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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8篇)

时间:2023-05-03 12:20:05 浏览量:

篇一: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规则

  标段划分是决定招标结果的重要因素。合法合理的标段划分是实现招标结果质优价廉的有效方法,错误失当的标段划分必然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而一个违法违规的标段划分则会给招标项目和招标人带来灾难性、颠覆性的后果。

  标段划分涉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专业,划分规则也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合法性是标段划分的第一规则,是所有其他规则的基础。如果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其他方面考虑得再周全也会功亏一篑。

  一、关于标段划分的法律规定

  对于标段应当如何划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上述规定可以总结为“两个应当、两个不得”,即划分标段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概括式规定,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要真正落实好这四句话绝非易事。下面,笔者就逐条分析一下“两个应当、两个不得”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合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至于何谓合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标段划分合理与否的判断标准设定为两点—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和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划分标段合理”。

  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表现在,划分标段虽然是人为决策过程,但必须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和支持,必须经得起检验。举例来说,某

  石化公司需要采购水处理药剂做性能对比试验,以找出适合各分厂使用的产品,为下一步统一全公司水处理药剂做准备。这种情况下,水处理药剂采购项目必须划分为几个标段,且各标段中标人必须为不同的供应商,否则就无法进行对比试验。就这一个招标项目而言,划分标段是必然要求,划分标段的理由无疑是符合客观性要求的。

  认定标段划分理由的客观性有一定难度,根据招标行业公认的准则,工程项目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在满足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度需求的条件下,以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永久工程为标段划分单元;专业相同、考核业绩相同的项目,可以分为一个标段。而货物采购标段划分的原则为:技术指标及要求相同的、属一个经销商经营的货物,可以划分在同一个包;对一些金额较小的货物,可以适当合并标包。

  标段划分结果的竞争性是指通过标段划分能够扩大竞争格局,而不是缩小竞争格局。为了做到扩大竞争格局,招标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标段分析,不仅要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现场条件、投资、进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还应考虑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能力、业绩、竞争能力,通过对标段的合理划分选择出最符合要求的中标人,以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关于“划分标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要真正做到“载明”,必须认真落实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标段界面;二是评标标准。

  许多招标文件对标段划分表述模糊,标段之间接口不全面、存在漏项或者歧义,各标段责任不清,更有甚者只写上标段名称,潜在投标人想看的内容看不到,空话、套话一大堆。如果标段界面“载”而不“明”,应认定标段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施工项目来说,标段界面清晰尤为重要,施工项目涉及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等诸多方面,若各标段承包商之间界面划分不清,在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投资责任、工期责任上必然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会给招标人带来重大的隐患。要做到标段界面清晰、责任明确,招标人需要调动资源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编制评标标准尤为困难。评标标准必须考虑评标过程可能出现的所有特例,针对评标中的可变因素做出具体规定,逻辑严密并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果评标标准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评选出唯一的中标人,则可认定该评标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招标项目而言,一家投标人同时参与多个标段的竞争是常态,而“多投多中”和“多投一中”是实践中经常用到的评标标准。

  四、关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后判断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较为简单,只需看其标段划分后的招标结果竞争格局是扩大了还是变小了就可以做出结论,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在事前判断划分标段是否被利用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笔者梳理了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常见方式,列举如下,以便对照:

  1.标段划分过大,相应的资质要求过高、资金要求严苛,使得有资质、有实力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变少。

  2.标段划分过小,不利于吸引规模大、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客观上排斥大型企业参加投标。

  3.标段划分过散,导致界面犬牙交错,互相交叉影响,协调工作量过大,超出大多数业内竞争者的承受能力。

  4.标段划分不考虑专业性,甚至横跨数个不相关专业,导致大多数潜在投标人无法发挥专业特长,或者只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5.标段划分为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只有个别企业满足条件。

  出现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策划标段划分方案时应当引以为戒。

  五、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首先,规避招标的项目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愿招标的项目不在此列。

  其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界定,既有项目性质标准,又有资金渠道标准和项目规模标准。划分标段无法改变项目性质和资金渠道,利用标段划分规避招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拆分,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针对招标人利用划分标

  段规避招标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大家依法招标的自觉性,使其“不想做”;另一方面,要建立管办分开的招标管理体制,设置专职招标管理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使其“不能做”;最后,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警钟长鸣,使其“不敢做”。

  划分标段不仅关系到招标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决定着与招标人签约的合同相对人数量,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模式、实施效果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段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组织水平和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如何通过科学方法合法合理划分标段,使招标结果最优化,值得业内人员认真探讨与思考。

  (本刊有删节)(转自《招标采购管理》)

篇二: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作者:

  惠洪星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9年第12期

  摘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对企业造成很大危害。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基础上,通过建立了不拆分承诺制,加強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建立拆分项目预警机制,下发《招标预警通知单》,达到预警作用;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发挥了一定约束作用,有效杜绝了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91-01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发现: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

篇三: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规避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主要有: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法律之所以要求以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因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的贷款或援助资金;二是因为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可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立法目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限额才需要进行强制招标,法律并不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所谓招标限额,是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达到的规模、标准或者价值。如果采购项目的单项合同价值低于招标限额,即使该项目在种类上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低于强制招标限额标准而无需招标。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现象:某些项目单位为了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采取拆分、肢解等方式将单项合同项目化整为零,使被拆分、肢解后的单项合同项目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故意混淆资金和建设项目性质,或者利用各种手段,提供假信息,以项目技术复杂,供应商和承包商有限为借口等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由于立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规避招标的方法囊括无遗,有必要规定“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出现法律的漏洞。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规避招标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实现行政处罚补救性功能的具体手段,是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对不法状态予以纠正的一种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不法状态恢复为合法状态。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指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个人、组织所作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使个人、组织承担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罚款必须是要式行为,处罚机关必须作出正式书面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的数额和交纳的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被罚款人以申诉和诉讼的权利。罚款不同于罚金:前者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处。根据本条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谓可以罚款是指对于违法的行为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罚款。通俗地讲,就是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

  (3)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的前提是该项目必须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暂停拨付的也只能是国有资金,藉此促使项目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

  (4)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定、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时,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纪委处分与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违反的社会组织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后者违反的则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纪律处分不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法律责任则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上述责任均为行政责任。根据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分为行政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国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行政责任的形式来看,行政责任有赔偿损失、履行职务、恢复被损害的权利、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处分有六种形式,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挽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担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招标人及项目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然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时,必须具有责任能力。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密切相关,并因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构成上述法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主要的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承担上述法律责任,无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行为人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篇四: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对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的几点认识及应对策略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的定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所谓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在招标实践中,经常有个别单位为规避招标,往往采取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我单位相关制度规定,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1)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2)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3)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但是,有的招标单位以时间紧、抢进度为由,故意把超过100万的服务、物资采购项目或超过2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拆分多个小于以上标准的项目,分别与多个企业签订合同,达到绕过招标的目的。

  我单位在招标管理专项检查中辨认出:

  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有诸多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2)企业合规管理风险。我单位每年都接受巡视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合同和招标专项检查,在历年的检查中,以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属于必查项目,是检查的重点之一,由于我单位下属单位较多,其中大部分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所以合同项目名称雷同较多,而这些合同往往在审计检查中被标注为“以规避招标为目的疑似拆分项目”,由此得出招标管理不合规或招标管理不规范的结论;(3)项目主管人员腐败风险。对招标限额以内的合同项目,确定供应商的权利在项目主管人员手里。从理论上说,这项权利具有寻租的可能性,而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就丧失了这项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权利寻租,为实现权利寻租的利益获取,招标项目的主管人员有可能会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化整为零的合同项目,孤立起来看,他就有权选择供应商,达到权利寻租的目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个别权利部门或人员的腐败行为。

  那么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各单位的这种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呢?通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课堂教学,我们制订了如下措施。

  一是建立不拆分承诺制。针对每一项合同,项目主管人员必须填写《不拆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让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知悉该项目可能存在的、通过拆分方式规避招标的风险及其法律后果和企业合规管理风险。不拆分承诺制还起到了明确责任的目的,《不拆分承诺书》明确说明签字的作用是为了巡视检查、审计检查、招标专项检查使用,这就加强了签字人的审慎感和负责的态度,审批会更加严格、仔细,更规范,进而提高了审批质量。

  二就是创建分拆项目预警机制。由合约管理员统计数据每一项合约,并按项目类别和单位展开归类,当某一项目年度总计存有少于招标限额可能将的,必须提早通告项目负责人,印发《招标预警通知单》,明晰相同合约项目已采用的额度、招标限额、余下额度(签定非招标项目金额下限),达至预警促进作用,同时告诫项目负责人下次签定同类合约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展开。

  三是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纳入考核体系。定期对将拆分项目方式规避招标行为进行考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相关领导和负责人及单位进行扣罚,并以月度考核公报的形式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将考核扣罚分支计入年度业绩中的基础分值中,并以此为影响因素之一确定年度兑现奖的发放,此外,考核结果计人人事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因素之一。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全面杜绝通过分拆项目方式避免招标犯罪行为,招标管理可以获得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犯罪行为也将更为合法合规。

篇五: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浅谈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出现的新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查处规避招投标的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全国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介绍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现状,列举了规避招投标的各种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探索性意见。

  【关键词】建筑工程

  规避招投标

  问题

  对策

  《招投标标法》被称为“阳光法案”,招投标工程被称为“阳光工程”。10年前,我国就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筑工程的工期和质量,有效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审计发现,现阶段我市同全国一样各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仍时有发生,肢解工程发包等众多老问题未解决,新的规避招标的问题又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使这项“阳光”工程“蒙上了层层阴影”,务必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一、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存在的问题的(一)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存在的几个老问题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地制定了贯彻《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则或办法,对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起点作出了规定,但一些建设单位为逃避公开招投标程序,经常人为肢解拆分工程至招投标起点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程序直接发包的目的。如我市规定50万以上的工程发包必须公开招投标,但通过对某区今年报送的66个单项工程(总投资12342万元)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来看,就发现有45个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下、总投资额2081万元)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由项目业主直接指定施工队伍。

  2.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一个工程一般存在主体工程和附属两部份,主体工程一般数额大,不公开招投标审批单位难过关,但附属配套工程不引人注目,一些建设单位就钻这个空子。如某地新

  上一个数亿元的大型项目,12个主体工程均进行了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但作为附属的土石方平整、道路、绿化、门头、挡土墙、围墙、管沟、路灯、标线等工程均直接指定施工队伍。审计发现,这种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规避招标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

  3.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的核心是“公开、公平、公正”,有的地方或单位在招投标具体过程中,为了照顾特定的关系人,以种种理由,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这种不发布招标公告,只邀请特定的对象参加投标的行为,限制排斥了其它竞争对手,为少数投标人减轻了竞争压力、增加了中标机会。这种规避招标的做法在一些行业或部门组织招投标的项目中经常见到。

  4.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规避招标。公开招投标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招投标过程成为一种市场行为,切实摆脱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但一些地方的行政干预或暗箱操作仍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招标结果。有的人为控制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如借口工期紧而随意缩短信息发布的时间,让潜在对手无足够的时间准备而放弃投标;有的在制定评分办法上量身定做,定立倾向性条款,为特定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有的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人;有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暗中勾结泄露标底等关键信息;有的不经抽签程序由招标人随意分组,将强有力的对手排挤在特定的关系投标人组外;有的项目业主违规指定“听话”的招标代理机构,方便业主代表从编制标书到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参入招投标具体事宜,左右评委意见,影响定标结果;更有胆大包天的采取明招暗定的做法,该办的手续办了,该建的程序走了,形式上无懈可击,实际上“前台”演戏,“后台”内定。

  5.投标人相互串通规避招标。这是当前一些投标人为谋取中标而玩弄的又一花招。如有的投标人收买竞争对手资质进行围标,不管哪一个对手中标均属于围标人中标;有的投标人组成临时联盟,采取联合行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向招标人施压以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既避免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又拿到了项目并获取了丰厚利益,串标人共享利息,受损的是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目前,相互串通规避招标

  的问题较为突出且有蔓延之势。

  (二)当前,建筑工程规避招标方面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1.以征地拆迁等由规避招标。一些项目以征用了某集体的土地、征拆了某些人的房屋为由,直接将一些非关键性工程如土石方平整、管沟管线、边路、绿化、挡土墙、围墙、门头等工程委托给对方施工,规避了招投标的行为。

  2.以工期紧为由规避招标。一些工程,特别是地方政府一些“面子工程”或“首长”工程,以工期紧、任务重、领导要求高为由,直接以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形式,不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以邀请招标或议标直接形式直接将工程发包给当地一些企业或个人施工。

  3.以照顾特定对象为由规避招标。有的工程以需要照顾困难企业,改制企业或系统内企业等特定对象为名写个报告请领导签字避开公开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给特定对象,特定对象或个人又通过层层转包获取利益。

  4.以保密工程为由规避招标。有的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高人”指点,以人防指挥,环保科研,交通科技,公安技侦等名义修建办公楼,以工程需要保密为由写出报告,通过上下内外协调,获有关部门审批为保密工程,然后通过个别领导批准,以保密工程为由邀请特定对象发包,从而规避工程招标。更有一些建设单位以主体工程获批保密工程为由,连单项在数百万的道路、绿化、围墙、挡土墙、食堂等附属工程也不公开招标了,直接介绍关系人发包,此中滋生的腐败问题让人难以预防。

  5.以工程需要带资等为由规避招标。有的业主为了让特定的关系人承接工程,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有的以需要带资为理由,直接发包工程以规避公开竞争。

  6.以回购为由规避招标。即业主不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与特定的关系人签订合同,让特定的关系人按照甲方的设计和要求,自建某工程,自建过程中业主将资金源源不断地付给施工单位或特定关系人账上,工程竣工后,业主和关系人再按照完工工程数量和约定的建筑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或清单价格进行结算。这是一种典型的新的规避招

  投标的行为,如我市某单位办公大楼投资金额达3亿元,即采用此种代建后回购的形式规避招投标。

  7.以招商引资为名规避招标。一些项目业主以招商引资为名与特定的关系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某些方面或某些项目的工程施工或设备供应由其负责,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如我市某招商合同,规定招商区内土地平整和道路修筑由客商负责进行,其发生的费用抵交征收土地应上交财政的土地出让金,通过此合同,近亿元的工程让客商直接施工,从而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

  二、建筑工程规避招投标的原因分析

  1.法制意识不强,私欲膨胀。因为一般情况下,承接一项工程,可以获取不菲的利益,对于某些掌管项目审批大权的个人而言,公开招投标堵住了他们的财路,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部门、单位法制基础不牢的人,往往经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铤而走险,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2.招投标法的法制还不够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还缺乏非常有力的强制性规定,如给予业主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制定的实施办法细则不细、特别是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同时目前还没有一个科学先进、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这样客观上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让一些单位和个人操纵评标结果有机可乘。

  3.地方保护主义作怪。在本位主义者看来,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救活本地一个企业,肥水怎能流入“外人田”。因此在他们的工作及权力范围内,只要有机会,往往优先考虑的是部门单位和个人政绩及地方本位的利益,从而抵制“阳光”招标的行为。

  4.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目前招投标市场还发育不到位,如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交易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还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5.招投标管理和监督机制未理顺,监管不到位,惩处不力。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和监督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越位或缺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监管止于表相,留于形式,对违法违规查处不力,让规避公开招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

  三、建筑工程规避招投标问题的治理对策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虽然出台了一定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是招投标的立法仍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进一步细化招标公告、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合同订立、后续管理、执行监督等各环节招投标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对违规问题整处力度,确保有效遏制规避招投标等问题的发生。

  2.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法制意识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内在动力。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宣传法制,把依法行政的意识真正树立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窗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深入介绍、讲解《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理解其要义,掌握其精神,并能熟练运用,使“阳光”招投标成为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为。

  3.改进评标方法,规范评审行为。一是评标方法要在招标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如大力推进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抽取法;二是参入招投标各方主体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内进行有序竞争,如通过进一步严格招投标程序,强化各环节自律及监管措施等办法,进一步规范业主、投标单位、代理单位、评委、监管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公正,不公开,不阳光的行为。

  4.发展招标代理服务,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在现行的建筑体制和运行机制下,大力推行招标代理服务和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是解决规避招标和弄虚作假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将招标中心与招标办脱钩,使操作与监管分离,保证监督到位;二是公开选择业务素质高、办事公道、服务优良、诚信记录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服务;三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将工程招投标活动

  都集中在固定的场所进行,切实增加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5.提高评标专家及监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招投标工作操作的关键人员是评标专家及监督管理人员。如果他们的政治素质有偏差就会使招投标工作偏离正确的方向;如果他们的业务素质不达标,就不能做到公正合理的判断。因此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并采用定期考核强化培训的手段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6.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准入退出制度。在招投标监管环节要在全国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及个人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采取强化招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结果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特定情况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全面增强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同时通过设立举报平台加强企业年检,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等手段,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技术人员,坚决依法给予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7.理顺职责职能,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要以法律层次强化招投标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职能,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具体工作任务,科学定位和合理规范包括监察部门在内的各部门监督职责,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监督越位缺位的问题,对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8.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认真清理并切实废除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地方法规和行业规定,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并坚决纠正肢解发包、串标围标、暗箱操作等各种规避招投标行为,除了采取宣告中标无效、罚款、降低资质、限制参入招投标、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外,还要严格追究其纪律或刑事责任,让违法者得不偿失,不敢贸然违法,如此才能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巴玉甫《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赤子》2009年第10期;

  [3]《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建设工程教育网2010年2月1日。

篇六: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明辨情形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所谓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是指采购?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为分割为数个?项?,使得每个项?的预算?额都未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规避公开招标。对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禁?性规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仍存在个别将?程、货物或服务项?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为。在此,笔者将三类项?采购中规避公开招标的?为表现、社会负?影响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归纳梳理,以期实践中政府采购有关部门和?员能准确辨别、认定并尽量杜绝规避公开招标?为的发?。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之情形?程项?拆分主体?程建设单位将造价?的主体?程?为拆分为各种??程,造成各??程造价均低于招标限额,从?规避招标。?如某科研单位将预算?额为900万元的?型科研温室建造?程,以科研?途不同的名义,将之分成了????近10个??程项?,每个?项?分别以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式实施采购。这样做,每?个??程项?的采购合同?额,都没有达到法定强制实施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以此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的。降低预算造价在?些项?预算不是很?,但?达到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程项?采购中,在实施过程中,项?实施?会通过?为调低?程预算,使项?采购额低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在采取?招标?式确定项?实施单位后,?通过?程变更的?式,调整项?预算,从?提??程造价。?在?程最后的竣?结算时,?回到项?原来的预算额度上。在实际?作中,此类违法?为也时有发?。易忽略的应招标项?主项?的配套?程配套?程往往体量?较?,项?实施单位往往认为主项?实施招标了,配套?程就不需要再招标了,这是错误的。?如车库、绿化?程、后勤区等等,应该纳?主项??起实施招标。附加?程现实中,存在着主项?实施中需另外实施的附加项?,如“三通?平”?程、专?辅助道路、运输码头修建等等。此类项?由于项??项时未纳?总体预算,因此容易被忽略,没有纳?专门组织招投标的项?中。

  货物项?与服务项?货物项?与服务项?采购,尤其是市场成熟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因参与供应商众多、竞争性强、透明度?的原因,在实际?作中,会有部分单位和采购管理?员为缩短采购周期、减轻?作量或进?利益输送,?向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拆分项?既有采购?多次直接向某特定供应商采购,也有采购?多次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上竞价采购。事实上,除了项?预算调整或经批准以外的情况,都属于采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采购?为。巧?名?①对于技术不复杂的通?设备采购项?,以特殊?途、特殊技术要求的名义,要求只能由某?供应商提供为由,规避公开招标采购。②以采购项?履约能?优劣为由,将应当实施招标的项?变通采购?式,交由与该单位合作过的供应商实施,以此规避公开招标。?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之情形项?预算调整主要是指因为项?预算调整,如年内调增预算,使得在同?个财政年度内,?个预算项?下的同?个品?,有追加预算。如科研单位的科研仪器专?设备采购,先?竞争性谈判采购?式采购了80万元,后因财政预算追加,?采?询价?式采购了50万元。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累计采购?额未130万元,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由于第?次采购50万元为追加预算,因此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为。财政部门批准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将某?预算项?下的同?个品?或者类别的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分货物、服务,采?公开招标以外的?式实施采购,其他部分未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同?品?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依法通过?招标?式采购。如某部委下属事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动?190万元专?农机采购预算中的130万元,采?单?来源?式采购了?批农机,下半年?使?剩余的60万元预算,以竞争性谈判?式采购了另外?批农机。这?案例,由于累计采购?额超过了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第?次采购是经过财政部批准同意的,因此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的?为。规避公开招标之社会影响扰乱市场秩序我国推?招投标制度,特别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程质量,提?经济效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政府?法、出台各项招投标制度,归根结底是为建?公开有序的市场。但部分企业试图不通过公开招标,通过各种?段承揽?程、货物等采购项?,导致造价超标、过程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履约质量堪忧招投标过程中滋?的违法?为,其主要?的是谋取个?或?集体利益,同时也把采购?与项?承担?之间的合法合约、相互履?责任义务的制约关系,逐渐转化为了灰?利益关系。在如此背景下,双?对合同履?、项?质量把关的责任约束可能降到最低,偷?减料、不执?合同约定?为的?率会??增加,甚?有可能出现双?串通??、掩盖?些问题的情况。引发腐败?为以各种名义、借?,将依法必须进?公开招标的采购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

  公开招标的,容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为,甚?出现不顾国家、社会和单位的整体利益?追求其?集团或个?私利?为的发?。规避公开招标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第四?九条对相关责任进?了明确,必须进?招标的项??不招标的,将必须进?招标的项?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国有资?的项?,可暂停项?执?或暂停资?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式规避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应当采?公开招标?式?擅?采?其他?式采购的责任描述为:“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由其?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在其他条款中,?对?些触犯该有关规定的?为作了进?步的描述和界定。本?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头条?场。

篇七: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础理论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某些特定的行业,还制定了专门的法规,比如在石油化工领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就颁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工作实际中,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擦边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

  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

  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评标委员会问题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

  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

  “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就石油化工建设项目来说,若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

  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

  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5、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篇八:项目拆分以规避招投标

  

  集团内部同类项?拆分为两个项?招标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问题:我们是?家国企,集团公司对招标项?按照采购?额??规定了不同的实施主体,规定达到?定额度的招标项?,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前段时间,我们?家?级单位上报了两个公开招标项?,属于运输服务类。这两个项?除了实施地点不同外,其余采购内容、履约条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将上述两个项?合并,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如像现在这样拆分两个项?,则属于?级单位??实施招标的权限。请问这样拆分项?是否违法,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如果不加以制?,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张志军:个?倾向于不属于规避招标?为。?先,从现?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运输服务外包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法律对于是否必须招标未做强制要求。其次,依据上述的情形,这两个项?上报时均采?公开招标?式,并不存在规避招标的?为。但是,由于贵集团公司对招标的实施主体有不同规定,达到?定?额的项?,应由上?级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从贵司的相关规定来看,个?觉得该?为有拆分项?规避上级管理的嫌疑,涉嫌违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涉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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