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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5篇

时间:2023-04-30 12:45:04 浏览量:

篇一: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纪委监察局机关考核办法纪委监察局机关考核办法陈仓区纪委监察局机关考核办法为进?步规范和加强对委局机关各室及?作?员的?标管理,促进其切实履?职责、提??作效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纪委《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部队伍建设的若?意见》和“争创学习型机关、争当学习型?部”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考核对象委局机关各室及?作?员。?、考核指标(?)机关各室考核指标1、?作任务指标(60分)围绕区纪委全会部署、《委局年度重点?作任务?览表》、上级业务?作安排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作任务进?全?检查考核。2、制度落实指标(20分)对遵守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全?检查考核。3、??建设指标(10分)围绕各室管理情况、?作效率、团结协作、?作?员爱岗敬业等??进?考核打分。4、综合评价(10分)由区纪委常委和全体机关?部根据?常?作情况对各室进?评价打分。5、加分与扣分指标。加分项?:①被中央、省、市纪检监察系统评为?作先进集体的,本年度考核中分别加15分、10分、5分。②单项?作被中央、省、市纪委通报表彰或介绍经验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③各室全年完成调研?章?少1篇,信息?少8篇,撰写的调研?章或信息被中央、省、市纪委采?的,每篇分别加10分、5分、3分。④本室牵头承担的?作受到区委、区政府通报表彰的,每项加2分。⑤?项?作受到重复表彰的,按最?奖计分。扣分项?①承担的?作因失误受到中央、省、市、区批评的,分别扣20分、15分、10分、5分。②各室承担的重点?作任务没有完成的,每项扣5分。③未完成信息和调研?章的,信息1篇扣2分,调研?章1篇扣5分。④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旷?的,每?次扣所在室2分;上班期间?故串岗、离岗或玩游戏,给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所在室1分⑤卫?区卫?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所承担室每?2分。⑥不遵守值班制度,被通报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值班?员2分。⑦不认真履?包抓职责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每?次扣所在室2分;?作出现失误或推诿扯?的,每?次扣所在室3分。(?)机关?部考核标准1、?作任务指标(60分)按照委局机关岗位设置,机关?部对??岗位承担?作任务完成情况进?全?检查考核打分。2、制度落实指标(20分)按照?部遵守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进?全?检查考核。3、??建设指标(10分)结合?部思想作风、学习、爱岗敬业、?作效率、团结协作等??进?考核打分。

  4、综合评价(10分)由区纪委常委和全体机关?部根据?常?作情况对?部个?进?评价打分。5、加分与扣分指标。参照机关各室加分扣分指标进?。三、考核办法和程序考核实?百分制,计分?式:总分=考核组评分×90%+综合评价分×10%+加分-扣分。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式,考核结果由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平时考核:由办公室按照各室平时参加集中学习、集体活动、完成?作任务情况及上级反馈情况进?考核;各室主任对各室?员平时出勤、请假、遵守制度、?作效率、团结协作情况进?考核。考勤表按季度报委局办公室。(?)、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考核领导?组组织,全体机关?部参加,按照以下程序进?:1、各室和机关?部?查:各室对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考核测评表》和加分、扣分项?情况进?逐项?测打分。机关?部对照《区纪委监察局机关?部考核测评表》和加分、扣分项?情况进?逐项?查打分。?查评分表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考核领导?组。?查评分中的加分项?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2、室主任述职:召开机关会议,由各室主任就本室年度各项?作完成情况进?述职,委局机关?部开展评议。3、考核组审核打分:由考核领导?组在各室及?作?员申报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测评分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对各室及?作?员分别进?打分。并综合各室?查、?部评议结果,上级?作反馈情况和机关?部的?常表现,按照分值?例换算?标考核综合分值。4、常委会审定:考核领导?组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审定。四、考核等次考核分优秀(91分以上)、良好(81分—90分)、合格(70分—80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四个等次。五、结果运?1、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挂钩。2、考核结果与?部推荐使?挂钩。3、惩戒:对考核不合格或在委局排名末位的室,对室主任进?诫免谈话。连续3年考核末位的室主任,建议区委对室主任予以调整。连续3年考核末位的个?,进??作调整。六、组织领导委局机关成??标管理责任考核办公室(?称考核办),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都社任主任,由纪委副书记魏建军,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范凤英,区纪委常委、信访室主任康?萍,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齐继龙,区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王晓卫为成员。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平时考核?作。附表:1、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考核?查测评表2、纪委监察局机关?部考核?查测评表附表1: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考核?查测评表

篇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落实中纪委【2009】

  9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参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培训、例会和考核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一月一学习、一月一例会、一月一督查”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履职,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

  (一)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个人素质方面: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经济、财会、审计、文秘等专业者可优先考虑。

  (二)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命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一致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县委任命。

  (三)纪检监察干事的选配由基层党(工)委、党组提出拟任人选,经县纪委考察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

  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是理论政策培训。以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运1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知识技能培训。适应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内容、业务流程、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本领。

  (二)培训方式。

  专题培训。每年选派2—3名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中纪委专业培训。利用纪检监察业余培训学校,加强对干部的岗位培训。年内新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不少于20天,纪检监察干事不少于15天。

  挂职锻炼。与组织部门协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把关审批后,每年选派1—2名乡镇纪委书记到对口支援的福州市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每月抽调2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及综合素质。

  交流讨论。每年确定2—3个主题,组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座谈讨论。

  导师辅导。制定《XX县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人员导师制暂行办法》,确定发展导师和技能导师,通过岗位带训、以会代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强化新录用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培训时间。

  理论政策及党性党纪教育专题培训每半年一次;业务培训每月一次。

  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例会

  (一)例会时间:每月20号为例会时间,如遇法定假日则向后顺延。

  (二)参加人员: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主要任务:一是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近期工作;二是相关领导或各室主任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四是亮点工作互观互学、现场观摩。

  (四)例会管理:例会实行考勤登记制,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2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各基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又看反腐败的工作力度;既看各基层纪委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又看反腐倡廉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考核对象: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

  1、工作业绩(占80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确定。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

  2、纪律作风(占20分)。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对业务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通过每月一督查、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和纪检监察履职的有关情况。对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纪(工)委要及时予以整改,经督查组提示仍不整改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三次拒不整改的予以诫勉谈话;四次以上的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出免职的处理意见。

  2、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督查结果与每季度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县综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3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在百分制外设附加分: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最高5分):

  1、成立反腐倡廉创新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各基层纪(工)委创新工作有重大突破,被区州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被州级以上(含自治州)正式推介的,分别加2分、1分(以正式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2、被考核单位或班子成员之一被自治区以上(含省级)表彰或授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先进称号的,分别加1分。

  3、查处本系统、本单位有影响的案件或配合县纪委查处大要案件有突出贡献,每件次加1分。

  4、各基层纪(工)委能严格落实跟班培训工作制度,按时派遣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跟班培训,跟班培训干部遵守工作纪律,表现良好,加0.1分。

  (六)考核定等:

  1、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由县纪检委与基层党委(党组)共同商定,提出定等意见。

  2、基层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定等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反馈给各基层党委。

  (七)考核结果运用: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为优秀,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由县纪委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后3位、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纪(工)委书记实施提醒谈话。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可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津贴发放

  (一)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从大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则取消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4贴。出现有损于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停发纪检监察干部岗位津贴,并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津贴发放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的督查考核情况相挂钩,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县直部门纪(工)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在原年津贴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数额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末三名、县直部门考核末二名的将扣除一定比例津贴数额。

  (三)坚持岗位津贴发放与纪律作风相一致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每次扣除岗位津贴5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岗位津贴10元;基层纪(工)委上报材料不及时,每次分别扣除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岗位津贴10元。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XX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篇三: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

  为深入落实中纪委【2009】9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参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培训、例会和考核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一月一学习、一月一例会、一月一督查”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履职,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

  (一)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个人素质方面: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经济、财会、审计、文秘等专业者可优先考虑。

  (二)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命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一致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县委任命。

  (三)纪检监察干事的选配由基层党(工)委、党组提出拟

  任人选,经县纪委考察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

  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是理论政策培训。以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知识技能培训。适应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内容、业务流程、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本领。

  (二)培训方式。

  专题培训。每年选派2—3名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中纪委专业培训。利用纪检监察业余培训学校,加强对干部的岗位培训。年内新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不少于20天,纪检监察干事不少于15天。

  挂职锻炼。与组织部门协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把关审批后,每年选派1—2名乡镇纪委书记到对口支援的福州市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每月抽调2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及综合素质。

  交流讨论。每年确定2—3个主题,组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座谈讨论。

  导师辅导。制定《XX县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人员导师制暂行办法》,确定发展导师和技能导师,通过岗位带训、以会代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强化新录用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培训时间。

  理论政策及党性党纪教育专题培训每半年一次;业务培训每月一次。

  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例会

  (一)例会时间:每月20号为例会时间,如遇法定假日则向后顺延。

  (二)参加人员: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主要任务:一是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近期工作;二是相关领导或各室主任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四是亮点工作互观互学、现场观摩。

  (四)例会管理:例会实行考勤登记制,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各基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又看反腐败的工作力度;既看各基层纪委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又看反腐倡廉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考核对象: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

  1、工作业绩(占80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确定。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

  2、纪律作风(占20分)。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不按时上报材料以及对业务存在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通过每月一督查、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和纪检监察履职的有关情况。对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基层纪(工)委要及时予以整改,经督查组提示仍不整改的予以系统内通报批评;三次拒不整改的予以诫勉谈话;四次以上的由县纪委向县委提出免职的处理意见。

  2、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督查结果与每季度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县综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在百分制外设附加分: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最高5分):

  1、成立反腐倡廉创新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各基层纪(工)委创新工作有重大突破,被区州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被州级以上(含自治州)正式推介的,分别加2分、1分(以正式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2、被考核单位或班子成员之一被自治区以上(含省级)表彰或授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先进称号的,分别加1分。

  3、查处本系统、本单位有影响的案件或配合县纪委查处大要案件有突出贡献,每件次加1分。

  4、各基层纪(工)委能严格落实跟班培训工作制度,按时派遣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跟班培训,跟班培训干部遵守工作纪律,表现良好,加0.1分。

  (六)考核定等:

  1、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由县纪检委与基层党委(党组)共同商定,提出定等意见。

  2、基层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定等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反馈给各基层党委。

  (七)考核结果运用: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为优秀,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由县纪委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后3位、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纪(工)委书记实施提醒谈话。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可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津贴发放

  (一)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从大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则取消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出现有损于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停发纪检监察干部岗位津贴,并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

  责任。

  (二)津贴发放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的督查考核情况相挂钩,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县直部门纪(工)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在原年津贴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数额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末三名、县直部门考核末二名的将扣除一定比例津贴数额。

  (三)坚持岗位津贴发放与纪律作风相一致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每次扣除岗位津贴5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岗位津贴10元;基层纪(工)委上报材料不及时,每次分别扣除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岗位津贴10元。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原XX县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管理考核办法同时作废。

篇四: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繁昌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1810:51来源:繁昌纪检监察网

  繁昌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面客观地考核评价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实绩,提高履行职责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重点考察被评价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和成效。

  第三条

  实行考核评价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集中评价,重在考察平时,突出工作实绩,年末综合分析日常工作及重点任务落实完成情况,结合民主测评等成绩汇总生成年度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包括:

  (一)各镇纪委、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二)“公检法”等各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直纪工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纪检监察组;

  (三)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纪检监察干部主要包括:

  (一)各镇纪委书记、县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二)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副组

  长,县直纪工委书记、县自然资源规划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派驻县委办、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派驻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四)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正职;

  (五)县纪委监委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

  (六)各综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六条

  县委巡察机构和干部的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在全面考核评价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执纪能力、敬业精神、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以及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第八条

  根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对纪检监察机构只排名不定等次;对纪检监察干部,分类别层次排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考核对象总人数的20%。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构干部有下列情形的,经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或廉洁自律意识较差的;

  (二)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或在年度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过失的;

  (三)其他不符合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管理要求的。

  第四章

  纪检监察机构的考核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由领导班子测评和机关部室测评两个部分组成,综合季度评价与年度评价结果,折合计算成机构和个人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一条

  每季度对第四条第一、二、三类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00分,其中:

  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评价分值为30分。其中书记(主任)评价分

  值为10分、副书记(副主任)评价分值为10分、常委(委员)评价分值为10分。

  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评价分值为70分,分配为:综合性工作5分,组织宣传教育工作5分,党风政风监督工作10分,信访受理工作5分,审查调查工作25分(由对应联系部室进行评价),案件审理工作10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10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00分,全年合计为400分。

  第十二条

  每季度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对第四条第四类评价对象进行评价,评价分值为100分。其中书记(主任)评价分值为30分、副书记(副主任)评价分值为30分、常委(委员)评价分值为40分。

  全年合计为400分。

  第十三条

  每项评价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没有评价的视为弃权。

  分值计算:基准分100分,各评估主体评估分=(“好”个数×100+“较好”个数×80+“一般”个数×60+“弃权”个数×20)÷有效评估项目个数。

  第五章

  纪监察干部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第五条第一、二、三、四类评价对象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依据本办法对上述科级领导干部所在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得分(400分)。

  (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民主测评(500分)。其中: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为200分,同级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其他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

  (三)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性工作实绩表现进行评价(100分)。

  上述三项合计为1000分,具体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

  第十五条

  对第五条第五、六类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依据本办法对上述干部所在机构的年度考核评价得分(400分)。

  (二)根据全县公务员考核安排,召开会议对上述第五、第六类干部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折合到个人年度考核综合成绩(500分)。其中: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为200分,第三、第四类考核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同类评价对象评价分值为150分。

  (三)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对象年度综合性工作实绩表现进行评价(100分)。

  上述四项合计为1000分,具体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

  第六章

  考核程序和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年度或季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入考核范围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书面形式总结本机构季度或年度工作开展主要情况,纪检监察干部每年度以书面形式总结自己本年度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情况。工作总结和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既要充分体现工作业绩,也要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机构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应于述职评议会前报县纪委组织部留存。

  (二)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每季度或年度集中或分别召开述职评议会,有关参会人员根据述职内容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三)县纪委组织部对民主测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提请县纪委监委会议研究确定。

  (四)召开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根据年度考核分值计算情况,研究确定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考核排名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涉及科级领导干部的,报经县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全县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综合评价工作,在县纪委监委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会同县年度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承办。

  第七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在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良好、一般的,在当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较差的,经专项考察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予以诫勉谈话;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且均被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并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第十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对象表彰奖励等事宜,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提拔、交流任职的科级干部考核,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提拔任职。每年9月30日(含)前提拔任职的,按照现任职务考核;之后任职的,按照原任职务考核。

  (二)交流轮岗。每年6月30日(含)前平级转任的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考核;之后调入的,按照原任职务考核。

  (三)系统内外。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交流任职的干部,每季度的考核评价分值在年度内连续计算;从系统外调入的干部,考核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季度实际考核得分平均值折算为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年度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束,或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人员的等次评定,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操作外,还需执行中央及省市县委的有关考核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麦积区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7-29]

  来源:中共天水市麦积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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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纪检监察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监督检查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与群众公认相结合原则;

  (二)民主测评与领导评议相结合原则;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基层纪检组织,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专职纪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专干,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考核内容:按照年初签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表”所涉及的内容为主。主要有:(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三)宣传教育工作;(四)案件查处工作;(五)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六)信访工作;(七)执法监察工作;(八)效能建设工作;(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十一)其它工作。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和领导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督查。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各室根据各自业务,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对其工作的评价。

  (二)半年考核。由区纪委、区监察局成立考核组,对前半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年终考核。按照区委统一安排,由区纪委组织实施,结合全区年终绩效考核同步进行。

  (四)领导评分。由区纪委、区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平时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打分评价。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被考核的基层纪检组织负责人全面汇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及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二)述职述廉。被考核的基层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对本人年度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职述廉,并提供书面材料。

  (三)查阅资料。被考核的基层纪检组织要提供有关党政会议记录、文件、制度和资料,供考核人员查阅、询问。

  (四)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对纪检监察干部年度履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测评。

  (五)考核评分。通过听、查、看、评,根据所掌握资料和情况,由考核组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对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给考核对象的各项工作逐项评分。

  评分采取百分制打分和百分制扣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扣分,领导评分实行百分制打分,年度总分为满分100分。

  平时督查占全年总分的10%;半年考核占全年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全年总分的50%;领导评分占全年总分的10%。

  年度考核总分=平时督查分×10%+半年考核分×30%+年终考核分×50%+领导评分×10%。

  第三章

  考核结果和运用

  第七条

  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结果,经区纪委常委会确认后,由区纪委党风廉政室记录备案。

  第八条

  区纪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基层纪检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总体评价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以及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成绩与纪检监察岗位津贴挂钩。

  考核成绩在100分-95分(含95分)之间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在94分-90分(含90分)之间的,按90%发放;在89分-85分(含85分)之间的,按80%发放;在84分-80分(含80分)之间的,按70%发放;工作完成差,成绩在79分(含79分)以下的,扣除全年纪检监察岗位津贴。

  第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责成基层党委(党组)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在79分(含79分)以下的纪检监察干部,视为工作不力,按照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对本人和所在单位进行效能处理。

  第十二条

  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或不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的,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发相应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建议组织部门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进行严肃查处,并取消纪检监察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麦积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深入落实中纪委【2009】

  9号、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调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积极性,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参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准入、培训、例会和考核等工作,建立和完善“一月一学习、一月一例会、一月一督查”的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全面履职,努力开创我县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准入

  (一)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方面:政治坚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品行,以往表现没有不良记录;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高尚的情操和忠诚无私的品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谦虚谨慎,襟怀坦荡,勤奋敬业,务实奉献,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2、个人素质方面:原则上要求为中共党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计算机、经济、财会、审计、文秘等专业者可优先考虑。

  (二)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的任命由县纪委与组织部协商一致后,提出拟任人选,报县委任命。

  (三)纪检监察干事的选配由基层党(工)委、党组提出拟任人选,经县纪委考察后,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审核通过后确定。

  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一)培训内容。

  一是理论政策培训。以反腐倡廉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理论政策水平和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是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廉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三是知识技能培训。适应纪检监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加强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内容、业务流程、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本领。

  (二)培训方式。

  专题培训。每年选派2—3名乡镇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参加中纪委专业培训。利用纪检监察业余培训学校,加强对干部的岗位培训。年内新任纪委书记、副书记培训不少于20天,纪检监察干事不少于15天。

  挂职锻炼。与组织部门协商,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把关审批后,每年选派1—2名乡镇纪委书记到对口支援的福州市挂职锻炼。

  跟班学习。每两月抽调4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到县纪委跟班学习,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及综合素质。

  交流讨论。每年确定2—3个主题,组织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共同学习,座谈讨论。

  导师辅导。制定《奇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新录用人员导师制暂行办法》,确定发展导师和技能导师,通过岗位带训、以会代训、工作交流等形式强化新录用人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三)培训时间。

  理论政策及党性党纪教育专题培训每半年一次;业务培训每月一次。

  四、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例会

  (一)例会时间:每月20号为例会时间,如遇法定假日则向后顺延。

  (二)参加人员: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主要任务:一是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汇报近期工作;二是相关领导或各室主任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是通报重点工作进展;四是亮点工作互观互学、现场观摩。

  (四)例会管理:例会实行考勤登记制,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年度工作考核挂钩。未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缺席。

  五、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表彰奖励与惩处诫勉相结合的原则,既看各基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情况,又看反腐败的工作力度;既看各基层纪委组织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举措,又看反腐倡廉取得的实际效果。

  (二)考核对象: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

  (三)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考核工作业绩和纪律作风两个方面。

  1、工作业绩(占80分)。依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细则,考核确定。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纪检监察信访和案件查办、效能建设、纠风、源头治理等工作。

  2、纪律作风(占20分)。主要包括按要求参加会议、培训,按时上报各类材料、服从调配完成临时性工作等。纪律作风实行倒扣分制,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或不按时上报材料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可通过每月一督查、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和纪检监察履职的有关情况。

  2、季度考核。每季度对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工作运行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将督查结果与每季度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考核依据。

  3、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可与县综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考核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在百分制外设附加分: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最高5分):

  1、被考核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创新工作有重大突破,被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认可的,每项加1分;工作经验被州级以上(含自治州)正式推介的,分别加2分、1分(以正式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2、被考核单位或班子成员之一被自治区以上(含省级)表彰或授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先进称号的,分别加1分。

  3、查处本系统、本单位有影响的案件或配合县纪委查处大要案件有突出贡献,每件次加1分。

  (六)考核定等:1、基层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由县纪检委与基层党委(党组)共同商定,提出定等意见。

  2、基层纪(工)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的考核由基层党委(党组)提出定等意见,报县纪委同意后,反馈给各基层党委。

  (七)考核结果运用: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为优秀,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前三名为优秀,考核为优秀的由县纪委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后3位、城镇纪(工)委、纪检组考核排名后2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纪(工)委书记实施提醒谈话。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基层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部可相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津贴发放

  (一)各基层纪(工)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组长、纪检监察干事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服从大局,认真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如发现纪检、监察干部不具体承担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则取消该干部的纪检监察岗位津贴。出现有损于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停发纪检监察干部岗位津贴,并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津贴发放与各基层纪(工)委、纪检组的督查考核情况相挂钩,乡镇纪委考核排名前五名、县直部门纪(工)委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在原年津贴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数额奖励,乡镇纪委考核排名末三名、县直部门考核末二名的将扣除一定比例津贴数额。

  (三)坚持岗位津贴发放与纪律作风相一致原则,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的,每次扣除岗位津贴5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岗位津贴10元;基层纪(工)委上报材料不及时,每次分别扣除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干事岗位津贴10元。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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