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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八篇【完整版】

时间:2023-01-18 18:10: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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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八篇【完整版】

【推荐】商品房买卖合同汇编八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1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军人证件】【 】

  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

  (一)出卖人以【出让】【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方米。

  (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 ,规划的容积率 ,规划的绿地率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

  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

  工程勘察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设计单位: ;

  房屋面积测绘单位: ;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

  装修实施单位: ;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 。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 号下第 【幢】【座】【 】

  单元 层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

  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

  (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 】。

  (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四)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该商品房的户型*面图,见附件一。

  (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 *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

  (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

  (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

  (六) 。

  第七条 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四)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 (币种) 元(大写 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 %,金额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条 逾期付款的处理

  (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 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

  (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

  (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第四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

  (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第十三条 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

  4. 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 】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 】【 】。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甲方如有多个产权人,必须全部产权人共同签订,否则合同无效)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方米;

  (注:面积必须严格按照房产证面积填写,赠送面积在其他条款注明)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注:四至房屋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墙体的位置或坐落)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款,房屋单价为人民币每*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该定金条款的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的调整。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注: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能超过总房价款________%;如买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如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________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付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二期: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______万元。

  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______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乙双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双方定于_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3、甲方应在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4、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________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__天按房价的总额________‰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________‰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所有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__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商品房现房买卖。商品房现房是指由建设单位建设,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尚未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7、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房屋地址:__________

  2、房屋面积总面积:__________㎡,主房面积:__________㎡,车库面积:__________㎡,配房面积:__________㎡,阁楼面积:__________㎡,房屋结构:__________㎡,产权:_________年,房屋用途:_________,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元整)。房屋如能办理更名手续乙方应在更名办理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房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20万元(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5

  原告:天津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xx 职务: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xxxxxx,邮编xxxx

  负责人:xxxx 电话:xxxxxx

  被告:zzzzzzzzz公司

  住所:天津市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立即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 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xx年x月xx日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总房款的10%/年(按约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告和被告天津市yyyyyyyyyy置业有限公司(下称“yyyyyyyyyy置业”)签署四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津市xxxxx楼底商四套,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以下统称“购房合同”),同日,原告和二被告共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并由被告zzzzzzzzz公司为被告yyyyyyyyyy置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x月x日,原告按照约定将总房款xxx万元支付被告,但被告yyyyyyyyyy置业至今没有给原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xx年x月xx日,原告和被告yyyyyyyyyy置业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被告yyyyyyyyyy置业的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被告yyyyyyyyyy置业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权益,直至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以上事实,有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款专用收据》、《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资格证书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商品房*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4、_________。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

  第五条 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7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持续升温,房地产交易的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更好的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惩罚性赔偿原则”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无论于功能,性质还是适用上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的问题,如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的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论述。

  一、惩罚性赔偿简述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的双倍赔偿原则为标志的。该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但是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一般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惩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的实行者和惩罚性赔偿的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等,任何人无权对他人实施惩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他人提出补偿请求。但是补偿性原则对于防范恶意的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的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的交易秩序。为了减少纠纷和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具有如下功能:

  1. 赔偿功能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须具备构成补偿性赔偿的要件,才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如果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的救济而言,惩罚性赔偿可以发挥一定的功能。第一,补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救。精神损害的基本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予以计算,只能考虑到各种参考系数而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在许多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2. 制裁功能

  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即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并应当受到惩罚 ,过错是惩罚性赔偿的最重要根据。就这点而言是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最大的区别点,补偿性赔偿不具备制裁功能,其以损害填补为原则,尽管补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但是这种制裁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惩罚性赔偿却具有极强的制裁性,其通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惩罚性赔偿又不同于行政制裁方式,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的范畴。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种得到补救的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他人的权力。受害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以及获得多大范围的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 预防功能

  一般认为:预防是对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解释。因为补偿性赔偿很难发挥预防的作用,预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的预防作用,而特别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通过这种方式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因此惩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 .这就概括了惩罚性赔偿的两项重要功能:制裁和预防,就其两者来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能才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通过判令加害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明或者即使证明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无法获得赔偿或胜诉的考虑。

  二、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关系分析

  关于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于此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存在,一种认为惩罚性赔偿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即惩罚性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受害人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而且只有在补偿性赔偿成立的条件下,惩罚性赔偿才能被适用,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能超出补偿性赔偿数额太多,并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其不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同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没有太大的联系,因为补偿性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损失而提起的一种赔偿制度,而惩罚性赔偿却是因为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种赔偿制度,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即买受人除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相关立法对此持第一种观点,即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而不能单独提出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在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时必须一并提出相关的补偿性赔偿请求,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补偿性赔偿是否成立,如补偿性赔偿不能成立,即便是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着不法行为,仍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决定时,对赔偿的数额亦要求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考基数来确定,而不能以出买人行为危害性大小来确定

  三、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前文已经述及,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补偿性赔偿数额为基数,这是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之一,因惩罚性赔偿系由加害人对国家的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惩罚性赔偿不能如同补偿性赔偿一般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

  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已购房款一倍”,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高额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此赔偿数额仍难以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所谓“比例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该和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而不得超出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太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本就因加害人的行为而作出,因而无须顾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或者加害人补偿赔偿责任的大小,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大小应以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来确定。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而不能简单的通过所谓“比例原则”或单纯只考虑加害人行为的过错程度来加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的无限复杂决定了无法通过简单的标准来衡量,而应该从上述两方面加以综合考量。首先要重视补偿性赔偿数额,这是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其次也要考虑到出卖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其过错程度,如出卖人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大,但其欺诈行为较为恶劣,则可考虑由其承担造成买受人损失几倍的赔偿责任(在所购房款一倍内),或者如因出卖人行为给买受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但买受人的损失并不是 主要由于出卖人的过错所造成,则出卖人承当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应小于买受人所受损失。

  但需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该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为参数,而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数量。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适用惩罚

  性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司法解释虽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有以下几点仍需说明

  1.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为法定情形,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变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惩罚性赔偿并非当事人之间所承担之责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为向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该种责任的种类和范围均不能由当事人加以约定,而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此种规定系民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能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种情形中加害人或出卖人须以故意为要件而排除出卖人因胁迫或过失所为行为。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仅适用于因侵权行为人的恶意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侵权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该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领域,但其在合同法领域仍只适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一直是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因为该制度本身就是针对加害人的恶性行为而产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观状态恶劣,具有恶意以及不顾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才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却是以严格责任一般原则,而过错责任为特殊原则的违约责任制度,在这种归责责任制度下,当事人违约并不以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责任,但其行为却不具有可非难性,即不能施以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如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两类情形,一屋二卖和房屋买卖后又抵押的行为,司法解释仅仅就这些行为作出说明,但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却没有作出规定。如行为人系出于过失或被胁迫而为,则适用惩罚性赔偿实有失公允,因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应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这是惩罚性赔偿构成的客观要件,亦是其事实基础。

  (2)故意

  即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是出于故意,由此排除过失行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笔者认为司法解释所列行为多为直接故意行为,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应是故意。

  (3)损害事实

  惩罚性赔偿责任成立须以损害事实为前提,如无损害事实,则无法产生补偿性赔偿,无补偿性赔偿,则惩罚性赔偿难以成立,因此损害事实亦是其构成要件之一,当然该损害事实数量的确认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计入此损害事实之中还有争论,(由此亦能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但并不妨碍损害事实作为其构成要件。

  (4)因果关系

  即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商品房买卖合同 篇8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地址:联系电话:

  一、销售依据:

  出售方依据取得号土地使用权及开发权,并依据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购买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出售方所购商品房按规定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

  2、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框架,水泥面,毛地*,屋内上顶不粉。

  3、此楼窗户为塑钢,无色玻璃,入户安装防盗门。

  三、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售方与购买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小写)元/*方米,建筑面积写)(小写)元。

  2、本协议所指的商品房价款,不包括车库,煤棚及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开户等一切费用),除双方有约定外,一概由购买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购买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清(优惠2%),优惠后总金额大写小写¥元。

  2、分期付款,首付定金交付总金额的%,首付计款小写¥,封顶后付总金额的%,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交钥匙时提前通知,十天内绝对领取,不领者视为违约。

  3、结算时凭收条为依据。

  注:车库、煤棚不参与优惠,单价/*方米,建筑面积为小写(车库、煤棚)处于规划建设项目中第幢单元号(见附图二)。

  五、关于房屋产权手续与交接的约定:

  1、房屋产权手续由购买方自行办理(包括房权证的过户费、水、电开户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购买方承担。(如办房权证所产生的契税、地税、人防等一切费用),如需出售方协助办理,购买方应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未婚证、私章等)。

  2、交房约定完善后,购买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付清所有房款,否则每推迟一天,出售方收取购买方按天计算2‰的滞纳金。

  3、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售方应当书面通知购买方办理交付手续(合同有约定交付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如购买方接到通知后,不履行义务,购买方视为违约合同,预交的房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售方。

  六、交付期限:

  出售方应当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为合同约定时间),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给购买方使用,但如遇*有关部门规定调整,修改或验收的原因及遭遇不可抗力时,购买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日内通知购买人。

  七、房屋质量承诺和保修责任:

  1、在商品房保修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由出售方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非出售原因造成损失,出售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购买方承担。

  2、保修期为一年()。

  3、购买方装修房屋时,不得擅自改变承重墙受力结构,否则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出售方与购买方各执一份,如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总金额的10%损失,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售方(签章):购买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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