆单位委托新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档案工作考评时,亦可采用本办法。第三条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分为“自治区特级”、“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三个等级。考评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进行。本办法所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时,必须以《标准》为依据进行考评。第四条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一般需逐级申报和审核.工作成绩突出,确实具备超级条件的,经自治区档案

  1

  局审查同意后,才可超级申报评定。第五条申请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单位,必须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据《标准》进行预检,预检得分必须超过所申请级别最低分数要求,方可申报。第六条自治区档案局负责对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活动中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七条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各等级应具备《标准》的相应条件,分值要求分别为:自治区特级95分以上(含95分)自治区一级65分以上(含85分)自治区二级75分以上(含75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评定:1、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未衽集中统一管理;2、有未经整理的积存零散文件;3、近五年内出现火灾、水淹等事故(自然灾害除外);4、近五年内出现过失、泄密现象。第九条申报自治区档案工作特级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档案工作机构稳定,综合档案室成立3年以上;2、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归档率达到100%3、档案室配备了档案管理软件,并能充分发挥功能;4、本单位何在的永久档案全部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管理;5、本单位档案室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达到了自治区档案信息化

  2

  建设的要求,同时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本单位局域网相连接,确保在相应的权限内方便、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所需档案信息;6、档案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了密集架,各项设施符合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7、现代化技术设备齐全、精良,能够满足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需要。配备有计算机、扫描仪、刻录机、摄像机等到现代化设备;8、档案工作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以上业务培训。以上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申报自治区特级。第十条档案工作等级的申报、考评审批权限。自治区区直各单位、中央驻疆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审批。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一级、自治区二级的向所在地、州、市档案局申报,由各地、州、市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每年11月底以前由地、州、市档案局汇总后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自治区档案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申报自治区特级的,本单位对照《标准》进行自检,并经地、州市档案局预栓后,向自治区档案局申报;与上级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考评有规定要求的单位,须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考评并审批。第十一条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必须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申请报告及《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3

  2、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开展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措施、效果及自我评价;3、自检评分表和预检报告。第十二条考评工作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评工作由考评组具体组织。考评组至少有3至5名自治区级以上评审员参加。考评工作中应一百万以下材料:1、考评组成员名单考评程序;2、扣分记录表(附件3);3、考评结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评价、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第十三条审批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必要时可责成考评组重新考评。批准须颁发批准文件、整改建议和考评组成员签字。第十四条自治区档案局统一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证书、牌匾的规格,由组织验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已经定级的单位,凡已到复查年限的均需依据《标准》进行复查。第十六条对于依据《标准》认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已满三年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第四年年初公布应复查单位名单,按时进行复查。对其中档案管理水平下降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应当降低或撤销其等级。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有关

  4

  规定,档案工作等级评定顺利通过考评或复查的,本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者、相关领导和人员分别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第十八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兵团师级机关和申报自治区特级的兵团各单位外)的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由兵团档案局自行组织考评审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旅行。第二十条本办法之前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管理工作升级考评办法》(新档发[1994]31号)及《关于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新档发[1999]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3: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扣分记录表

  5

  6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

  编

  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分数

  号

  评分细则

  1

  组织建设

  1.1

  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其岗位职责。

  1.2

  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部门领导及其岗位职责。

  1.3

  成立了综合档案室,对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了综合管理.

  1.4

  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能认真执

  行。

  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对档案工作有

  1.5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能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

  困难和问题。

  1.6

  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

  档列入了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

  1.7

  档案人员参加了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购进设备开箱及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

  1.8

  综合档案室配备了能够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和兼职档案人员

  1.9

  专、兼职档案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4

  1

  (1)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得0.5分;(2)制定了岗位职责,得0.5。

  (1)明确了分管档案工作的部门领导,得0.5分;

  1

  (2)制定了岗位职责,得0.5分。

  2

  (1)成立了综合档案室,得1分;对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了综合管理,得1分。

  (2)

  1.5(1)档案工作列入了本单位规划和年度计划,得1分;(2)执行情况良好,得0.5分。

  (1)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得0.5分;

  1(2)对档案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能及时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

  的困难和问题,得0.5分。

  1

  (1)全部列入了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得0.5分;

  (2)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得0.5分

  1

  档案人员参加上述活动,并严格履行职责,得1分。

  1

  综合档案室至少配备了一名专职档案人员,并随着档案数量的增加,相应增配专兼职档案人员,得1分。

  1

  专、兼职档案人员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得1分。

  7

  1.11.11

  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工作方面的论文两篇以上。档案人员参加档案专业培训,学习了《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档案信息化管理等档案专业知识以及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并取得合格证书。

  1

  近五年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档案工作方面的论文两篇以上,得1分,

  少一篇扣0.5分。

  2档案人员参加了档案专业培训,并取得了合格证书,得2分。

  编

  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分数

  号

  评分细则

  1.12

  按规定实行了本单位集中立卷或部门立卷制度,并执行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1

  1.13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了档案工作法

  1

  律、法规、规章的学习。

  1.14

  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1.5

  1.15监督指导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

  5

  1.16档案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1

  (1)实行了本单位集中立卷或部门立卷制度,得0.5分

  (2)执行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得0.5分。

  组织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及文书处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了档案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相关内容的学习或活动,

  得1分。

  制定了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保管、鉴定、统计、利用、保密

  等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得1.5分。缺一项扣0.5分,扣完为

  止。

  (1)在本系统、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中纳入了档案工作内容,得1分;

  (2)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档案人员、文书处理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得

  1分;

  (3)在本系统、本单位贯彻执行了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

  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得1分;

  (4)

  对本系统、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评比和奖励,得1分;

  (5)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了等级评定,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得

  1分。

  档案业务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工作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得1分

  1.17近五年以来因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获得上级表彰、奖励。1

  获得上级党委、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授予“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先进个人“等称号或表彰、奖励,得1分。

  8

  2

  设施设备

  13

  2.1

  有适应档案保管和利用需要的用房,做到了档案库房、阅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

  2.2设置了计算机、复印机等技术用房。

  2.3有适应档案和资料管理需要的柜、架。

  编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号

  2.4

  档案库房使用了温湿度测量仪和加温、空调等温湿度测控设备。

  档案库房安装了防盗设施,配备了适用于档案库房的消2.5防器材。

  2.6

  档案库房配置了防光窗帘、门窗严密,有除尘设施,综合档案室清洁、整齐,内部环境优美。

  2.7

  现代化管理设备。

  3

  业务建设

  根据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3.1合本单位实际,确定了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不

  归档范围。

  3.2建立了齐全、完整、符合规范内的全宗卷。

  2

  (1)做到了档案库房、阅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三分开’得2分(2)阅览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合用的,酌情扣分。

  1按要求设置了计算机、复印机等技术用房,得1分。

  2

  存放档案、资料的柜架充足,并有一定余量,得1分;磁性载体档案配备有防磁柜,得1分。

  分数

  评分细则

  2有加湿、排风、空调、温湿度测量等温湿度测控设备,得2分。

  (1)档案库房安装了防盗门、防盗窗栏等防盗设施得1分。

  2

  (2)配备了适用于档案库房的消防器材,得1分。

  1

  (1)档案库房配置了防光窗帘,门窗严密严密,得0.5分。(2)有除尘设施得0.5分。

  (1)配置了光盘制作,录音、摄像设备,得1分;3(2)配置了静电复印机、扫描仪,得1分;(3)配置了适应档案管理现

  代化需要的计算机,得1分。

  27

  1

  (1)确定了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得0.5分。(2)确定了本单位文件材料的不归档范围,得0.5分。

  2

  (1)建立了全宗卷,得1分;

  (2)全宗卷内文件材料收集齐全、

  完整,整理规范符合要求,得1分。

  9

  制定了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或分类大纲,并能严格执行。

  3.3制定了各门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

  2

  确。

  3.4保管的档案经过系统化整理。

  5

  (1)制定了档案分类方案或分类大纲,无分类交叉和档案无类可归现象,

  并能严格执行,得1分;

  (2)制定了各门类档案

  的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准确,得1分。

  (1)采用组卷方式整理的档案:案卷组合、排列符合规范要求,得0.5分;

  卷内文件材料编写页号,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填写规范,得0.5分;案

  卷标题拟写简明、准确,案卷封面及其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得0.5分;

  (2)采用《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的档案:文件分类科学,得0.5分;

  装订及项目填写符合要求,得0.5分;排列、装盒符合规范要求,得0.5

  分。

  (3)其它门类载体的档案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了科学、

  系统的整理,得2分。

  编

  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分数

  号

  评分细则

  3.5

  近十年的档案、文件中没有铅笔、圆珠笔等书写的不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的字迹。

  1

  出现不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字迹的现象,酌情扣分。

  归档的文件材料完整、系统、准确。各种门类和载体的

  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归档率达到100%,得3分;一种门类和载体的

  3.6档案归档率达100%

  3档案归档率未达100%,扣0.5分,扣完为止。考核时现场抽查10卷、件档案,要求查找准确。

  3.7

  收集、保管的与本单位主要业务有联系的资料齐全、完整,并进行规范整理。

  1(1)资料齐全、完整,得0.5分;(2)规范整理,得0.5分。

  3.8

  成立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并按有关法规和规章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

  2

  (1)对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得1分;(2)鉴定后,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准确填写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得1分。

  3.9

  档案和资料柜、架排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了资料存放示意图。

  1

  (1)档案和资料柜、架排放符合规范要求,得0.5分。(2)编制了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得0.5分。

  3.1档案和资料收进、移出有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

  1

  (1)建立了档案和资料收进、移出登记表,得0.5分;(2)按照规定如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手续齐全,得0.5分。

  建立了档案库房温、湿度记录,库房温、湿度达到国家3.11规定标准。

  (1)有库房温湿度记录,得0.5分;

  1

  (2)库房温湿度达到国家标准得0.5分。

  10

  近五年内对保管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的3.12问题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3.13

  档案保管安全。

  3.14对珍贵档案进行了复制,并用复制件代为提供利用。

  3.15档案统计内容全面,统计数据准确。

  编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号

  (1)近五年内对保管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得0.5分;

  1

  (2)建立清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有处理意见及结果,得0.5分。

  (1)档案库房采取了防火、防水、防光、防潮、防尘、防鼠、防盗、防虫、

  2

  防高温、防污染等措施,得1分。

  (2)保管的档案没有破损、

  霉变、字迹褪变、虫蛀等现象,得1分。有破损、发霉、字迹褪变、虫蛀

  等现象,但及时抢救的不扣分,未抢救的酌情扣分。

  (1)珍贵档案有登记册,得0.5分;(2)对珍贵档案进行了复制,并

  2

  用复制件代为提供利用得1.5分。

  (1)建立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台帐(包括档案数量、机构、人员、库2房、设备、检索工具),得1分;(2)及时准确地完成了本单位档案工作

  基本情况报表填报任务,得1分。

  分数

  评分细则

  4

  开发利用

  4.1编制了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目录和资料目录。

  4.2编辑了重要文件汇编

  4.3编写了全宗介绍和近五年的档案利用情况说明。

  4.4

  编写了本机关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概要等参考资料。

  19

  (1)编制了文书档案目录,得0.5分;(2)编制了科技档案目录,得0.5

  分;(3)编制了专门档案目录,得0.5分;(4)编制了声像档案、电子

  2.5档案目录,得0.5分;

  (5)编制了资料目录,

  得0.5分。

  1

  (1)编辑了重要文件汇编,得0.5分;(2)编辑的重要文件汇编内容完整,质量较高,得0.5分。

  1

  (1)近五年每年编写了档案利用情况说明,得0.5分;

  (2)编写了符合规范的全宗介绍,得0.5分。

  (1)编写了本机关大事记,得1分;(2)编写了组织沿革,得1分;

  4(3)编写了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概要等参考资料,得2分;内容不全,质

  量不高,酌情扣分。

  11

  4.5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提供利用服务。

  1

  (1)能够及时了解利用者需要,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得0.5分;(2)采取了开架阅览、电话调卷、网上服务等到多种服务形式,得0.5分。

  4.6利用档案能够按规定办理手续,建立了档案借阅登记簿。1

  (1)借阅档案按规定严格办理手续,得0.5分;(2)建立了档案借阅登记簿,并进行严格登记,得0.5分。

  建立了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编写了档案利用效果典型4.7事例汇编。4.8提供利用档案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9开发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深层次加工。

  编考核项目与考核内容

  号

  (1)建立了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得0.5分;1.5(2)近五年编写了档案利用效果典型事例汇编(至少25例),得1分。

  2

  所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必须得到本单位相关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认可,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得2分

  提供定向、定额档案信息服务,对档案信息进行加工整理,编写科研成果

  5

  简介,制作图表手册、数据分析等,编史修志,利用档案史料拍摄电视宣

  传片和纪录片。

  近五年至少有三种有实用价值的编研成果,且质量

  较高,得5分。

  分数

  评分细则

  5

  现代化建设

  17

  5.1

  制定了电子公文归档、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公开和上网安全等到方面的规章制度。

  1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有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得1分。

  5.2使用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的档案管理软件。

  (1)配备了软件,得1分;

  1

  运用,得0.5分。

  (2)档案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合理

  5.3全部档案目录实现数字化检索。5.4永久档案全部实现全文信息化管理与检索。

  2档案目录数字化检索率达到100%,得2分。4永久档案全部实现全文信息化管理与检索,得4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2

  5.5本单位实现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配套管理。

  5.6

  档案工作人员能够熟练运用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5.7

  建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的保障体系,确保档案信息网络传输的安全。

  1

  (1)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配套管理,得0.5分;(2)电子档案进行了规范化整理,得0.5分。

  1

  档案工作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开展档案工作,得1分。

  (1)重要电子文件异地备份,得1分;(2)涉密电子设备有软、硬件加2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采用身份认证、防火墙、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

  施,确保档案信息和系统安全,得1分。

  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纳入本单位、本系统局域网,提供5.8相关档案信息服务,充分实现本单位、本系统档案信息

  资源共享。可公开档案信息要政府相关信息网公布。

  (1)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纳入单位、本系统局域网,得2分;5(2)可公开档案能够实现在本单位、本系统局域网上全文检索,得2分。

  (3)可公开档案信息在政府相关信息网公布,得1分

  13

  附件2:

  申报单位申报等级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申请表

  已定等级及时间申报时间

  预检情况及结果

  预验单位(盖章):

  年月

  日

  14

  评

  审

  小

  组

  意

  见

  考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盖章:(盖章)

  年月

  日

  备注

  15

  附件3:

  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扣分记录表

  项目

  扣分情况说明

  扣分考核人员

  1、组织建设

  2、设施设备

  3、业务建设

  4、开发利用

  5、现代化建设总得分

  扣分合计

  16

篇七: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委和指挥部党委的安排,我已于去年参加了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各个环节步骤,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今年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始后,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的总体部署和行署党组的要求,我结合援疆工作实际,对照“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和“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认真学习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把焦裕禄精神作为一面镜子,结合习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三严三实”新要求,从党性修养、道德情操、为政之要、为人准则等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分析,深刻剖析了在政治坚强和“四风”方面的具体不足。现对照检查如下:

  一、政治上不够坚强的具体表现一是政治坚定性不够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不够,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民族宗教政策的理解和落实不力。平时只注重党员领导干部这一身份,而自身作为一名普通党员的意识淡化,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甚至没有主动提出过要参加所在支部党的组织生活。如,对一些与中央、自治区党委、地委决策部署不一致的反面言论和小道消息,未能做到坚决抵制

  —1—

  批驳,有时反而人云亦云。“...主人翁”意识不强,认为自己是挂职干部,在宗教管理事务方面存在顾虑和畏难情绪,怕得罪人而影响团结,存在“三不管”问题。

  二是政治鉴别力不够强。对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认识不足,对当前反分裂斗争“三期叠加”的严峻维稳形势认识不到位,对“三股势力”打着“民族旗号”、披着“宗教外衣”搞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的鉴别能力差,不能正确区分民俗活动和宗教活动。

  三是政治敏锐性不够强。长期在内地工作,到...工作后对当地民族宗教政策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深,对任由宗教无序发展、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带头执行政治纪律,抓宗教事务管理一面旗帜作用发挥不充分。在对分管部门干部管理中,只是以干好工作为标准,对思想、政治方面过问得不多。

  四是政治执行力不够强。在援疆工作中缺乏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魄力,对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理解不全面、执行力不强,与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期盼有一定差距,没有很好的处理“交钥匙”和“交朋友”的关系。在抓社会稳定和宗教管理上办法不多、措施不力,认为敏感性强而缩手缩脚,存在一手硬、一手软问题。

  政治坚强方面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一是本人未参加过封斋、烧香拜佛、讲经布道等宗教活动和

  —2—

  算命、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本人未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朝觐创造条件、

  提供便利。三是本人未默许身边人员参与地下教(学)经、修道班、神

  学班等活动。四是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没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

  者散播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五是能旗帜鲜明地反对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和非法宗教活动。

  但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三不管”方面做的不到位,认为是当地领导负全责,自己是援疆干部,也不分管此项工作,平时只是提意见建议多,但在管理方面抓得不紧、管得不够。

  六是本人能正确理解和正确释放民族感情。但也存在学习“双语”意识不强,民族团结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决策联系实际不够。行署分工中,我主要负责城建、科技、招商、人防等工作,工作初期,总拿在北京工作的惯性思维研究解决...的问题,决策不够实事求是,没有深入调研。比如在安居富民工作中,认为每户3万元解决80平方米安居项目不可能,为此还批评了住建局的同志。

  —3—

  二是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到援疆一线后,我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了城乡规划的专业学习,也看了很多书,但在政治理论学习方面自觉性不高,对宗教政策知识学习的不够,存在“以干代学”的现象。当工作与学习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学习是“软指标”,可以往后拖一拖,致使学习效率不高,学习的系统性不强,学习效果不佳。

  三是学用结合关系处理的不好。在理论体系把握上,运用理论学习成果去指导实际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忽视了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存在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现象。对与自己分管工作相关文件、政策学得比较透,对其他方面的理论知识只求大体了解,存在“实用主义”。

  四是文风会风不实。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质量不高等问题。有时在开展工作中图简单化,就开开会、发发文,落实过程中指导不及时、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指导工作主观意志成份多,在为民办实事上要求的多,想的少、做的少。

  (二)官僚主义方面一是群众意识不足,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强。未能很好的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认为自己是援疆干部,重点做好援疆项目就行了,对基层群众想什么、盼什么、急什么、要什么知之甚少,没有做到和群众打成一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

  —4—

  旨意识不够强。二是实干作风不硬,有些工作浮在面上。自治区要求“三年

  内全面完成村庄以上规划编制工作,五年实现规划全覆盖”。我接手这块工作后,感觉工作任务量过大,存在畏难情绪,就着重抓了县市、重点乡镇规划编制,村一级的规划没有过多重视。平时重规划轻管理,对后续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有些规划流于形式。于田“7.3”级地震发生后,灾后重建规划是重中之重,由自治区住建厅牵头编制,认为上级没有给我具体安排这项工作,就没直接参与重建规划,只作了一些表面指导。

  三是调查研究不够。在工作上对基层情况的了解主要靠听汇报和抽查,不够全面系统,联系群众不够广泛,与基层干部职工谈心交流的少,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及时,对基层干部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了解不够全面。如,在分管单位管理中,重视大部门、忽视小部门,到重要部门去的多,认为不重要的部门就去的少。来...工作近三年了,自己分管的地区建筑设计院没有去过,在...哪个位置都不知道。

  四是帮助解决基层困难少。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少,对当地的社情、民意掌握不够深、不够细、不够准。认为自己把援疆项目协调实施好,把分管工作做好就行了,解决群众困难是当地领导的事。如在帮助村集体经济发展上,协调北京援疆...指挥部为联系点安排了织袜机项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实

  —5—

  施,进展缓慢,自己也没督促。五是工作中有急功近利,短期行为。招商引资也是我分管的

  工作之一,对这项工作我认识上有些不足,感觉...地区区位优势不足,地理位置偏远,下多大功夫也招不来好企业、大企业,自治区和地委、行署给了任务,下点力气完成数量就不容易,门槛别太高,因此有些引进的企业水平和质量不高。

  (三)享乐主义方面一是勤俭节约意识弱化。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淡化了,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被抛之脑后,对一些浪费现象见怪不怪。平时深入基层督导调研少,图安逸、怕吃苦,下乡怕脏、怕累,没做到与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二是进取精神不强。求稳不求进,缺乏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吃苦耐劳、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狠抓落实的精神有所退化。来...援疆工作已经两年多,认为快要结束援疆使命了,刚来...时创造业绩的冲劲、奋斗意识弱化了,从而放松了工作要求,存在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三是自身要求不严。工作生活中拿...与北京相比,认为...地处偏远、经济发展落后,条件艰苦,所以对超出规定的一些待遇心安理得,尽管特权不多但也习以为常,以维稳和自身安全为借口,把配备的公务用车当成了专车使用,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条规定和地区《实施细则》。

  —6—

  (四)奢靡之风方面一是未严格落实接待规定。有时陪同上级单位到基层检查调研,没有及时制止接待规格略高、陪同人员过多的问题,认为基层也是为了工作,别打击积极性。特别是我分管的一些部门,上级经常有检查调研,陪同客人到县里时自己经常要求县里同志要安排的好些,规格高些,助长了奢靡之风。二是有接受他人财物现象。对一些同事和部门送来的土特产没有坚决拒绝,认为这也是结识当地朋友、开展工作的方式。三是下基层时总想借机看看风景,有点优哉游哉的思想。认为自己为基层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做了不少实事、好事,到下面别总谈工作,应该借机会看看,招待好一点也是应该的,没能做到及时制止。需要说明的几个具体问题:1、关于住房情况。我个人住房共两处。一处位于...通州区怡乐西街巴克寓所小区,普通商品房,面积260平方米,复式住宅,因岳父脑中风,家中只有我妻子一女,为便于照顾,于2007年两家共同购置。另一处位于...海淀区普惠北里小区,是我妻子单位集资建房,面积78平方米。2、关于办公用房情况。办公室、会客室共同使用,面积25平方米。3、关于公务用车情况。公务用车型号为丰田CA6510,排量

  —7—

  4.5L,购置时间2005年11月15日,购置金额57万元。4、关于亲属和子女从业情况。妻子张亚男,在...南水北调

  办公室任会计。女儿在美国西雅图社区大学读书。5、关于配备秘书的情况。服从行署办公室安排,在工作需

  要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工作人员。6、关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办婚丧

  喜庆事宜,未出现违规问题。7、关于“三公经费”、“人情消费”、“职务消费”情况。一

  是“三公经费”:在公务接待方面要求不严,有超标准接待的问题;车辆使用方面服从办公室安排,不搞特殊要求;到...工作以来未出国(境)。二是自己在人情消费方面要求不是很严,因为是援疆干部,在遇到宴请或接受一些土特产时没有拒绝。三是在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方面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8、出入私人会所和收受会员卡情况。本人没有出入私人会所和收受会员卡现象,今后也将坚决杜绝。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是理论武装不够。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新时期、新阶段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面临的宗教氛围浓厚、极端思想渗透、民族隔阂加深、暴力恐怖频发等严峻维稳形势心理没底,对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开展新一轮对口援疆的重大意义理解不深,在援疆工作中有应付差事的思想。究其原因,是自己忽视了

  —8—

  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没有深刻认识到做好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缺乏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没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新疆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是宗旨意识弱化。近些年,职务晋升了、待遇提高了、工作生活条件好转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却淡化了。对“四风”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从而产生“四风”问题种种表现。特别是到...工作后,下基层调研不深入,以语言不通、生活习惯差异为借口,同老百姓坐不到一条板凳上,吃不了同一口大锅饭,结果离群众越来越远,与群众感情淡化,也不知道群众想什么、要什么。没有把...当作第二故乡,头脑中还有“临时工”、“外来人”思想。

  三是党性锻炼不够。自己入党二十多年了,党龄逐年在增加,但自身对党性修养却越来越不重视,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放松了这门必修课,造成党性退化,降低了政治标准,放松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对社会上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对党和政府妄加评论的错误言行,没有本着在党忧党、对党忠诚的负责态度去抵制批评。忽视了党性锻炼,放松了主观世界改造,对党性修养、锻炼、提升缺乏主动性、自觉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三个自信的认识不深刻,导致自己在政治坚定性、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方面还有很大差距。

  四是奋斗精神和进取意识退化。对照新一轮对口援疆和第二

  —9—

  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要求,自己思想还不够解放、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用创造性的思维方式开展工作不够,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援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研究不透,在推进产业援疆、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突出抓好就业、教育、人才等方面措施办法不多。缺乏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精神,变化变革、敢于担当的精神不强。

  四、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做到学以致用。要把学习作为自己终生的必修课使之经常化,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理解力、执行力的认识,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协调好援疆与受援地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援疆项目与地委、行署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二是强化宗旨意识,化解基层难题。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分管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抓好。牢记援疆使命,不负组织重托,扎根边疆,以最大的工作

  —10—

  热情为群众服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工作沟通联系。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清醒认识援疆是一种责任、一种使命,更是一种义务,是中央加快新疆发展、维护新疆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组织培养起来的党员干部,要责无旁贷地完成好组织赋予的援疆使命。

  三是坚持求真务实,改进工作作风。坚持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之风,努力做到筹划工作重实际、调查研究摸实情、解决问题出实招、检验工作看实效,不断强化自身的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加强分管部门管理,带头转变工作作风,彻底解决个别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充分发挥援疆工作优势和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坚持用战略的眼光、开阔的视野和创新的思维来审视各项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努力推进各项事业发展。

  四是坚定理想信念,维护社会稳定。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民族团结大于天的思想,把各项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做到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分管部门管理中,在抓好业务工作开展的同时,把民族团结教育、宗教事务管理和维稳措施落实作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切实克服抓经济发展和民

  —11—

  生建设理直气壮,抓社会稳定和宗教管理畏难顾虑的思想。五是坚持严于律己,筑牢拒腐防线。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

  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思想,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勤政廉政,不断提高自身拒腐防变能力。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12—

篇八: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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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信访秩序,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第三条信访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信访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场所和其他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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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经研究论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益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积极采纳。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单位考评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和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八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二)查询本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四)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的申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遵守信访秩序,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三)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信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第十二条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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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依法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因身体残疾不便于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需要采取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强制隔离措施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应当采用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委托他人代理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机制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机关的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负责人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二)承办上级、本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反馈承办结果;(三)向本级、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四)指导、督促、检查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五)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开展调查,提出完善政策、制度、措施的建议;(六)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第十六条信访工作。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国家机关应当定期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等相关知识培训。第十七条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和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对信访人持信访工作机构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及结果的,除涉及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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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六)依法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面谈等便民方式,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机制,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信访事项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和了解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研究处理对策,督促检查处理情况。必要时,进行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组织协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针对信访人在一定时期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法规、规章、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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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以及对上述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建议、意见、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措施、决定提出的改变或者撤销的要求;(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的申诉;(四)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四)对属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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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发生信访事项的地区、部门与有关地区、部门的信访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决定其分立、合并、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三十一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家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审查,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有关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国家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四条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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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八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九条方式作出答复:(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四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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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建议以及落实的情况;(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第六章信访秩序

  第四十六条同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四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投寄危险物品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播传染病相要挟;(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或者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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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四)诽谤、辱骂、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进入住宅等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五)煽动、串联、唆使、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非法代理他人信访;(六)以信访为由组织、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信访过程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与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部门联系,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到场,依法采取疏导措施或者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时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接访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信访人中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接访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责令改正,予以教育、批评、通报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工作过错导致重大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转送、交办、复查、复核、督办等职责而未履行的;(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七)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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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处罚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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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新疆七不准对照检查材料

  保安部工作制度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坚持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取得实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

  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个性化教育;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集中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施社区矫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第八条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第九条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

  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

  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和建议,报县(市、区)司法局审定;(四)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

  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六)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市、区)司法局颁发聘书。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应当建立例会、请示报告、培训、信息报送、统计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第十三条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事先对其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符时以长期居住地为准,以下同)进行核实,确保交付执行。(二)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罪犯当庭写出《社区矫正保证书》(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代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社区矫正告知书》、《刑事判决书》或者《监外执行决定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三)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达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将回执寄回人民法院;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和相关司法所。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病残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具保书。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

  (一)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所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看守所应事前对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实,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确保交付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时,看守所应告知其自出所之日起7日内持《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假释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

  (三)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所后,看守所应在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将回执寄回看守所。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和相关司法所。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罪犯身份登记表,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具保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具保书。

  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减刑、假释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身份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具保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身份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十五条监狱与县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一)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出狱前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监狱应当事先对其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实,发给并向其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要求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同时令其做出书面保证;通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确保交付执行。(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狱时,监狱应告知其自出监之日起7日内持《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或《假释证明书》或《释放证明书》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三)假释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狱后,监狱应在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将回执寄回监狱;同时,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检察院、公安局和相关司法所。假释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减刑、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出狱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出狱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四)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监狱应当自接到监狱管理局的批复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达罪犯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紧急保外就医的,应立即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达的文书材料包括:暂予监外执行通知

  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出狱鉴定表,心理评估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具保书。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时,应当人、档齐全。

  第四章社区矫正措施第十七条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相关材料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报到时对其进行谈话,告知其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学习、管理、劳动、奖惩等各项规定和制度,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别和不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第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县(市),应当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出行,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备案。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司法局同意,由司法所转交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

  (六)遵守其他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地县(市),应当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出行,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备案。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司法局同意,由司法所转交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六)遵守其他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司法局批准,并由司法所通知

  公安派出所备案;(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程序和层级报批;

  (五)遵守其他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九)离开居住地县(市),应当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出行,并由司法所通知公安派出所备案。迁居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经县(市)司法局同意,由司法所转交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办理;(十)遵守其他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采取培训、讲座、参观、会议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应当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

  应当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要随时收集分析,并根据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六条司法所应当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定期的帮教活动,并通过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安全便利、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九条司法所要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制度。根据服刑人员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服刑人员档案。第三十条物质奖励和减刑的奖励:(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

  (三)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五)有其他利于国家、社会贡献的。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脱逃监控的;(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奖惩的批准权限为:(一)表扬、物质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二)减刑、收监、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由司法所提议,经县(市、区)司法局和检察机关审核,报请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裁定或决定。(三)奖惩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社区矫正的终止第三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

  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依照法定程序终止社区矫正。并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暂予监外执行少于30日的,期满前7日),由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报原关押单位。原批准机关决定收监的,社区矫正终止。并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并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终止。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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