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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妇女儿童权益【优秀范文】

时间:2022-05-21 09:0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犯妇女儿童权益【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优秀范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6篇

第1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宣传、普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妇女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及时接待妇女群众来信来电访,为妇女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心理调适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3、加强调研,做好舆情汇集分析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

4、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2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
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
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要练说,先练胆。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
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
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目录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第一章 总则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第二章 政治权利

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嫖娼。

禁止组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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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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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给大家推荐的妇女儿童权益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近年来,xxxx镇妇联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充分发挥妇联的组织优势和协调优势,针对妇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切实为妇女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但在妇女权益维权中也存在一定“软肋”,给群众的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婚姻家庭矛盾仍然是当前妇女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xx年来,我们已接待来访5件,都是婚姻家庭类高居首位,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仍是妇联工作的主要领域,也是工作的难点,而在这些实践中,反映婚外恋、家庭暴力以及女方在解除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后仍受到前男友或前夫的骚扰纠缠的为最突出的问题,因婚外恋、家庭暴力取证难导致维权难,从而引发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判决等权益受损问题。

2、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措施乏力。如:对因病因灾而致残致病的妇女缺乏有力的社会救助;
老年妇女无人赡养、受虐待等情况屡有出现,外来打工妇女的劳动权益受损等问题发生较多。

3、城乡流动、留守儿童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城乡流动、留守儿童的生存、教育安全、保护等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留守儿童缺乏监护人的管理,其心理健康、身体发育、学校教育受到影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多年来,我镇妇联始终坚持服务于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妇女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着实解决妇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实现好、发展好和维护好妇女群众利益的要求,未来访妇女答疑解惑,白问不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妇女群众有地方诉求,有机会表达意愿,并引导妇女合法有序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没有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不应有的严重事件发生,得到了妇女群众的较好评价。

1、健全组织,维权机构进一步完善。健全各级妇女维权机构,提高妇联干部素质是做好工作、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我们十分注重维权机构建设。一是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和法律援助站;
二是组建专兼群相结合的维权队伍,成立巾帼维权志愿者队;
三是完善社会维权网络,主要有妇联办公室、司法援助站、社会救助三大系统,系统延伸到了村,成功解决了妇女群众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深受群众欢迎,共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近5件。

2、完善制度,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首先是建立了信访机要件批阅制度,对于重大和倾向性案件,要送领导审阅批示;
此外我们在工作中还完善了等级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台账、矛盾纠纷排查诉求事项台账,与各村妇联签订了信访综治责任状,以上促进了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3、多措并举,妇女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得以解决。在工作实践中,针对妇女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认真分析,主动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推动问题的解决。

4、加强服务,妇联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妇联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做到“四心”“四要”“四不”接待,既要有热心、诚心、耐心、恒心,要热情、要理解、要安慰、要解释,不推托、不搪塞、不埋怨、不训斥,在接待中,我们要坚持做到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水,让妇女群众充分感受“娘家人”的温暖,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有问必答,不因对方情绪激动或吵闹不接待,本着耐心负责的精神,对于妇女群众反映的合法、合理又属妇联组织职权范围内的要求,能及时解决的,做到及时解决,不推不托,对不属于妇联职权内的信访,我们也不一推了之,而是向她们指出解决问题的渠道和途径,使她们感受到我们服务的诚意。许多案件由于种种因素,处理难度较大,然而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妇联组织,我们把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天职,竭尽全力为受害妇女查找线索,手机证据,督促问题的妥善处理和解决,减少了越级上访的几率。

1、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妇联法律维权的手段,增强维权的实效性。妇联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中,以政策、法律咨询、调节疏导等手段解决了许多问题,但是在民主法制不断推进了今天,妇女权益纠纷更多的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2、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源头管理,在信息通报、案件办理方面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跟踪,加强与公安局、法院联系,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成立妇女儿童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

3、建立婚姻家庭指导站和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资金,在以往的妇女维权工作中,妇联常常感到对妇女儿童的救助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一瓶颈问题,建议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两种途径,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资金,用于救助生活陷入绝境的贫弱妇女,帮助因遭受家庭暴力,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

4、加大对妇联系统干部培训力度,提高妇联干部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妇联干部在维权时,由于专业知识不够,对部分涉及法律和政策性较强案件往往感到不能给来访妇女一个满意的答案,建议上级妇联组织县、乡妇联干部开展横向、纵向的学习及交流,并编发部分常用的维权政策和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以培养妇联系统法律人才,增强维权的实效性。

内容仅供参考

第4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熊金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友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金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案例二: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施美丽与被害人张惠昌系夫妻关系。张惠昌经常无故打骂施美丽,施美丽2012年即曾为此报警。2014年5月19日19时许,张惠昌又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施美丽,并将家中的手机等物品砸坏。次日5时30分许,施美丽因长期遭张惠昌打骂,心生怨恨,遂起杀害张惠昌之念。施美丽趁张惠昌熟睡,持家中一把铁榔头击打张惠昌左侧头部、面部数下,见张惠昌头部出血后,让居住于同幢楼的其子张雷拨打“120”抢救。后施美丽随同亲友将张惠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施美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美丽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张惠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施美丽因不堪忍受张惠昌的长期家庭暴力而产生杀人故意,事发前张惠昌为家庭琐事又长时间辱骂、殴打施美丽,张惠昌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施美丽在发现张惠昌头部出血后,主动将张送医院抢救,其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和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施美丽有期徒刑四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以暴制暴”致施暴人死亡的典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
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家暴、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参与抢救,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等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黄泽学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2014年5月的一天,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不仅如此,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更是严重违反了社会人伦,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的发生,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发现犯罪后,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让而致不法分子得寸进尺,致使遭受更大伤害。同时,社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例四: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江苏省南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本案中,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本案发生后,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完)

第5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号公布 自

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人身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

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

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 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 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 益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

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应当有适当数

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语或者合理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 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妇女在入学、 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

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 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 对不送适龄 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 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 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 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 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 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 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 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劳动时间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假等为由,辞 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 的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 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 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 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虐 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 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禁止**、嫖娼。

禁止组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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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 动。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 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 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 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 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
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 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 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 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 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 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 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 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 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 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一)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 不予查处的;

(二)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 高录用条件的;

(三) 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 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 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 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 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 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五^一条

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猬亵活动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 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 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 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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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编剧聘用合同是关于合同范本-劳

动合同方面的资料,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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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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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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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甲方计划摄制电视剧《 >> (下称电视剧);
乙方是一位资深

的编剧,曾在多部影视作品中担任编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担任电视剧的编剧,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 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工作内容

(一) 甲方应向乙方介绍电影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

总体要求进行文学剧本的创作。乙方工作由下列第 中方式

确定:

1.根据甲方要求,为电影片编写原创文学剧本;

2. 以 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为为蓝本,改

编成电影文学剧本;

3.对未定稿的电影文学剧本进行修改、润色直至定稿。

(二) 电视剧规模暂时定为 集,每集片长 分

第二条聘用期限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起开始文学剧本的创

作工作,此日期为乙方聘用期限开始之日。

乙方完成文学剧本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

第三条联络人

甲方指派 其授权代理人,全权负责与乙方联络、沟通文

学剧本的相关事宜。甲方若变更联络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工作进度及质量要求

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故事创意的

编写。故事创意应表述出文学剧本的立意, 阐明编剧在思想内涵及其 外延两个方面的感悟,概括描绘文学剧本的主要线索、主要事件、基 本冲突、主要人物、人物关系的主要纠葛和剧本的总体风格等。

2.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故事大纲和

人物描述。大纲中的故事部分不应少于 ,应能清晰地将

文学剧本的主要情节线条和主要人物进行连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 框架。人物描写的表述不应少于 ,应表述出文学剧本中

主要人物的鲜明性格特征、主要经历以及和剧中其他相关人物的纠

葛。

3.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电视剧分集

梗概。分集梗概是以集为单元的故事概述, 应详细完整地表达出该集 主要故事情节的轮廓和人物发展的走向;
分集梗概不应少于

4.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

一集至第 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5.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文学剧本第

至第 的创作并提交甲方审核。

第五条剧本的审核 文学剧本全部创作完成后,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上述文学剧本之日起

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此期限 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创作成果予以认可, 乙方 工作即告结束。

甲方对文学剧本的审核通过以甲方签字认可为准。

第六条定金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Y ,本合同得

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工作开始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 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 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 金;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报酬及支付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为Y 元,

酬金的支付时间安排如下:

乙方完成故事大纲和人物描述并经甲方认可之日起 日内向

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 卩Y 元(包含已支付的定

金);

乙方完成分集梗概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分之

卩Y ;

乙方完成全部的剧集创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酬金的百

分之 PY ;

文学剧本整体定稿并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

付酬金的百分之 卩Y 。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八条工作要求

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高效地为甲方工作,并接受甲方或电影片 导演的合理指导或建议。但甲方或导演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 反行业惯例。

在本合同约定的聘用期限内,乙方应专职为甲方进行文学剧本创作和 修改工作,不得同时与第三方签署同样性质的合同。必要时,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及时参加与文学剧本相关的协商会或讨论会。

第九条著作权的归属

(一) 剧本的著作权: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乙方享有,但甲方享有依 据文学剧本拍摄本合同所指电视剧的摄制权, 且甲方行使此摄制权无 需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若甲方对文学剧本重新拍摄电视剧、 将文学 剧本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话剧、广播剧剧本并进行摄制,应征得乙方同 意并另行签署书面合同。

(二) 电视剧的著作权: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三) 电视剧及衍生品中的署名权:若电视剧得以拍摄并成功发行,

乙方依法享有在电视剧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乙方署名的格 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四)剧本的最终修改权

1甲方享有文学剧本的最终修改权;
如对剧本持有异议,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对剧本进行相应的修改。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 要求对剧本进行修改、完善。

2.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 权另聘编剧参与剧本创作和修改,有权决定编剧的署名排列,并有权 根据乙方后来参与文学剧本创作和修改的情况,酌情减少支付直至不 再支付尚未向乙方支付的酬金。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在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拍摄需要要求乙方对文学 剧本进行修改,无需因此向乙方另行支付酬金,乙方应予以配合。

4 .若甲方要求乙方进行文学剧本修改的地点距乙方居住地达

里以上,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交通及食宿费用。

第十条参加宣传活动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开机仪式、 首播仪式以及其他宣传活 动,无需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应当积极参加并配合甲方的有关 宣传活动。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否则,每超

过一次应向乙方支付 (税前/税后)酬金Y 元,

乙方亦有权拒绝甲方要求。

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电视剧的宣传活动, 应承担乙方食宿及往返交通费

用。

第十一条 姓名、肖像使用权

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 发行者在电视剧、电视剧的衍生产 品、电视剧的宣传片或预告片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

但仅限于电视 剧推广、宣传之目的。

第十二条剧本的采纳

乙方的文学剧本创作完成后,甲方是否采用该文学剧本拍摄电视剧,

乙方无权干涉,但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酬金。

第十三条双方保证

甲方:

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并已取得《电 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 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 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

5.若甲方要求乙方以某人的人生经历为基础编写原创文学剧本或要

求乙方基于 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 》为电视剧

改编文学剧本,甲方应保证其已经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否则, 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 一切损失。

乙方:

1乙方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均已办妥并 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 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 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5.乙方创作的文学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 益的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 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 完成剧本的创作,经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完成并向甲方提

交的;

2.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3.非因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如期向

乙方支付酬金,连续逾期达 或逾期酬金累计达乙方全部

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乙甲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向

乙方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乙方聘用期限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第十六条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文学剧 本的内容、电视剧剧情、导演、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文学剧本或电视 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 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

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

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乙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

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 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 —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 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 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

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 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 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 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 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 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中方式解

决:

(1) 提交 中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 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

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

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 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 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 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 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 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 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 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 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 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 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 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 本合同的标题

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双方各执 ,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刘小姐:我们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 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但房产证上是前夫的名字。现他不肯 办理过户,离婚协议有效吗?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陈德军律师:

根据《婚姻法》有

第6篇: 侵犯妇女儿童权益



作者:刘睦终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妇联 出版物刊名:奋斗 页码:40-40页
年卷期: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反家庭暴力法;家庭和谐;妇联干部;妇女维权;帮扶救助;儿童权益;主题宣传活动;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和睦家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反对家庭暴力是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妇联组织要按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并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效实施。一、大力宣传法律,进一步营造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一是集中宣传,营造强大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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