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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18 22:06:05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4篇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7]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税〔2017〕11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园林局:

为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全区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切实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以下简

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来安委办〔2017〕71号

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全面做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委会,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6年以来,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来宾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全市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重特大事故规律和特点研究不够、针对性不强、风险管控措施不够精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没有真正落实、重大风险隐患灾害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做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来抓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重要性、紧迫性和事故规律性的认识,把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工程,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带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细化责任分工,抓紧组织推进,力争取得实效。

二、全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以及自治区安委会《全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桂安委〔2016〕12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桂安委〔2016〕11号)、《关于加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桂安委〔2016〕7号)和《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安委〔2016〕9号)精神,全力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查大风险、除大隐患方面出实招、见实效。

一是抓紧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标准体系。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建立本地区和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标准,优先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标准,避免无的放矢、流于形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二是全面彻底、科学严谨地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及早查出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并建档立卡,形成安全风险数据库,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管控。要推动各类企业和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责任制,落实好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在安监部门备案制度,建立风险、隐患岗位公告制度,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和单位全部进行风险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分布图,对全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进行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三是坚决把重大风险化解好、管控住,把重大隐患治理到位。要盯住重大风险、重大隐患不放手,盯住高风险企业、高风险工艺、高风险设备设施、高风险材料和高风险岗位不放手,采取强力措施,制定落实科学管用的技术、制度、管理措施,全面加强人、机、环、管各项安全措施,切实有效地降低风险、转移风险、化解风险,切实把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可接受的限度内。要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体系,把相关责任逐一落实到属地政府、部门,落实到企业、班组和个人,确保风险管控不到位不开工、不生产、不经营。要坚持底线思维,紧紧围绕重大风险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四是定期排查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要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测维护,着力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旅游等部门)

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精神,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工作部署,着力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项目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一是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要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风险评估,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在高铁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二是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要合理确定企业准入门槛,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审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三是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要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对限制类、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地方性标准。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风险程度高的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要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四是建立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制度。要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格控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涉爆粉尘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要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自市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文化等部门)

五是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要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标准,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运输、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级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部门)

四、精准实施重大安全治理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自治区安委会《全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桂安委〔2016〕12号)和《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安委〔2016〕9号)精神,以高安全风险行业领域、关键生产环节为重点,紧盯重大事故隐患、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精准确定、高效建设实施一批重大安全治理工程,在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方面出实招、见实效。

一是精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负责督促改建10公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重点路段任务的做法。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全面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确保按期实现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

二是精准实施“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专项治理工程。突出“两客一危”重点车辆,严查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遏制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下功夫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和检测检验标准,大力推广防碰撞、防漏油、防爆胎、防制动和方向失灵、防座椅脱落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

三是精准实施危化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程。大力实施危化品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工程,加快重大危

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化工厂,通过自动化智能化努力减少高危岗位操作人员。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大力推进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示范推广工程,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四是精准实施矿山水害治理工程。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水文地质勘查,探明矿区及周边空区分布及水文地质情况,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要求,确保风险管控不到位不开工不生产。推广应用三维地震勘探、电法勘探、超前钻探与注浆等先进技术,找准不明水体,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

五是精准实施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程。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有关部门关于电气火灾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专项部署,全面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电器产品、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气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风险和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下力量更新改造老旧线路和有毒易燃材料。要严格消防标准,对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有毒材料的,必须限期强制更换。大力推广智慧安全用电技术,从根本上降低火灾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

六是精准实施建筑施工脚手架、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程。切实加强建筑施工脚手架、起重机械专项治理工作,督促企业编制并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加强高风险作业的风险管控。加快推进施工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大力减少高风险作业人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七是精准实施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治理工程。强力安装使用船舶自动识别防碰撞系统,提高船舶自动避险能力。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动态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纠正超载运输、违规搭客、冒险行船等行为。加强船舶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依法强制淘汰老旧客船和渔船。加大重点水域和航道的隐患排查,提高航道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交通运输、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

八是精准实施粉尘和液氨治理工程。深入实施粉尘防爆专项治理,严格整治除尘系统、粉尘清理等十个方面的风险和隐患,大力推广“湿法除尘”技术,有效化解风险。认真抓好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验收工作,彻底治理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水泥、木材加工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尘毒危害治理,督促企业改进工艺,完善防护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河南工业园区政府,市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等部门)

上述八大专项治理工程应当作为全市遏制重特大事故重中之重的工作。其他还有尾矿库、排土场、城市燃气、特种设备、高速铁路等易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开展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

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第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中渡镇人民政府文件

中镇政发〔2018〕19号

中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和集镇区居民个人建房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镇直各单位:

现将《农村和集镇区居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时间,认真贯彻执行。

中渡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中渡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关于农村和集镇区居民个人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镇村规划、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建房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行政区范围内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及临时房,加增防雨遮阳设施、防水隔热层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的住房、附属用房(含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

第四条 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旅游、交通、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五条 国道20米范围、省道15米范围、县道10米范围、乡道5米范围,铁路两边各100米范围原则上不得新建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地质灾害区、河道行洪范围、电力走廊、燃油燃气管道两侧、军事设施等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构筑物和建筑物。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建房的,必须事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凡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或边批边建以及不按批准内容建设的,均属违法建筑,应依法查处,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电力、自来水、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镇域内的建设管理。对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新建住房户要凭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修建的批准手续才能办理,对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申请建房条件

第九条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申请时本人(户)户籍必须是在中渡镇所属村或社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人(户)无住房。

2、住房因非人为因素成为危房,存在安全隐患。

3、因家庭人口增加,居住面积少于人均30平米。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公益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种植、养殖业主申请看守房、临时房建设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业主与承租方签订有《土地流转协议》。

2、流转项目规模在10亩或以上。

3、拟建看守房、临时房选址符合镇村规划。

第十一条 集镇规划区范围(古镇核心区)新建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古镇核心区内的所有建设申请需经过县住建局、县文管所、旅游局、中渡镇政府共同勘察后审批同意。

2、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联合勘察意见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交由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3、严格按鹿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古镇保护规划(2013-2030)》执行。

第十二条 集镇规划区范围(非古镇核心区)新建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土地手续且符合镇总体规划和土地规划。

2、建房人需向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房申请。

3、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广西鹿寨县中渡镇镇区控制性规划(2011-2030)》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4、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所建房屋进行设计,交镇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

5、申请人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建设活动结束后,由申请人向镇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所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

6、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已签署验收意见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证。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建房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且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对外出售或转让。若村民将自己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住房或地上附着物出租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租人只享有承租住房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享有宅基地或林园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住房和地上附着物拆除或搬迁后,宅基地或林园地及其他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本集体。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与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户均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农村居民建房以户为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新占地建房的,原住房必须拆除,原宅基地、林园地必须垦复还耕。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第四章 集镇规划区内建房规定

第十五条 集镇规划区范围建房必须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关手续,并且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和使用强度。

第十六条 建筑样式与核心保护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各种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以及构造装饰与传统街区整体风格协调一致。

第十八条 古镇核心区建筑层数控制在两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七米,建筑应当为青瓦坡顶。

第十九条 集镇规划区内建房必须按规划统一红线、朝向、正负零及建筑高度、建筑楼层、开间尺寸、进深尺寸以及建筑材料、建筑风格、建筑风貌等进行建设。

第五章 申请建房需具备资料

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及验收按以下程序执行:

1、建房户申请:填写申请书,交所属村委会初审;
社区居民建房申请交社区审查。

2、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持村(社区)审批同意的申请书和户口本复印件(需验原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土地证和房产证复印件(若有,需验原件)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申报。

3、现场查勘: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现场勘察,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户填报《建房审批表》。

4、审批: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建房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5、确定方案:批准建房的居民户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选定《房屋设计方案》并确定房屋平面布局。

6、放线:建房人根据审批条件进行放线。

7、验收: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现场验收并做验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 集镇规划区内居民申请建房应具备以下资料:

1、填写《建房申请表》。

2、出具土地使用证明或安置协议或购地凭证。

3、填报《建房审批表》。

4、出具《施工设计图》。

5、建设主管部门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上建房或改建(扩建)的,还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与周边建筑物或设施有利害相关的还需出具与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协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居民建房必须如实申报,按照规定提供各种资料,以隐瞒、欺骗、贿赂等方式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律无效并予以撤销,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居民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违法修建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1、责令停工。

2、限期拆除,恢复原貌。

3、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是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和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本辖区的建设用地和施工工程负有宣传、审查、监管、报告的责任。应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和上报。对管理不力、审查不严、问题不报,出现违规建设、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较重的村(社区),除绩效考核扣分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全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与用地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及时制止,并协同村(社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对土地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对镇域内“违法占地、违规建设、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元-300元的现金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772—6531898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桂财社[2015]11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1【实施日期】2015.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
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桂财社〔2015〕110号)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问题,更好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2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应对我区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发〔2014〕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机制,不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政策,并根据本地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不同需求,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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