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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3-12 08:30:06 浏览量:

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办公厅关于转发*体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范例推荐)

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办公厅关于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 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第四条 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核定收支、差额补助的原则。医院医疗收入、药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优先保证其支出的需要,在此基础上财政对医院实行差额补助,合理安排补助资金。

  (二)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医院业务收支、工

  作特点等因素,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实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类补助。

  (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财政对医院核定补助总量,在下达各医院补助经费时进行结构调整,将按人员定额补助的方式逐步转变为按项目补助。

  (四)科学立项、规范管理的原则。医院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医院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立项,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医院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择优安排。

  (五)鼓励先进、绩效考评的原则。为鼓励先进,补助经费根据对各医院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后进行安排。医院要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条 医院基本支出根据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医院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数和国家及省规定的工资、补贴,并按部门预算相关要求及定额标准编制上报。

  第六条 医院项目支出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及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上报项目要体现各医院的优势和特色,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医院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医院根据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设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零基预算”编制原则,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 医院要根据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填制项目申请书,经省卫生厅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医院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及大型医疗设备购置项目必须先按国家和省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配置审批手续后,再纳入项目库申报。

  第十条 医院的重点临床学科建设、科研和人才培养等项目必须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批准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完成救灾、突发性公共卫生救治等*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由医院在完成任务后提出补助申请,并附相关凭证,报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审核补助。

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条 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的,需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批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医院要及时上缴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医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医院应在年度决算后向省卫生厅提交项自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任务目标完成等情况。省卫生厅要将各医院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支出都要按省财政厅的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两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将视情况对一些项目进行考评。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医院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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