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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9篇

时间:2023-04-30 08:30:05 浏览量:

篇一: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农村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关乎着农民、集体、国家的权益,其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引发的不再是单一的、简单的社会问题,所关联到的大多是更多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一是,拆迁补偿问题、经济适用房问题、农民缺乏生活保障、社会结构改变等主要矛盾,二是,引发不稳定问题的主要原因与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不到位、政府行为与职能偏差等有关。因此,本文针对农村征地拆迁中引发的矛盾、不稳定问题以及应对的举措进行了全面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帮助农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村征地;农村拆迁;矛盾;不稳定问题

  一、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主要矛盾

  (1)目前针对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很多地方除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外,还采取用了其他的安置方式,如:留底安置方式。换句话说预留一部分的土地后,村民们可以在这里进行农业生产。但是这种补偿方式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其主要表现在:简单的给予这些农民一笔补偿金,是无法保障农村的最终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一些农村本身教育水平较低,获取一笔资金后,其不仅不会利用这笔资金获取生财之道,还会在得到资金后出现随意挥霍的情况。(2)经济适用房的问题和安置房的问题。安置工作一直是拆迁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范围的搬迁等都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3)失地的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加重。一些农村在拆迁之后,原本稳定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新社区的组建等,使得人们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冲击。一些失地农民在面对上百万的拆迁补偿款时,出现了“不工作、吃老本”的现象。(4)安置补助问题和利益分享不均等,都将加重农村拆迁征地矛盾,造成部分农民出现寻滋闹事、上访等行为,给当前的农村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1]。

  二、农村征地拆迁矛盾引发不稳定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听证制度,缓解征地拆迁中出现的各种激化矛盾

  对于失地的农民其在拆迁征地过程中出现的不安情绪、频繁上访等问题,相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制定完善的听证制度,目的就是让更多的农民获取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机会,从而缓解农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和不良的情绪,使得农村对于农村征地拆迁获取一定的信任。一方面,信访部门需要对农村上报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结合调查的程度等,弄清楚农民上访的主要原因,了解事情的真相,如:补偿的资金不满意等,通过了解这些原因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反馈。另一方面,征地拆迁的地方专门设立意见反馈箱。目的就是第一时间解决拆迁和征地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在设置专门的人员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和归纳后,统一的反馈到专门的机构之中,从而致力于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完善的拆迁补偿优惠机制,健全征地补偿体系

  征地拆迁工程中,其引起拆迁和征地主要矛盾的因素与破坏农村合法权益有关。例如:征地拆迁补偿还不如农民拆迁之前的生活质量;农村对于拆迁过程、非人性化的处理措施不满意、安置房和相关补偿费用不合理等,这些都严重损害到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一矛盾,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做出以下方面的工作:

  拆迁补偿的方式需要维持人们正常的生活,不能让农民产生恐慌和焦虑。第一,适度的提高补偿标准、针对被拆迁的房屋用途、建筑结构、区位等,对即将要拆迁的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从而给予农民比较切合实际的补偿金额。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缓解拆迁和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或者各种冲突。第二,除了给予资金补偿,政府还应该给予农村其他的保障。这些保障主要有:就业的指导工作和工作安置等,通过增加更多的补偿项目,从而在无形之中对农民有一定的补偿,满足农村提出拆迁需求。第三,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完善的政策,致力于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合理安排好各个群体之间的合法利益后,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采用比较理智的方式,而不是相互扯皮、粗暴的方法,在全面

  动员各方力量后,对群众的心理问题进行改进,从而化解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2]。

  (三)加强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

  针对土地补偿分配不均匀问题所引发的各种矛盾;补偿款方案中出现不足等,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补偿方案,针对这些方案进行优化,来达到这一目的:(1)对这些不足进行优化,平衡好农民获取补偿的合法利益是否与政府利益出现的矛盾。针对农民征地的补偿款需要设置专项的资金,实行专项补偿拨款的方式。(2)对于补偿方式,在选择时应该加大对这些补偿方式的监督,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审批程序等,保障这些征地补偿方式更加合法,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征地补偿过程中出现的补偿不到位、强制补偿的行为。(3)对于失地的农民还应建立完善的援助体系。例如:对于政府没有及时兑现的补偿方式、降低标准兑现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体系,对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从而帮助农民在获取征地补偿方面有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四)完善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建立稳定的应急预案

  房屋拆迁工作直接关乎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长期积累和沉淀中出现的问题,很容易农村出现上访、处理不当行为,从而妨碍社会稳定。因此,针对于这一问题,在制定相应的监管、保护机制后,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纠纷排查责任制度,做好各项调解工作、投诉工作等,从而致力于化解其中的矛盾,促进拆迁征地工作的稳定性。首先,组织专门的力量等,对不稳定性因素进行全面的排查、梳理,从而对于拆迁项目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拆迁项目等进行集中排查。在排查过程中对于集中群体上访或者围堵拆迁的项目,作为重点排查的工作,从而消除不稳定性因素,摸清存在的问题,解决存在的问题。其次,对于出现的矛盾制定相应的原则,即拆迁和征地工作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制定“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稳定的应急预案,避免出现暴力拆迁,从而结合相应的法律等,做好各项工作安排,做好妥善的处理[3]。最后,制定工作责任制度。专门的领导在开展层层的落实、层层的负责后,对出现的征地拆迁矛盾进行有效解决,保护好农民合法的权益。

  (五)提升农民的维权意识,解决农民矛盾最根本的问题

  加强农民的拆迁征地维权意识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各种征地拆迁矛盾。农村一旦遇到拆迁问题,需要关注与拆迁相关的政策,在向上级部门反映相关的问题时,运用多种渠道保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另外,农民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也需要尽量配合政府工作,不可以在拆迁过程中出现“钉子户”“随意扰乱拆迁”工作的行为,从而切实为拆迁征地工作提供重要的保障。

  结束语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相继开来,很多农村地区拉来了大规模拆迁征地的工作。而上访、不配合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等事件频繁发生,这就使得我国农村征地拆迁矛盾成为各地开展拆迁征地工作过程中予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以上针对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主要矛盾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农村征地拆迁矛盾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通过制定完善的拆迁征地机制、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等,从而使得农村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有新的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刘昊.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矛盾与对策研究[D].厦门大学,2018.

  [2]潘思谕.农村征地拆迁维稳异化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9):151-152.

  [3]于延民.如何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突破口[J].科技风,2014(24):245.

篇二: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

  摘要:房屋权属登记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房产依法登记也反映了全社会法制意识的增强。本文用翔实的数字列举了目前低发证率的现状,分析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原因,以及该问题久拖不决的严重危害,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思路和处理原则。

  关键词: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解决

  Abstract:Thehouseownershipregistrationisrelatedtothepeople’svitalinterests,andalsoisareflectionofthelegalsystemconsciousnessenhancementofthewholesociety.Thispaperdicussesthesituationoflowlicenseissuingbyusingthedetailedfigure,analyzesthecauseoftheproblemsleftoverfromhistory,andtheseriousharmiftheproblembeingdraggedon,andthenputsforwardthesolveideasandprocessingprinciple.

  Keywords:thehouseownershipregistration;theleftproblems;solve

  近几年来,我市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房产证在百姓生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日益显现,要求为房产这一最大资产办理房产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从某种角度讲,关注百姓的住房问题,解决群众关注的涉及房产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关注民生的切实体现。

  31.41%的低发证率

  触目惊心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是房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城市房产管理的基础和龙头,根据我市房屋普查的数据显示,在房屋普查范围内全部3583.52万平方米的房产中,办理房产证的仅有1125.41万平方米,仅占31.41%,另有2458.11万平方米的房产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房产证,占到总量的68.59%,这一数字是非常惊人的。办证率如此低下,究其原因,其中有房屋权利人不重视产权保护,不主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土地、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手续不全的房产数量巨大,据统计,属于此类房产有1018.58万平方米,占总量的28.42%。这部分房产因各种原因,缺乏合法、完备的手续而无法领取房产证,使业主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投诉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形象,严重干扰了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秩序;同时此类存量房大量沉淀,又严重制约了存量房市场的繁荣活跃,影响了泰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有大量的税费在私下交易中白白流失。

  追本溯源七类困扰

  受前几年宏观环境和持续房地产开发热潮的影响,部分单位、个人、村企等

  以各种形式建造了住宅楼和综合楼,有些开发企业、单位、乡镇以统建、联建、代建、集资等形式建造了大量的房屋。这些房屋绝大多数缺少合法或完备的手续,住户购买入住后,无法办理房产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相关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的缺一项甚至多项;

  2.开发主体原因:原建设开发单位下落不明;

  3.违规建房:违反规划,少批多建或擅改使用性质;

  4.拆迁安置房:由于工程的拆迁安置房源手续不全,或被拆迁人房屋手续不全,造成安置房无法办理产权;

  5.房改房:房改售房单位未经房改部门审批,或未按规定将售房款转入房改帐户,造成无法办理产权;

  6.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未经房改办审批,造成手续不全无法办理权属登记。

  7.省属驻泰单位房产:铁路、军队等省以上驻泰单位建造年代久远、没有任何建设手续的房地产。

  顽疾不除危害深重

  大量房产遗留问题积压成山、久拖不决,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活跃,更波及整个城市的规划制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直接影响我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公示房地产物权变动情况,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存在“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房地产业也不例外。流通环节主要包括买卖、租赁和抵押三种方式,合法流通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未申报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是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这样一来,大量的房屋因无法领取房产证不能合法流通,势必影响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活跃。

  造成财政税费的大量流失。由于缺少合法的产权证,买卖双方只好私下签订协议,有的一宗房产私下交易多手,造成应该纳入政府财政的税费在无证私下交易的过程中白白流失。据不完全统计,房地产税涉及四个环节:立项环节、建设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目前仅交易环节就有契税(正常市场交易额1.5%或3%)、营业税及印花税附加(正常市场交易额的5.55%)、个人所得税(约为差价的20%)等多项税种,由此可见,因房产确权遗留问题造成的税费的流失数额巨大,不可小视。

  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虽然许多房产遗留问题的形成原因颇为复杂,但

  通过对行风评议、市长热线及群众投拆上访案例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很多案例都是长久以来困扰我们的房产确权遗留问题。这些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等多个部门、环节的遗留问题一拖再拖,一直把矛盾拖到最后一个环节——房管部门的确权发证环节,而正是这个环节的矛盾一直被群众归结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方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由于没有房产证,房地产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功能得不到实现,影响了房地产金融市场,而且私下交易极易造成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

  尊重历史解决问题

  2002年我市的“三大市场”清查工作曾经提出通过处罚补交税费后发证的做法,但还是局限于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然后办证。而事实上,历史遗留问题是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的,结果还是不能迅速地为购房群众解决“办证难”问题。

  建议借鉴成都、广州、烟台等地市的先进做法,由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参加的“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管局,负责具体受理各类“遗留问题房屋”的权属登记申请。按照“先确权办证,后完善手续”的思路,具体来说就是按照“尊重历史,着眼现实,手续从简,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没有重大违规事项的项目,先办证,后完善;完全无手续的,由相关部门联动处理,先确认,再办证,后完善。先解决实际问题,给群众办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采取挂账等方式处理;给群众办证后,根据办证记录、确权证明和开发公司承诺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向开发企业追缴。尽可能使办证手续齐全,国家税费不流失。

  1.对于已经建成投入使用但没有规划或用地手续的房屋,经“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协调领导小组审查,认为“不影响规划、用地无纠纷”的,房管部门直接给予确权发证。

  2.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提供完善的证件资料的,经“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协调领导小组审查,认为“不影响规划、用地无纠纷”的,房管部门直接给予确权发证。

  3.对于没有竣工验收的,房屋产权申请人先向质监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安全的,房管部门依据鉴定报告给予确权发证。

  4.因房屋出让方失去联系或注销、死亡等原因致使无法交易过户登记领证的房屋,由公证处对买卖协议书进行公证,房管部门发布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给予确权发证。

  5.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对外销售的房屋,政府将其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后,房管部门直接给予确权发证。

  6.对于超规划建设在5%以内(含5%)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直接给予确权发证;对于超规划建设在5%以上的房屋,经“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协调领导小组

  审查认为“不影响规划”的,房管部门直接给予确权发证。

  对违反规划、用地等问题的处理,建议经“遗留问题房屋”权属登记协调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由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划或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理。

  实事求是加强联动

  遗留房地产的量大,成因复杂,大多是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时代局限造成的,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以积极的态度看待历史问题,以现行的政策去规范过去的做法是有失公平的。比如,有些乡镇出售各类乱开发房屋后答应住户代办房产证,后因撤乡并镇,把一部分住房的原始手续遗失,如果在办证中一律强求要提供原始收据、合同,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这些房屋确实是住户购买,并已使用了多年,如果强行要求履行一个形式意义的手续再予以确权,就不是实事求是,更不可能做好此项工作。处理遗留房地产的工作,是多部门、多层次的综合性工作,一个部门脱节,工作就无法展开。两区政府、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各个部门之间要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做好遗留房屋所有权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一方面要切实端正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自觉保持廉洁、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对于前来办证的住户,要求必备的手续能补齐的尽量一次补齐,避免住户往返奔波。另一方面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及搭车收费的现象。

  与时俱进关注民生

  城市建设的规划、经济发展的计划是要与是俱进的,是要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进行修订的,社会管理的法规政策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对待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的遗留问题,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加以重视,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法行政,既讲问题的解决,又要避免简单化和不讲原则,同时还要从根本上、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不仅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事关泰安房地产业的规范和活跃,进而会影响到整个城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从某种程度上讲,关注房屋确权发证工作,就是关注广大市民的真实生活,就是关注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篇三: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全文共计4731字

  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思考

  拆迁安置工作是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它不仅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工作难度大,而且事关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随着东岸城市化进程推进,项目在征拆安置过程中的矛盾问题也日益显现。笔者通过走访、调查对东岸街道近年来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了调查,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就如何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东岸街道征地拆迁概况

  东岸街道于20xx年1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位于xx区东部,辖区面积4.45平方公里。辖区内有7个社区(村),45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9200余人,流动人口3万余人。自20xx年街道挂牌成立以来,相继启动了xx生态新城b地块项目、一号安置点(ad)地块项目、xx生态新城a2a3项目、东岸公园隆平水稻博物馆项目、望龙城中村改造项目、等28个项目,核定安置指标6837个,已安置人口1434人,待安置人口5402人。近两年来,街道目前全面完成扫尾的24个,存在遗留问题正在扫尾的有3个。征拆安置遗留问题集中体现为对补偿价格或安置政策不满,要价过高,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久拖不决而成为遗留问题。

  二、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的成因分析

  全文共计4731字

  (一)从被征对象的角度分析

  1、对安置补偿政策理解不全面。个别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为政府,为开发商“赚钱”,村民与开发商、与政府之间是一项以土地为媒介的“交易”,唯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相当一部分被征地的当事人有期望通过征地补偿“一夜暴富”的心态,对补偿、安置,均期望“多多益善”,当其不合理要求未得到实现时,就抵制征地工作。有的法律意识淡薄,道听途说,或者片面理解法律条文,固执己见,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得到判决结果,绝不善罢甘休。也有的当事人无端猜疑,只要自己的主张未得到支持,就认为征拆实施者与用地方存在利害关系,非得通过上访将问题解决,或者受人教唆,走上缠访缠诉之路。甚至有的当事人已将上访视为乐趣,进而将上访视为谋生手段,凭借自己的经验为他人“指点迷津”,维系自己的生活。

  2、对改变原有生活模式不情愿。据调查,辖区内被拆迁群众主要收入来源以房屋租赁或自主经营的占60%以上。拆迁前,一户家庭靠出租房屋、仓库年收入可达到10万甚至更多,远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但拆迁后,这部分收入将不复存在,村民担心失地后没有生活来源而存在失业恐慌,大大挫伤村民动迁的积极性。此外,拆迁后,不同村的拆迁户将居住在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势必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也使得村民在潜意识里就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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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触情绪。

  3、对生活质量未明显改善不满意。抽样问卷调查的情况来看,拆迁户认为拆迁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很大提高的仅占4%,有一定提高的20%,认为没有提高的占40%,认为反倒落后的占36%。造成这一结果首要原因是安置工作滞后,导致村民长时间在外过渡,生活不便积怨过深。且村民没有归属感,与拆迁前“忙收房租、闲打麻将”的生活落差巨大。其次是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技能缺乏,再就业难度大,导致收入降低。加之部分失地农民认为地是政府占的,政府不能不管,再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在失去土地后消极地等待政府和社会的援助。

  (二)从基层政府的角度分析

  1、宣传发动不到位。群众对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法规、目的、意义,以及有关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缺乏足够的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在征地过程中,拆迁群众为寻求今后生活的保障,势必会千方百计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别群众还存在靠征地致富的心理,对维权手段存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当思想,集访、群访、重复上访和故意阻工事件时有发生,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征地工作日益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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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问题处理不及时。每个遗留问题的前身都只是“问题”,由于解决不及时,久拖未决才成为“遗留”。征地拆迁十多个环节,环环有矛盾,处处有难点,都可产生冲突、引发事件。根据街道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数据显示,20xx年—20xx年期间,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占据接访总量的70%以上。征地拆迁矛盾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信访考核机制要求,迫使基层不得已将大量精力耗费在人员稳控上,且随着新项目的不断启动,新的问题不断凸显,如同“水缸按茄子”,顾此失彼,疲于应付。加之有的遗留问题一拖数年,期间又逢新旧政策交替,使得问题解决愈发复杂,最终成为“遗留问题”。

  3、安置房建设相对滞后。以街道项目为例,京珠西辅道、杉木路、生态新城b地块于20xx年10月启动,20xx年4月截止,现在仍只安置部分拆迁对象;滨河路项目20xx年4月启动13年7月截止,现在1300多人仍在外租房过渡。村民长时间在外过渡,生活不便积怨过深。街道范围内执行“先安置、后拆迁”政策的没有一处、没有一例,绝大部分从拆迁到分到安置房的时间跨度均在两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之久。虽然在过渡期间能够领取过渡费,但租房水电物业开支大,物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节节攀升,且村民没有归属感,生活落差巨大。

  4、安置政策还存在局限性。突出表现在对世居非农业人口的住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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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问题上不尽合理。世居非农业人口长期生活在集体土地的住宅房屋的情况普遍存在,由于有合法产权,且它处无房,项目征地拆迁后按政策无法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同时与“半边户”非农业人口安置政策对比,利益相差巨大,导致安置矛盾十分突出,也成为影响拆迁安置工作推进的主要阻力之一。

  三、对策与建议

  征地拆迁中的遗留问题,根本上是利益问题。征地方眼中的“漫天要价”或许是被征者心中的“合情合理”。说到底,双方的分歧,正源于各自对拆迁收益等问题的不同判断,进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如何在其间找到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做到快速推进和“不留后患”的平衡和统一

  1、动拆前,为公共利益“正名”。因征拆遗留问题造成“钉子户”现象,是城市化进程中特殊的产物,是个人私欲在民权解放背景下的无序膨胀,这不是平等民生的表现,而是由一个极端走上了另一个极端。而面对基础设施建设、惠民工程等涉及民生和发展的大是大非问题上,个人利益是必须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其核心是公共利益需要明晰化,需要一个理由充分的解释,如此方能合理推进城市建设和改造,取得公众最大限度的认同。一方面要促进决策民主,即在城市拆迁决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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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公众参与,使得各方面声音充分表达,让公共利益接受舆论的检验;另一方面要重视司法的审慎。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真对待权利,耐心细致地向公民充分说明每个判决的理由,这样的“最后防线”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和依赖。

  2、实施中,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要增强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建立定期调度会制度,听取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统一指挥、协调安置房建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逐步实现先建后拆目标。要切实增强质量意识,把拆迁安置房打造成精品工程。加强项目的前期谋划,使安置房的项目选址更加科学、合理。同时要将周边道路、水电燃气和排污管道等市政设施一并纳入统筹规划,一并招标,一并实施。充分考虑安置群众的现实需求,完善功能配套,优化建设标准,科学设计户型结构,提升安置房的整体品质,使安置小区及住房符合城市化发展要求,与现代化城市的格局相协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办证进度。简化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加大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尽快为安置房办理报批、报建、办证等工作,限时办结,全面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度。

  3、征拆后,加强统筹保障促稳定。首先要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对征用农民土地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失地农民承接

  全文共计4731字

  属征地范围内的建设、绿化等工程项目,承接落户单位保洁、保安、维修等工作。同时,鼓励辖区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降低门槛扶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要完善社会保障,着重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太重的问题,提高政府统筹部分,降低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就业、低保、医保、社保等相关政策待遇,为失地农民提供更优质的零距离的社会服务。

  (二)做到把握政策与“一案一策”的平衡和统一

  1、尊重权益,在法治的框架下谈问题。面对不同利益诉求,最为有效的解决办法还是应该回到法治的框架上来。面对遗留问题无论哪一方,不顾法治精神,采取极端手段都只能使问题更加复杂,使双方骑虎难下。遗留问题久拖不决的症结在于双方谈不拢,这就需要涉事职能部门及时出面,用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可探索建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拆迁纠纷评判解决机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代表参加,让双方诉求都有充分表达和展示的机会。把话说到明面上,对双方既是疏解,更是约束,如果彼此都不再“任性”,问题才好解决。

  2、析法明理,坚守政策法规底线。不因当事人老实本分或胡搅蛮缠而区别对待,在原则面前绝不退步。在考虑遗留问题特殊性的同时,全文共计4731字

  也充分考虑其普遍性,防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带有共性的诉求在处理结果上千差万别。防止“同因不同果”,使征拆对象互相攀比,造成新的不公平。对群众法律认识上的误区,循循善诱,析法明理;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理直气壮地坚决回应,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在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

  3、以人为本,确保精准施策。针对遗留问题的化解,多方调查发生原因、多方分析病症何在,多方探求化解措施,实行“一案一策”、一套班子、一包到底的化解模式,切实增强问题解决的针对性与时效性。整合国土、信访、司法、调解、劳动等部门力量,形成“一站式”调处,构筑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实现化解与信访“无缝对接”。要抓重点促一般。对诉求迫切、具有一定特殊性、时间跨度长、影响大的遗留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促进问题解决,以大带小,以大促小。同时组织职能部门和包案干部,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感动群众,温暖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在一线调查与掌握,在一线调处与化解。

  (三)做到宣传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平衡和统一。一是部门之间合力攻坚。国土、规划、征地等职能部门要与项目拆迁指挥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切实增强征地拆迁的工作合力。二是参与人员吃透政策。强化对参与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吃透政策,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按章操作,切实做到解释政策不走样、执行政策无偏差,以理

  全文共计4731字

  服人、以法服人。三是下户工作带着感情。帮助群众算好拆迁补偿账、环境改善账、发展受益账,做到政策讲到位、细账算到位、补偿发到位、安置做到位。对特别困难群众,或者有特别原因的问题,要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集体研究,尽最大努力维护群众的利益,尽最大限度给予群众实惠,切实做到和谐拆迁。四是实施过程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方案和政策执行,按照补偿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并将补偿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遇到的问题要集体研究解决,不搞各自为政,不搞政出多门。各级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决不允许乱开口子,绝不能优亲厚友,确保一切工作都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篇四: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为深入实施我县“融入主城区、打造后花园、建设新上犹”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目前,全县上下正在加快实施多项重点工程,由此带来的征地拆迁工作日益繁重。征地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我县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影响县域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当前,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和保护征地拆迁群众利益的关系,破解征地拆迁工作难题,是摆在全县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件“大事”。为此,我们第四期离岗班一行五人对我县的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了为期九天的调查研究,走访了有关单位及干部群众,查阅了相关资料。现就调查了解的一些情况作一简单介绍,并就如何做好我县征地拆迁工作提出粗浅的意见和看法,以期对我县征地拆迁工作有所裨益。

  一、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在城市化进程中,全县各级干部群众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县城新城区的面貌日新月异,工业园区建设突飞猛进,旧城改造效果明显,一级公路建设进展顺利,高速公路建设拉开了序幕,取得了累累硕果,广大群众有目共睹。

  1、仙人湖新区一江两岸一期拆迁工程

  县城沿江南路西扩、水南大道西延两个项目涉及被拆迁户110户,总建筑面积16520平方米,其中仙人湖新区一江两岸一期工程涉及

  被拆迁户75户,经过全县机关干部半年来的共同努力,目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截至今年9月底已拆除24户,未拆除的51户中,已签订协议6户,已丈量7户,已征收1户,仍然面临巨大而繁重的拆迁工作任务,与县委、县政府提出的要求还有差距。

  2、城市新区稍口安置小区拆迁工程

  该拆迁地块涉及农户54户,广大干部群众做了大量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截至今年9月底,已拆除房屋4户,未拆除的50户中,已完成丈量25户,已签订协议9户,另有5户的老屋已拆除,后期拆迁

  进展缓慢。多数群众反映对安置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不满,存在等待观望的情绪。

  3、厦蓉高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工程

  厦蓉高速公路至上犹县城连接线全长4.463公里,涉及13个村民小组167户农户,初算征地面积420亩,拆迁房屋32户,总建筑面积7713平方米,截至今年9月底,已完成土地丈量183.3042亩,完成拆迁丈量13户,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147户。目前,该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顺利,但一些群众反映对安置地块不满及与东山镇征地拆迁补偿差距过大等问题。

  4、厦蓉高速公路上犹段征地拆迁工程

  厦蓉高速公路上犹境内全长22.75公里,途经黄埠镇南村村、丰岗村、上丰村、黄沙村、感坑村、东山镇滨江村、南塘村、高桥村、伏坳村、中稍村、元鱼村共2个乡镇11个行政村,初算征地面积3019.34亩,需拆迁房屋25605平方米。从今年8月开始实施,要求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征地拆迁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要求要科学安排,整体推进,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提前或如期完成。

  5、县城旧城改造工程

  旧城改造是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需要。旧城改造要进行大量的房屋拆迁。如沿江北路犹江大桥至仙人湖大桥景观带建设项目涉及被拆迁户145户,总建筑面积12053平方米,该项目涉及被拆迁群众范围广,实施难度大。县城中山路、解放路等低、矮、破旧的平房、危房占据着县城较好地段,与周边建筑不协调,需要进行改造。

  今后,县城将向黄埠、油石、茶亭、中稍一带扩张,黄埠工业园南区工程即将进入实施阶段,县城规划区外的一系列重点工程也涉及到征地拆迁,我们还要做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将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

  二、我县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征地拆迁难问题日益突出,面临许多新的困难与挑战。

  1、征地拆迁规模大、时间长,新老政策交替带来矛盾

  近年来我县征地拆迁工作连续多年扩大规模,涉及城乡居民多,空间范围广,时间跨度长,情况错综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如果在具体实施拆迁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综合指数的上涨,政府又出台了新的拆迁政策,势必会对老项目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造成拆迁工作的相对停滞。多年以来,政府相继出台了多项新的拆迁规定,新政策公布后,先期被拆迁对象普遍提出要按新政策给予补偿,否则无法商谈搬迁事宜,致拆迁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陷入僵局。需要做大量的解释、宣传和疏导工作,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消除新老政策差异对群众的影响,重新打开征地拆迁工作新局面。

  2、现行政策不能满足拆迁户过高期望

  被拆迁户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农村困难户和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经济条件拮据。由此而造成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都转嫁到征地拆迁上来,抵触情绪较大,利益期望值较高,有的提出天价补偿或通过征地拆迁解决他们一揽子的要求。如一些显然不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要求办理低保,有的还要求拆迁部门帮助其解决工作等与拆迁无关的问题。而对拆迁部门来说,在拆迁过程中协助和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困难合情合理,但现行政策无法满足他们所有的要求,这也是导致征地拆迁难以顺利进行的主要方面。当然,也有因历史原因如土管、规划或房产部门管理不严或不善而造成了有证、无证权属方面的问题,也有因拆队转居造成村民对安置资金补偿差异攀比的问题等等,这些都会造成征地拆迁的困难和阻力。

  3、征地拆迁成为影响城市化进程的“瓶颈”

  去年以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强劲的势头,表现出强烈的城市化渴求,然而伴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区改造,征地拆迁问题愈发凸显。征地拆迁矛盾的复杂化表明,征地拆迁工作已不单纯是表面上的城市建设问题,已牵涉到国家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实施旧城改造、新城扩张最大的难度在于征地拆迁,这也是实施主体最为关注的焦点,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大部分被拆迁户并不富裕,如果拆迁安置不到位,安置政策得不到落实,可能导致

  工作难于开展,甚至引起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因素,使整个工作进程严重受阻。我县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稍口行政小区、黄埠工业园区都曾因为征地拆迁受阻而导致工程进展一度受到影响。

  4、受各地“强拆”事件影响,我县被征地拆迁群众大多呈观望态势

  受外界传媒对相关“强拆”事件负面报道的影响,我县部分被征地拆迁群众对当前的征地拆迁政策持观望态度,期待国家新的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出台,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利益需求。众所周知,我县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全市是比较优惠的,已经相当于章贡区的标准,但仍然无法满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要求。加上近年来,部分非法抵制征地拆迁户因各种原因没有受到相应的制裁,存在一些越不支持政府工作

  的人越能得到额外利益的情形,造成支持政府工作的人心态不平衡,存在老实人“吃亏”的现象。而国家对近年来“强拆”事件的处理都是对实施主体不利、对被拆迁者“一边倒”。如今年九月初发生在抚州宜黄的“强拆”事件,首先处理了相关干部,严重影响了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影响深远。我县近半个月来拆迁工作进展明显放缓,群众产生了思想波动。

  三、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1、被征地拆迁户集中反映补偿标准偏低

  总体上看,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在全市是较高的,但是一些被征地拆迁户利益期望值不断膨胀,面对政府不断增加的补偿标准,仍然向政府提出超乎常规的补偿要求,政府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其要求。特别是周边乡镇有些地类补偿标准与县城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对同一地类判断标准、丈量方式不一样,对经济林木、青苗判断标准不一样,造成部分被征地农户在补偿上的不统一、不均衡。特别

  2、土地私下交易增加征地难度

  我县土地私下交易过多,规划、土管等部门对土地私下交易打击力度不够,对土地私下交易后办理规划和土地使用权证把关不严。如几年前西村农户私下将土地卖给建房户至少要200~300元/m2,而

  政府现在征地只有40元/m2,农户自然阻力大。

  3、失地农民享受的保障性政策不一

  土地是农民赖于生存的基础,失去土地后,有些农民生计、生活成了问题,形成了“生活难、就业难、入保难”。近年来,新城区农民土地基本上被征用,成了失地农民,我县对失地农民无安置保障政策。前几年,我县破例地对茶亭村竹林坝失地农民按人均每失去一分土地补偿50元/月,也只是针对这一个地方,其它地方没有享受该政策。而现在几个被征地的农民均要求享受竹林坝失地农民曾享受的待遇为理由,拒绝拆迁,致现在的征地拆迁工作陷于两难境地。

  4、被征地拆迁人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被拆迁人希望通过征地拆迁使原有财产增值,有的甚至搞突击加层、突击装修、突击种植;也有一些被拆迁户存在持久战心理,认为拖到最后实施主体会妥协,补偿金额会上调;还有部分被拆迁人缺乏法律意识,对征地拆迁工作存在偏见,过分强调个人利益,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维权活动,采取过激行为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5、舆论引导失当,放大“强拆”问题的严重性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也能纠正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反之则不仅阻碍工作进程,而且还会影响大局,激化矛盾。特别是对强制拆迁的报道,一些媒体缺乏对整个事件的客观了解,没有坚持从维护大局和稳定的社会责任出发,一味地迎合大众群体同情弱者的心理,对拆迁户大肆

  渲染,失去了理性分析和自主判断能力。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对立起来,激化了干群矛盾。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与法院被舆论完全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中,根据新浪网在线调查显示,参加调查的十多万网民中,86.08%的人表示支持“钉子户”,只有9.62%表示反对,知情的不知情的,竟然都对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威不以为然。出现这种局面,很大的原因在于公众的“从众”心理。随

  着网络的普及,论坛、博客等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成为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而这些论坛、博客充斥的各类激烈言辞也表明了大众心理的非理性状态。

  6、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难于调动

  当前,各地的征地拆迁工作都是政府主导,老百姓是被拆迁人。虽然征地拆迁安置依法依规进行,但是被拆迁户对征地拆迁程序的运行没有控制权,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从这一层面上讲,拆迁人扮演了相对强者角色,而老百姓属弱势群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两个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平等关系。基于此,群众主动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积极性很难调动。一旦有抵触情绪,征地拆迁工作很容易受阻。

  7、相关部门配合协调不够,难于形成合力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大部分由政府负责,但又不是征地拆迁主体,所以往往会出现

  程序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相关部门在做农户思想工作、丈量土地等工作上配合协调不够,导致工作被动。特别是没有很好地发挥村级组织的重要作用,甚至有的干部与被拆迁户因种种关系在做反面工作,与政府背道而驰。

  8、历史遗留问题难于解决

  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落后,部分征地拆迁工作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部分被征用土地房产的权属因历史变迁而模糊,导致现在的征地拆迁工作阻力累积,而这些问题往往涉及面广、欠账较多,时间久远,而政府在面对有争议的权属问题只能以调解为主,一旦调解不成,争议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时,涉诉的时间长,致工作进程难度加大,一时难以解决。

  四、新形势下对我县征地拆迁工作的思考

  当前,风起云涌的征地拆迁是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各种复杂激烈的征地拆迁纠纷增加了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的难度,特别是强制拆迁对政府提出了极大的考验。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县各级干部始终站在“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高度,尽心尽职,依

  法妥善处理好被拆迁户的安置重建工作,慎重处理拆迁纠纷,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定和社会和谐付出了辛勤劳动,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形势下,我县征地拆迁工作面临整体推进的“瓶颈”,我们调研组一行通过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一)切实抓好城乡规划,从源头上防止不当拆迁

  当前,城乡发展的失当拆迁都与规划未真正发挥指导作用有关。有些刚建几年或刚刚竣工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甚至有的房屋尚处于在建阶段即面临着拆迁,被拆迁人意见很大,难于接受。

  1、科学制定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制定规划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多方比较,反复论证,增强科学性,使其跟得上时代发展潮流,经得起历史检验。规划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朝令夕改”。在确定房屋拆迁规模时,要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的实际状况和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力避大拆大建,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拆迁纠纷。

  2、加大查处力度。对违章建筑、违法建筑、乱搭乱建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划和土地审批制度,严厉打击土地私下交易行为,重点打击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后突击加层、突击装修、突击种植等行为。

  (二)完善政策,统一标准,切实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1、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征地拆迁文件政策。涉及征地拆迁的《土地征地管理办法》、《基准地价》、《新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房屋拆迁补助(偿)费用标准》等文件政策,应根据当前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该调整的调整,该完善的完善,该细

  化的细化,努力形成一套操作性强、补偿标准切合实际、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文件政策体系,以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维护政府各项征地拆迁政策的严肃性。任何征地拆迁单位,在征地拆迁丈量评估、安置补偿等问题上要统一标准,一视同仁,不能乱开口子,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给那些不依法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户获得不当利益,以维护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

  益。

  3、关爱弱势群体,完善保障体系。实行住房“低保”制度,针对拆迁

  中一些被拆迁户住房面积小、收入少的实际情况,建立拆迁中的住房保障制度,同时完善失地农民的相关保障政策。

  (三)正确引导媒体的舆论导向

  媒体既负有宣传和维护公民权利的职责,也负有化解社会矛盾和引导公众向善向美的重任。因此,在面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时,媒体应当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冷静全面地把事件的来龙去脉予以报道,不能偏听偏信,不能为追求自身效应盲目炒作、煽情甚至参与其中,以免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推动事情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通过媒体做好法制宣传、政策解释和化解矛盾等工作,在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解决好群众实际困难的同时,引导公民适当降低对原有财产增值的期望值,充分做好协调沟通工作,争取群众对合法征地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整合力量,建设一支有责任心、战斗力的征地拆迁队伍

  1、建立灵活高效的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体系。由县政府牵头,抽调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建设、法制办、房产、乡镇、公检法等部门得力人员,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基层乡村干部与群众的“纽带”作用,利用他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制定科学严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建立丈量测算、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一站式”服务,形成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工作体系。

  2、加强学习,讲究方法,提高征地拆迁队伍综合素质。征地拆迁政策强,要赢得被拆迁人理解、配合和支持,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我县的征地拆迁法规,并把它原原本本地宣传到群众中,善于与群众沟通,善于在宣传、组织和发动群众中,让群众充分拥有对征地拆迁的知情权、监督权,让群众懂得如何运用政策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支持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的目的。同时,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到外县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五)加大依法强制征地拆迁的力度

  对提出无理要求,漫无要价,工作人员多次反复做工作无效的被征地拆迁户,建议选择典型,在程序合法、补偿到位的情况下,依法实施强制征地拆迁,以打开征地拆迁工作的被动局面。

  (六)创新征地拆迁新模式

  目前,各地征地拆迁往往都是先发公告,后做被征地拆迁户的思想工作,最后签订协议,这种程序最大的弊端在于所有矛盾纠纷都暴露在

  拆迁公告之后,政府的“单方”意愿往往不被征地拆迁群众理解和接受。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工程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城乡建设与群众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二是积极尝试“先

  安置后拆迁”的工作模式,改变过去先拆迁后安置的弊端;三是借鉴

  外县市“模拟拆迁”的新方式,按照“成熟一块、拆迁一块”的原则逐步

  铺开,实现“要我拆”向“我要拆”的根本转变;四是引入拆迁理事会制度,在被拆迁人当中组建拆迁理事会,理事会介入拆迁行政许可审批过程,用理事会成员担当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员、拆迁事务服务员和矛盾纠纷调解员,从而化解征地拆迁矛盾,推进工作的有序进行。

  最后,我们建议县里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征地拆迁工作的新机制,尽快出台《强制拆迁突发紧急情况处理程序规则》,解决征地拆迁工作难题,真正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篇五: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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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我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XX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XXX

  失地农民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出现的新问题。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生产生活应当得到妥善的安排,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当得到有效的维护。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中,各地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其就业和社保等问题仍然是难点和关键。为此,我们对全市失地农民安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如何切实有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我市征地拆迁安置基本情况

  对失地农民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按政策安置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有力措施,确保了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全部足额到位,农房拆迁、城镇拆迁得到妥善安置,实现了低保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全员覆盖,提高了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率,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特别是川委发[2004]1号、[2005]12号文件下发后,全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着力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解决长远生计,使失地农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据调查,1999年以来,全市共征地764.1公顷(11461.19亩),安置农转非人员22529人,安置住房846657.5平方米。全市未发生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群访和恶性事件,保持了社会政治的稳定。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征地补偿和住房人员安置到位

  市本级和各地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拟定“征用土地方案”时,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1999年以来,全市因征地共支付补偿费72274.66万元。目前,市、县两级均没有拖欠、截留土地补偿费的情况。同时,我们还积极处理历史拖欠。例如,罗江县自1996年12月建县以来,于1997―1998年集中统征了县城周边土地,共计2557.5亩,共办理“农转非”人数5854人。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截止2003年6月底,除已安置和死亡的人员外,尚有5264人一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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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生活费,未予一次性安置。为贯彻省市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文件规定,罗江县除财政筹集大量资金外,于2003年7月又以县城存量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5000余万元,一次性将剩余5264人实行货币安置,彻底解决了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我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由征地单位统一建设;二是给被拆迁人划地自建;三是支付货币由被拆迁人购买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零星征地,一般采取按照村镇规划划地自建的方式安置。在规划区内,则主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修建居民住宅小区的方式。从去年开始,已基本做到了“先安置,后拆迁”,从源头上避免了安置滞后而导致失地无业农民长期过渡的现象。在统建安置房方面,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群众得实惠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对被拆迁房原住宅按标准给以足额补偿后,无偿提供人均20平方米(独生子女3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以此作为失地无业农民住宅的保底标准,确保失地无业农民的居住标准不低于目前城镇居民的中等居住水平。在统建居民小区时,充分考虑社区管理和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按比例无偿提供部分土地作为社区办公和文化活动场地,受到失地农民欢迎。迄今为止,全市以统建方式安置4722户、396081.49平方米,以自建方式安置1866户、278367平方米,以货币方式安置330户、到位资金1133.887万元。

  近年来,各地在住房安置方面还进行了传统方式以外的各种有益探索。例如广汉市采取“还房”(拆一还一)方式,先后修建了“和平新区”,“怡苑小区”、“高店居民区”等住宅小区,使540户1743名征地拆迁居民直接受益;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采用“定死房价、拍卖土地、政府回购”的办法统建安置房“青衣江路小区”和“雅河小区”,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失地农民住宅土地使用权性质难以界定的问题;旌阳区对失地无业农民自建住房的,除给予每户2000元建房补助费以外,不论其拆迁面积多少,还按每人25m2的标准提供免费宅基地。中江县除付给被安置人员经济补偿外,还给被安置人员划地自建经商门面,从1992年至2004年已划地158.39亩,修建了1886个门面,解决了5000余名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目前,全市还有283户农房拆迁户未安置完毕。其中:市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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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户拟在青衣江路小区安置,该小区将于春节前竣工;什邡市57户均可在明年五月以前全部安置完毕;中江县38户均属划地自建,宅基地已全部落实,将在年底前全部入住。上述283户居民均按月领取了过渡安置费。

  (二)全员覆盖低保,积极解决就业

  从2002年开始,我市把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了城镇低保范围。目前,全市符合低保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8431户、18372人享受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占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总数的25.14%(从1991年至今,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共73060人),切实保障了困难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地无业农民进入城镇后,普遍存在就业困难问题。为此,我市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政策扶持。2004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德委发[2004]11号),将失业农民纳入了享受再就业扶持的范围,目前全市已为失地无业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9466册,失地无业农民凭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目前已为231人提供小额贷款369.6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失地无业农民,凡吸纳失地无业农民达到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鼓励街道和社区组织对外劳务输出,每输出成功一人即按500―1000元标准给予输出单位一次性工作补助。二是对失地无业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全市已建立和完善了由60多个再就业培训基地组成的就业再就业培训网络,为失地无业农民开设了家政服务、保安、保洁、缝纫、维修、电工、焊工、微机操作等适用性专业,失地农民可采用多种方式申请并免费享受三次培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还先后组织了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班,帮助其增强创业信心和能力,制定创业计划书。迄今为止,全市共培训失地无业农民18600人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举办各种创业培训班15期,培训912人。据不完全统计,市、县两级已支付培训补贴37.80万元,职业介绍补贴19.94万元。三是开发就业岗位。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针对失地无业农民的技能特点,开发、收集、储存了一批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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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如罗江县政府出资开发了300个城市环卫、治安巡逻等公益性岗位,旌阳区在街道社区开发了保安、保洁、车辆看护等岗位331个。同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专门为失地无业农民召开了多次大型招聘会,仅今年6月旌阳区举办的“送岗位、送服务”大型招聘会,就有806名失地无业农民与用人单位达成了用工协议。通过努力,在全市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失地农民中,进行失业登记的有9466人,已实现再就业的达7341人,占登记人数的77.55%,尚未再就业的2125人,实现了在全市范围内无“零就业”户的目标。

  (三)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旌阳区提出了对自谋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划分为五个档次,从不满20周岁到不满40周岁,每5岁一个档次,分别一次性缴费575元、845元、1242元、2682元、3940元,待到享受待遇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时,按月享受定额养老金100元;广汉市采取了男性年龄在18―50岁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补贴政策,由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对参保人员的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失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全市已为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人数5526人,医疗保险人数1449人。其中,旌阳区养老保险249人,广汉市养老保险1983人、医疗保险68人,绵竹市养老保险1932人、医疗保险803人,中江县养老保险1362人、医疗保险578人。市、县两级已支付社保补贴239.31万元。

  此外,我市还制定了新的《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按要求建立了征地调节资金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1999年以前个别地方征地补偿不到位,安置欠帐。一些地方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未按要求为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是将征地款用于办企业和乡村组公益设施建设,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的矛盾。例如,某地由此导致现在有1万多名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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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耕地在0.2亩以下;某地村组将征地费用于办企业、发放生活费、修路、代农民缴纳农业税费等,目前征地费所剩无几,致使2000多名农转非人员未予安置;一些乡(镇)过去征用的土地还拖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

  二是部分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观念陈旧,依赖性强。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各级政府想方设法为失地农民搭建就业平台,开辟就业门路,提供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实现再就业。但失地农民就业意识差,不愿到劳动市场去参与就业竞争;一些已安排到就业岗位的人员拈轻怕重,经常旷工。例如:某县一面粉厂包吃包住每月给500多元工资,农转非人员不愿去,动员其到xq捡棉花也不去;某电子厂计划招收800名员工,经过动员仅有200多农转非人员报名。

  三是对政策宣传解释不够、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够导致上访和建设项目用地进场难。

  四是有关部门失地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较薄弱,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档案资料不够健全。

  五是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滞后,不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和下一个五年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议

  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千家万户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项安定民心的基础工程。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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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地应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严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发生恶性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认真清理,摸清底数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失地无业农民拆迁安置的基础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包括再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条对照检查,查找问题,找准差距,落实措施。

  (三)下大力气解决好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1、做好人员安置。一是对尚未作一次性安置、目前仍在发放生活费的失地农民,应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一次性安置问题。二是1999年以前征地补偿费低于规定补偿标准的,须按标准补足。三是乡镇政府有借用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应有计划地退还。另外,对于征地后未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而采取调地安置造成人多地少问题的,各地应积极研究,妥善处理,要坚决杜绝新征建设用地发生类似问题。

  2、做好住房安置。要按照“对等略好”、“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切实搞好农转非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对已征土地,两年内必须解决农转非居民的住房问题。对已实施拆迁的,在未安置新房或未发放安置费的过渡期间,要按规定发放过渡费。对未实施拆迁的,首先要清查有无危房,对被鉴定为危房的,无论是否用地,征地单位都必须及时进行拆迁;需维护修缮的,征地单位应支付房屋维护修缮费,维护修缮费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实行统建房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落实规划设计、选址和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建。实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兑现安置费。实行划地自建的,征地单位必须在年底前落实地块,划地到户。今后,除圈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外,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再采取“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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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方式安置住房。

  (四)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问题

  加大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德委发[2004]11号)精神的力度,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情况的统计调查,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他们的再就业意识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各地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想方设法帮助失地无业农民实现再就业;用地单位应将不需要专门技能的劳动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研究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措施。二是加强对政府土地收益、征地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研究。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居民,继续落实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化解矛盾

  一方面,各地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增加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积极化解矛盾,降低上访量。另一方面,对于“钉子户”问题,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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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解决征地拆迁的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城市建设在不断加快,国家对城市用地的需求量也不断提高,因而间接导致征地拆迁的问题日渐突出。虽然政府部门为了促使拆迁工作有法可依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但现实中各方面矛盾依然存在。本文对当前征地拆迁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做出讨论,希望能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定。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法律法规

  引言

  近年来,随着厦门市经济快速发展,为了帮助人民谋取福祉,建设多项服务性质的工程。从福州到厦门建设高铁、厦门发展轨道交通途径集美区,新建集美新城、马銮湾新城等重大片区、软件园三期、厦钨等重要产业等落户集美区,涉及大量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需要征地拆迁。但就目前来说,由于体制机制、补偿标准等问题,集美区的拆迁工作进度存在部分项目滞后、未按序时计划推进,需要相关部门积极的针对这些问题开展工作,在保障人民福利的同时实现工程的顺利进行。

  1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1.1征收拆迁补偿不公平,征收拆迁过程不透明,个别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不当获利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即做到“两公告一登记”,严格按照程序征地,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但一些基层政府依然存在着征收拆迁过程不透明、征收拆迁补偿不公正、暗箱操作等问题。一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一些村干部利用身份和掌控信息的优势获得额外补偿,有的还获得农村征地拆迁的相关工程,甚至直接私分、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补偿不公、暗箱操作和贪污受贿等很容易引起农民群体的不满,进而导致农民群体诉求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另外,当地的补偿标准低于其他地区,或者公益性征地的补偿标准低于非公益性征地,农民认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也会由此引发农民群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2法律法规不健全,拆迁无法可依

  即使国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以指导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具体操作法律法规,但因为市场变化快、征地拆迁情况复杂,搭载较多历史遗留、个案补偿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再完善、再健全。比如,当前厦门市地上物补偿还在执行1999年的补偿标准,存在政策衔接完善问题。一方面,工作人员容易将拆迁对象所拥有的房屋、土地等均视为拆迁户的私有财产,使得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性质被忽略。另一方面,当前很多农民自认为房屋建筑以及种植的农作物等所占用的土地为私有财产,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部门都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因此拒绝工作人员的商谈。另外,还存在一些拆迁对象不了解拆迁的细节、拆迁带来的意义,以为拆迁完全是在损害自身利益,让正常的征地拆迁过程困难重重。

  1.3通过“要挟”的方式可能会获得更多补偿

  由于农民获得的补偿很低,基本上无法参与土地转用增值分配,一些地区的农民就希望通过“要挟”的方式来获得更多补偿,他们通常以基层政府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违规为依据和对话的筹码提出增加补偿的要求。如果基层政府没有满足农

  民的要求,他们就会采取向上一级政府反映或者通过媒体和网络等公共平台发布,即“谋利型上访”和“要挟型上访”。还有一种是单纯依赖人多势众,希望通过群体的方式向基层政府施压来增加补偿。

  2对策与建议

  2.1夯实被征迁户群众基础,做到有感情、动真情

  征地拆迁工作是全面性、系统性的工程,要求工作人员通过交涉谈判促使拆迁对象逐渐配合工作进行。日常工作中,人员首先要深入群众当中,在沟通交流的整个过程中慢慢了解群众的实际需求,倾听他们的心声。其次,与拆迁对象做朋友,站在他们的角度上思考征地拆迁可能带来的损失,想办法为他们解决疑虑。另外,将国家和政府部门对拆迁工作所特意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力政策有效传达给人民群众,让他们听清楚拆迁的流程以及各项补偿措施,从而促使拆迁对象理解拆迁的必要性,愿意主动参与到拆迁过程中来。

  2.2严格依法用地,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繁琐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项目推进速度和节点工期,而且涉及到区域内被征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持续发展问题,尤其是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土地一旦被征用,现有土地资源要重新调整和划分,工作难度加大。此外在人均耕地不足0.4亩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涉及到农民的再就业、低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中央对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视,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蔚然成风,体现了社会的进步。过去那种靠行政命令强行征拆的做法已经行不通,必须依法征拆、和谐征拆、按规操作,才能确保征拆工作有序推进,为施工创造更多空间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3坚持正确的拆迁方法,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争取时间和空间

  可能对于部分居民来说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个别群众产生了无法理解、难以接受的情绪,这就使得他们对拆迁征地的工作十分的不配合,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一些阻力。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征地拆迁的实施单位必须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宣传,让人民群众对拆迁的必要性以及作用做了解。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单位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印刷相关材料、国家法规条例等等提供给群众进行了解阅读,加强镇街工作人员的意识。为使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够对该工作有大概了解并支持,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还可以在镇街开展大型的宣讲,听取群众意见,根据群众意见进行相关的教育,形成大局观。由于相关项目工程是有规定时限的,所以前期征地拆迁工作必须要在期限之前完成。为了能够保障项目能够顺利按工期开始,就需要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对当地能够被需要的各个部门比如供电、水务、社区等各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同时还需要安置好所有拆迁的居民,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和住房要求。

  2.4了解农民诉求,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做到发现于早期、处置于萌芽

  农民群体诉求事件不是一步形成的,通常初期是农民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和诉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才可能演变而来的。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和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反映的情况和诉求,尤其是农民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基层主要领导和负责征地拆迁的主要领导。基层政府要分析农民反映的问题是否合理、合法,并及时回应合法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也要给出解释和说明并耐心做好思想工作。要在县、镇、乡、村建立信息网络,尤其是要充分发挥乡、村干部的作用,对一些情况和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结语

  征地拆迁工作环节复杂,难度本身就比较大,而且许多农村用地是拆迁对象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不能严肃对待,会激化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让征地拆迁的工作进度无法得到保证。因此工作人员需要切实为拆迁对象着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促使拆迁工作能够得到拆迁对象的理解与支持,从而顺利开展,保障城市化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尹媛媛.武侯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8.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1998)[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85,91,86-87.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406.

篇七: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一: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是转型增速的基础、是赶超发展的依托、也是提升锡山城市形象和发展能力的大局所系。今年xx月下旬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主要领导及分工领导带队,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调研组,到基层各板块分别走访了解情况,并组织建设、房管、国土、规划、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现将调研及思考的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拆迁安置工作成绩显著。

  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全区各级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项目抓拆迁,关注民生抓安置,在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表现出在困难面前不回避、在压力面前不退缩的精神状态,以前所未有的强度、速度、力度推进拆迁工作,同时也较好地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至xx月底,全区累计完成拆迁量xx万平方米,安置房建设项目开工xx个,总面积达xx万平方米,为全区转型提升、赶超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目标明确,认识统一。大拆迁、大发展,不拆迁、难发展。

  拆迁与安置相辅相成,解决好安置可以促进和推动拆迁。各板块思想高度统一,认识高度一致,都把拆迁安置摆上了突出位置,作为当前促进转型升级、加快赶超发展的首选环节。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区统一确立了以项目定拆迁的基本思路,明确了安置房腾地、重点工程、经营性地块、产业园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等五大类拆迁项目。以建促拆、安置先行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安置工作被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程序规范,举措有力。

  拆迁工作措施有力,各板块突出依法操作,按照依法拆迁、规范拆迁的要求,加大征地拆迁前期各项手续的办理力度,做到依法依规

  拆迁。动迁工作思路严密,发扬了钉劲、韧劲、磨劲,不厌其烦、不遗余力做动员拆迁工作。同时,严格执行拆迁政策,通过建立工作制度,规范各项操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安镇街道明确要求对住宅拆迁建筑面积、合法面积、安置面积等信息进行统一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东亭、东北塘街道对非住宅拆迁建立严格的会审制度,通过层层把关,确保非住宅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安置工作措施有力,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各板块按照商品房的要求建设安置房,部分板块规划设计建设了一批品质上乘、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小高层和高层精品安置房小区。

  3、千方百计,帮助安置。

  为妥善处理和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各板块动足了脑筋,想尽了办法,通过挖掘整合各方面资源,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解决过渡安置的问题。如东亭街道大力创新安置工作方式,出台安置房承租办法,努力缓解安置工作的压力,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一批临时安置房,酌情提高了过渡费标准。锡北镇、安镇街道等对在外过渡拆迁户办理婚丧事,给予特别的经济补贴,开展暑期走访慰问,向在外过渡的每户家庭发放一定数额的高温慰问金。鹅湖、羊尖、东港、东北塘、云林、厚桥等地分别通过建设临时过渡房、租赁轻纺城、印刷包装城等部分闲置用房和改建老医院、老中学、厂房等办法帮助解决老弱病残等困难家庭的临时过渡安置。政府的这一系列为民举措,也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和拥护。

  二、拆迁安置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中,各板块及有关部门针对当前拆迁安置工作,也集中反映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当前,安置房短缺是直接导致拆迁工作进展缓慢的最大阻碍。调研中反映,安置优先的理念尚未牢固确立,加之用地指标收紧、前期手续办理不及时、建设单位施工力量不足以及小高层和高层安置房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因素,是导致当前安置房建设迟缓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区累计有过渡户xx户(其中全过渡xx户,半过渡xx户),全区安置房缺口较大,多数过渡户需要xx年左右时间才能全部安置到位。从调研中也了解到,安置过渡费支出数额较大,已成为各板块的重要负担。无论是从加快安置拆迁群众,还是减轻财政压力方面考虑,都要求各板块高度重视,加快安置房的建设。

  篇二: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和评价。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速,而作为前期保障的拆迁安置工作,力度也逐步加大。20xx年以后,在规划的.引导下,我市年均拆迁量都在xx万至xx万平方米之间,其中xx%为上世纪xx至xx年代建造的劣质城乡住宅。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明显特点:

  一是与开发建设相同步。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和各乡镇开发区的拓展,均以拆迁安置工作为基础。

  二是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适应。中心城区、新城区的一大批工业企业被“退二进三”,现代化建筑群拔地而起,这些均与拆迁安置密不可分。

  三是与新农村建设相则,操作比较困难。

  乡镇一般采用“预拆迁”方法和农民进行协议拆迁。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农民都能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农民协商不通,形成了星星点点的“钉子户”现象。

  二、当前拆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目前拆迁安置工作处于新老法律的转换时期,随着《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国家将重新出台新的拆迁征收《条例》。拆迁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大局,国家颁布新《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过渡期将继续实行20xx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分析当前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的成因,笔者认为有下列几个方面:

  1、社会舆论的“失之偏颇”。

  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确实激化了社会矛盾。“重庆钉子户”和“广州钉子户”的处理,又使一部分群众错误

  地认为,拆迁都是非法的和违法的,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会舆论的同情弱者心态,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离开了法律和政策轨道,漫天要价,并以越级上访相“要挟”来争取“超大化”的利益。同样,一些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支持城乡建设的正面舆论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这给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压力。

  2、相关部门的“害怕心理”。

  拆迁安置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项目立项、拆迁许可、补偿安置到公示听证,涉及到10多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拆迁安置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少数政府部门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群事件”,怕被“无理纠缠”等“害怕心理”突出,造成拆迁安置各个环节上的“软作为”,增大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难度。

  3、拆迁政策的“政出多门”。

  当前拆迁工作基本上由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导,拆迁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补偿安置政策的多样化,“一区多价”、“一路多价”、“一组(村民组)多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政策的不统一,客观上带来了被拆迁户的相互攀比现象,给“协议拆迁”带来了很大难度。同时,一些未经批准,由户主擅自变更性质的住宅用房,由于申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业主自认为应按数倍于住宅房的商业用房价格进行补偿,其矛盾十分突出。

  4、经济补偿的“越拆越高”。

  由于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升,使拆迁也通过“提高区位价,增加差额补贴,加大奖励力度”等手段提高经济补偿数额,造成“越拆越高”。尽管拆迁人承诺“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同一价格”,但被拆迁人往往认为“先拆吃亏”、“后拆得利”,而期望通过拖后拆迁期限来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

  5、安置方式的“配套不够”。

  目前,就拆迁难度而言是市区大于城郊,城郊大于农村。导致这种梯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安置方式的不同所致。农村大多采用“自拆自建”式联排别墅安置,被拆迁户由于受“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吸引,拆迁积极性较高。而城市被拆迁户特别是城市拓展后形成的“城中

  村”,因居住上的观念问题,撤销村民组建制后安置上的历史遗留问题,违章占地擅自搭建后取得的利益问题和破窗开店问题等,成为拆迁中的“难中之难”。另外,由于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上的“相对滞后”,也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拆迁积极性。

  三、关于破解拆迁难题的思考和探讨。

  如何破解拆迁安置这个“天下第一”难题,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如下思考和探讨。

  1、必须统一思想认识。

  拆迁安置,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和有力保障。我市目前实施的新一轮城乡改造建设所涉及的拆迁对象,70%以上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设计标准低、建筑质量低,历史保存价值低的“三低建筑物”。通过科学论证和规划,将破旧不堪的老城区改造成现代化新城区,逐步实现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农村居住向新村集聚的目标,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现代化新太仓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全市人民生活和居住水平的有效措施。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破除目前存在的“难、怕、等”思想,形成有利于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必须健全工作机制。

  要落实责任机制。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充分调动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性和积极性。

篇八: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关于如何解决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户历史遗留违规建筑产权登记问题的调研报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区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接上页]8、凡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待消除争议、纠纷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9、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但因缺乏经济实力或停止运作等原因,造成工程后期的水电等项目无法完成,无法办理竣工验收、业主无法入住的,经全体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共同出资,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及有关部门办理,业主保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偿的权利。

  10、对无力自救的“烂尾”项目,由“烂尾楼”的债权人(包括银行、购房业主等),经与开发企业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由司法部门作出裁定。

  (二)申报及受理。

  1、商品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申请人向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处置问题楼盘办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涉及拆迁补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登记的处置,先由市房产局受理

  申请,审核申请资料,条件具备后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复核,再由其指导、协调处置责任主体通知申请人,并协助申请人向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2、企业自建用房的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

  先由申请人向市房产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申报表”,并附上土地、房屋来源证明材料,经市房产局初审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提交属地的处置问题楼盘办,由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各职能部门按最终确定的处置意见办理,并在申报表加具意见后,直接交市房产局备办。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由市房产局通知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办事指南,备齐登记材料申请房地产登记。

  (三)处置程序。

  1、申请。符合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范围的申请人,按下列程序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商品房购房人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还要提交购房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房地产已初始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按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材料。

  (2)房地产未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先到房地产测绘所申请办理房屋分户图后,按照

  4解决历史遗留办理房地产登记服务指南的规定提交登记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结合申报表内容一并审核申请事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收件收据给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件。

  3、审查登记发证。

  (1)审查人员按照登记的法律规定、程序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将申请事项在《江门日报》公告,在公告一个月期间,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发证。

  (2)建设单位欠缴商品房项目税费但属“优先办证”情形的,在

  登记案件办结后,由市房产局知会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缴。

  四、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

  市房产局负责按照本文订立的原则,制订中心城区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的操作细则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效能监察

  市监察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将效能监察覆盖处置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登记问题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特别对处置责任主体单位,防止出现扯皮、推诿、逃避、拖延,加快历史遗留房地产登记问题的解决。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暂定实施2年,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再行修订。

  各市、新会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遗留问题的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11]6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

  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1〕69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解决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

  办理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被拆迁房屋产权确认和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促进房屋权属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对漳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

  理意见:

  一、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的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原业主已死亡(不能办理继承等相关事宜)或下落不明的,由申请人(继承人、原代理人或持证人)出具具结保证书,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原业

  主名称依法登记发证,附记中注明“业主已故,产权保留”或“下落不明,产权保留”字样。房产证由申请人代为领取。

  (二)房屋拆迁前、拆迁过程中或拆迁安置后,经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而发生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等产权转移的,由申请人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按生效的公证文书、法院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的内容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其中涉及买卖、赠与的,若卖方或赠与人已死亡,由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拆迁安置房已完成初始登记,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申请产权登记,现因开发公司已清盘等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单方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房屋拆迁安置面积超过原权属面积,超出面积小于或等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超出面积大于十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三、1943年地籍图有标注且有相关权属来源依据,因未及时申办或完成产权登记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和原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常住证明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四、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拆迁

  安置房权属归属申请人所有的,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五、单位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面积比原产权证面积多出的部分,由单位提供放弃该部分产权面积的证明,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六、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自建但无证照的房屋申请拆迁安置产权登记,由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相关的产权来源,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由申请人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七、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有权属来源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由申请人登报声明无异议,按现行配套费征收住宅标准申报补缴相应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税费后,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八、对城市规划区内属集体土地上权属来源不清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置确认证明和安置合同作为产权登记依据,其中安置确认证明应明确权属人和被拆迁房屋座落、面积,参照第七条处理意见,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对城市规划区内原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但无房产证的房屋,因城市建设或旧城改造被拆迁,并以调换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的,参照第七条处理意见,依法给予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十、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关于解决望城坡拆迁安置最后建房户为人供电问题的申请

  关于解决望城坡拆迁安置最后建房户无人供电问题的申请

  开阳县人民政府:

  我们是路发房开公司的拆迁安置最后建房户,在望城坡小区,现我们的住房已建成竣工,陆续入住但是没有人供电,得不到电点,找供电局办理供电立户手续,供电局拒绝给我们办理,原因是变压器负荷重了不能再增加使用,你们去找房开商路发,路发房开商相关负责人说你们去找供电局和政府,他们就这样你推我推你的,总有他们的理由,供电局办事为什么不公平,开始修的安置户给办理立户供电手续,我们在最后修的安置户又为什么不给办理供电立户手续,这剥夺了我们公民的公平权利,房开商所买的变压器是不是只负责修在前面的安置户的负荷,而修在后面的安置户用电问题就不管了,国家出资巨款搞农网改造,不就是解决百姓生产、生活问题?不就是解决民生问题?然而现处在皇城脚下的望城坡还是一片漆黑,无人供电。能谈得上“万家灯火、南网情深”吗?从何理解?这与开阳的快速发展是不同步的,与国家解决民生问题是背道而迟的,现在的望城坡就像五六十年代的农村一样黑暗,不管怎样我们要用电,我们要享有我们公民的公平权利,现我们特申请望政府督促相关单位为我们解决用电问题。我们不愿在黑暗中生活,尽早还我们惜日的光明。

  申请人:

篇九:有效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思考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

  要

  当前,我国城镇建设飞速发展,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城市化建设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部分居民不愿意配合拆迁工作,尤其是中老年人。在征地拆迁中存在着两种最为严重的问题:即“钉子户的不配合”和“村民们闹大事情企图牟利”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上述的两种问题展开阐述。

  1.农村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化建设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但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部分居民不愿意配合拆迁工作,尤其是中老年人。其中主要原因是他们大都丧失了劳务能力,并且拆迁后的置换房屋普遍楼层偏高,置换房面积变小。另外,一部分地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推进拆迁工作。除此之外,最为严重的问题便是钉子户阻碍工作进程和农户“闹事”企图牟利。

  2.农村征地拆迁中问题的实质

  2.1“钉子户”问题的实质

  针对钉子户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有两种解释,其中一种从抗争角度出发,另一种从博弈的角度出发。从抗争的视角来看,钉子户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拆迁的补偿不够。由于没有正确的维护利益的途径,并且个体相较于政府处在弱势方,只能选择采取极端的方式来进行“抗议”。从博弈的角度来看,大多数钉子户的目的是牟利,想通过非正常的方式来取得远超正常金额的补偿。由此看来,“钉子户”实际上是非常精明的,企图通过拆迁的机会,与政府进行博弈来谋取最大利益,他们为了达成目的不仅会采取“种房”这种策略,也可能通过“把事情闹大”的方式来获得更多利益,这都是村民们通过理性分析后做出的抉择,而善于“闹大”的农户大多数都是钉子户。

  2.2“闹大”现象的实质

  “闹大”现象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农民选择主动将事情闹大,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居民提出的诉求不能及时的回应,因此居民只好采用闹大这种方式来获得外界关注;第二种是演变性的闹大,对于民众诉求,政府不管不顾,任舆论发酵、不予重视,最终使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在一次次摩擦中爆发。这两种“闹大”,其根本目的都是向政府提出要求、反映情况,然后解决问题、满足诉求,并不是同政府作对。居民通过闹大的方式来吸引舆论的关注,将个体问题转化为集体问题,进而将自己的诉求变成政府的政策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闹大”,那么政府不会重视民众的诉求。“闹大”现象普遍存在而不只是偶发的、局部的问题,这集中体现了我在国征地拆迁方面存在的问题。

  3.征地拆迁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3.1“钉子户”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钉子户“钻空子”的空间在我国反腐的大背景下大大紧缩,与此同时,政府和农户对于拆迁的策略都发生了改变。首先,补偿标准和具体操作过程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之前由于补偿标准存在差异而产生的博弈空间被极大的压缩。第二,随着国家的反腐工作不断进行,干部团队出现了较大变动,这使得之前建立的关系网“武功尽废”,而且国家反腐力度之大也使得“钻空子”行为的风险大大增加。

  某些钉子户企图改变“规则”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和成本在当前情况下大大增加了。而且通过政策的调整,“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使得钉子户继续做钉子户的成本极大增加,操作空间被挤压、暗箱操作的风险、难度和成本的提高,不仅仅大幅度减少了钉子户的数量,也提高了农民投机的成本。同时因为农民对于公平的期待得到了满足,因此农民心中的怨言也大大减少,从而使得工作效率大幅上升、所需成本大幅降低了。

  3.2农户“闹大”问题的解决措施

  征地拆迁过程中的“闹大”行为是农民理性思考后的抉择与政策制度相结合得到的结果。“闹大”现象中,农民所表达的不满和诉求只针对拆迁政策,这只是一种非常规求助方式,并不是刻意同政府进行对抗。因此,虽然闹大现象引发了一些不好的影响,增加了农民向地方政府表达自己诉求的代价,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它毕竟给了像农户这样的弱势群体一条向政府表达自己诉求和不满的路径,在某种意义上还促进了制度的改进。

  总而言之,闹大导致群众和地方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均依靠博弈,由此对于博弈也产生了依赖:为了解决这些社会性的问题不根据明确规章制度的要求去解决,每一次“闹大”就是一次负反馈的形成,进而可能会促进下一次“闹大”,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性问题,对于闹大事件,必须要进行有效的治理:

  (1)政府的行为要变得更加规范化,政府的政策机制需要变得更加开放、政策商议机制要更加民主,使得政府能够清楚地感知和关注弱势群体的诉求和问题。群众路线、村民自治路线才是在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该走的路线,让农户们自己内部解决征地拆迁的利益冲突。

  (2)拓宽农民群众表达自身诉求的途径与渠道,切实提高基层组织处理各种困难与矛盾时的效率和能力。针对我国一些乡镇的征地拆除来说,如果我们可以合理利用这些乡镇和村民的资源优势来开发村民们自治的潜力,那么许多问题都可以在村庄里自主解决。

  (3)对广大农民表达自己意见或者诉求的途径加以规范,严惩妄图通过闹大来牟利的个人或团体,以此来保障政府的合法性与权威。通过完善征地拆迁的相关制度,并且以社会力量做协同,将大部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4.征地拆迁中如何避免上述问题

  4.1对于征地拆迁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着重解决

  在当前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为了使失地的农民不受生活、经济问题的困扰,实行用土地来换取保障的方式,以社会保障资金为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以此使失地的农民享受社保的待遇,虽然这种保障的水平较低,但是可以

  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经济生活困难问题。早期因为征地拆迁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更加困难。将他们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之一,将当时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等作为资金的主要来源。同时,也要呼吁社会各界尽自己的一份力,积极配合医疗制度改革,以此妥善解决失地的农民群体中部分特困家庭的生活问题。

  4.2政府要从征地拆迁的矛盾中脱离,摆正自己的位置

  首先,地方政府要充当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者,同时要调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其次,政府不应当使用“政府拆迁”或“政府工程”这类说辞;最后,商业用地应当尽量买生地,尽量不买熟地。吩咐用地单位或企业办好征地拆迁工作,以此使政府从征地拆迁的矛盾中脱离,有更多精力在管理上下功夫。

  4.3扩大房屋安置面积是解决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途径

  针对如何安置农村失地劳动力的问题,我们通常都会采用招工安置、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土地安置等方式来解决。过去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大多数时刻都采用操作上较为简单的货币安置。但是受近几年物价飞速上涨的影响,采用货币安置所取得的效果越来越差,因此近几年大多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的方式。对于失地的农民来说,招工安置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较妥善的就业安置手段,但是地方政府由于考虑到了就业竞争压力大的问题,因而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实行土地保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进行土地的调整和安置,二是合理的划地。但是由于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匮乏所以这种安置方式很难被广泛采用。划地安置就是划分一片土地,以这片土地作为基础赋予失地的农民一定的经济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空间通过其大力开发其他产业来促使一部分被失地的农村劳动力被全部吸纳,由此看来,这种方式相较于其他的安置方式来说,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安设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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