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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精选文档)

时间:2022-12-14 08:40:08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企业协议(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合伙企业协议(精选文档)

合伙企业协议(精选12篇)

合伙企业协议 篇1

  合伙企业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合伙企业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1.名称:某有限责任公司

  2.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

  4.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1.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伙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任何一方想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合伙期限顺延,各方在顺延的期限内继续按本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

  3.合同期限届满,合伙各方均未提出延长合伙期限的,本协议终止,后续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未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4.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清。逾期不交或未缴清的,应对未缴金额计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日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或亏损)按合伙人出资额比例分配(或分担)。

  3.对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九条 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额比例承担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另有变动的,其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条 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事务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执行人的职责

  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活动,订定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

  6.提出聘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财务状况。

  9.除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参加,表决按投资比例确定。决议出现争议时,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裁决或暂停该事项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合伙人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1.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收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由其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会议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 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的,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退伙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出资转让

  合伙人转让出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3.转让给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签订入伙协议书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清算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青山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6.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如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二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为    年。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变更

  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履行其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该义务的履行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各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遵循_____、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_____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六条 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_____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4

  合伙企业协议范本

  第一条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

  第九条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住所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委托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5

  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r>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 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 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 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 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 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 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企业协议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合伙企业协议 篇8

  合伙企业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入伙的基础上,经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普通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及亏损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加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可约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一人一票,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约定无效);

  第15条被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决定(可约定):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约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约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0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约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约定合伙期限,以不妨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可约定退伙事由,如约定出现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当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约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行结算后,以货币(或约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时;

  (4)合伙协议约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后,所余财产按本协议约定进行分配。

  十、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支付投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其他规定

  第32条本合伙协议中,书面通知等文书送达,以送达本协议所记载各合伙人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33条当合伙人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8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年,自合伙协议被批准之日起算。

  第34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各合伙人各执一份,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35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合伙人可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合伙期限为 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姓名或者名称

  住 所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X):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11

  合伙人: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2..合伙人____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资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合伙人的出资为个人所有,至时应予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割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应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合伙人的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及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⑴须承认本合同

  ⑵须经本合同人同意

  ⑶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⑴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退伙

  ⑵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⑶退伙须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⑷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方式结算。

  ⑸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⑴对外开展业务

  ⑵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⑷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⑴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

  ⑵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⑶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

  ⑷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⑴合伙期届满;

  ⑵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⑶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⑸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 篇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本协议未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一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

  合伙期限为__________ 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三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五条 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_________

  姓名或者名称: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

  第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为:__________

  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共出资 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

  出 资:__________

  方 式:____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额(万元):__________

  缴 付:__________

  期 限: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五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该条可根据合伙人之间实际约定,规定相应内容)

  第六章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九条 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或者按照合伙协议自行约定 ),委

  托 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十一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二条 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__________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列举事由)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入伙、退伙

  第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__________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__________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符合本协议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二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列举事由)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

  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协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依法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业留存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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