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菁选3篇

时间:2023-02-21 14:35:07 浏览量:

最新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菁选3篇

最新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和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和其他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最新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2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第四十条 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最新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市容园林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未履行相关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干扰依法调查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或者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到场依法进行处理。

推荐访问:天津市 条例 学校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 菁选3篇 最新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全文1 天津市关于加强校园安全工作16条措施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平安校园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