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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时间:2022-05-19 08:20: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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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篇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作者:赵旭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6期

        摘 要 在经济迅猛发展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的新时期背景下,原本隐藏在暗处的社会矛盾也渐渐进入到大众的视野中,如何妥善处理纠纷逐渐成为改革攻坚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坚持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将从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难题、发展等方面全面分析我国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期使其充分发挥出解决纠纷矛盾的重大作用。

        关键词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赵旭妙,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1

        新时期,不仅代表新的发展机遇,也代表了新的挑战。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早已提出且有一定的实践,但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时代潮流下,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显得极其重要。

        一、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一)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为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化导致相应处理方式的多样化,它是一个与一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在我国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用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化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

        (二)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1.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我国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力为人民服务,这也体现了政府转型的核心是构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背景下,如何迅速改变现有模式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而政府的服务性与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条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即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纠纷,也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而服务。

【篇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同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

        摘 要 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和谐社会是一个纠纷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并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社会,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评析,针对主要问题,在现有制度运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诉讼解决为最终手段,以民间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两個层面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作者简介:刘同峰,中共东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2-02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社会在不断发展,利益也必将日趋多元化,新的纠纷也必将源源产生。和谐社会也不是一个纠纷受到强行压制的社会,和谐状态的形成是因为建立了畅通的、和平的、公正的、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纠纷的产生,不能幻想它们被彻底消灭;
也不能高度压制,而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在纠纷的不断产生、不断解决中和谐、稳定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其中既有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也有通过实践而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处理机制、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甚至还包含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

【篇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 要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
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关键词 多元化 民事纠纷 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高传奇,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史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03-02

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因为“法官”也是“官”,这就造成了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像调解、仲裁等机关却是“门可罗雀”的局面,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法院任务量大,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判决的质量。另一方面,仲裁、调解、和解由于人们的长期的冷落,这些机关的作用在一步步的退化中,这也造成了诉讼的单一化的局面。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1)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2)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

3.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析,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数量、质量、效率考核方面。对案件调解率以及法院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重要职能转变,没有相应的制度导向加以规定和约束。法院应当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工作的职能,但这项职能具体落实到法院岗位业务考核上,往往只是一般倡导,但是缺乏硬性要求,缺乏奖惩措施。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指导、以及如何指导、指导成效如何,从基层法院的目标考核看,这些并不重要。

4.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中国法治社会实现的前提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普及以及人们对于法治精神和含义的感悟、认同从而自觉维护。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从法律的规则,认同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治秩序。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所以也应服务于人民。1982年宪法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思想,“人本位”、“权利本位”等社会主体的定位思路已被人们认可。司法权的人民性意味着应把人视为法的主体,法律是因为人而生,因为人而立,法律制度的构建要处处体现对于人的终极关怀;
法律更应当承载自由人性的需求,也要关注人的需求与境遇。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与改革应当从人本立场出发,使公民真正成为司法的主体;
特别是对于社会上特定的弱势群体,还要进行倾斜性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实质的正义”,从而为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下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其。

二、要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的多元化的解决机制

我自己个人认为,要解决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非诉讼解决机制那边却“门可罗雀”的尴尬局面,我提出了以下自己的一些想法和意见:

1.坚持正确的法制观念的舆论宣传,要改变过去一味的强调“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要在宣传法律思想的同时对非诉讼解决机制方法的宣传也要摆在一个突出的位置,甚至在一段时期内要加大宣传非诉讼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作用等,使人们逐渐了解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灵活性、便捷性以及司法成本低等优点,从而引导和鼓励人们多采用非诉讼的调节机制。规范非诉讼调节机制。除了上述舆论导向的影响因素外,非诉讼机制的自我规范不够健全,从而导致了人们在心理上对非诉讼机关的不信任,所以,非诉讼机构要首先在程序上更加规范,另一方面就是在某些方面要给予非诉讼调节机关更大的权力,从而巩固自己的权威地位,是自己的裁决和调节能够深入人心,得到人们的拥护。

2.坚持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所谓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其主要职责是解决民间的纠纷,也是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独立于诉讼之外的一种民间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坚持以合法合理原则、尊重双方的诉求的原则、自愿平等的原则对人们的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的民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的调解,符合我们几千年“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因此,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3.坚持仲裁裁决制度。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把自己的纠纷交给自己选定的具有一定仲裁资格的第三方,第三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并且仲裁失败的一方要接受制裁的制度。仲裁制度也是民间的一种非讼制度,仲裁制度坚持独立的原则,仲裁不属于任何行政制度,不按照行政级别和等级以及地域来设立,而是根据各地方的需要而设立。虽然仲裁机构受到法院的监督,但并不属于法院的隶属部门,而是独立的行使自己的仲裁权。除此之外仲裁机关还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以及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坚持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的办法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劳动争议的和解,就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达成协议,在遇到纠纷时候按照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解决的方式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从而有利于矛盾的最小化解决。第二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调节,就是双方把争议交给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说服、劝导以达到解决矛盾的效果,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第三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就是把劳动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依据一方申请即可进行,不依据另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仲裁的诉讼时效一般是60天。第四种的解决方式是劳动争议诉讼,就是把劳动争议交给人民法院来审理以达到解决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在当今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因为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一方面它能够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诉讼成本,从而使得法院也从繁重的案件中得以缓解,也有利于使得现有的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因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机制具有诉讼成本低的特点;
另一方面通过分流的方法使得法院的任务量相对减少,这就对于法官们提供审案的效率和增强判案的水平,这也会大大的提高案件的正确率,以防或者是降低冤家错案的发生,从而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这样就会减少群众的上访的事件发生,从而缓和了政府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把法律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深入人心,让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利于人们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信仰,从而为真正的依法治国奠定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另外,坚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滥用诉权,特别是在当今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今天更应该大力提倡和建立多元化的民间解决机制,尽量避免和减少生活中出现“一元钱的官司”。因为这种诉求的滥用是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背的。必须要坚决的抵制,从而使这种事件减低到最小化。还有,就是建立多元化的民事解决机制是因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和为贵”,坚持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有利于继承和传承我们的优良传统,促进文化和谐和家庭和谐,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也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解,增加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诚信的建立,有利于增强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宽容度,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都有自己的责任感,而不是因为赢得了官司,但是却输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甚至会出现熟人之间“形同陌路”,更有甚者结下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这样不仅仅不利于整个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所以建立多元化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更为整个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提供了一条光明之路,发展之路。以说,建立多远化的民事解决机制,不仅仅是对当代人民,对后世子孙也有着深远的意义和价值。一句话: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哈书菊.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五个坚持”.光明日报.2009.

[5]美]科寒著.孙立平等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

【篇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方兴未艾

齐树洁[1,2];;

【期刊名称】《中国审判》

【年(卷),期】2017(000)031

【摘要】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以“接近正义”为目标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第三阶段,并迅速与ADR运动汇聚为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潮流。在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30余年的曲折发展之后,面对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挑战,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也在探寻自身的经验和道路,出现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契机。

【总页数】2页(P.38-39)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机制改革;民事司法改革;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改革开放;社会治理;法制建设

【作者】齐树洁[1,2];;

【作者单位】[1]厦门大学法学院;[2]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916.2

【相关文献】

1.解纷路径迈向多元化——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屿战略安排和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解析 [J], 胡仕浩; 龙飞

2.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眉山会议”全面部署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J], 张春波; 孙若丰

3.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J], 李少平

4.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的分类构建——基于郑州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 [J], 刘祖一; 李冰

5.深化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改革的“北京实践”——北京法院:大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J], 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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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调研报告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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