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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5篇)

时间:2023-05-04 10:20:36 浏览量:

篇一: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请假销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的请销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结合我院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部门或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及以上,由分管院长批准。2、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2015-11-1812:46|#2楼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

  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已婚职工或未婚职工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的,或按规定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期的,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给予补足。女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工作人员按规定休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九)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

  科室(单位)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组织人事科销假。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范文2015-11-1810:52|#3楼

  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委书记管理审批对象为科级干部和村居书记。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组织部审批。

  二、镇长管理审批对象为镇其他干部和村居主任。请假3天(含)以下的,口头报告。请假3天以上二个月以内的,需填写《请销假报告单》,审批后方可离岗。其中请假7天以上的,应向书记报告后审批。年度内累计请假二个月以上的,报县人社局审批。

  三、所有请假人员离岗前均要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作为考核依据。党政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请假备案登记簿。

  四、请假人员离岗前要安排好临时工作代办,3天以内的由本人约请代办,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安排代办。

  五、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需延长假期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2015-11-1816:12|#4楼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

  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事业单位请假销假制度】

篇二: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五篇

  第一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

  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

  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③体检假:★健康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⑤子女结婚:5天。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第二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

  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第三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

  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第四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教职工因故须离岗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假期种类及期限:

  (1)事假。有要事,确需离岗者,每月不超过2.5天,超过2.5天者自己付顶课金。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养者,必须提供医疗定点医院的证明和病历,履行病假手续。

  (3)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三天(晚婚增假20天),需延长假期,作事假处理。

  (4)丧假。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五天以内的丧假,需延长者作事假处理。

  (5)女教师生育假。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给假一个月;晚育(24岁)另给假一个月。

  (6)女教师人工流产,凭县级以上证明,可批假15天,同时上环,视情节可延长1—3天;单独上环取环,视情况可准假1—3天。

  (7)路程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如果确实赴外地(不含旅游结婚)处理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要时间给予路程假。

  (8)探亲假。教职工需赴外地探亲的,均安排在寒暑假。非暑假探亲的,或不符合探亲规定的,一律作事假论处。

  3、请假期内的待遇问题:

  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时间的,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者,其工资根据有关规定照发、减发或停发。病假期内的待遇问题,按上级有关文件办理。

  4、请假手续及审批:

  请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离岗。因急病或急事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请假在三天以内

  的,由教导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的报教办室批准。

  5、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虽经请假尚未批准及逾期不归未经续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6、根据病事假天数确定学期考评等次,具体规定如下:

  (1)全学期累计事假2天以内(含2天),或病假5天以内(含5天),或事假1天以内同时病假2天以内,为一等奖,全额奖金。

  (2)全学期累计事假4天以内(含4天),或病假10天以内(含10天),或事假2天以内同时病假5天以内,为二等奖,奖金50%。

  (3)全学期累计事假10天以内(含10天),或病假22天以内(含22天),或事假5天以内同时病假11天以内,为三等奖,奖金30%。

  (4)全学期累计事假11天以上(含11天),或病假23天以上(含23天),或事假5天以上(含5天)同时病假11大以上(含11天),不发学期综合考评奖。

  7、一年内两学期均获二、三等奖的,年度考核不能参与优秀等次评比。

  8、设月考勤奖。出满勤每月发奖金50元,病、事假每半天扣1元,依此类推。每月事假超过2.5天,每天按20元扣除,病假超过

  2.5天,每天按10元扣除,作为代课金。旷课一节按半天计算,每月迟到早退5次以上按半天计算,10次以上按一天计算。

  9、以上制度,从20xx年x月x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请假类型

  1、事假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并给予教师每周一晌自由支配时间,教师应尽量把个人事情安排在工作时间之外,确因具体事情调整不开的,可请事假,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2、病假一般性疾病不予准假,确因身体不适需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凭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3、婚假教师初婚的凭婚姻登记证明可请婚假,期限不超过一周;再婚的凭相关证明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天,管理制度《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4、产假教师计划内生育的可请产假,期限按上级文件执行;计划外生育的原则上不予准假。

  5、引流产及绝育手术假教师引流产或做绝育手术的可请此假,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周。

  6、陪护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住院的可请陪护假,请假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7、丧假教师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原因故去的,可请丧假,请假

  期限为三天。周年时准假一天,三年时准假两天。

  8、房屋修建假教师因居住需要而修建房屋的可请此假,期限不超过一周。

  9、其他假除以上原因,教师需要请假的(如自学考试、职称晋升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假期。

  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需办理书面手续,填写“姜楼小学教师请假单”。

  11、请假不超过三天的,本人自行调好课,事后补上;请假超过三天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其他教师上课。

  12、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的由中心校批准;请假一月以上的由中心校报教育局批准。

  13、教师请假期满要向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继续请假的要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要求

  14、教师请假理由要真实充分,准假部门负责人要合理使用准假权限,不准越权准假。

  15、学校校长请假三天以上的要报中心校批准,并安排学校部门负责人代为处理学校工作;学校部门负责人请假要报校长批准。

  16、教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擅自不到校的.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请假并于返校后一天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17、制度未尽事项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委会。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蒙自市行政事业单位请假规定

  为了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特制定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1、一次性请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2、一年内累计请假超过30天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或对照《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生育、年休、探亲、婚丧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病请假的,需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4、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5、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习、自学考试和党校学习的职工,其上课时间和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学校正式通知),视为上班。

  6、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篇四: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

  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二: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1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2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公务员请假制度

  时间:2011-06-29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4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5篇三: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重要说明:在学校

  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

  间,按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

  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⑥女性生理假:每

  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

  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

  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

  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5、计生假:⑴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6、哺乳假:⑴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二、事假

  一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

  发;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三计划生育假期计划生育假期具体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四探亲假1、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四、带薪年休假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三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篇五:内蒙古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每?个单位有请假制度,那么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有哪些呢?下?是的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资料,欢迎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职?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续。  三、休假制度

  (?)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每周享受周六、周?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作满?年的职?,配偶之间、单?职?与?母亲(双?)之间、已婚职?与?母亲(双?)之间分居两地,?不能利?公休假?回家居住?夜和半个?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与?亲或母亲??能够在公休、节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探亲假?次(不含配偶系部队?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母的,每年给假?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母每4年?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资照发。职?探望配偶或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基本?资30%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了结婚?续的,经本?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作?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育有关规定的?职?,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育者,每多?育?个婴?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不满6个?并实?纯母乳喂养的?职?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育有关规定的?职?,怀孕不满4个?流产的,享受假期15?30天;满4个?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职?在?孩不满?周岁时,每个?作?给1?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育假或护理假期间,?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的主要亲属(指本??母、岳?母或公婆、配偶、??)死亡时,可由本?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作?的丧假。如需职?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七)病假

  1、?作?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病假在2个?以内的,发给本?基本?资或固定?资。  病假超过2个?不满6个?的,第3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机关)或固定?资(事业)的90%计发;?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或固定?资。  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基本?资或固定?资的70%计发;?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基本?资或固定?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病假期间,应按?定?例发给活?资,活?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患病后,因?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作,半?休养的,其?资可以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条

  为了维护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其?作积极性,根据《职?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会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事部令第9号)和《关于?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2008]276号)有关要求,结合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指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部职?。  第三条

  ?作?员?作年限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第四条

  ?作?员?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作?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作?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作?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作?员,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作?员,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作?员,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第六条

  ?作?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出现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作?员享受年休假,应根据?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意愿,统筹安排。因?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的,经本?同意可跨1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2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段。  第?条

  因?作需要不安排?作?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意见,并根据?作?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付年休假?资报酬。年休假?资报酬的?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应休年休假当年??资收?(本?全年?资收?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的300%?付,其中包含?作?员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第九条

  因?作?员未休年休假?应?付的?资报酬,由?作?员所在实际?作部门在部门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作?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的,只享受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因个?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20天的.。  第??条

  ?作?员要根据本职?作情况提出年休假申请,填好《?作?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有关审批?续后?可休假。团省委领导班?成员休假,由党组统筹安排;各部室负责?、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休假,需经团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组研究决定;各部室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部、直属事业单位副职及以下?作?员休假,需经本部室(单位)审核后报分管书记批准,并报团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条

  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作情况统筹安排本部室(单位)?作?员休年假,并在每年1?10?、7?10?前将《上(下)半年休年假安排计划表》报?团省委组织部,每年结束后10?内将《年度休年假情况表》报?团省委组织部。  第?三条

  团省委直属企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负责?休假审批?续按本办法第??条执?。  第?四条

  本办法?20xx年1?1?起实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且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部职?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作积极性,进?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作?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员(以下简称“?作?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机关?作?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事科备案。

  (?)事业单位?作?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事同志备案。

  (三)?作?员病假期间?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以内(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不?6个?的,从第3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

  (2)?作年限11年?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

  (3)?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

  4、上述?作?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员,其病假在6个?以内的,原?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其病假期间?资可在相应?作年限计发病假?资基础上提?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原?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作?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资每?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4、?作?员计发病假期间?资待遇的?作年限,仍按现??龄计算有关规定执?,即从参加?作之当年起计算。

  5、?作?员病愈后要求恢复?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体确已康复?可恢复?作;?体恢复后在两个?内能够坚持正常?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内不能坚持正常?作且?休病假的,应将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作?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资。

  7、?作?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作?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作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续。

  11、?性?作?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资待遇。

  12、在?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事假规定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作?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必须离开?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事先提出申请,按?作?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事部门备案。

  (?)事假期间的?资待遇

  1、?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70%计发。

  3、?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50%计发。

  4、?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全部?资。

  5、?作?员凡未经请假擅?离开?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论处。旷?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旷?天数的基本?资;旷?7天以上的停发本?当?全部?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资将本?的基本?资折算成??资(每?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

  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3、?作?员按?例计发事假?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作?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5、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请事假不?两个?的,见习?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及以上的,从第3个?起,停发见习?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作?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因本?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

  7、?性?作?员产假期满,本?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

  8、?作?员请事假超过6个?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作年限。

  9、?作?员在?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10、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作?,或者?年内累计超过30个?作?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年休假,职?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单位根据?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部职?年休假。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三)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年7天?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员按此规定执?。借调期间?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发布之?起执?,由?事科负责解释。【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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