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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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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4篇

【篇1】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既是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及其存在的价值体现。

肖扬院长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裁判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效率是公正的重要内容,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中央政策要求:

2001年1月3日,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提出和确立这一主题,这是人民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实践的科学结论,适应了新世纪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社会的殷切期待,反映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2001年12月11日召开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 ,与会的二百多名中外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们围绕着公正与效率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论坛进行了三天。

肖扬院长指出,办好这次“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务虚论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提高对“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认识,对动员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效率,进一步搞好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体制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2010年1月8日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五个严禁”的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

1、为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改革。

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开展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严格审限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一些案件超审限问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推进审判流程、司法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2、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2010年3月1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2010年 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具体部署政法工作时明确提出,明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政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与‘十二五’规划相适应的政法工作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举措,确定一批事关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重大项目,扎实向前推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工夫。

2010年12月18日至20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更好服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

周永康指出,“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为保证,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2010年12月2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明年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各级法院要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在司法改革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三积极探索: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
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
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
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
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
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
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确实存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以外的原因;
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公正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有:1、法官自身的因素;
2、旧的审判模式的影响;
3、经费保障不力;
4、行政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5、地方保护主义;
6、职权干预;
7、不规范的监督;
8、执法环境差等等。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具体来说,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优化法官队伍

一是要把法官和法官助理分设,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依法享有审判权,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不享有对案件的裁判权。二是法官和法官助理以及辅助人员的结构应成为金字塔型,法官应该成为塔尖上的精英。三是对担任副院长以上法官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审判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包括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不仅需要很高的政治素质,而且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不适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应当尽快调整到其他岗位去,使我国的法官向专家型、精英型过渡。

(二)深化法院改革

我认为,要对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法院管理机制、审判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惟一出路。

1、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步伐不断加快,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必须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全新的司法理念。尤其要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程序公正的观念、诉讼效率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现代审判机制的法官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深化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优胜劣汰的晋升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环境。二是要改革法官选拔制度,建立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优秀法官的制度。三是改革法院的供给保障体制。要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使法院在不受经费困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3、以公开审判制度为重心,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廉洁的公开审判机制。

首先,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
对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向社会直播,使法庭同时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课堂;
要逐步提高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三)强化审判管理

强化审判管理,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实现审判流程管理中,首先要强化立案庭的职能,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堵塞超审限漏洞。二是要强化审判职能,特别要加强举证、质证、认证工作,研究制订证据规则,规范举证时限等。三是要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以异地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大执行”的工作格局。审判流程管理的核心是审判时限管理,对审判各个阶段、环节都要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细化控制。

(四)净化执法环境

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与执法环境不无关系。净化法制环境,首先的任务是要在党政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治权,党委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得越权干预。其次,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普法的重心不在于群众了解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再次,在相关法律中应当增设保障司法公正的条款,对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制裁。

(五)规范各类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要加强监督,而且要规范监督。一是要规范法院内部的监督:首先要规范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院庭长绝不能运用行政职权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的裁判。二是要规范立案庭、审监庭对终审判决的监督。在没有调卷复查,并经过听证程序确认原判确有错误之前,不得随意作出暂缓生效判决执行的决定。三是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同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关系是审级关系和指导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不宜听取“汇报”,不要发表影响实体判决的意见;
四是规范人大的监督。建议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进行规范。五是规范新闻舆论的监督。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闻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与干扰的界限。

【篇2】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的思考

      [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司法公正具有二方面内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精髓,但某些条件下二者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正因为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使得它们的关系一度成为诉讼法学界的热议话题。文章通过对二者内涵的思考,试图揭示它们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关系,以希对司法活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司法公正;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它集聚着人们对公平与正义的渴望。司法公正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方面所表现的公正,它深受英美法系的青睐。正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说:“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由于英美法系以经验主义哲学为主导哲学思想,故此在对事物的认识上多持怀疑主义,他们认为人的认识具有非至上性,不能完全发现案件的真相。也正因此,才有人说,“人们对司法结果的公正性不能抱有太高的期望。”另外,英美国家素有“程序先于权利”的伦理传统,其所强调的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或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善性,而不是看该行为究竟导致了一个怎样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在英美法系的,只要是基于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裁判,即认定该裁判是公正的。

    自美国学者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首次引入程序公正这一概念,程序公正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其价值也被人们一步步发掘。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     ⒈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     司法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实体公正,也就是说程序公正的价值亦在于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完全遵照所设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所达到的实体结果才可能是公正的。

    ⒉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罗尔斯说:“不可能把法规设计的使它们总达到正确的结果。”就是说不论程序设计的多么完善、执行得多么严格,实体公正也未必能完全实现,那么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在于其本身直接体现出来的民主、法制和人权,它表现在维护利害关系人法益、裁判结果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接受与认可等方面。

    ⒊程序公正的终局性价值     诉讼活动虽然极力追求实体公正,但更需要注意司法活动的效率,否则不仅可能无法实现实体公正,甚至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的现象。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1.程序的参与性     即“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权益可能会受到审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主体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价值地参与裁判,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而不是被动的参与审判或接受裁决。

    2.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本身负有查清事实和维护正义的职责,因此他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应当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不偏不倚地立于那些利益冲突方之间。

    3.裁判者的独立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或者法官仅仅在法律规定范畴,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的对案件作出判断。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这是衡量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不论当事人身份、地位、性别、种族如何,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

    5.程序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都必须依法向公民或社会公开,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司法活动处于被监督状态,以保障司法公正。

    6.程序的及时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包含二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形成裁判结果的期限限制,二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是为了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不利状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表现。

    二、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由于大陆法系深受以笛卡尔为代表、以科学主义为特征的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在认识论上坚持人的认识能力的绝对至上性。认为通过法定程序完全可以发现案件事实,得到公正结果。正如德国学者亨克尔说:“刑事程序是为寻找实体真实服务的。”因此,大陆法系国家极力主张实体公正。当然,要达到实体公正不仅需要司法者公正判决,还需要立法者对人们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对待、合理分配。也正因此有学者说:“实体公正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实体公正追求的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它所要求的理想结果无非是以下三种:     (一)无辜者不被处罚     保障无辜者不被处罚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核心,失去这一点公正将无从谈起。因此,必须将“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原则”相结合,充分注重证据的重要意义,做到谨审慎判。

    (二)有罪者受到惩罚     惩罚犯罪自古就是诉讼活动的目的之一,也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慰。有罪者受到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力。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如果对两种不同的犯罪处以相同的刑法,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以保障无辜与准确定罪的实体公正理念为基础,要求处罚的性质与强度要与非法行为的性质与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究竟属于何种关系的问题,以及司法活动中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法学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而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学者则提出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相反看法,如美国一位着名的大法官这样说:“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再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在我国,法学界亦存在三种主要观点:1.优先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他们认为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使得司法活动更具权威性和尊严性,有利于社会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同。2.并重论:部分学者认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同等重要性,不存在何者优先问题。有学者曾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依存,相互,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3.阶段论:两者的关系应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侦查阶段程序公正优先,在起诉阶段两者并重,在审判阶段实体公正优先。

    总结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哪种学说观点都存在一定的弊端。诉讼活动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实现实体公正,但在盲目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人们总是处在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之中,只能获得相对真理,从而无法获知所有案件的事实;另外由于片面地追求实体公正,往往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存在,从而侵犯人权,最终损害了正义。而一味追求程序公正虽然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权威,但往往走向另一极端,导致结果虚无主义。并重论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司法实务之需要,因为实体法以发现真相为目标追求实体公正,程序法则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主要目的,这就难免使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产生冲突和矛盾,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做到兼顾并重。

    综合考虑以上各种观点之利弊,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确定程序公正或实体公正何者优先适用可能更为妥当(且叫它“对象论”)。对象论要求将所诉案件分为普通案件与特殊案件。针对普通案件采用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对于特殊案件,则需要再分类:1.对于权利机关错误认定法律事实或者错误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罚、伤及无辜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错平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比如佘祥林案,当其妻子活生生归来的时候,当地的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还佘一个清白,以达到真正的实体公正。2.受害方本来需承当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但是却未尽到完整的责任,以致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发生。此时,需要将同一个案件的不同行为分别对待。比如许霆案中,许首次从ATM机取款时多得的钱至多算是不当得利,应当适用实体公正原则判定其无罪;但是,他明知该ATM机有问题,再次取款的行为则构成犯罪,需要以程序公正优先原则保障其诉讼权利。

1.下列温度最接近23 ℃的是(  C ) A.人体的正常体温 B.北方冬季的平均气温 C.让人感觉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度 D.冰水混合物的温度2.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化。下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  C ) A.初秋的早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固态变为液态现象 B.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现象 C.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现象 D.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3.下面是四位同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  C )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所示方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__,水的温度是__42__℃,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5.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温度为(  B ) A.120 ℃ B.100 ℃ C.90 ℃ D.80 ℃6.下列温度值最接近实际的是(  B ) A.健康成年人的体温是39 ℃ B.让人感觉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度是25 C.洗澡时淋浴的适宜水温是60 ℃第一节 物态变化与温度 D.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固点是0 ℃7.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计测液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D )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B.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 C.该温度计的量程是20 ℃~100 ℃ D.该温度计此时的示数约为21 ℃9.如图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 ℃ B.该温度计的分度值是0.1 ℃ C.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制成的 D.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__态、__液__态和__气__态。在1个标准大气压下5 ℃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是__氢气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④碗、⑤勺子、⑥味精、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__⑦⑧__;
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
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填序号)12.气象学里的平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2时、8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某地某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 ℃__,最低气温是__-2 ℃__,一天的温差为__7 ℃__,平均气温是__1.25 ℃__。13.在寒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10 ℃,那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A.冰的上表面为-10 ℃,下表面是0 ℃ B.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10 ℃ C.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0 ℃ D.冰层下表面的温度是-10 ℃14.科学家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6米,直径10-7米的碳纳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18 ℃~490 ℃,且精确度高,可用于检查电子线路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错误的是(  C )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 ℃~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B.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C.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D.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
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3℃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数将分别是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会__(选填“会或“不会”)受到大气压的影响17.有一只刻度均匀,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 ℃;
把它放在1标准大气压下的沸水中,示数是94 ℃。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 ℃,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 ℃__,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 ℃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 ℃__。第四节 地球上的水循1.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的是(  A )A.水循环的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B.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行C.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源丰富D.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2.霜、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  C ) A.霜、雾、“白气” B.霜、露、“白气” C.露、雾、“白气” D.露、雾、冰3.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成冰,但是冰冻的湿衣服也能晾干,这是因为__衣服上的冰升华成水蒸气了__。4.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上的水慢慢变干的过程;
②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
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过程;
④出炉的钢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序号)。5.有一天,雨、露、冰、雪四姐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列她们的说法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C )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B.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C.冰说:我是水凝固而来D.雪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  D ) A.早春,河中的冰逐渐消融——汽化 B.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 C.深秋,清晨的雾在太阳出来后散去——液化 D.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7.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D ) A.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度下都能发生 B.烧水时在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气 C.衣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少是汽化现象 D.霜的形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量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放热的是(  C ) A.春天,冰雪消融 B.夏天,积水干涸 C.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 D.冬天,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判断,正确的是(  C ) A.擦在皮肤上的酒精很快变干,是升华现象,需要吸热 B.夏天会看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需要吸热 C.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需要放热 D.寒冷的冬天室外飘起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水珠 B.冰山上的积雪只能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C.江河湖海中的水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中 D.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色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
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用,可有效地节约资源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面有小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液化__;
南极地区年平均气温是-25 ℃,降水量很小,但这里的空气却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升华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13.随着科技的发展,过去“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现实。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二氧化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吸热__升华__,使周围空气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逐渐变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的时候水蒸气会__凝华__形成霜,雪熔化形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水会不断地__汽化__成水蒸气;
夜间气温降低时,水蒸气会__液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晚气温如迅速降到0 ℃以下,你家窗户的玻璃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__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璃的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内侧”)。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验中,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放入热水中,观察到试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色的碘蒸气并充满试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态变化是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中,小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气体,因为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到。为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的熔点是113.5 ℃;
碘的沸点是184.4 ℃;
水的沸点是100 ℃。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节,农作物常被冻坏,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遭到霜冻。实际上,农作物不是因为霜而受冻的,0 ℃以下的低气温才是真正的凶手。当空气干燥时,即使温度降低到-20 ℃~-10 ℃,也不会出现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就被冻坏了,农民们称这种情况为“黑霜”。(1)霜是由__水蒸气__直接变为小冰晶形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名称是__凝华__。(2)请根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霜的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和__气温在0 ℃以下__。(3)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冰箱取出一些-10 ℃的冰块,放在不锈钢杯子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色的小冰晶(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验证上述猜想,请简要陈述理由第三节 汽化和液1.下列措施中,能使蒸发加快的是(  D )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盖地膜B.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C.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D.给湿头发吹热风2.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化?(  C )A.钢水浇铸成火车轮B.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

C.清晨,草的叶子上有露水凝结D.用久了的灯泡的钨丝比新时3.如图是对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热过程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化的图像,由图像可知:水的沸点是__98__℃;
水在沸腾过程中,需要不断__吸热__(选填“吸热”或“放热”),其温度__保持不变__。第3题图题图4.如图是草叶上出现的露珠,露珠的形成是__液化__现象,形成的过程中需要__放__(选填“吸”或“放”)热。5.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缭绕,犹如仙境。关于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A.雾是水蒸气 B.雾是山中冒出来的烟 C.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 D.雾是水蒸气液化形成的6.人游泳上岸以后,风一吹感觉身上很凉。这是因为(  C )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B.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C.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人体吸热D.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春天,早晨经常出现大雾,是汽化现象 B.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象C.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是凝固现象

D.冬天,窗玻璃上会出现冰花,是汽化现象8.如图甲、乙所示,是在“探究水的沸腾”实验时,两组同学分别安装的实验装置,图丙是他们根据实验数据绘制的水的温度跟时间的关系图像。根据有关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A.图线a对应的是乙实验中的数据B.图线b对应的是甲实验中的数据C.水的沸点跟水的多少无关D.到100 ℃时温度不再上升是因为水不再吸热9.夏天,人们常吃雪糕解暑,剥开雪糕包装纸时,雪糕周围冒“白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熔化时要放热 B.吃雪糕解暑,是因为雪糕汽化时要放热 C.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液化现象 D.雪糕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10.下列关于水沸腾的实验说法正确的是(  B ) A.水沸腾时冒出的“白气”是水蒸气 B.水的沸点随气压的降低而降低 C.水沸腾的现象只发生在液体的表面 D.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篇3】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品格证据的排除规则
作者:蒋运雄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关键词:品格证据;
证明力;
排除规则;
审查判断

        品格证据规则是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长期以来在证据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规则的使用虽然是矛盾重重,但权衡利弊,取其轻弃其重,仍有许多科学之处。我国目前关于这一规则的司法现状表明由于缺失这一规则带来的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全面剖析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品格证据规则。

        一、品格证据的证明力

        品格证据(Charaeter Evidence)在我国被称为“性格证据”、“才德证据”或者“品性证据”。品格证据成为证据法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并与传闻证据一起成为证据学上的两大难题。因此,要解释品格证据必须对品格的概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品格是指某人以特定方式思考感受和做出行为的倾向性。对某人品格的调查往往局限于其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善良还是邪恶的考虑,其实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和被法学接受,品格这一概念注定要包括更多的内容。在证据法条文中,它至少包括三种明确含义:第一,是指某人在其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名声;
第二,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
第三,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而被判刑等。如何理解“倾向性”又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倾向性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的意向、趋势或者偏好、嗜好。某一特定行为的倾向性其实与一个人的习惯、性格、道德标准等多种因素有关。了解了倾向性便可以认定行为人在特定场合是否会以特定方式实施符合其倾向性的某种行为,或者说实施其行为的概率。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这种倾向性要比不具有这种倾向性的认识是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

【篇4】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是刑事证明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明责任的落实和依法履行证明义务,是确保刑事诉讼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关键环节。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机理进行了初步地辩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除了包括证明责任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活动。阐述了证明责任的落实是正确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确定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的承担者与公诉案件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陈述刑事诉讼证明瑕疵的责任承担和疑难案件证明原则,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由于过错,致使刑事案件在实体上或者在程序上出现瑕疵,被认定为错案,应当承担职务上的主观过错责任,而对于疑难案件应当采取从无的原则。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论证和分析。
关键词]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
证据;
司法机关
证明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刑事案件得以侦破、犯罪分之得到严惩。刑事责任得以确定的关键。因此,落实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是正确办理刑事案件,实现刑事诉讼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任务,真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价值追求。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机理辨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除了包括证明责任以外,还包括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的活动。具体而言,包括法定机关的证明责任和当事人、控诉主体的举证责任,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说明责任。后两者均为前者服务,所以刑事诉讼责任是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内容最完整的组成部分。(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横向构成
首先,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拥有证明权,具备证明责任主体资格,成为证明责任主体。目前,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成为证明责任主体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机关。证明责任的客体,即证明责任主体收集、审核、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指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的事实,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以后的具体表现。程序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有关回避的事实;
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
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都必须一一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一一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总的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据的量的要求。该标准具体是指符合下列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据以定案的证明具有证明能力;
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行。当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没有具体犯罪证据时,则应按无罪处理;
当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时,必须对犯罪证据进一步核查,以作为量刑的依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由于诉讼

行为的不同,以及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的差异,证明的具体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立案和关于回避、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中某些程序法事实及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的证明标准这两种情况下,无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再次,从证明责任的原则来看,应包括职权责任原则和阶段责任原则。职权责任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由其证明权而产生,并尤其相应的职权作保障。因而,在刑事诉讼证明中,应根据主体机关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侦查机关于其侦查权相适应,主要承担通过侦查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和通过预审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检察机关,与其公诉权相适应,承担审查移送起诉材料、进一步核实证据,确认是否提起公诉并对自侦案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责任等。审判机关,与其审判权相适应,承担主持法庭审理、综合评判证据、确认证据采用或者补充调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责任等一系列证明责任。奉行对抗式审判、追求形式真实的英美法系国家把审判看作是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官面前所进行的争斗,法官作为消极的仲裁者不参与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因而不负责收集调查证据。建立在职权调查原则和实体原则基础之上的大陆法系审问式审判,法院在审判中有权收集和发现能够使案件事实真相得以揭示的证明和事实,因而负有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责任。此外,由于刑事诉讼证明的阶段划分直接导致证明责任承担的阶段性。即侦查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是侦查机关;
起诉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是检察机关;
审判阶段的责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哪一阶段上出现了错误,则由其负证明责任的主体机关承担,并负责国家赔偿和应当承担的过错的法律责任。(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纵向构成
首先,侦查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其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内容为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客体为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第二,起诉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为拥有公诉权的人民检察机关。任务是在侦查证明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对和补充犯罪证据,提高证明程序和案件事实的清晰度和真实性,并作出是否将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因而,相对于侦查证明责任,它是一种二级证明,或者称为复证明责任,其客体仍然为案件事实,但对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深度有更高的要求。第三、审判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是对案件有裁决权的人民法院。它建立在起诉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是最高层次的证明,也是最高权威的证明责任。不论其他机关和证明参加者在心理上是否接受,以核证明结果为依据作出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总之,将证明责任分散、细化、预置于不同主体与程序阶段,使证明责任隐含了自我约束的功能,这样三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在一种动态的稳定的联系中,使整个证明活动合法、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证明责任的落实是正确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诉讼性质、结构、形式的不同,决定了证明责任有所不同,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也随之而发生变化。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理论上,一般认为在诉讼中对于每项争议均存在三种责任,即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主张责任就是指出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如指控被告人犯何罪。举证责任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诉讼主张或请求的义务。说服责任就是使事实的裁判者相信其举证证明的争议或事实的存在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的义务。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两者,称之为证明责任,即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实或争议的义务。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行使法

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以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可能被驳回。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撤消。
当然,关于证明责任的问题,有多种看法。笔者通过分析和比较,认为证明责任应当是专指在诉讼证明中具有某种义务的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不以诉讼主张与诉讼双方为限。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的承担(一)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犯罪证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是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也是他们应该履行的司法义务。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并且犯罪行为确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并对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第一审判法院的未生效的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将由第二法院予以撤销或者改判。即使是生效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也将由法定的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以至案件终结审判。在我国,根据宪法确定的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职责,人民法院为了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有责任积极主动地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在法庭审理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和原告人进行询问,并对案件其他证人、鉴定人进一步询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充当消极的中间裁判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是本质区别的。
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犯、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含义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
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当如实陈述自己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并提供自己对案件了解的其他犯罪证据或者线索。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是否犯罪知道得最清楚,因此法律上不能允许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案件关键问题或者作虚伪陈述,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同时给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的机会,以争取宽大处理;
对无辜者,要求他积极与侦查机关配合,以协助查明事实真相,查明真正的犯罪分子,同时使他本人尽早解脱嫌疑。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并不等于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
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等于被告人有沉默权。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从刑事诉讼的实践出发,摆脱了传统证明责任概念的束缚,同西方证据理论有区别。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被告人承担提供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要

求。如前所述,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司法机关只有取得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逮捕、起诉、定罪判刑;
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不能对被告人逮捕、起诉、定罪判刑。法律坚决抛弃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是有罪的原则。被告人所以不负证明责任,还由于被告人在诉讼中处于特殊地位。被告人是被追述的对象,对他可能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因而他既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也没有收集证据的条件。为了保证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但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他不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判他有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材料必须查证核实,这个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来承担。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和原先收集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司法机关必须予以排除,否则,就必须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比如,对被告人的住处依法搜查,发现了赃物,被告人说这不是他偷的,但又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赃物的来源,司法机关不应当轻信它的辩解,也不能据此认定是他偷的,而仍然必须收集其他证据。只有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弄清他盗窃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全部案情后,才能判定他有罪。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始终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在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在被告人辩解自己无罪时说:“你说你无罪,拿出证据来”。这种要求被告人必须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不应该是被告人,而应该是司法机关。这种简单的办案方法,不但不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而且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果司法人员采取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有罪,这更是法律严加禁止的。这一行为如触犯刑法,应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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