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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时间:2022-05-21 08:45:02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5篇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篇1

天 津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学 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建设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完成期限:
2014年 1月3 日 至 2014年5月5 日

学 习 中 心湖南岳阳奥鹏学习中心 年 级2011春

专 业 土木工程 指 导 教 师 闫春霞

姓 名 杨玉刚 学 号201104961085

接受任务日期 2014.1.15 批 准 日 期 2014.1.18


一、原始依据(资料)

根据网络大学学生的特点,结合工作岗位及其工作状态和相关的工作经验,指定有关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开发、工程造价管理、企业管理、工程项目设计等方面的毕业设计题目。

本题目是:
建设工程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研究

原始资料要求学生参考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中发生的资料,参考杂志、期刊等有关方面的文章,结合自己的工程经验,针对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工艺、方法、措施以及理论分析等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和论述,达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通过毕业论文(设计)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

二、设计内容和要求:(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

(一)内容主要包括:

1、通过国内外有关该题目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并提出相关问题;

2、有关本课题方面的理论体系的论述;

3、进一步通过工程实例论证该课题的应用和研究的有效方法;

4、相关结论和自己通过毕业设计所得到的收获。

(二)具体要求:

1、格式必须符合天津大学网络学院的要求;

2、根据指导教师的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论文要求文字不少于10000字;

4、图表应该有图名、图号、表名和编号;
图、表均应按章编号。

5、做设计题目的要求绘制7张1#图纸,其中建筑图2张(平面和立面),结构图5张(结构布置图1张、结构配筋图3张、结构详图1张),计算书要求:荷载用手算,其他可以用机算,要有设计说明和工程概况介绍。


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注:1.任务完成后附在说明书内。

2.“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其余各项均要求打印,打印字体和字号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摘 要

项目融资是近年兴起的一种融资手段,是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产品或营运收入偿还债务的融资方式。本文介绍以BOT、TOT、PPP、PFI、ABS为代表的几种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为经营性政府工程建设提供工程项目融资模式必选的依据。对项目融资的模式进行总结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建设;
工程项目;
融资公式;
项目产品


ABSTRACT

Project financing is a financing method rising in recent years, is the project name to raise more than one-year funds, to project products or operating income to repay the debt financing. In this paper to BOT, TOT, PPP, PFI, ABS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several project financing pattern, and carries on the contrast analysis, provide the required project financing mode for the business of government project basis. The project financing mode is discussed and summarized.

Keywords:Project construction; project; project financing formula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第二章 混凝土配合比简介 12.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依据 12.2选用合适的材料 3

2.2.1水泥 3

2.2.2粗骨料 4

2.3细骨料 62.4粉煤灰 82.5混凝土外加剂 83、配合比设计的基本要求 9

4、配合比设计前的准备工作 9

5配合比设计的基本步骤 9

(1)初步计算配合比 9

(2)、基本配合比 10

(3)试验室配合比 11

(4)施工配合比 11

5、生产配合比的调整及施工中的控制 126、混凝土的运输 127、混凝土的浇筑 13

(1)一般要求 13

8墩台混凝土的浇筑 15

第三章 混凝土配合比试配的调整 173.1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前的调整 173.2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后的调整 17第四章 混凝土的成型于养护 184.1混凝土试块制作 18

4.1.1目的与适用范围 18

4.1.2仪具与材料 18

4.1.3材料要求 18

4.1.4试验步骤 19

4.2养护 20

4.2.1设计依据 20

4.2.2简易混凝土标准养护室设计的共点 20

4.2.3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升温设施 20

4.2.4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降温设施 21

第五章 混凝土的抗压试验 215.1实验步骤 215.2实验结果 225.3实验报告 22第六章 结束语 22参考文献 23致 谢 23


第一章 绪论

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是靠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证券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它加大了国家的财政风险和企业的财务风险、使用效率较低、不利于完善市场投资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方向不符。随着国内外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融资方式已难以满足工程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多元化的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提高运行效率,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新的课题。

工程项目融资是为某一个工程项目所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在最初考虑安排贷款时,须使用该工程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且使用该工程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运用复杂的融资结构把各方面参与者在工程项目中的利益结合在一起,达到限制风险、增强工程项目债务承受能力的目的,以实现工程项目投资者采用其他融资模式所无法实现的目标。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国际上,尤其是在亚太和一些拉美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一些新型的项目融资方式迅速发展,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2004年7月2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投资领域内明确了政府、市场职能的改革方向:能由市场投资的领域鼓励市场投资,包括经营性工程和有盈利的准公益工程。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 BOT),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 B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T),建设-拥有-经营(Build-Own-Operate, BOO),建设-租赁-移交(Build-Lease-Transfer,BLT),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
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私营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
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等融资模式在国内受到广泛的关注,并在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应用,项目建设的范围逐步扩展到石油天然气开发、公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自来水)处理系统、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现就这几种相对较为成熟的项目融资模式加以比较分析。[1]

第二章 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介绍

与单纯的公益性或经营性项目相比,通过项目融资的项目管理模式由于各阶段主体更多、利益关系交错而更加复杂。然而如果将公益性或经营性两部分分离,由政府与企业共同承担投资主体,或由政府提供投资补贴方式由企业承担投资主体,分别实行投资、建设、运营/使用的阶段,再通过合同关系将之连接起来,整个管理模式也将变得更为清晰。按照基础设施项目特性确定不同的投融资机制,在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形成合理的投资分工,市场运作模式,既保证了私人业主获得合理利润,又保证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占,而且将明显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2.1 BOT模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即建设—经营—移交,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工程项目的一种运作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获得盈利,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政府。

这种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所属机构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 (项目公司) 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移交给签约方的相应政府机构。

BOT模式适用于那些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建成后具有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经营性政府工程,如发电站、高速公路、铁路等公共设施正具备了这一特点。通过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利用民间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减少项目建设的初始投入,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更多的领域。

2.2 BT模式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BOT的一种形式。BT模式指政府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国内民间资金实施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政府按协议赎回其项目及有关权利【1】。是由BT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即业主获得工程使用权,并在一定时间内根据BT合同付清合同款,工程所有权随之转移。

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发布的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正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中引入BT的概念 。该模式集融资、投资、项目建设与政府特许、政府采购等行为于一体,通过政策引导与利益驱动等杠杆,有效地调动国外资本和国内民间资本,有助于基础设施建设缓解资金困难;
有助于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促使国民经济良性循环;
有助于控制政府债务规模,防范政府金融风险;
有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较好地体现了资本、技术、管理、市场以及政策等资源的有效整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BT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越来越多地被使用。

2.3 BOOT模式

BOOT模式(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即私人企业或国际财团融资建设某基础项 目,建成后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期满后将项目转让移交给政府。该模式下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它的特点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较低,特许期限比BOT模式长。

2.4 BOO模式

BOO模式(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是BOT模式的一种形式。是投资者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并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全,而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它的特点是项目产品/服务价格更低,特许期限长期。

2.5 BLT模式

BLT模式(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2.6 TOT模式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模式,是建设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兴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来获得资金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说来,就是项目所在国政府将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私营机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私营机构处筹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待私营机构经营期满后,再将原来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国政府。

TOT模式是将已建成的项目,经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后,将其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国内外经济组织。这一方面可以达到提前收回投资,为新项 目筹集资金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为政府与私人之间的投资合作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借助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基础设施项 目的运行效率。

2.7 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营模式。该词最早由英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是指政府与私营商签订长期协议,授权私营商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是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上述的BOT、TOT等多种模式,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而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等价原则(Value-For-Money)。[2]

1、外包类PPP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特许经营类PPP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私有化类PPP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PPP模式的特点有:消除费用的超支;
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
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各自的优势,弥补对方身上的不足;
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风险分配合理;
突破了引入私人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机构的多种限制,可适用于城市供热等各类市政公用事业及道路、铁路、机场、医院、学校等。[10]

2.8 PFI模式

PFI模式(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营主动融资,PFI的原义为“利用私人资金提供公共设施的事业”(the undertaking with respect to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by utilizing private funds),由于该事业发端于私人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是由私营企业进行的建设与运营,从政府方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它分为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 、收取费用的自立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合营企业型(Joint Ventures)。

1、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

公共部门向私营企业购入指定的服务。私营企业则结成企业联台体。进行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通过向公共部门收取费用回收成本。以道路建设为例:基于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将设计、建设、资金筹措、运营委托给民营企业,合约期问,基于通行车辆(Shadow Tol1)(影子通行费用)向公共部门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

2、收取费用的自立型

私营企业进行设施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从利用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公共部门仅参与项目的计划和认可。例如公立医院的停车场,设定停车费用的上限,由私营企业自由经营,独自承担风险。

3、合营企业型

由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建立联合体。公共部门对项目的非经营部分(解决交通拥挤、地域再开发等)给予一定的补助,项目的运营则由私营企业进行。

它的特点是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目的,充分利用公共部门和私营企业各自的优势,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谋求项目的高效率。和以往公用事业相比较,PFI项目中私营企业者为主体,在削减财政支出的形式下提供满足要求的服务。即有效地使用了有限的财政资金。另外,在项目决定采用PFI方式后,仍可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或对所投入的补助金等的比较.来寻求等价原则(Value-For-Money,VFM)的最大化。[3]

2.9 ABS模式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为支持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它是以拟建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ABS的目的在于,通过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级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照样可以进入高等级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安全性和流动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

按照规范化的证券市场运作方式,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必须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越高,表明债券的安全性越高,债券的利率越低,那么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ABS运作的独到之处就在于通过信用增级计划,使得没有获得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较低的机构,可以进入高等级投资证券市场,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来筹集资金。具体地,是由项目发起人将项目资产出售给一个特设机构,该机构凭借项目未来可预见的稳定收益现金流,并通过寻求担保等信用增级手段,将不可流动的项目收益资产转变为流动性高、具有投资价值的高等级债券,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一次性地为项目建设融得资金,并依靠项目未来收益还本付息。由于ABS是高等级投资债券,并且还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变现能力强,投资风险小,因而具有较大的吸引力,特别适合大规模筹集资金。ABS适用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城市基础设施建没,其使用范围比B0T方式广泛。[4]

第三章 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融资渠道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各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完成预期的计划。正是因为工程项目融资具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才使一些大型工程项 目的开发建设成为可能。通过对以上几种融资模式的介绍,我们对其加以比较。

从学术上讨论,BOT本身具有很典型的三阶段的特点,其诸多形式如BT、BO0T、B0O、BLT等,从概念上很容易理解他们的区别与联系,而从广义上讲,所有公私合营均属于PPP模式,因此,以下以BOT模式为代表,与TOT、PFI、ABS进行比较分析。[5]

3.1 BOT模式与TOT模式的比较

从项目的运作过程看,采用BOT模式必须经过项目确定、项目准备、招标、谈判、文件合同签署、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特许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操作过程复杂。而TOT模式是对已有项目转让经营权,仅涉及项目的生产运营阶段,而且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其运作过程要大大简化。另一方面,TOT项目的融资的对象也比BOT更加广泛。BOT项目的融资对象多为外国大银行、大建筑公司或能源公司;
而采用TOT模式,其他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等都有机会参与投资。

BOT模式操作过程复杂,中间环节,其融资成本也随之增高。同时,BOT项目的投资人一般都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采用TOT模式,由于只涉及项目运营阶段,投资者不承担建设阶段的风险,从而使投资风险大幅度下降。相应地,基于较低风险的TOT项 目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
加之项目实施过程简化,评估、谈判等方面的费用下降,也就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成本。

经营性政府工程在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融资的同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采用BOT模式,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项目公司。因此通过BOT项目引入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会使外商掌握项目控制权,对于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是不能采用BOT模式的。而TOT模式只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也不存在外商对国内基础设施的永久控制问题。同时,由于TOT项目经营期较长,外商受到利益驱动,常常会将先进的技术、管理引入到投产项目中,并进行必要的维修,从而有助于投产项目的高效运行,使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逐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6]

3.2 BOT模式与PFI模式的比较

作为较新概念的PFI与人们通常理解的BOT还是有所区别:

1、相对BOT来说,PFI更多的是一种思想、一个理念,而BOT模式侧重于实践,操作性强;

2、PFI公私伙伴关系的特征更明显,政府支持的范围更宽,它包括特许权方式但不限于该方式,而BOT围绕特许权协议,有严格的合同结构,更多用合同来规范各方关系;

3、PFI模式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因PFI公司本身不一定具备项目开发能力,通常由社会化专业化机构进行项 目管理,项目实施组织采用总承包等 “一揽子”方式,项目管理集成化程度高,而BOT通常本身具有开发能力;

4、遵循B—0—T三个过程,PFI项目公司独立运作,自负盈亏,期满交政府的项目类型,只是PFI项目的一类.其他还有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私人联合体经营的项目类别;

5、对于项目风险的分配主体较BOT项目简单,BOT项目通过大量的信用协议,将风险在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各参与人之间分担,而PFI项目风险在政府与PFI公司之间分担。

3.3 BOT模式与ABS模式的比较

ABS模式是一种主要通过民间非政府途径运作的融资模式,只涉及原始权益人、特定用途公司、投资者、证券承销商等几个主体,无需政府的特许及外汇担保,其操作过程因而相对简单。同时,由于该模式是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融资对象比前两种模式更加广泛,筹资渠道大大拓宽。

与BOT相比,ABS模式操作过程要简单得多,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从投资风险看,ABS项目的投资者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购买者,投资者数量众多,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
同时,这种债券的信用等级较高也降低了投资风险。

ABS模式在债券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一个为融资而组建的特定机构,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则属于原始收益人。因此,利用ABS模式进行基础设施项目的国际融资,可以使项目所在国保持对项目运营的控制,不必担心重要项目被外商控制,但不能得到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四章 BOT模式的进一步探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BOT作为一种适合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型融资方式,对亟待发展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

4.1BOT融资模式的特点

  BOT作为一种向私人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较其他传统模式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1)BOT项目资金来源于外资或民间的闲置资本,可弥补政府投资的不足,减轻项目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和外债的负担,拓宽直接利用外资的渠道,有利于加强国际间的联系,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与国际间的接轨。

(2)BOT项目强调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扮演组织者和促进者的重要角色。政府通过制定有效政策及具体措施,促进国内外私人资本参与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与商业性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使得基础设施业的服务更有效率。

(3)BOT融资方式打破了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中绝对垄断,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起到了合理配置资源的效应。

(4)BOT融资方式不受项目公司现有资产规模的限制,比其他融资方式更加灵活。

(5)政府为鼓励投资者对BOT项目提供行政、法律、经济上的支持,减少了承办方的风险。项目的境外投资者会向跨国保险公司投保,项目风险被有效分散。

(6)通过BOT项目招标,中标者成为项目业主,承包商一般必须带资承包,可从两个方面减少不正当竞争:一是没有既得利益可维持或分配,承包商的利益必须通过特许经营期内的有效运营才能实现;
二是当业主是合伙人时,业主的目标是运营期利润的最大化,承包商很难在业主身上打开缺口。[7]

4.2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运用BOT项目融资分析

4.2.1经济高速增长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巨大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将有大量前景良好的投资项目可吸引国内外民间力量参与。当前国际承包工程量缩减,而我国又将交通等基础设施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外商可享受种种优惠,对当今世界数万亿流动资本来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对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较高投资回报率是很有吸引力的。

4.2.2我国的私营经济规模已使内资BOT项目成为可能

  我国私营经济规模已相当可观,已具项目融资的能力。中国私营经济凭其内部机制的优势迅猛发展起来,完全可以让一些国内私营企业联合起来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

  (3)BOT项目融资在我国已有成功经验

  BOT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已有成功经验:1983年广东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第一个利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融资的成功实例。1995年广西来宾B电厂是中国第一个通过国际正规的方式竞争投标的BOT项目。[8]

4.3目前推行BOT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BOT项目的认识和实践经验都显得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4.3.1人们认识问题

  人们担心BOT的运用会导致国家对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权的丧失;
对项目融资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老百姓习惯了免费使用很多基础设施,而采用BOT方式筹建的项目必须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老百姓可能接受不了。

4.3.2法律和投资环境不健全

  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与国际惯例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及各机构部门某些官僚作风和多头管理,办事效率低下,甚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之间往往不衔接或有冲突,导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审批等工作进程的缓慢而进一步增加建设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和信心。

4.3.3管理体制问题

  BOT项目多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需要一改过去建设项目完全由自身负责的局面,比其他一般项目更需要发挥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目前有部分由私人承建或经营的公路路段,由于缺乏政府宏观管理,导致收费站设置很不合理的现象普遍。

4.3.4价格体制问题

  由于BOT项目的产品和服务的定价往往要比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价格高,但由于基础设施项目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是否能健康正常运行,因此需要政府合理控制项目公司的利润和产品价格,收费标准的行政干预成分较重,使外商对项目未来的投资回报率难以预测,导致外商不敢放心大胆地投资BOT项目。[9]

4.4我国推行BOT项目融资的对策

  我国在BOT模式中吸引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采取以下对策:

4.4.1尽可能开辟各种融资渠道

  在利用外资的同时积极培育国内资本市场,为长远发展培养融资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吸引跨国商业银行贷款、争取国际金融机构的援助,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方式来为基础设施筹资。

4.4.2制定政策鼓励国内民营资本参与

  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固定资产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投资的欲望比较强烈,而且具有巨大的资金源,应通过政策措施引导投资,把资金引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首先,政府要拿出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其次,要尽量降低其建设经营风险;
再次,政府以一定比例的投资参与BOT项目;
最后,鼓励和引导那些单独承担某个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建设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或成立股份公司、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进行BOT项目投资。[10]

4.4.3加强政府在项目融资中的主导地位

  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强化统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私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要由政府授权和委托,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4.4.4加快创造适应BOT融资的投资环境

  要创造一个有利于BOT融资的投资环境,其中心环节是为基础设施融资确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只有明确的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规定,才能公正公平地表明经济活动所拥有的条件、必须承担的风险,以及期望得到的利润,并予以公开的保证,从而真正吸引私人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章结语

通过以上几种项目融资模式的介绍、比较,我们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进行经营性政府工程的建设,可以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加本应由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加速公共工程的建设步伐。但是,在具体采用这些融资方式时,必须建立对经营性政府工程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配置的制约机制,将授权与财政收入能力相结合,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保证经营性政府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项目融资对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 的操作模式还需要从理论到实践作多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王耀辉、马荣国. BT模式在市政交通工程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分析[J]. 铁道工程学报,2008(1):104-107.

[2] 侯祥朝. PFI的公共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制[J].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06(5):66-69.

[3] 侯祥朝、林知炎. 公共工程项目融资代建制解析[J]. 基建优化,2004(4):6-8.

[4] 刘欣、王雪青、刘俊颖. 经营性政府工程项目融资TOT模式研究[J].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19-121.

[5] 杨会云、王燕. 经营性政府工程项目融资模式比较分析[J]. 中国工程咨询,2005(8):28-29.

[6] 黄旋丽、覃夏媛. 论工程项目融资对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重要性[J]. 工程建设与管理,2008(10):161-162.

[7] 韩传峰、台玉红. 英国的工程项目融资方式——PFI[J]. 世界建筑,2002(2):48-49.

[8] CIC..Constructors’Key guide to PFI, Thomas Telford, London.1998.

[9] 王幼松. 项目融资(BOT/PFI/PPP). 研究生多媒体课件

[10] 张刚. 项目融资模式研究文献综述[J]. 现代商贸工业. 2009(13)

[11] 刘荣才. 工程项目融资结构分析与设计[J]. 项目管理技术. 2009(S1)

[12] 林荣芳,李杰. 国际工程项目融资概述[J]. 项目管理技术. 2009(10)

[13] 吴鸣,陈莹莹.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的探讨[J]. 工业技术经济. 2010(02)


致 谢

经过两个月的忙碌和工作,本论文是各位老师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关怀下完成的。作为一个本科生的毕业设计,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没有导师的督促指导,想要完成这个论文是难以想象的。在这里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平日里工作繁多,但在我做毕业设计的每个阶段,从论文选题、到开题报告的确定和修改,中期检查,最后完整论文详细思路等整个过程中都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我的论文较为复杂烦琐,但是老师仍然细心地纠正我的错误。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篇2

渔港融资模式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

深圳市宝安远洋渔业基地融资、建设及

运营方案

XXX农业和渔业局

二?一二年一月

一、项目概况........................................................ 1

(一)规划 ...................................................... 1

(二)现状 ...................................................... 3 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融资的可行性............................ 4

(一)国内通常做法 .............................................. 4

(二)我市准公共产品开发模式 .................................... 8

(三)远洋渔港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 10

(四)本项目社会融资存在的问题 ................................. 11

(五)本项目社会融资的可行性 ................................... 14 三、开发原则及开发时序............................................. 17

(一)开发原则 ................................................. 17

(二)开发时序 ................................................. 18 四、本项目投融资模式选择........................................... 19

(一)单一开发主体模式 ......................................... 19

(二)多主体开发模式 ........................................... 20

(三)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 ...................................... 22

(四)建设-经营多元化模式 ...................................... 27 五、本项目的建议................................................... 35

(一)确保渔业基地功能的连续性 ................................. 35

(二)确保周边用地规划的整体性 ................................. 35

(三)确保开发模式的可操作性 ................................... 36 附件一、国外、国内远洋渔港融资、建设模式........................... 38

(一)国外渔港 ................................................. 38

(二)国内渔港 ................................................. 39 附件二、高雄兴达远洋渔港运营风险案例............................... 44

(一)未达预定目标 ............................................. 44

(二)教训 ..................................................... 44 附件三、关于地方债券............................................... 45

I

一、项目概况

(一)规划

深圳市宝安远洋渔业基地(以下简称“市渔业基地”)位于大铲湾港口三期北侧、沿江高速以西、机场港区以南。规划建成集海产品交易、配送,海洋文化、休闲旅游、海产品消费、冷链物流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都市型渔港,定位为华南重要的远洋水产品生产、加工和交易集散中心。力争5年内水产品年卸货量达到30万吨,10年内达60万吨,实现产值100亿元,终端消费市场产值达到300亿元左右,市场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左右。

按照《关于深圳市宝安远洋渔业基地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深发改〔2010〕1691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港池航道疏浚、码头工程、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工程、临时护岸工程、港区配套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装卸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导航设施工程、沿江高速公路桥墩维护工程和配套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信工程等。整个港区规划总面积90.1375万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30.5093万平方米,水域面积59.6282万平方米,航道宽108米,疏浚量100万立方米。

项目总投资匡算约50亿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5亿元(不含土地海域使用费),主要用于:(1)承担2.5千米五个远洋渔船泊位;(2)建造30万平方米渔船停泊避风区;(3)实行填海造陆30万平方米回填工程。

引进社会投资匡算约35亿元。其中,缴交土地出让金10亿元、

1

生产生活辅助建筑设施25亿元,主要用于:(1)建造6万平方米远洋水产品交易中心;(2)建设水产品加工厂、综合物资仓库、理鱼间、物流中心、冷库(含4万吨冷库1个和4万吨超低温冷库1个);(3)建设综合办公楼等。

图1 渔业基地区位图(红线内为远洋渔业基地规划范围)

图2 渔业基地与周边项目关系图

2

(二)现状

目前,市渔业基地项目的前期工作正在开展,市农业和渔业局已按批复委托中标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测量及初步勘察、波浪场及潮流泥沙数模研究、海洋环评、项目环评、海域使用论证等前期项目招标正在进行中,其中工程海域测量及地质初步勘察项目已开标,准备组织实施。虽然市发改委已安排200万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但不足以完成以上各项前期工作。市财政在一些大项目(如大运会筹备)中的分流,使得市内其他项目的资金流压力加大。

在此情况下,原匡算由政府投资的15亿元资金,其前期费用都难以在近期落实,这已严重影响了渔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开发模式来推进我市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突破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的资金壁垒。

3

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融资的可行性 (一)国内通常做法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投资项目分为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三类:公益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基础性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并广泛吸引企业和外资参与投资;竞争性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在其后的运行中,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演化出多种融资、建设、运营模式。

1、从投资主体看,主要有两个途径:政府投入、企业投资

(1)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又分为财政投入、平台融资与债务融资三类。

财政投入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均依靠财政直接投入,资金来源除国家划拨资金外,主要为地方财政收入,难以适应快速增长的投资需求。

平台融资

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政府的投融资体系由单一的中央投资模式向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模式转变,中央和地方相继成立了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继成立了地方投资公司。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各地政府开始建立了一系列专业投融资公司或事业单位承担建设任务,并利用这些单位法人承接银行或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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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成为地方政府获取资金的主要平台。这些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往往能够获得政府划拨的土地或财政补贴,进而以此为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贷款,以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融资平台的设立,使纯粹依赖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发展为可以以适度融资负债的方式。

地方债券融资

在我国,地方债券是相对国债而言,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国内债券业也往往把地方企业发行的债券列为地方债券范畴。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地方债券。有的甚至是无息的,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当部分工资。由于对地方政府承兑能力信心不足,国务院于1993年制止了这一行为。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11年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广东省今年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69亿元,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分别为71亿元、67亿元和22亿元,四省市合计229亿元。

(2)企业投资

分为企业直接投资、成立开发集团、银团投资等多种形式,对于投入资金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一般以后两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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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融资模式看,主要有五种模式: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项目融资、ABS融资、债券融资

(1)股权融资

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创设专门开发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引其他有实力的城市开发商入股,带来现金流。按照股权的比例,对土地开发形成的利润进行分配。

一种是在开发公司组建或运作一段时间后,策划上市,进行公开市场融资,获得后续发展的稳定资金。

(2)银行贷款

利用所投入的土地作抵押,申请土地抵押贷款。

(3)项目融资

以特定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为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一般应用于现金流量稳定的大型基建项目。

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来融资,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

实际运用中有BOT、TOT等形式,即将区内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交由专业厂家建设、营运一定年限后,基础设施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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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BS融资

ABS即“资产担保证券”之英文缩写,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融资基础,以项目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本质是资产证券化。

(5)市政债券融资

市政债券是地方债券的一种,是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所筹集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在许多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投资修建公路、桥梁、自来水厂、学校和医院等公用事业时,由于工程耗资巨大,投资周期较长,单凭地方财力无法承受,往往要借助发行市政债券来筹集所需资金。

3、从建设模式看,主要有三种:政府主导的单一开发主体、政府主导的多开发主体、企业主导的多开发主体模式。市渔业基地的开发模式不外乎是这几种建设模式与融资模式的组合。

(1)政府主导的单一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开发公司是唯一的融资平台,并总揽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

(2)政府主导的多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项目地块进行分区,项目开发公司只负责其中部分片区土地的开发,其余片区则选择其它融资开发方式,可选择土地金融(城市开发基金)方式,也可以根据招投标,选择合适的城市开发商,并通过合约确定合理的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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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主导的单一开发主体或多开发主体建设模式

政府部门根据城市定位和产业定位,对地块进行统一规划,然后整体招商。城市开发商可以单独承包或牵头组成开发集团进行整体开发投资。

4、从开发过程看,主要有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和建设-经营多样化模式。

(二)我市准公共产品开发模式

1、市财政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模式——市大工业区模式

深圳市大工业区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7月直接设立的一个大型工业基地,在成立坪山新区以前,一直采取以政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开发模式。该模式在大工业区建设启动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单一的投资模式,使得大工业区建设后续投资乏力,也排斥了市场力量进入到大工业区的开发建设之中。因此,当园区建设进入到发展期后,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园区的发展。

2、国有企业作为单一开发主体的模式

(1)盐田港集团以地融资的“地主港”模式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上马盐田港项目,国土部门将码头岸线和岸线腹地内部分山体的规划权和土地使用权让渡划给了“东鹏实业有限公司”(盐田港集团前身)。盐田港集团与香港和记黄埔集团签订合资经营盐田港码头合同,土地资源为盐田港与香港和记黄浦集团合作成功提供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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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福保公司建设福田保税区模式

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深福保)借助保税区管理局的土地资源,完成了由福田保税区园区开发商到招商载体,再到园区运营商的身份转换,其实质是通过内部的可经营物业获得投资回报。开发有仓库、高科技厂房、展示中心、写字楼、单身公寓以及商品房等一批房地产项目,形成了一个以房地产开发为龙头,并兼有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国际贸易、园林市政及投资咨询等各类专业资质的大型企业集团。

3、特许经营权(BOT)模式——深高速模式

深圳市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高速)收入及盈利主要来源于收费公路资产的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还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把公司的版图扩展到广东省和国内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其实质是通过准公共产品的特许经营收费来获取投资收益。这种模式适用于有稳定现金流、在特许经营期内净现值为正的项目。

4、股权融资模式——市五大集团引进战略投资者模式

2003年底,深圳市政府宣布将包括能源、水务、燃气、公交、食品在内的5家市属国企,通过招标出让股权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中,深圳水务集团吸引了12家境外企业投标,最后法国威立雅水务集团入选,外资间接实现了对水源和管网的控制。2002年,市政府把过去享受政府补贴的排水系统也划归深圳水务。深圳水务排水业务一年约亏损8000多万元,深圳政府的新策略是:用税收代替补贴,允许加征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为水价的6.24,。其实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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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变相补贴的形式,实现准公共品经营企业的收支平衡,并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润率略有盈余。

5、公益项目与盈利项目组合经营模式——“地铁,上盖物业”模式

根据深圳市政府与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16千米、总投资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深圳市政府把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千米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起,全线交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公司同时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以此来平衡地铁运营的亏损。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政府。

(三)远洋渔港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殊性

1、外部性

除创造行业利税外,能带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公益性和盈利性

)公益性 (1

为进出渔港的渔船和车辆所提供的水陆进出口疏运通道及其它设施而进行的投融资,如码头岸线、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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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和场所。这类项目设施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定,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收益。

(2)盈利性

对渔港其它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如水产品交易市场、冷库、渔具储藏室等。这类经营性项目可以产生一定的收益。

3、资本密集性、成本沉没性和投资的不可分性

渔港投入资金巨大,一旦进行投资建设,就很难移作他用,残值极低,具有投资成本沉没性,且必须进行一次性大规模投融资,零星的投融资往往无效或者不经济。

(四)本项目社会融资存在的问题

1、项目地块内经营性地块出让难以解决一级开发的资金缺口

在财政投入缺位的情况下,市渔业基地的出路在社会融资。社会融资不同于财政投入,是要追求投资回报的。本项目进行社会融资的核心问题在于,若通过社会融资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则项目开发商投资难以通过项目地块内的经营性地块出让取得平衡,也难以通过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收益来取得平衡。其原因在于渔业基地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属性,基地前期建造需要大规模投入,建成后还需要支出运营和维护成本,但渔业码头等基础设施的收入来源仅仅是相对商业码头来说很低的渔港费收等形者国内事业性收费项目,收益远不能弥补投入,存在巨大的缺口。

若不考虑运营收益,仅通过土地收益来平衡开发商一级开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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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则按照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公布的2011年宝安区经营性用地平均出让价格5000元/平方米计算,需出让30万平方米方经营型用地方可平衡本项目15亿元的一级开发投入,这一面积为本项目规划的陆域面积,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假设以水产品交易市场和综合办公用地分别为8万平米计,二者合计16万平米作为可出让用地,则还需要本项目地块之外14万平米的经营性用地出让方能平衡。因此,其收益需通过取得项目用地之外经营性地块出让的方式来实现。

2、发行渔业基地地方债券面临困难

由政府出面发行15亿地方债券,依托深圳发达的资本市场和优越的政策环境,组织银行承销团,承销对象可以是社保机构也可以是各家金融类机构。此外,还可由银行将发行的地方债券打包,转移给专门的金融机构管理,通过评级机构评级优化,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将此15亿债券证券化上市交易。

该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

第一,深圳市刚刚获得中央批复的可以自行发债的权利,以此为机遇,推动地方债发行的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二,深圳市有着成熟的金融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唯一一家交易所,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一直走在前面;

第三,深圳市有着众多大型金融机构和专业金融人才,为发债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该种融资方式的面临的困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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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严格限制发债额度。根据历史数据,2009年和2010年财政部分别代理深圳市发行了24亿元和22亿元地方债,2011年深圳市自主发行地方债22亿元。在告别中央代理发债后,深圳市地方债融资额度并没有明显放大,而是维持了上一年的发债规模,本质上这是一次地方债务管理方式的提升。

第二,严格控制融得资金投向。据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2011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此次发行地方债所得资金主要用于解决2010年及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以及政府统贷在建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等生态建设工程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重点民生工程。远洋渔业基地等项目在当前仍然没有发债指标。

第三,我国虽然以前发行过地方债券,但是在资产证券化这一部分还比较薄弱,基本可以说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而且,地方债券相比国债的信用风险较高,而收益却相当,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足。

3、成立信托基金缺乏吸引力

由政府出面成立或者委托一家信托公司,以渔业基地的具体发展计划为基础设计信托产品,通过该信托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主要募集对象是各类具有自营资产资格的金融类机构和社保机构,也可通过银行渠道向个人募集。渔业基地运营期的净利润是信托产品的收益保障,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不参与渔业基地的建设管理,信托产品的管理者监督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负责运用资金进行渔业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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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该种融资方式的优势:

第一,深圳市有着发达的金融市场,有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融资平台;

第二,深圳市国资部门的实力相当雄厚,有利于信托产品顺利筹资;

第三,该融资方式通过专业的理财机构管理信托资金,减少了违规使用资金的机会,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该种融资方式的面临的问题:

该种融资方式的风险在于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虽然项目利润可能比较稳定,但是相对于总投资来说,运营过程的净现金流是很低的,换句话说,基金投资者的收益率相对市面上其他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是偏低的,这无疑影响信托基金的顺利发行。

(五)本项目社会融资的可行性

排除以上不利因素,本项目进行社会融资也存在一定的有利因素。

一是多年来我市已进行了多种准公共产品融资模式探索。

二是我市成立了三大融资平台公司。

2011年,我市整合和组建了包括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大融资平台公司,按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方式,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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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融资平台当年融资149亿元。在市渔业基地开发时,可选择项目范围内经营性地块出让与市融资平台注资相结合的方法(以城市建设费名义注入开发商帐户,平衡资金缺口)。

三是若采用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一体化模式,则能有效减少项目用地范围之外的经营性地块出让压力。

香港新机场案例:多企业主体运营模式之一

香港新机场货运中心占地6万平方米,提供仓库、装卸平台、货车停车位和办公室等所需空间。机场空运中心有限公司获得了货运中心的发展权,合约价值为19亿港元。该公司负责货运中心的融资、设计、建造及运营,租期为20年。机场空运中心有限公司是以新鸿基地产为首的财团所组成的一家联营公司。

四是本项目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其定位为华南最大的水产品交易市场,都市产业发展极核,其开发运营模式和定位完全不同于传统渔港,将形成类似于东京筑地的、业态丰富产业多元的都市产业区。项目周边地块存在巨大的升值潜力,可通过整体规划、统一开发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原城市规划位于市渔业基地东部的大铲湾物流园区和南部的大铲湾二、三期项目,原准备为大铲湾码头集装箱产业配套。但由于国内制造业转型和国际市场紧缩,集装箱产业的增速将大为放缓,原规划建设的集装箱泊位将出现过剩,大铲湾相关项目有转变功能的必要。在此情况下,若对市渔业基地与周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统一开发,再与机场南填海区进行进一步衔接,根据功能定位,进行运营商国际招商,则是渔业基地目前面临的开发难题将迎刃而解。

15

1.20

1.05

1.000.97

全国前十大港口深圳0.80

0.70

0.600.530.50

0.340.40增速0.280.390.270.230.20

0.180.150.14

0.020.00

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

-0.15-0.20

-0.40

图3 全国前十大港口及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增速

资料来源: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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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发原则及开发时序

(一)开发原则

根据渔港设施的基本性质及其投资收益情况,可将渔港投融资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公益性投融资是指为进出渔港的渔船和车辆所提供的水陆进出口疏运通道及其它设施而进行的投融资,如码头岸线、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等的建筑和场所,这些项目设施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定,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收益;经营性投融资是对渔港其它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如水产品交易市场、冷库、渔具储藏室等。渔港建设投融资是渔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它不仅保证了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渔港生产的发展,还带动周边区域经济及贸易的发展。因此,其开发融资模式的选择需兼顾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

一是融资模式的设计、选择要充分分析市场内可能存在的投资者、经营管理者以及资本市场的成熟度,以保证融资模式的可操作性和远洋渔港的利益。

二是要考虑未来收益的及时返还。

三是若采取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则经营性项目要用来平衡不可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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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远洋渔港开发融资模式选择原则

(二)开发时序

一是在对市渔业基地定位的基础上,形成整体规划;

二是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市渔业基地填海及形成地块的开发规模及开发模式进行选择,形成对应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开发建设的需要选择融资组合;

三是进入市渔业基地的开发流程,确定开发方式和时序。

项目定位 整体规划 开发模式选择 融资组合

开发流程

基本靠吼吧

生地变熟地 土地增值

生地 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出让 土地二级开发

土地收储中心 招拍挂

图5 市渔业基地开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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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目投融资模式选择

土地开发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是政府或者是企业,鉴于市财政不再提供财政支持的资金现实,因此,确立以企业为开发主体的前提下,确定适合的融资结构。

(一)单一开发主体模式

远洋渔港开发公司作为远洋渔港统一的开发主体,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90.1375万平方米的开发面积进行分包,交由不同的公司进行同步开发,并由合同确定分成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开发公司是唯一的融资平台,并总揽整个港区的开发建设工作。由于填海工程比较大,开发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可能面临较大的融资压力,为了保障开发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必须选择合适的融资组合。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借助开发公司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并成片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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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深圳市远洋渔港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 银行贷款 融

平项目融资 远洋渔港开发公司 台

发行城市债券

工工

程程ABS融资 承承

包包

公公

司 司

A N

图6 远洋渔港单一开发主体模式

(二)多主体开发模式

1、企业主导的多主体开发

政府通过对所在的区域进行城市定位和产业定位、统一规划与布局,然后就整块土地进行招商。城市开发商可以单独承包或牵头组成开发集团进行城市开发投资。承包金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金额用于政府的填海工程。

城市开发商的利润来源主要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固定收益,该部分收益将通过资金杠杆得到放大;渔港可经营资源;一二级土地开发联动,获得优先权。

土地金融即城市开发基金。基金投资于目标城市的多个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为政府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化运作、金融支撑的政府与私人企业的合作模式,包括区域规划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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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定位及实施;土地开发及其项目管理;投融资方案制定和土地开发项目完成后的示范性商业开发和招商引资。)。

深圳市远洋渔港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股权融资

远城城

银行贷款 洋市市

渔开开

港发发项目融资 开商 基

发N 金

公N 发行城市债券 司

ABS融资

图7 远洋渔港多开发主体模式

2、多主体开发模式下渔业基地开发要点

由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市渔业基地规划,在规划指导下,对90.1375万平方米的地块(现为海域)进行分区,远洋渔港开发公司只负责其中部分片区土地的开发,其他区域则选择其它融资开发方式,可选择土地金融(城市开发基金)方式,也可以根据招投标,选择合适的城市开发商,并通过合约确定合理的分成比例。

这种模式下,远洋渔港开发公司某种程度上和其他公司一样,都是土地一级开发商。项目地块(现为海域)被拆成多个片区,有利于多主体、多渠道实现快速、同时推进开发,解决了远洋渔港建设融资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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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领导小组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各个开发主体的开发进度和工作,并与各主体签订利润分成的协议。这种模式下,要谨防相关开发公司由于资金不足而耽误开发时间,也要对其开发的土地是否按照统一规划执行进行全程监控。

3、近期开发相关建议

城市开发商首先要完成填海工程基础工作,创造土地开发的条件,创造其它开发公司可以快速创造现金流的开发条件。

城市开发商也可以对远洋渔港内的经营性地块进行一级开发招标,或者采取城市开发基金的模式。例如,选取城市开发商,并授权进行一个片区的成片土地开发,要求其按照远洋渔港整体规划设计进行开发建设。

(三)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

指在远洋渔业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始终由一家公司来完成所有的工作,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专业公司自主开发模式

所谓专业公司自主开发模式,是指目前已有的大型相关公司利用它们雄厚的资金优势和相关专业优势,统一完成远洋渔业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的工作。在这种模式的前提:

一是该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能够提供远洋渔业基地的建设费用及建成后的运营资金;

二是该公司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和能力,可以满足设计和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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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进行。

专业公司在渔港建造完成后,拥有渔港规定时间内的运营权,运营期限到期后,渔港的使用权无偿转移给政府。巨额的前期投入必然需要收益的补偿,开发机构才能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实现投资成本回收并获得合理回报。该模式下的收益补偿机制有两种:

一是通过渔业基地以外的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来补偿公司在渔业基地土地以及开发投入。其方式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再以城市建设费的名义将等额款项打入公司帐户,以保证其收益。

二是通过运营阶段的财政补偿来保证公司前期基础设施投入的收益,这类似于市水务集团的运作模式。

专业公司自主开发模式的劣势是,专业公司实力雄厚,在利益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过分的收益补偿侵蚀社会效用,这也正是中农发集团在此次合作谈判中不能达成共识的真正原因。

这种模式在理论上称为BOT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经营-移交,该模式是指政府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企业参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时期内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管理,并对项目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同时获得合理的回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的一种模式。

参考公司:

1)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农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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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集团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农业企业,是具有雄厚实力的大型中央农业企业。在资金方面具有雄厚的实力,能够提供足够的前期投资资金;在技术能力方面,中农发集团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远洋捕捞及农业资源开发等为核心的三大主业,在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和运营方面都有经验和优势。

2)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综合性渔业企业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为主发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8年初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52亿元。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海洋捕捞、水产品加工、国内外贸易及渔船、船用柴油机、渔具制造业、渔港建筑业等。拥有各种类型的远洋渔轮和运输船舶57艘,主要分布在北太平洋、南大西洋、印度洋和西南太平洋,常年进行大洋性远洋捕捞生产和经营。目前的主要产品有鳕鱼、鱿鱼、虾、金枪鱼等海产品及加工制品。

3)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地产”)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是香港招商局集团三大核心产业之一的地产业旗舰公司,也是中国最早的房地产公司之一,国家一级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先后在深圳交易所(000024)、新加坡交易所(200024)挂牌上市。

招商局集团(简称招商局)是国家驻港大型企业集团,经营总部设于香港,业务主要分布于香港、内地、东南亚等极具活力和潜力的新兴市场,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亦被列为香港四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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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之一。经过27年的发展,招商地产已成为一家具备综合开发能力、物业品类丰富、社区管理完善的大型房地产开发集团,形成了以深圳为核心,以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带为重点经营区域的市场格局。

4)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

中国华农资产经营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前身为中国水产华农公司,系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12月15日,集团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决定以华农公司为平台,将其改组为集团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集团非主业企业或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与改制重组工作,实行专业化、市场化、公司化运作。资产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兼营业务主要有:资产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销售水产品、农产品、土产品、粮油等。

5)华侨城集团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5年11月11日,是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之一。成立二十多年以来,已发展成为一个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培育了房地产及酒店开发经营、旅游及相关文化产业经营、电子及配套包装产品制造等三项国内领先的主营业务。

华侨城集团公司长期致力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将塑造成为中国最具创想文化和影响力的企业,并通过独特的创想文化致力于提升中国人的生活品质。旗下拥有华侨城控股(SZ0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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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亚洲)控股、康佳集团(SZ000016)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以及锦绣中华、民俗文化村、世界之窗、欢乐谷、波托菲诺、新浦江城、何香凝美术馆、OCT-LOFT创意文化园、华夏艺术中心 、长江三峡旅游、华侨城大酒店、威尼斯酒店、茵特拉根大酒店、城市客栈等一系列国内著名的企业和产品品牌。是少数几个连续六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之一。

2、新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模式

此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招标引入多种性质的公司共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由该公司来完成远洋渔业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建成后渔港所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归属该新成立公司。该公司的设立,以建成后的渔港为基础,提供相关的服务为主营业务,各投资主体按照入股比例分享利润。入股的主体可以包括政府相关机构、私募股权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旅游开发公司等,他们作为新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共谋发展和利益。也可在公司组建或运营一段时间后策划上市,获得后续发展的稳定资金。

在这种模式下,收益补偿机制可以是渔港休闲旅游业经营权的使用或转让。除了远洋交通、渔业服务外,休闲旅游正成为了渔港创收的一大业务。远洋休闲旅游经营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

设立新公司股权融资的优势:

一是产权明晰,各投资主体按照持股比例分享收益;

二是通过上市融资,可以提高渔港的知名度,促进渔港的发展。

这种模式在理论上被称为BOO模式。BOO(Building-Ow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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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rate),即建设-拥有-运营,该模式是一种由企业投资并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项目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只需每年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拥有对项目的使用权。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新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模式与专业公司自主开发模式的最大差异就是渔港建成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四)建设-经营多元化模式

建设-经营多元化模式,是指在远洋渔业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是由两家或以上的公司来分工完成的。建设-经营多主体模式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国建+国营”模式

“国建+国营”模式,是指由市国资委下属地产企业建设渔港,并且由市国资委另一个下属企业负责后期运营实务。两个企业分别负责渔港建设或运营,可以充分利用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国资委下属地产企业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企业出资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且项目建成后,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进行经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所有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市国资委下属地产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的基础设施拥有所有权,并且可以通过对项目进行抵押或转让给市国资委其他下属企业进行再次融资,带动资本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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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能有效保障后续项目的资金来源。

例如,市国资委下属地产企业如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负责出资建设渔港,并拥有一定年限的所有权,建成后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将其转让给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所有权的转交来实现投资资金的回笼。

该模式理论上被称为BOOT模式。BOOT(Build-Own-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该模式是指企业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由企业出资对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且项目建成后,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进行经营,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无偿移交政府所有的模式。在该模式下,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的基础设施拥有所有权,通过对项目进行抵押进行再次融资,带动资本的流动,能有效保障后续项目的资金来源。该模式与BOT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参考国有建设企业:

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房集团)成立于1980年1月8日,前身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1992年2月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更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成为深圳市政府直属的一级企业,2004年划归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目前,深房集团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主业,集物业管理与经营、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与管理、旅游开发与经营等多元化经营于一体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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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房地产开发物业租赁与管理为主业的大型房地产专业公司,兼营出租车客运、商品百货和餐饮业。公司先后成功开发了深圳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和国贸商业大厦、皇洲花园、红岭大厦等高层建筑群及福莲花园、福民新村、物业时代新居等一大批高中档物业;总承包建设了我国最大的对外陆路口岸——皇岗口岸,合作开发了天安国际大厦、罗湖商业城等。

3)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是深圳市国资委下属唯一国有独资大型房地产开发集团企业,前身是深圳市基础工程工作组,1983年9月正式成立城建集团,1986年完成政企分开,成为国有独资企业。该企业与深圳特区同步发展,承建了深圳市五大重点文化设施、四大公园、两大医院、40所大中小学、200余条市区道路、26个大型停车场和5个现代化物流储运仓等一大批商业和社会公益项目。

参考国有运营企业:

1)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投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大型物业管理公司之一,于2007年10月17日重组,拥有14家所属企业(管理处),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唯一股东。物业管理和物业租赁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所管理物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及超高层甲级商业写字楼、商住综合楼、住宅小区、大型工业区、宾馆及土地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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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并推行行业ISO9001:2000质量管理认证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认证体系、OHSAS18001:1999安全管理认证体系和SA8000:2001社会责任管理认证体系。

2)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业务,是行业内最具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国内农产品流通行业首家上市公司。公司先后在深圳、南昌、上海、长沙、北京、成都、西安、柳州、合肥、惠州、昆明、沈阳、长春、南宁、银川、蚌埠、济南、广州、天津、九江、武汉等21个城市投资经营管理了32家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和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一个全国性农产品交易、物流及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国内经营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第一品牌。

2、“国建+民营”模式

“国建+民营”模式,是指国资委下属企业负责出资建设渔港,并拥有其一定时间内的所有权,通过转让渔港的所有权给政府实现投资资本的回收,政府再将渔港经营权移交给民营企业,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该模式中,政府实现渔港所有权转移的资金可以来自两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转让渔港经营权融得的资金。

案例呈现:国资委下属企业如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负责出资建设渔港,并拥有渔港一定时间内的所有权,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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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建成后将渔港的所有权转让给政府,获得部分资金和规定地段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再将渔港的经营权转移给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营公司以获得一次性融资,并用来支付部分转让金给深圳市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模式的理论原型是BOOT&TOT,即BOOT模式和TOT模式的结合形式。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该模式是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参考民营运营企业:

1)深圳市联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注册成立,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及海员证申办单位资格等一系列企业资质,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目前国内从事冰鲜金枪鱼捕捞和经营的主要远洋渔业公司之一。

公司主要在中西太平洋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及帕劳共和国三个国家经营金枪鱼延绳钓项目,并与香港联泰渔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在该三国的渔业基地、加工厂,提供后勤补给服务。公司现拥有及经营管理58艘渔船,并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再建造20艘玻璃钢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将渔船数量增加到80艘。公司并拟配合深圳市政府支持发展远洋渔业的政策,寻找机会发展超低温延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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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及围网作业。

2)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具有国家一级物业管理资质,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2004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目前,公司管理的物业面积已达300万平方米,政府储备土地管理面积3000多万平方米。全委托项目有80多个,物业类型有政府办公楼、商务写字楼、高层商住小区、政府公务员生活小区、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物业,在全国各地设立有广州分公司、东莞分公司、山东临沂分公司、江西新余分公司等。

3)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元物业作为独立的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商,拥有一流物管体系、专业人才、项目经验,国家一级物业资质和ISO9000质量/14000环境双认证。公元物业在全国15个大中城市开展业务,项目总面积563万平方米,物业类型覆盖住宅、别墅、写字楼、商场、商业步行街和政府办公楼。

3、“民建+民营”模式

“民建+民营”模式,是指民营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由该企业负责出资建设渔港并移交给政府,同时获得政府提供的收益补偿,政府再将渔港经营权移交给民营企业,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政府提供的收益补偿包括:一是填海造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二是转让渔港经营权融得的资金。政府可在企业建设过程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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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如承诺优先考虑规划所需用地并明确地块功能、给予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提供银行低息或贴息贷款、给予适当补贴等措施,以此吸引社会投资。

案例呈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与政府达成共识,负责建设渔港,政府可以为其提供低息银行贷款,政府再将渔港的经营权转移给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专业的物业公司运营,以获得一次性融资,并用来支付部分转让金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企业建设经营时,可以由政府成立专职的管委会,负责监督建成后移交给政府。

这种模式的理论原型是BT&TOT,即BT模式和TOT模式的结合形式。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该模式是指政府利用企业的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和工程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在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民建+民营”模式与“国建+民营”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建设方是否拥有渔港的所有权。

参考民营建设企业:

1)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5月,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住宅开发企业。万科1988年进入房地产行业,1993年将大众住宅开发确定为公司核心业务,1991年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家上市公司。经过多年努力,万科逐渐确立了在住宅行业的竞争优势,公司物业服务通过全国首批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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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地集团初创于1988年,1993年开始正式经营房地产,逐步形成了地产开发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2001年4月,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是中国建设系统企业信誉AAA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一级资质单位。截至2010年底,金地集团已拥有多家控股子公司,总资产728亿元,净资产177亿元。

3)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2004年开始,京基地产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进入商业、物业、高尔夫、酒店等领域,目前自有商业营业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五星级酒店5家,拥有客房数量近2000间以及占地2000亩的天津高尔夫俱乐部。近年来,公司以打造“京基100”城市综合体项目为契机,开启了企业发展的新征程。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年度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排名第一以及国家建设部、深圳市政府颁发的各类奖项,为中国房地产开发50强企业、国家一级开发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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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项目的建议

(一)确保渔业基地功能的连续性

项目开始建设后,建议由政府制定项目相应的配套政策,并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确保渔业基地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且政策及协议对政府、具有经营权的企业都应该具有约束力,以避免重复蛇口渔港功能被改变的覆辙,经营若干年后变相将渔业基地转变成房地产开发项目。

专栏:关于蛇口渔港码头

1998年,市长工作会议纪要83号《关于渔港的开发问题》规定“渔港基地内南岸土地由商贸控股公司负责统一开发建设”。1999年,市规划国土局将渔港南岸中心47436平方米市场用地使用权划给深圳市商贸控股公司下属企业海吉星渔港实业有限公司,在确定用地红线时,把渔港南岸的码头用地C9地块一并划为海吉星渔港实业有限公司的红线范围。2000年3月,深圳市农业局以便于港口码头作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为由,致函(深农函[2000]3号)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请求将港口码头用地C9地块划转蛇口渔港管理服务中心,2000年3月底,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会议决定,将蛇口渔港码头C9地块红线单列,明确该地块为公用码头用地,并确权给政府渔港管理部分,无偿提供给渔民、鱼商使用;渔港码头、道路等公共设施应划归深圳市农林渔业局统一管理。

经审计机构审计,海吉星渔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该渔港码头及道路等公共设施时共投入的成本为25,103,071.39元。

(二)确保周边用地规划的整体性

本项目地处珠三角发展主轴上,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优势突出,若能与周边地块进行统一规划,进行国际招标,则能够极大地提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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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价值和建设都市产业核心区目标的实现程度。建议对整体地块进行国际招标时,对日、韩、台具有渔业基地及资源优势的财团、企业进行重点关注。

(三)确保开发模式的可操作性

1、若采取单一开发主体模式,建议由有开发经验的大型企业或市国企成立远洋渔港项目公司,作为项目融资平台进行开发建设。

2、若采取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建议新成立公司共同开发,优势如下:

一是新成立公司各方股东各具专业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为该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做出贡献;

二是通过后期的上市融资,可以提高渔港的知名度,促进渔港相关服务在业内的有效持续发展;

三是多方股权融资,产权明晰,各投资主体按照持股比例分享收益,损益共享,避免日后权益纠纷;

四是多方实力制衡,有效降低收益补偿,提高社会效益;

五是渔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新成立公司,并负责日后运营,政府部门只需每年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拥有对项目的使用权,政府的职责更多体现在监督方面。

从以上论述可知,在建设-经营一体化模式下,新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模式在多个方面具有优越性,是一体化模式的首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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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采取建设-经营多元化模式,建议采取“民建+民营”模式,优势如下:

一是渔港整个建设和运营过程都由民营企业负责,最大程度提高效率;

二是项目融资的风险都转移给民营企业,减少政府主权借债和还本付息的责任;

三是通过招投标完全引入民间资本,市场化程度最高,社会效益最大;

四是政府始终拥有渔港的所有权,项目企业只是负责建设和具有经营权;

五是让民营企业参与,有利于引进先进的公司管理模式;

六是组织结构简单,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协调容易,并可以建立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

建议由市发改委作为项目开发主管部门协调本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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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国外、国内远洋渔港融资、建设模式 (一)国外渔港

1、新加坡渔港

新加渔港的设施几乎全部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新加坡实行了渔港民营化,法定机构负责处理渔港和运输方面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渔港规划、渔港管理、审发执照等。商业机构(渔港企业)承担渔港投资、生产经营等商业职能,目前的股东还是政府,企业集团的负责人由政府委任。

2、英国渔港

英国政府不监控港口投资计划,国家同样也不参与渔港基本设施的投资。渔港内所有的项目都由港务局自行筹资解决,所以英国渔港完全是自负盈亏,其渔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渔港自身分红后的剩余利润、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对经济影响较大的渔港还可以争取部分政府及欧盟赠款。

3、法国渔港

法国的渔港设施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及监控,国家通过合同将渔港交给商会经营,国家只象征性地征费,不从渔港收回资金,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由中央政府负担,重要渔港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几乎都由国家投资,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拨款。

4、日本渔港

日本渔港建设中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渔港的公用设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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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团体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性设施(或由国家提供一部分优惠低息贷款)。渔港公共设施投资来源包括国家补助一部分,地方负担一部分(列入地方预算),有的渔港参加经营的民间团体也负担一部分。国家补助的比例因渔港类别、渔港所在地的区别、设施的类别而不同。渔港法规定,在本土补助40-60%,海岛补助50-80%,全国平均补助65%。民间团体负担比例为0-15%,其余由地方政府负担。渔港经营性机能设施的资金可由民间团体筹资或由国家“渔业基本建设资金”贷款解决。利率为5-6.5%,灾害恢复贷款为4.6%,偿还期限二十年,贷款限额为建设总投资扣除国家补助后余额的80%以内。

5、韩国渔港

韩国渔港分为法定渔港(即国家认定的渔港)和非法定渔港(小规模港)。法定渔港按照本港渔船数量、吨位以及外地籍渔船使用量等标准分为国家渔港、地方渔港和渔村定住渔港(即传统渔港)。其中,国家渔港由国家海洋水产部直接管理,渔港建设和维护资金也由国家全额拨款;地方渔港由各市、道知事管理,此类渔港的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各投资50,;渔村定住渔港与非法定港一样,主要以各市、郡、区自主开发为主。

(二)国内渔港

1、大连杏树中心渔港

杏树中心渔港是我国北京最大的国家级中心渔港之一。2005年初动工兴建,2007年经农业部批复建设国家中心渔港,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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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农业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并开港投入使用。杏树中心渔港总面积340万平方米,其中港池水域面积达170万平方米,陆域面积170万平方米,是全国人工围堰面积最大的渔港,由渔业码头、陆岛客货码头、成品油码头等功能区组成。

在项目融资方面,杏树中心渔港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市场机制”的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模式,主要由大连杏树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总投资5.3亿元。其中,国家投资3330万元,地方投资1670万元,项目单位自筹4.8亿元。

大连杏树中心渔港是以企业投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工程累计抛填土石方300万立方米,建成东西防波大堤3858米,水产品交易市场、成品油仓储、综合服务区等项目。2010年带动区域增加税收1亿元,预计五年内将达到2亿元,八年内达到5亿元。

2、天津滨海新区中心渔港

天津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占地18平方千米。中心渔港规划建设“一港一城”,其中陆域“一城”规划面积10平方千米,主要为产业区和居住区;海域“一港”规划面积8平方千米,分为作业港区和休闲港湾区。海域作业港区规划泊位14个,年吞吐能力1700万吨,休闲港湾区可容纳大小游艇1000艘。

在项目融资方面,中心渔港项目采用了BT模式。即滨海建设投资集团作为滨海新区投融资平台,与汉沽区政府合作开发中心渔港项目,由滨海建设投资集团子公司天津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公司承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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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公司计划总投资64亿元,目前,项目总投入累计超过80亿元。

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公司分别与天津龙达水务有限公司、津热供热集团、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市燃气集团、滨海供电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中心渔港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配套工程建设协议,除此以外,2010年8月,中心渔港开发建设公司与澳大利亚成功集团天津市中澳成功实业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在中心渔港休闲港湾区合作开发中澳皇家游艇城,中澳皇家游艇城项目总投资70亿元,将建成800多个泊位,其中包括中国首个长度超过100米的超级游艇码头。

在此过程中,滨海建投集团深入调研国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案例和国内先进省市城投企业经验,协同市法制办、发改委,参与制订并推动出台《天津滨海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破解关键难点,将BT融资方式引入滨海新区建设领域,资金总规模达到28亿元。

滨海建投集团除深化与国开行合作,还与几家大型国有银行签订大额贷款框架合作协议,抢占银行信贷资金规模。建立起了国有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中小股份制银行流动性资金贷款补充调剂的信贷融资体系,全面引进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3、威海中心渔港

山东威海中心渔港建设项目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按照国家级中心渔港标准兴建的大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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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投融资方面,预计总投资6.9亿元,包括渔港基础设施和陆域配套设施两部分。渔港基础设施:计划投资2.9亿元,由威海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建设码头1390米,修筑防波堤1170米,征用海域2650亩,填海造地360亩,形成港池600亩,提供渔船泊位27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3个,5000吨级泊位6个,能够满足1500艘渔船的靠泊、避风、供给。陆域配套设施:计划投资4亿元,由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出资。建设水产品批发市场、高层建筑区、污水处理厂、万吨冷藏制冰厂、万吨油库等,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据估计,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元。

威海市水产品批发市场,是中心渔港配套设施的核心项目,总投资2.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划拨350万元,余下2.7亿元由广州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独自融资。项目占地面积108.4亩,总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为六层框架结构贝壳造形的景观式建筑,设活鲜品交易区、冰鲜品交易区、冷冻品交易区、干品交易区、国际水产品交易展区等功能区,并配套有业务洽谈室、会客厅、结算中心、市场管理办公区、检测检验室等。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水产品物流贸易基地之一,预计年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

4、沈家门渔港

沈家门渔港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由舟山本岛东南端及鲁家峙、马峙、小干岛等岛屿所围之海域组成,港区东窄西宽,狭长形,长约11.4千米,宽约0.2-0.7千米,是优良的锚泊和避风港。

为进一步加快沈家门渔港向西拓展进程,打造一个集渔、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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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于一体的现代化港口旅游城区,普陀区于2003年向国家农业部申报了建设沈家门中心渔港项目。2006年7月,沈家门中心渔港建设项目获国家农业部批准,确定该中心渔港建设项目位于鲁家峙大桥以西,兴业公司以东区域。项目法人为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规划新建八大功能区,即水产品物流贸易区、水产品精深加工区、渔业生产生活资料补给区、渔民新村、综合执法办证中心、渔业生产油料供给区、修造船服务区和绿化景观区。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600马力浮码头4座,500吨级渔政码头1座,1000吨级双引桥高桩码头1座,600马力修船码头1座,补网场地10000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沿港道路14600平方米,拆除旧码头7座,以及配套的水电设施、通讯导航设施和临时工程。项目建设年限为三年,工程造价约5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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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高雄兴达远洋渔港运营风险案例 (一)未达预定目标

斥资70亿元新台币修建的高雄县兴达港远洋渔港已完工13年,但远未达到之前预期的吸引高雄市前镇渔港远洋渔业的目标。

远洋渔业界表示,该远洋渔港周边配套设施,如造船厂、冷冻厂及加工厂不足是重要原因。同时,兴达渔港建造完成时,全球远洋渔业资源约束增大,台湾远洋渔业日渐萎缩。现代远洋渔船作业模式已经改变,渔船远赴外国水域捕鱼后,不再运回台湾销售,而是加入国际渔业合作协议,并以国外港口为基地补给。远洋渔船长期停泊在外国港口,渔获就近冷藏处理。这一模式的变化也导致了母国远洋渔港的萧条。

因此兴达港发展远洋渔业先天不足。

(二)教训

1、注意时效性。远洋渔业基地的目的是为远洋渔业服务,产业的兴衰直接关系到远洋渔业基地价值的发挥,远洋渔港建设进程如果与远洋渔业发展态势不匹配,则将失去其存在意义。

2、防止土地炒作,提供合理物业价格。兴达港建港之初,游资大肆炒作远洋渔业基地周边土地,导致地价飞涨,限制了实业主体对远洋渔业相关产业的投资,影响了配套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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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关于地方债券

地方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又称市政债券(Municipal Bonds),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运用于修造公路、开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地方债券最明显的好处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这是最能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地方债券一般在券面上载明固定的利息率,所以收入稳定,且一般而言地方债券信用都比较高。同政府公债一样,地方债券的期限也分为长期、中期、短期3种,以便于投资者进行债券到期结构的搭配,确保完全和较高的收益水平。

市政债券大体可分为两类:一般责任债券(general obligation

bonds)和收益债券(或收入债券)(revenue bond)。一般责任债券由地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发行,以发行者的资信和征税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收益债券是由为建造某一基础设施依法成立的代理机构、委员会和授权机构,如修建医院、大学、远洋渔港、收费公路、供水设施、污水处理、区域电网或者港口的机构或公用事业机构等所发行的债券,其偿债资金来源于这些设施有偿使用带来的收益,故称收益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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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篇3


第四讲项目融资结构与融资模式

一、项目资金结构(Types of capital and debt)

●比例:D/E=70-95%

构成:次级贷款或无担保贷款

●功能:(1)作为发起人初始股本的投入方式;
(2)通常用来支持第三方提供高级债务;
(3)有时用来为建设成本超支和其它支付责任担保;

好处:(1)投入资金的回报率相对稳定。(2)投资者在利益分配上所受限制减少。(3)帮助项目公司形成较为优良的税务结构。

二、项目融资基本模式

(一)由项目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

又分为两种操作模式:

图1: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一

融资协议 项 目 发 起人 合资协议

自有资金 管理协议 销售代理协议 资金盈余

项目公程合同 合资项目 销售合同

管理公司

工程公司

建设费用 合资项目 产品 产品购买者

贷款资金 生产费用 销售收入

资本性投入

贷款银团 债务偿还 银行监控账户

图2.发起人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二

债务偿还 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 债务偿还

融资安排 融资安排

盈余资金 盈余资金

现金流 现金流

量管理 项目投资者 项目投资者 理管理

生产费用 生产费用

建设生 合资协议 建设生

产费用 产费用

产品购 项目管理公司 产品购

买协议 买协议

合资项目

销售收入 产品 销售收入

产品

项目工程合同 建设费用

工程公司

通过“受托借款公司”(Trustee Borrowing Vehicle)来进行项目融资

贷款 还本付息

销售收入

产品

还款后利润

建设费

建设合同

(二)由项目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

又分为两种操作模式:

图4、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发起人通过项目子公司安排融资示意图

默示担保 股本资金 项目完工担保

项目子公司 合资项目

融资安排

债务偿还 贷款资金

贷款银行

图5、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模式

股本协议 A、B、C、D等 完工担保

项目发起人

股本资金

红利

贷款资金

工程公司 项目公司 融资安排 贷款银行

债务偿还

市场安排

销售收入 产品

产品购买者

案例---帕塔米纳液化天然气管道项目

项目位于印度尼西亚东加理曼丹的主要天然气生产基地Bontang。发起人是其国有公司---帕塔米纳石油公司。

融资金额7.5亿美元的无追索融资,实现了100%融资的目标。

帕塔米纳液化天然气管道项目融资结构

●贷款构成:由项目融资顾问---大通曼哈顿银行亚洲分行和三菱银行负责组建了包括19家银行的贷款承销银团。贷款总额7.5亿美元,分为:

有担保项目贷款4.5亿美元,总贷款总额的60%,贷款利率为LIBOR+1.25%

无担保贷款3.0亿美元,利率为LIBOR+0.80%

●担保人---日本三菱商社而不是帕塔米纳石油公司。所以,对帕塔米纳国家石油公司这个发起人是不追索的。

●托管银行---纽约大陆银行

三、BOT项目融资模式

1、什么是BOT项目融资?

BOT项目融资流程图

政府 BOT财团

20年-50年后

表2-1 BOT项目融资种类

种类

英文

意义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设、经营、转让

DBFO

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

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BOO

Build,own,operate

建设、拥有、运营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BT

Build,transfer

建设、转让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

转让、经营、再转让

BTO

Build,transfer,operate

建设、转让、运营

BOS

Build,operate,sale

建设、运营、出售

BOL

Build,operate,lease

建设、经营、租赁

DBOT

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

设计、建设、经营、转让

♦广西来宾电厂A厂采用TOT方式向外商全额转让产权。广西来宾电厂A厂是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总装机容量为2⨯125万千瓦的燃煤机组,电厂于1987年1月开工,两台机组分别于1989年3月、1990年1月投产发电。为了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以资产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广西区政府采取了TOT方式向外商全额转让来宾电厂A厂产权。

案例分析:

1995年由英国泰吾士国际水公司属子公司Bovis Thames(上海)经营的大场水处理BOT项目;

菲律宾污水清理BOT项目

♣项目背景:项目公司是太平洋河流恢复公司(Pacific River Rehabilitation Inc),其股本一部分来自于菲律宾背景的公司,剩余部分通过向全球环境基金以及新加坡的AIDEC公司筹集。项目负债部分由菲律宾的银行提供,债务股权比是75:25

项目总投资1.6亿美元,特许权期限为25年。

最后,马尼拉政府将支付费用的角色承担了下来。

四、项目租赁融资模式

1、项目租赁(true lease)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公司仍拥有对项目的控制权。

●可实现百分之百的融资

●较低的融资成本

●可享受税前偿租的好处

2、杠杆租赁在项目融资中的运用

租赁、自有资金购置和贷款购置的比例

三种融资方案

自有资金占用

资产使用期内现金流量分配

税务扣减

1.自有资金购买(100%自有资金)

100%设备购买价格

100%现金流量为投资者收入

折旧

2.贷款+自有资金购买(假定30%自有资金,70%贷款)

30%设备购买价格

支付利息

偿还贷款本金

剩余部分为投资者收入

折旧

贷款利息

3.租赁

0%

支付租赁费(实际上为利息+本金)

在租赁期结束时支付购买资产残值费用

剩余部分为投资者收入

租赁费

收购资产残值后的资产折旧

案例一:中信澳大利亚波特兰铝厂项目融资

1.项目投资结构

45% 25% 10% 10% 10%

100%

2、项目信用担保结构

3、安排杠杆租赁阶段

100%

100%

法律所有权

案例二: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恰那铁矿项目的融资

项目融资结构

100%

100% 100% 100%

60% 40%

100%

贷款担保

五、资产证券化融资(ABS融资)

1、什么是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归还贷款本息 资产出售或担保

提供贷款 发行收入

信用增级 发行收入

出售证券

发行收入

归还本息 发行收入

兑付本息

兑付本息

关键问题:

第一,破产隔离问题

成立SPV,构成风险隔离

第二,信用增级问题

信用增级主要手段:

(1)超额担保

(2)建立优先/次级证券结构

(3)起立储备基金

(4)投保金融担保

第三,真实出售问题

主要有三种操作方式:

(1)债务更新(novation)

(2)转让(assignment)

(3)从属参与(sub-participation)

案例一:美国奥林皮亚公司办公楼的项目融资案例分析

1、项目背景:

奥林皮亚公司以一般合伙人身份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人性质的公司---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专门经营管理位于纽约市迈德兰街59号的一幢44层的办公楼。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修建这幢楼的资金来自所罗门不动产金融公司,采取的是不动产抵押贷款方式。贷款将于1985年底到期,而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资金紧张,它如何进入资本市场再融资?

公司决定不再采用抵押贷款方式来借新还旧,而是借助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方式,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偿还所罗门不动产金融公司提供的抵押贷款,以达到节约筹资成本的目的。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奥林皮亚公司设立迈德兰财务公司作为此次证券发行的特别目的公司(SPV),基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表5.1 迈德兰财务公司设计的楼宇担保证券表

发行证券(Issue) 票面利率为10.375%的资产支持证券

发行人(Issuer) 迈德兰财务公司

发行日期(Offering Date) 1985年12月23日

S&P的信用评级(S&P) AA级

金额(Principal amount) $200,000,000

担保品(Collateral) 位于迈德兰街59号的办公楼

期限(Maturity) 10年起,持有证券8年后可以要求偿还

支付频率(Payment frequency) 每年年终支付一次利息

发行日与同期国债的利差 141个基本点

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 亚特兰灾害保险公司提供

$30,380,000的保险

主承销商(Managing underwriter) 所罗门兄弟国际证券公司

3、证券化程序

奥林皮亚公司于1985年12月11日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奥林皮亚迈德兰财务公司,作为此次资产支持证券化融资证券发行的SPV,该财务公司的唯一业务就是发行上述资产支付证券并处理与此相关的事务。

奥林皮亚迈德兰财务公司将证券设计为过手证券结构。证券发行收入通过贷款的方式提供给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后者用该笔资金偿还所罗门不动产金融公司提供的贷款,并收回迈德兰街59号的办公楼的抵押权,然后修订抵押合同,将该办公楼的抵押权转让给奥林皮亚迈德兰财务公司,并最终转让给作为证券持有人代表的汉挪威信托公司。

奥林皮亚迈德兰财务公司与汉挪威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契约,契约上明确规定,办公楼的所有租金收入必须进入以汉挪威信托公司名义设立的经营帐户

办公楼的客户

月租金

奥林皮亚迈德兰

财务公司(服务人)

年利息

到期还本

汉挪威信托公司

(受托人,证券持

者的代表)

到期还本 每年支付

10.375% 的利息

奥林皮亚迈德兰

财务公司的证券持有人

为了保证办公楼的租金收入能够用于支付证券持有人的利息,租金被存入受托人汉挪威信托公司的专门帐户,业主只能在严格的监督下从该帐户支取办公楼的经营管理费用。

奥林皮亚迈德兰财务公司发行的证券获得了标准普尔公司AA级评级。标准普尔公司给予这样的评级主要有三个依据:

(1)奥林皮亚迈德公司具有很强的到期按时支付证券本息的能力,满足标准普尔公司AA级的标准。迈德兰办公楼位于纽约金融街的中心地段,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及住房保险公司住房的租金占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房租收入的90%,而且这两家公司的房租合同到期日都长于所发行的证券的到期日,而且该办公楼的出租率高达99.94%。

(2)提供了外部信用增级措施。亚特兰灾害保险公司提供了30,380,000美元的保险,以保证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租金收入不足以偿还证券利息时,证券持有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支付,加上这一保险后,任何情况下发行人用于偿债的现金流与实际支付额的比率都不会低于1.33。

(3)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购买了火灾、事故、责任以及其他一些必要险种的保险,从而确保在办公楼遭到毁灭性破坏时,业主能够重新购置一幢办公楼,或者提前支付抵押与担保证券,或者提供其他合格的担保品。

所罗门兄弟国际有限公司被指定为主承销商,25个美国、欧洲、日本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参与了承销。

奥林皮亚迈德兰公司作为不动产抵押支持证券的服务人,负责将办公楼的租金收入存入受托人的专门帐户,并从中支取办公楼的必要的管理费用。

办公楼及其收入

为担保的$2亿证券

奥林皮亚 迈德兰财务公司 发行证券 所罗门

迈德兰公司 $1.995亿 兄弟国

(服务人) 汉挪威信托公司 $1.995 际证券公司

偿还 释放抵押权

抵押 发行

贷款 $1.995亿

所罗门不 $2亿利率为

动产金融公司 10.375%的抵押

支持证券

案例二:美国通用公司(GMAC)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1、证券化的起因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GMAC开展了庞大的低利率分期付款活动,并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支持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贷款。在1986年以前,GMAC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额高达266亿美元,尽管GMAC应收账款的违约率不到1%,但存在汽车消费者提前还款的风险。公司决定采用一种新的结构---资产支持证券来出售40亿美元的汽车销售应收款。

2、资产支持债券的基本结构

证券化资产的选择:GMAC选择两笔分期付款的消费贷款组成的贷款组合进行证券化出售。一笔为3年期、利率为2.9%的2,334,549,000美元的贷款;
另一笔为4年期、利率为4.8%的1,913,936,000美元的贷款。

SPV的选择:为了构造风险隔离,第一波士顿证券公司设立了一个全资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ABSC)专门作为SPV发行债券。

税收和财务设计:根据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利用税务抵扣效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成立一个SPV专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由此其发行的债券才被当作公司的债券,其利息收入可以计入成本从汽车贷款本息收入中抵扣。二是其发行的债券与作为基础资产的汽车应收款在本息支付时间和金额上完全不一样。GMAC收到的汽车应收款是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方式,ABSC采取的是按季付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方式。

在财务上为了防止SPV的资产负债表合并到期其母公司---第一波士顿证券公司中去,ABSC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后,将自己的资产以授予权信托的方式转给一家信托公司,从而将资产、负债从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出去。

债券品种的设计:具有固定的分期偿付特征的定期转付债券,使债券的投资者免受汽车贷款的借款人提前偿付的风险。ABSC设计了A、B、C三档不同期限的债券,满足不同的投资者需要。

信用增级:发行人ABSC母公司---第一波士顿证券公司的信用等级为A级,发起人GMSC的信用等级为AA+/Aa1,而此资产支持债券被S&P及Moody评级公司评定为AAA/Aaa级。因为:第一,发起人对汽车贷款组合提供了5%的赎回保证;
第二,发行人ABSC提供了证券总额1%的赎回保证;
第三,一家拥有AAA/Aaa级信用的Suisse担保公司提供了债券总额6%的偿付保证;
第四,第一波士顿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扮演造市商的角色,维持该债券必要的流动性以及二级市场的繁荣。

GMAC的结构化融资与直接发行公司债券的成本比较表

项目

资产支持债券

传统的公司债券

债务成本

6.91%(AAA级)

7.01%(AA+级)

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0.26%

0.20%

信用增级

0.02%

预期损失或损失准备金

0.50%

0.50%

资本机会成本

1.28%

现金与非现金成本总计

7.69%

8.99%

ABSC为GMAC设计的汽车贷款支持债券结构表

发行债券

(Issue)

A类债券:票面利率6.25%,2年期

B类债券:票面利率6.09%,3年期

C类债券:票面利率6.95%,4年期

发行人(Issuer)

ABSC

发行日期(Offering Date)

1986年10月15日

S&P,Moody’s Rating

AAA类债券

本金额(Principal amount)

A类债券$2,095,000,000

B类债券$585,000,000

C类债券$1,320,000,000

担保品(Collateral)

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新汽车

平均寿命(Average life)

A类债券1.05年

B类债券2.20年

C类债券3.07年

平均收益(Yield to average life)

A类债券:6.30%

B类债券:6.96%

C类债券:7.27%

支持频率(Payment frequency)

按季支付

发行日与同期国债的利差

(Spread to treasuries at offering)

A类债券:69个基本点

B类债券:75个基本点

C类债券:80个基本点

发起人/发行人赎回比例(Recourse)

GMAC赎回5%,ABSC赎回1%

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

Suisse信用担保公司提供6%的偿付信用证

主承销商(Managing underwriter)

第一波士顿证券公司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篇4

项目融资模式

一、设计项目的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模式是项目融资整体结构组成中的核心部分。设计项目的融资模式,需要与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同步考虑,并在项目的投资结构确定下来之后,进一步细化完成融资模式的设计工作。

严格地讲,国际上很少有任何两个项目融资的模式是完全一样的,这是由于项目在工业性质、投资结构等方面的差异,以及投资者对项目的信用支持、融资战略等方面的不同考虑所造成的。然而,无论一个项目的融资模式如何复杂,结构怎样变化,实际上融资模式中总是包含着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并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结构特征。这些问题和特征是投资者在选择和设计项目融资模式时必须加以认真注意的。首先来讨论一下带有共性的一些问题。

1、如何实现有限追索

实现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有限追索,是设计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决于贷款银行对一个项目的风险的评价以及项目融资结构的设计,具体说来取决于项目所处行业的风险系数、投资规模、投资结构、项目开发阶段、项目经济强度、市场安排以及项目投资者的组成、财务状况、生产技术管理、市场销售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同样条件的一个项目,如果上述一些因素不同,项目融资的追索形式或追索程度也就会有所变化。因而,对于一个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项目,如果几个投资者分别安排项目融资,其中有的投资者可能需要承担比其它投资者更为严格的贷款条件或者更多的融资追索责任是毫不奇怪的。

为了限制融资对项目投资者的追索责任,需要考虑的问题有三个方面:第一,项目的经济强度在正常情况下是否足以支持融资的债务偿还;
第二,项目融资是否能够找到强有力的来自投资者以外的信用支持;
第三,对于融资结构的设计能否作出适当的技术性处理。

2、如何分担项目风险

保证投资者不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责任是项目融资模式设计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投资者、贷款银行以及其它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之间有效地划分项目的风险。从第二章风险分析中知道,项目在不同阶段中的各种性质的风险有可能通过合理的融资结构设计将其分散,例如项目投资者(有时包括项目的工程承包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全部的项目建设期和试生产期风险,但是在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将有可能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如投资者(有时包括对项目产品有需求的第三方)有可能只需要以购买项目全部或者绝大部分产品的方式承担项目的市场风险,而贷款银行则有可能需要同样承担项目的一部分经营风险。这是因为即使项目投资者或者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产品购买者以长期协议的形式承购了全部的项目产品,对于贷款银行来说仍然存在两种潜在的可能性:第一,有可能出现国际市场产品价格过低从而导致项目现金流量不足的问题;
第二,有可能出现项目产品购买者不愿意或者无力继续执行产品销售协议而造成项目的市场销售问题。一旦项目融资结构确定下来之后,这些潜在问题所造成的风险是贷款银行必须承担的,除非贷款银行可以从项目投资者处获得其它的信用保证支持。

项目风险的分担同样离不开投资结构的支持。例如,在合资项目中主要投资者通过引入一些小股东(投资者)而保证一部分项目产品市场的方法,就可以起到很好的分担市场风险的作用。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层次上的基本原则问题之外,投资者在设计项目融资模式时还会遇到一些次一层次上的带有共性的问题需要考虑和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包括:

3、如何利用项目的税务亏损来降低投资成本和融资成本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企业税务亏损的结转问题有所规定(即税务亏损可以转到以后若干年使用以冲抵公司的所得税),但是这种税务亏损的结转不是无限期的(个别国家例外),短则只有3-5年,长的也就只有十年左右时间。同时,许多国家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制定了一系列的投资鼓励政策,很多这些政策也是以税务结构为基础的(如加速折旧)。大型工程项目投资,资本密集程度高,建设周期长,项目前期会产生数量十分可观的税务亏损是很常见的。如何利用这些税务亏损降低项目的投资成本和融资成本,可以从项目的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两个方面着手考虑。但是项目投资结构在税务方面实际上解决的是一个税务流向问题(或者说是税务在项目投资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对于首次在一个国家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或者对于一个短期内没有赢利的公司单纯解决了税务流向问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为有效的结构来吸收这些税务亏损,降低项目的资金成本。特殊的项目融资模式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4、如何实现投资者对项目百分之百融资的要求

任何项目的投资,包括采用项目融资安排资金的项目都需要项目投资者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作为对项目开发的支持。然而在项目融资中这种股本资金的注入方式可以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更为灵活。例如,如果投资者希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做到百分之百的融资,则投资者的股本资金可以考虑以担保存款、信用证担保等非传统形式出现。但是这时需要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过程中充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项目的现金流量,保证现金流量不仅可以满足项目融资结构中正常债务部分的融资要求,而且还可以满足股本资金部分融资的要求。

5、如何处理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

项目融资与市场安排之间的关系具有两层含义。首先,长期的市场安排是实现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一个信用保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项目融资是很难组织起来的;
其次,以合理的市场价格从投资项目中获取产品是很大一部分投资者从事投资活动的主要动机。然而,从贷款银行的角度,低于公平价格的市场安排意味着银行将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对于项目投资者来说,高于公平价格的市场安排则意味着全部地或部分地失去了项目融资的意义。因此,能否确定以及如何确定项目产品的公平市场价格对于借贷双方来说均是处理融资与市场安排的一个焦点问题。

国际项目融资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处理融资与市场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其中除了已多次提到的“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和“提货与付款”类型的长期市场合约和政府特许权合约等直接性市场安排以外,也包括一些将融资与项目产品联系在一起的结构性市场安排,如生产支付、产品贷款等多种形式。如何利用这些市场安排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融资利益与市场安排利益相结合应该成为项目投资者设计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6、如何结合项目投资者的近期融资战略和远期融资战略

大型工程的项目融资一般都是7-10年中长期贷款,近些年最长的甚至可以达到20年左右。有的投资者愿意接受这种长期的融资安排,但是更多的投资者在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时的出发点不是这样的。这些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可能是出于对某个国家或某个投资领域不十分熟悉,对项目的风险及未来发展没有十分的把握而采取的一种谨慎的战略,或者也可能是出于投资者在财务、会计或税务等方面的特殊考虑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因此他们的融资战略将会是一种短期战略,如果决定采用项目融资的各种基本因素变化不大就长期地保持项目融资的结构;
然而一旦这些因素朝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向发生较大变化,他们就会希望重新安排融资结构,放松或取消银行对投资者的种种限制,降低融资成本,因为在所有的项目融资中由于贷款银行的偿债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对投资者在运用项目资金方面加以诸多的限制,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会使得投资者感到很不方便。这就是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会遇到的“重新融资问题”。基于这一原因,在设计项目融资结构时,投资者需要明确选择项目融资方式的目的以及对重新融资问题的考虑,决定是否应把这一问题在结构设计时作为一个重点。不同的项目融资结构在重新融资时的难易程度是有所区别的,有些结构比较简单,有些结构就会非常困难,例如以税务安排为基础的项目融资结构就属于后一类型。

7、如何实现投资者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

我们知道,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即公司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是一些投资者选用项目融资的原因。通过设计项目的投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到不将所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本身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合并,但是多数情况下这种安排只对于共同安排融资的合资项目中的某一个投资者而言是有效的。如果是投资者单独安排融资,怎样才能实现投资者的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呢?通过项目融资模式的设计,有时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例如,在项目融资中可以把一项贷款或一项为贷款提供的担保设计成为“商业交易”的形式,按照商业交易来处理,即实现了融资的安排,也达到了不把这种贷款或担保列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的目的,因为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贷款或提供担保必须反映在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或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说明),而商业交易则不必进入资产负债表,这样就可以不影响提供贷款或担保人的信用地位。另一种作法是在本章稍后部分将要讨论的“BOT”项目融资模式。这是近十年来在东南亚国家中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融资结构,政府以“特许权合约”为手段利用私人资本和项目融资兴建本国的基础设施,一方面达到了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状况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有效地减少了政府的直接债务(或者说使政府所承担的义务不以债务的形式出现)。

其次,再来看一下项目融资模式的基本结构特征。虽然任何一个具体的融资方案,由于时间、地理位置、项目性质、投资者状况及其目标要求等多方面的差别,都会带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基本的项目融资模式都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构特征:

(1)、在贷款形式上

(a)、一个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的贷款(该贷款将从项目的现金流量中偿还);

(b)、购买项目一定的资源储量和产品(将该资源储备以及相应的预期生产量转换成为项目的销售收入现值,在融资初期以资本形式一次或分几次注入项目,表现形式为“生产支付”或者“远期购买”)。

(2)、在信用保证上

(a)、要求对项目的资产(对于资源性项目,包括所有的资源储量或者开采权)拥有第一抵押权,对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具有有效的控制;

(b)、要求把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契约性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

(c)、要求项目成为一个单一业务的实体(即把项目的经营活动尽量与投资者的其它业务分开),除了项目融资安排之外,限制该实体筹措其它债务资金;

(d)、对于从建设期开始的项目,要求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工程公司等)提供项目的完工担保;

(e)、在市场方面,要求项目具有类似“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者“提货与付款”性质的市场合约安排,除非贷款银行对于项目产品的市场状况充满信心。

(3)、在时间结构上

可划分为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项目的经营三个阶段。众所周知,项目建设阶段是风险最高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的融资对于投资者通常带有完全追索的性质,并且贷款银行还会要求对工程合同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担保加以一定的控制。

当项目通过“商业完工”检验标准之后,项目进入经营阶段。在这一阶段,贷款银行的项目融资对投资者的完全追索将转变成为有限追索或无追索,但是贷款银行将会增加新的信用保证,即对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及其它收入的控制。贷款本息偿还比例一般与项目的收益挂钩,一定比例的项目净现金流量将直接进入贷款银行监控下的账户。如果贷款银行感到对项目的前景或与项目有关的政治经济环境不放心,则有可能会要求控制全部的项目现金流量或者要求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信用保证作为对项目的支持。

在此,选择和归纳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融资模式,重点加以分析和讨论,这几种模式是: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模式;
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
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以“黄金贷款”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BOT项目融资模式。

二、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由项目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的融资,并且直接承担起融资安排中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是结构上最简单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投资者本身公司财务结构不很复杂的情况,有利于投资者税务结构方面的安排,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还可以获得相对成本较低的贷款,这是因为即使安排的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但由于是直接使用投资者的名义出面,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资信良好的公司名誉本身就是一种担保在项目融资中这种担保被称为“意向性担保”。有关这一问题将在第六章项目担保中讨论。。在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的结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何限制贷款银行对投资者的追索权利。贷款由投资者安排并直接承担其中的债务责任,在法律结构中实现有限追索就会相对复杂一些,这是该种结构的一个缺点。这种结构的另一个问题是项目贷款很难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

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在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直接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中比较常用。并且,这种融资模式有时也是在为一个项目筹集追加资本金时所能够使用的惟一方法,因为绝大多数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不允许以合资结构或管理公司的名义举债。上图是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由投资者分别安排项目融资的一种结构。在这个融资结构中,第一,项目投资者根据合资协议组成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并按照投资比例合资组建一个项目的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项目管理公司同时也作为项目投资者的处理人负责项目的产品销售。项目管理公司的这两部分职能分别通过项目的管理协议和销售代理协议加以规定和实现。第二,根据合资协议规定,投资者分别在项目中投入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并统一安排项目融资(但是由每个投资者独立与贷款银行签署协议)用于项目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第三,在建设期间,项目管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监督项目的建设,支付项目的建设费用;
在生产期间,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生产管理,并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销售项目产品;
第四,项目的销售收入将首先进入一个贷款银行监控下的账户,用于支付项目的生产费用和资本再投入,偿还贷款银行的到期债务,最后按照融资协议的规定将盈余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另一种结构是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中由项目投资者完全独立地安排融资和承担市场销售责任(见下图)。

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一

上图是一个简化的由两个投资者组成的非公司型合资项目的融资结构,其中投资者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形式的协议分别承担起项目的市场责任。由投资者而不是项目管理公司组织产品销售和债务偿还,安排融资时更具有灵活性。在这种结构中,第一,项目投资者根据合资协议组建合资项目,任命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管理;
第二,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直接支付项目的建设费用和生产费用,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自行安排融资;
第三,项目管理公司代表投资者安排项目建设,安排项目生产,组织原材料供应,并根据投资比例将项目产品分配给项目投资者;
第四,投资者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的规定价格购买产品,其销售收入根据与贷款银行之间的现金流量管理协议进入贷款银行监控账户,并按照资金使用优先序列的原则进行分配。

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有时也可以为其股本资金投入部分直接安排融资。但是,由于贷款银行缺乏对项目现金流量的直接控制,实际上做到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很困难的。归纳起来,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投资战略的需要,较灵活地安排融资结构。这种灵活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a)、选择融资结构及融资方式上比较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在多种融资模式、多种资金来源方案之间充分加以选择和合并;

(b)、债务比例安排上比较灵活。投资者可以根据项目的经济强度和本身资金状况较灵活地安排债务比例;

(c)、可以灵活运用投资者在商业社会中的信誉。同样是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信誉越好的投资者就可以得到越优惠的贷款条件;

②、由于采用投资者可以直接拥有项目资产并控制项目现金流量的投资结构,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模式可以比较充分地利用项目的税务亏损(或优惠)条件组织债务,降低融资成本。

③、融资可以安排在有限追索的基础上,追索的程度和范围可以在项目不同阶段之间发生变化。但是,项目融资的结构可能比较复杂。结构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投资者直接安排项目融资的结构之二

(a) 、如果合资结构中的投资者在信誉、财务状况、市场销售和生产管理能力等方面不一致,就会增加以项目资产及现金流量作为融资担保抵押的复杂性;

(b)、 在安排融资时,需要注意划清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融资责任和投资者其它业务之间的界限;

④、采用这种结构,较难实现将项目融资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形式。

三、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项目融资模式

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来安排融资,有两种基本形式。

为了减少投资者在项目中的直接风险,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甚至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项目的投资者经常建立一个单一目的项目子公司作为投资载体,以该项目子公司的名义与其它投资者组成合资结构和安排融资。这是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项目子公司将代表投资者承担项目中全部的或主要的经济责任,但是由于该公司是投资者为一个具体项目专门组建的,缺乏必要的信用和经营历史(有时也缺乏资金),所以可能需要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和保证。在项目融资中,这种信用支持一般至少包括项目的完工担保和保证项目子公司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的意向性担保。采用这种结构安排融资,对于其它投资者和合资项目本身而言,与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没有多大区别,然而对于投资者却有一定的影响:第一,容易划清项目的债务责任。贷款银行的追索权只能够涉及到项目子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其母公司除提供必要的担保以外不承担任何直接的责任,融资结构较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要相对简单清晰一些;
第二,项目融资有可能被安排成为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
第三,在税务结构安排上灵活性可能会差一些(取决于各国税法对公司之间税务合并的规定)。

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另一种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是由投资者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拥有、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这种模式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较为常用。采用这种模式,项目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的信用保证来自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项目资产以及项目投资者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对于具有较好经济强度的项目,这种融资模式可以安排成为对投资者无追索的形式。下图是以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一种结构。这种结构的基本思路是:第一,项目投资者根据股东协议组建项目公司,并注入一定的股本资金;
第二,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生产和市场有关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
第三,项目融资安排在对投资者有限追索的基础上。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为贷款银行提供完工担保。完工担保是以项目公司安排融资模式中很关键的一环。由于项目公司的弱点是除了正在安排融资的项目之外没有任何其它的资产,也没有任何经营历史,所以投资者必须承担一定程度的项目责任,而完工担保是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在项目生产期间,如果项目的生产经营达到预期标准,现金流量可以满足债务覆盖比率的要求,项目融资可以安排成为无追索贷款。

在非公司型结构中投资者通过项目子公司安排融资

除了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之外,投资者还可以利用信托基金结构为项目安排融资。这种模式在融资结构和信用保证结构方面均与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的模式类似。另外,还有一种介于投资者直接安排融资和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两者之间的项目融资模式,即在合伙制投资结构中,利用合伙制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直接安排项目融资。虽然这种合伙制结构不是项目公司那样的独立法人,项目贷款的借款人也不是项目公司,而是由独立的合伙人共同出面,但是项目融资安排的基本思路是一样的。在上图的结构中,投资者以合伙制项目的资产共同安排有限追索融资,债务责任被限制在项目资产和项目的现金流量范围内,投资者只是提供“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的市场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附加信用保证。采用这种结构,贷款银行将对项目的现金流量实施较为严格的控制。

投资者通过合伙制项目安排融资结构

产品承购合同即“无论提贷与否均需付款”合同。

投资者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项目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生产、市场,并且可以整体地使用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作为融资的抵押和信用保证,在概念上和融资结构上较易于为贷款银行接受,法律结构相对比较简单。

②、项目投资者不直接安排融资,而是通过间接的信用保证形式支持项目公司的融资,如完工担保、“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协议等,投资者的债务责任在质的概念和量的概念上均较直接融资清楚,较容易实现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和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目标要求。

③、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可以充分利用大股东在管理、技术、市场和资信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获得优惠的贷款条件,而这些优惠条件可能是其中一些条件相对较弱的股东所根本无法得到的;
同时,共同融资也避免了投资者之间为安排融资的相互竞争。

④、这种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不同投资者对融资的各种要求。缺乏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投资者通过合伙制项目安排融资结构

(a)、在税务结构安排上缺乏灵活性。项目的税务优惠或亏损只能保留在项目公司中应用。

(b)、在债务形式选择上缺乏灵活性。虽然投资者对项目的资金投入形式可以选择以普通股、优先股、从属性贷款、零息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进入,但是由于投资者缺乏对项目现金流量的直接控制,在资金安排上有特殊要求的投资者就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四、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国际上,一些项目融资是围绕着一个工业设施或者服务性设施的使用协议作为主体安排的。这种设施使用协议(Tolling Agreement),在工业项目中有时也称为“委托加工协议”,是指在某种工业设施或服务性设施的提供者和这种设施的使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利用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公司安排融资,主要应用于一些带有服务性质的项目,例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发电设施、某种专门产品的运输系统以及港口、铁路设施等。80年代以来,由于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国际原材料市场不景气而导致与原材料有关的项目投资风险过高,这种融资模式也开始被引入到工业项目中,其中典型的实例包括80年代中期在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兴建的几个世界级的电解铝厂。

利用“设施使用协议”安排项目融资,其成败的关键是项目设施的使用者能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在这里也可以称为“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承诺。这个承诺要求项目设施的使用者在融资期间定期向设施的提供者支付一定数量的预先确定下来的项目设备使用费。这种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项目设施的使用者是否真正地利用了项目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在项目融资中,这种无条件承诺的合约权益将被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行,通常再加上项目投资者的完工担保,就构成为项目信用保证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理论上,项目设施的使用费在融资期间应能够足以支付项目的生产经营成本和项目债务还本付息。

运用“设施使用协议”组织项目融资的运煤港口项目

A、B、C等几个公司以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形式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著名产煤区投资兴建了一个大型的煤矿项目。该项目与日本、欧洲等地公司订有长期的煤炭供应协议。但是,由于港口运输能力不够,影响项目的生产和出口,该项目的几个投资者与主要煤炭客户谈判,希望能够共同参与港口的扩建工作,以扩大港口的出口能力,满足买方的需求。然而,买方是国外的贸易公司,不愿意进行直接的港口项目投资,而A、B、C等几家公司或者出于本身财务能力的限制,或者出于发展战略上的考虑,也不愿意单独承担起港口的扩建工作。最后,煤矿项目投资者与主要煤炭客户等各方共同商定采用“设施服务协议”作基础安排项目融资来筹集资金进行港口扩建。

第一步,煤矿项目的投资者与日本及欧洲的客户谈判达成协议,由煤炭客户联合提供一个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港口设施使用协议,在港口扩建成功的前题条件下定期向港口的所有者支付规定数额的港口使用费作为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由于签约方是日本和欧洲主要的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因而这个港口设施使用协议能够为贷款银行所接受。

第二步,A、B、C等几家公司以买方的港口设施使用协议以及煤炭的长期销售合约作为基础,投资组建了一个煤炭运输港口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拥有、建设、经营整个煤炭运输港口系统。因为港口的未来吞吐量及其增长是有协议保证的,港口经营收入也相对稳定和有保障,所以煤矿项目的投资者成功地将新组建的煤炭运输港口公司推上股票市场,吸收当地政府、机构投资者和公众的资金作为项目的主要股本资金。

第三步,港口的建设采用招标的形式进行。中标的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标准的资信和经验,并且能够由银行提供履约担保(Performance Guarantee)。

第四步,新组建的港口公司从煤矿项目投资者手中转让过来港口的设施使用协议,以该协议和工程公司的承建合同以及由银行提供的工程履约担保作为融资的主要信用保证框架。这样,一个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就组织起来了。

对于日本、欧洲等地的煤炭客户来说,这样的安排比直接参与港口扩建投资,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也避免了投资风险,只是承诺了正常使用港口设施和支付港口使用费的义务;
对于煤矿项目的投资者,既避免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又有效地将港口项目的风险分散给了与项目有关的用户、工程公司以及其它投资者,完成了港口的扩建工作,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安排保证了煤矿项目的长期市场。从这一个案例中,也可以进一步看到市场安排在项目融资中所起到的关键性和主导性作用。

在生产型工业项目中,“设施使用协议”被称为“委托加工协议”,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提供或组织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通过项目的生产设施将其生产加工成为最终产品,然后由购买者在支付加工费后将产品取走。围绕“委托加工协议”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在结构上与上述安排是基本一致的。

通过以“设施使用协议”作为基础安排的项目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投资结构的选择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公司型合资结构,也可以采用非公司型合资结构、合伙制结构或者信托基金结构。投资结构选择的主要依据是项目的性质、项目投资者和设施使用者的类型及融资、税务等方面的要求。

②、项目的投资者可以利用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即项目设施使用者)的信用来安排融资,分散风险,节约初始资金投入,因而特别适用于资本密集,收益相对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类型项目。

③、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设施使用协议是项目融资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种项目设施使用协议在使用费的确定上至少需要考虑到项目投资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回收:

(a)、生产运行成本和资本再投入费用;

(b)、融资成本,包括项目融资的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c)、投资者的收益;
在这方面的安排可以较前两方面灵活一些。在安排融资时,可以根据投资者股本资金的投入数量和投入方式做出不同的结构安排。

④、采用这种模式的项目融资,在税务结构处理上需要比较谨慎。虽然国际上有些项目将拥有“设施使用协议”的公司的利润水平安排在损益平衡点上,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但是有些国家的税务制度是不允许这样做的。

5、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租赁是项目融资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有关租赁的定义、结构以及如何作为一种资金来源应用于项目融资之中将在下一章中专题讨论。这里主要研究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ing)和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过去十年中,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冶金进出口公司等已经成功地在海外投资中运用了这种融资模式。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项目投资者)的一种融资结构。资产出租人和融资贷款银行的收入以及信用保证主要来自结构中的税务好处、租赁费用、项目的资产以及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与以上讨论的几种融资模式相比较,杠杆租赁在结构上较为复杂,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上述几种融资模式的设计主要侧重于资金的安排、流向、有限追索的形式及其程度,以及风险分担等问题上,而将项目的税务结构和会计处理问题放在项目的投资结构中加以考虑和解决;
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则不同,在结构设计时不仅需要以项目本身经济强度特别是现金流量状况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而且也需要将项目的税务结构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加以考虑。因此,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也被称为结构性融资模式。

第二,杠杆租赁项目融资中的参与者比上述融资模式要多。在一个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中,至少要有以下四部分人员的介入:

(a)、至少由两个“股本参加者”组成的合伙制结构(在美国也可以采用信托基金结构)作为项目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和出租人。合伙制结构是专门为某一个杠杆租赁融资结构组织起来的,其参加者一般为专业租赁公司、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一些工业公司。合伙制结构为杠杆租赁结构提供股本资金(一般为项目建设费用或者项目收购价格的20-40%),安排债务融资,享受项目结构中的税务好处(主要来自项目折旧和利息的税务扣减),出租项目资产收取租赁费,在支付到期债务、税收和其它管理费用之后取得相应的股本投资收益(在项目融资中这个收益通常表现为一个预先确定的投资收益率)。

(b)、“债务参加者”(其数目多少由项目融资的规模决定)。债务参加者为普通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债务参加者以对股本参加者无追索权的形式为被融资项目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一般为60-80%)。由债务参加者和股本参加者所提供的资金应构成被出租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建设费用或者购买价格。通常,债务参加者的债务被全部偿还之前在杠杆租赁结构中享有优先取得租赁费的权利。对于债务参加者来说,为杠杆租赁结构提供贷款和为其它结构的融资提供贷款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c)、“项目资产承租人”。项目资产承租人是项目的主办人和真正投资者。项目资产承租人通过租赁协议的方式从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股本参加者手中获得项目资产的使用权,支付租赁费作为使用项目资产的报酬。由于在结构中充分考虑到了股本投资者的税务好处,所以与直接拥有项目资产的融资模式比较,项目投资者可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具体地说,只要项目在建设期和生产前期可以有相当数额的税务扣减,这些税务扣减就可以被用来作为支付股本参加者的股本资金投资收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其它模式的项目融资一样,项目资产的承租人在多数情况下,也需要为杠杆租赁融资提供项目完工担保、长期的市场销售保证、一定形式和数量的资金转入(作为项目中真正的股本资金)以及其它形式的信用保证。由于其结构的复杂性,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组织起来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承租人本身的资信状况是一个关键的评断指标。

(d)、杠杆租赁经理人”。杠杆租赁融资结构通常是通过一个杠杆租赁经理人组织起来的。这个经理人相当于一般项目融资结构中的融资顾问角色,主要由投资银行担任。在安排融资阶段,杠杆租赁的经理人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投资者的要求设计项目融资结构,并与各方谈判组织融资结构中的股本参加者和债务参加者,安排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如果融资安排成功,杠杆租赁经理人就代表股本参加者在融资期内管理该融资结构的运作。

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中各方的基本法律关系

第三,实际操作中对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的管理比其它项目融资模式复杂。前面说明一般项目融资结构的运作包括了两个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和经营阶段;
但是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的运作需要包括五个阶段:项目投资组建(合同)阶段;
租赁阶段;
建设阶段;
经营阶段;
中止租赁协议阶段)。

在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杠杆租赁融资结构的运作与其它项目融资结构动作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项目投资者确定组建(或参加)一个项目的投资之后,需要将项目的资产及其投资者在投资结构中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由股本参加者组织起来的杠杆租赁融资结构,然后再从资产出租人;
第二,在融资期限届满,或由于其它原因中止租赁协议时,项目投资者的一个相关公司需要以事先商定的价格。

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的五个阶段

①、在项目建设阶段,一般不付或只付相当于项目贷款利息的租赁费上图是一个完整的杠杆租赁项目融资结构。在这个融资结构中,第一,项目的投资者通过一个单一目的项目公司安排杠杆租赁的融资结构,为项目投资筹集资金。在项目建设期,投资者为融资安排提供一个完工担保,承担项目的全部责任;
在项目的生产期,投资者只提供一个具有“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产品承购协议,融资安排成为一种有限追索的形式;
第二,作为项目资产法律上的持有者,为杠杆租赁专门组织起来的合伙制结构从债务参加者和股本参加者处获得项目的建设费用和流动资金,与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支付项目的建设费用;
第三,根据租赁协议,投资者的项目公司获得项目资产的使用权,在支付了相应生产费用和租赁费用之后取得使用项目资产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然后再根据产品承购协议将产品出售给项目的投资者;
第四,杠杆租赁的经理人与股本参加者达成管理协议,负责管理融资结构的运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为了保护融资结构中股本参加者和债务参加者的利益,杠杆租赁经理人监督或者直接管理资产承租人的项目现金流量,保证项目现金流量的分配和使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生产费用、项目的资本性开支、杠杆租赁经理人的管理费、债务参加者的债务偿还、股本参加者的投资利益、可作为投资者收益的盈余资金。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结构

从资产出租人的角度,税务收益的风险是比较低的,因为这部分收益不依赖于资产承租人的经营情况。从资产承租人——阿纳柯达公司的角度,采用杠杆租赁进行融资的经济效益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单纯将杠杆租赁融资与假设的百分之百公司贷款(假定公司贷款利率与杠杆租赁中的贷款利率相等;
第二,结合公司税务的考虑,由于项目的税务已被全部转让给了股本参加者,所以杠杆租赁融资对阿纳柯达公司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公司的税务结构。

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对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做出如下归纳:

①、融资模式比较复杂。由于杠杆租赁融资结构中涉及的参与者数目较多,资产抵押以及其它形式的信用保证在股本参加者与债务参加者之间的分配和优先顺序问题也比一般项目融资模式复杂,再加上税务、资产管理与转让等问题,造成组织这种融资模式所花费的时间要相对长一些,法律结构及文件也相对复杂一些,因而比较适合大型项目的融资安排。

②、杠杆租赁由于充分利用了项目的税务好处作为股本参加者的投资收益,所以降低了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和投资成本,同时也增加了融资结构中债务偿还的灵活性。

③、杠杆租赁融资应用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作为一项大型项目的项目融资安排,也可以为项目的一部分建设工程安排融资,例如用于购置项目的某一专项大型设备。

④、项目的税务结构以及税务扣减的数量和有效性是杠杆租赁融资模式的关键。杠杆租赁结构的税务扣减主要包括设备折旧、贷款利息和其它一些费用开支,这些扣减与项目投资者可以从一个项目投资中获得的标准扣减没有任何区别。然而,一些国家对于杠杆租赁的使用范围和税务扣减有很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在设计融资结构时需要掌握当地法律和具体的税务规定。通常在融资结构中的贷款银行不承担任何税务政策变化的风险,而是要求项目资产的承租人(即项目的投资者)补偿由此造成的税务损失。为了降低资产承租人的融资风险,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在融资结构最后完成之前,申报有关税务部门取得批准。

⑤、由于以上几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杠杆租赁融资模式一经确定,重新安排融资的灵活性以及可供选择的重新融资余地就变得较小。项目投资者在选择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时应该注意到这一特点。

六、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生产支付(Production Payment)是项目融资的早期形式之一,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美国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开发的融资安排。

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在信用保证结构上与其它的融资模式有一定的区别。

一个生产支付的融资安排是建立在由贷款银行购买某一特定矿产资源储量的全部或部分未来销售收入的权益的基础上的。在这一安排中提供融资的贷款银行从项目中购买到一个特定份额的生产量,这部分生产量的收益也就成为项目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因此,生产支付是通过直接拥有项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而不是通过抵押或权益转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信用保证。对于那些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项目投资者只能获得资源开采权的国家和地区,生产支付的信用保证是通过购买项目未来生产的现金流量,加上资源开采权和项目资产的抵押实现的。生产支付融资适用于资源贮藏量已经探明并且项目生产的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的项目。生产支付融资所能安排的资金数量等于生产支付所购买的那一部分矿产资源的预期未来收益在一定利率条件下贴现出来的资产现值。生产支付融资模式还具有其它一些特征:

①、由于所购买的资源储量及其销售收益被用作为生产支付融资的主要偿债资金来源,因此,融资比较容易被安排成为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②、融资期限将短于项目的经济生命期。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资源性项目具有20年的开采期,生产支付融资的贷款期限将会大大短于20年;

③、在生产支付融资结构中,贷款银行一般只为项目的建设和资本费用提供融资,而不承担项目生产费用的贷款,并且要求项目投资者提供最低生产量、最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担保。

生产支付融资的基本思路是,第一,由贷款银行或者项目投资者建立一个“融资的中介结构”(一般为信托基金结构)从项目公司购买一定比例项目资源的生产量(如石油、天然气、矿藏储量)作为融资的基础;
第二,贷款银行为融资中介机构安排用以购买这部分项目资源生产量的资金,融资中介机构再根据生产支付协议将资金注入项目公司作为项目的建设和资本投资资金;
作为生产支付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项目公司承诺按照一定的公式(购买价格加利息)安排生产支付;
同时,以项目固定资产抵押和完工担保作为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
第三,在项目进入生产期后,根据销售代理协议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中介机构的代理销售其产品,销售收入(即生产收入)将直接进入融资中介机构用来偿还债务。在生产支付融资中也可以不使用中介机构而直接安排融资,但是这样融资的信用保证结构将会变得较为复杂;
另外,使用中介机构还可以帮助贷款银行将一些由于直接拥有资源或产品而引起的责任和义务(例如环境保护责任)限制在中介机构内。

如何计算所购买的资源储量的现值是安排生产支付融资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实际工作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为了计算资源储量现值,需要列出一系列假设条件,而每一个条件都有可能成为借贷双方谈判中的争议焦点。一些主要的假设条件包括:①项目已证实资源总量(这个条件将决定最大的生产支付融资的可能性);
②资源价格;
③生产计划(包括年度开采计划和财务预算);
④通货膨胀率、汇率、利率和其它一些经济因素;
⑤资源税和其它有关政府税收。

上图是以“生产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结构

生产支付项目融资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是生产贷款 (Production Loan)。生产贷款广泛应用于矿产资源项目的资金安排。在形式上,生产贷款与项目融资中使用的其它贷款形式没有很大的区别,有时甚至可以更灵活地安排成为提供给项目投资者的银行信用额度,投资者可以根据项目资金的实际需求在额度范围内安排提款和还款。生产贷款的金额数量是根据项目资源储量的价值计算出来的,通常表现为项目资源价值的一个预先确定的百分数,并以项目资源的开采收入作为偿还贷款的首要来源。生产贷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表现在债务偿还安排上的灵活性。生产贷款可以根据项目预期的生产水平来设计融资的还款计划以适应项目经营在现金流量上的要求,因而可以说生产贷款是一种根据项目在融资期间债务偿还能力设计的有限追索融资;
第二,表现在设计贷款协议上的灵活性。例如,在生产贷款协议中可以把债务还款计划表确定在一个具有上下限的范围内浮动,实际的债务偿还根据实际的生产情况在这个范围之内加以调整。

作为一种自我摊销的融资方式,生产支付通过购买一定的项目资源安排融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可能较少地受到常规的债务比例或租赁比例的限制,增强了融资的灵活性。生产支付融资的主要限制因素来自于项目的资源储量和经济生命期。另外,项目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素质、资信、技术水平和生产管理能力也是生产支付融资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常见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篇5

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方式

(一)财政拔款

1、本级财政拨款、

2、争取上级财政拨款资金

3、结合有关项目建设,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4、争取上级专项政策或试点单位支持

(二)债务性融资

包括地方政府的银行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或中央代发)、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信托融资等。

1.商业银行贷款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负债是商业银行贷款,这些贷款由于取得容易,程序简单,一旦出现还款紧张的情况,还可以利用政府同银行的关系进行一定的融通,因此,被各地政府广泛使用。

但一般期限较短,利率较高,各种限制条件较多,且随着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还贷越来越刚性,形成较大还款负担。

2.利用主权外债

主权外债是主权国家对外的债务。

(1)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优惠性贷款。北京利用较多,县市区很难。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国际金融组织主要是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要有特定项目,利率优惠期限长,但审核严格且审批时间长,难以拿到。 

3.地方政府债券

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债券融资相比股票融资具有投资风险小的优点。国内实践证明,只要将债券利率贴补到比同期贷款利率低1—2个百分点,便可极大地增强城投类企业债券融资的吸引力。

城投类企业债券是通过设立隶属于政府的企业作为融资平台进行债券融资,但是它又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发行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融资。信托产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信托公司直接利用银行资金;
一种则是银行向个人发行理财产品。

4.资源性融资

是各级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产和公共资源筹措的资金,包括有形资产(资源)融资(如项目融资与土地融资)和无形资产(资源)融资(如特许经营权融资);

开发土地资源:这是最大的融资渠道,但目前有越来越多的限制。
通过总结各地区经验,对土地开发可以使用一个前提、两种理念、五种方法三位一体的操作思路:

一个前提:

 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两种理念:
(1)土地包装。结合出让地自身的特点,引入市场经济中商品包装的方法,运用政策规划和商业运作两种手段对出让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包装,使其在出让中实现最大的价值。

带动效应。精心筹划土地出让的先后顺序,使先行出让的土地通过开发有效带动土地资源整体的增值,使政府在土地出让的整体活动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五种方法:

(1)拍卖。拍卖是指在有限的时间内,买受方通过互相加价的方式来竞买,最后以出价最高者胜出。

(2)招标。招标实质是买受方自行估价,最后以出价最接近出让方制定的标准者胜出。   

(3)挂牌。挂牌实质第一位买受方挂牌公示自己的出价,第二位买受方必须以高于第一位的价格挂牌公示,在预先设定的较长时间内,以最后一位挂牌者胜出。

(4)抵押贷款。政府把土地出让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由其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筹集资金。

(5)资本化融资。以土地作为股份,允许有关方面资金参与,成立股份公司,再利用政府在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吸纳资金。这样,等于在方案的施行中进行了两次融资。

5.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也是政府的重要资产之一,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履行公共职能有着深刻的影响。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地在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为地方政府融资方面也做了许多尝试,主要方式有:
(1).组建强势企业。通过企业重组、企业分立、挂靠联合、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其优良的资产、有利的地位达到融资的目的。

(2).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企业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国有股份逐步变现。

(3).经营权分离。对于产权制度改革不能一步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出售企业的经营权,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6.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指以项目的名义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产品支付 、融资租赁 、BOT融资 、经营城市无形资源、民间融资等
(1)产品支付。产品支付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

(2)融资租赁。即项目建设中如需要资金购买某设备,可以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

(3)BOT融资。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

7.ABS融资。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它是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一套提高信用等级计划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8.民间融资

在目前持续的通货紧缩、有效需求不足的基本国情下,启动民间资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借鉴有关经验,探索将其向公共投资的领域内引导,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民间融资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投资。把属于政府投资的领域直接向民间开放,由于节约了建设资金,等于变相筹集了资金。

(2)社会集资。采取适当的社会集资的方法也是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有效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是谁受益谁投资,可有效缓解城市建设资金的压力。

(3)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主要是通过宣传城市建设的意义,宣传城市发展的前景,动员有实力的企业家以自愿的方式通过资金和实物的捐赠来支持城市建设。

地方政府项目融资模式

BOT融资

BOT就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BOT融资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称谓,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以 BOT方式融资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政府可以集中资源,对那些不被投资者看好但又对地方政府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进行投资。BOT融资不构成政府外债,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为偿还债务而苦恼。其次,把私营企业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同时,政府也将全部项目风险转移给了私营发起人。第三,吸引外国投资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还有20多种演化模式,比较常见的有: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TOT融资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最近国外出现一种将TOT与BOT项目融资模式结合起来但以BOT为主的融资模式,叫做TBT。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 BOT。TBT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营机构通过TOT方式有偿转让已建设施的经营权,融得资金后将这笔资金入股BOT项目公司,参与新建BOT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直至最后收回经营权。二是无偿转让,即公营机构将已建设施的经营权以TOT方式无偿转让给投资者,但条件是与 BOT项目公司按一个递增的比例分享拟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收益。两种模式中,前一种比较少见。

长期以来,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资金短缺与投资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TOT方式为缓解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需矛盾找到一条现实出路,可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PPP融资模式

PFI模式和PPP模式是最近几年国外发展得很快的两种民资介入公共投资领域的模式,虽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具有很好的借鉴的作用,也是我国公共投资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其中文意思是:公共、民营、伙伴,PPP模式的构架是: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这是一项世界性课题,已被国家计委、科技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三方会议正式批准纳入正在执行的我国地方21世纪议程能力建设项目。

PFI融资模式

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不难看出这种方式多被那些硬件基础设施相对已经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采用。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了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地方,而这些基础设施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性很难使政府放弃其最终所有权。

PFI项目在发达国家的应用领域总是有一定的侧重,以日本和英国为例,从数量上看,日本的侧重领域由高到低为社会福利、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英国则为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从资金投入上看,日本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三个领域仅占英国的7%、52%和1%,可见其规模与英国相比要小得多。当前在英国PFI项目非常多样,最大型的项目来自国防部,例如空对空加油罐计划、军事飞行培训计划、机场服务支持等。更多的典型项目是相对小额的设施建设,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警察局、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较大一点的包括公路、监狱、和医院用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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