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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时间:2023-01-09 08:10:05 浏览量:

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扶持政策1、对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供大家参考。

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扶持政策

  1、对我县设立经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入驻栾川。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按其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

  3、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个项目实际到位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县政府对项目单位给予25-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5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用于弥补项目前期经费支出。其中,对外来投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不在本县纳税的各类企业,以及来我县投资已享受特殊优惠的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

  二、配套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由县旅游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规划和建设。

  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七通一平(即公路、电力、给水、排水、电话、电视、网络等通畅通达和场地平整),提供给入驻企业。

  三、优惠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0%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2、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一次性收费(除城市建设配套费外),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以上的,按最底限收取;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只收取工本费。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费。

  3、对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制度,对新办企业减征市政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同时,新办企业可与县政府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县政府应收取的其它行政规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可以免、减或缓缴部分收费项目。

  四、税收政策优惠:

  1、入驻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内结转抵免。

  2、入驻集聚区内的旅游商品研发企业,自项目建成投产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做为研发资金。

  五、符合旅游产业集聚区准入条件的项目单位,可以享受一下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商品加工、制造企业,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再发展基金。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餐饮、住宿、娱乐、休闲等单体项目,投入运营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第一年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做为企业再发展基金。

  3、首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项目,县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或同期银行贷款贴息扶持。其生产设施固定资产贷款,根据贷款额所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县财政给予为期两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

  10%以下的(含10%),给予50%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10%-30%的(30%)给予40%的贴息;贷款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30%-50%的(含50%),给予30%的贴息。无银行贷款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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