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和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案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0号令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等法规法律、规章制度和中交股份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各单位应该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
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持证类培训:如国家要求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
(二)公司内部组织专项培训,如项目经理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等;;
(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如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再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
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之后,在参与项目施工之前,还需要接受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所有参与项目管理与实施的人员了解、掌握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要点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管理要求等等。
第二章
持证类培训
第七条
公司需要持证上岗的包括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家要求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八条
国家要求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之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国家要求取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的归口管理,做好人员取证培训及证书保管工作,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复审及换证工作,确保证书有效。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组织举办项目经理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各单位所属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
第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协同人力资源部每年应组织举办一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业务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班,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
第四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