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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6篇

时间:2022-11-19 16:10:07 浏览量: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6篇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6篇,供大家参考。

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6篇

篇一: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

  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

  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第十五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第十七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符合法定情形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未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六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

  政部门依法处理:(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二十九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加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督,参加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执

  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和处理;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企业未能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处理,对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帮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立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基层

  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三十八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

  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医疗等补充保险。第三十九条、工会根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

  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规、规章以及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督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参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理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更多相关文章推荐:1。解读《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本月实施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全文发布4。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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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对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政策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山东工会法实施细则

  山东工会法实施细则是怎么一个实施的内容呢?下文是山东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工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工会和职工,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组建工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上级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在六个月内组建工会,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分立、合并,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八条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九条乡(镇)、街道建立工会或者基层工会联合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依法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省、市、县(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省和设区的市总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以及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建立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或者行业,可以由乡(镇)、街道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代表职工分别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协议。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参加仲裁活动。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调,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并将解决的结果书面报同级地方总工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和工作秩序。第十八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十九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第二十一条工会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各类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第二十二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被调查单位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予以答复。第二十三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等项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建立工会对政府涉及职工利益工作的民主参与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会议、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对地方性劳动法规、规章、政策、劳动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其他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基层工会不脱产的委员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监督的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三十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第三十一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

  拨缴经费。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缴,也可以由财政直接划拨。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应当催缴;催缴无效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上解和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工会执行预算、决算及经费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委员会议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为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由工会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会财产、经费和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第三十八条工会组织合并的,其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的,其财产、经费由原工会合理分配;工会组织撤销、终止的,其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工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国家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工会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解决,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由同级财政负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与工会法律、法规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工会对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行政管辖权限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二)妨碍、阻挠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三)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四)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五)擅自变动工会负责人工作,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六)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履行集体合同的;(八)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九)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经费或者财产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会职能介绍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增加这些规定,有利于工会

  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篇三: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公布日期】1950.06.29【实施日期】1950.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

  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会员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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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七条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

  第八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九条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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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

  三、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

  四、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并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予以同级政府机关所享受之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之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事先取得各该工会委员会之同意,并由该委员会转请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得实行之。

  第十二条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遣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工会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厂委员会、矿场委员会、机关委员会等);不足二十五人者,选举组织员一人,得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之权利。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组织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制定之。

  第十四条在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中,除依本法第三条与第十三条之规定,经产业工会或地方工会批准之工会基层组织外,其他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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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组织,不得享受工会基层组织应享受之权利。第十五条工会基层组织脱离生产、专门进行工会工作的委员人数,应按各该工厂、

  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和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雇用之工人、职员人数多寡决定之,其标准如下:

  有工人和职员二00--五00人者,一人;五0一--一000人者,二人;一00一--一五00人者,三人;一五0一--二五00人者,四人;二五0一--四000人者,五人。有工人职员四000人以上者,每增加二000人,得增加脱离生产的委员一人。不足二00人之工会基层委员会,需要有脱离生产的委员时,须经上级工会委员会之批准。第十六条工会基层委员会选出后,应将委员之名单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根据工会基层委员会之决议,而解除需要脱离生产之委员的工作。第十七条脱离生产的委员之工资,由工会支付之,其数额不得低于其原有工资,并继续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资方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毕后,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保证恢复其原有工作或给以相当于原有工资之工作岗位。第十八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妨碍工会基层委员会及所召集之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活动。但工会组织召集的各种会议,应在生产时间以外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生产时间内举行时,必须取得行政方面或资方之同意。不脱离生产之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必须由工会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工资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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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工会根据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指示,选举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或根据省、市级以上工会委员会的指示,选举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如有必要,可于生产时间以内举行。出席上述会议或其他会议之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职员代表,在开会期间的工资,由召集会议之机关发给之。

  第二十条凡雇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免费供给工会基层委员会以必要的房屋及设备(如水、电、家具等),作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办公处所,并供给或临时借给适当场所,作为举行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用。雇用一百人以下者,如无法供给工会办公房屋时,工会组织得在公用房屋中设立工会办公桌,并举行各种会议。

  第二十一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雇用工人或职员时,应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发现此种雇用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第二十二条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之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如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之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

  前条及本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员。

  第四章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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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工会经费之来源如下:一、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二、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三、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开支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公布施行。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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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2022-2022-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X-word版(5页)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某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二)依法获取原则。

  2022-2022-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某-范文word版

  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三)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五)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六)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七)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篇五: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202-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XX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保障公司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公司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方案(含公司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综合计划、重要技改、重大投资、财务预决算、经营责任制方案、重要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等)的报告,听取厂务公开报告,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办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三)审议通过有关职工生活、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四)民主评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行政领导人员,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民主评议结果,并提出奖惩、任免和聘用或解聘的建议;(五)选举和撤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汇报,根据其工作实绩,提出奖惩建议;

  (六)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听取审议、审议通过或决定其他事项。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和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经理研究企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职工代表以分公司、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具体按公司职工代表《选举方案》《选举办法》执行。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人数,基层分公司根据公司下发的职工代表《选举方案》,一般按企业职工总数的X%确定;机关、总部按职工总数的X%确定。

  第十条: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直接从事生产、科技、营销和担任一般管理任务的职工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应注意吸收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担任代表。应有青年职工和女职工的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代表选举单位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反映职工意见、要求,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并通过适当形式,向选举单位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二)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参加对公司(基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非本人原因,在职工代表任职期间,企业一般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岗位调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在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本届次内其代表资格应予以保留并由原推选单位另推荐人选予以递补。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取消。因各种原因,职工已下岗、离岗和待岗,但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名额按递补制的办法及时进行补选。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不称职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因故缺员的单位,应及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公司工会委员会届期同步。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如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须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报上级工会批准。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党政工领导人员。其中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工协商或五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应到会的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方式可采取鼓掌、举手表决、有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提交

  会主持;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负责召集、主持召开。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一)制定公司《选举方案》《选举办法》,安排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和增补;

  (二)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期,并与行政确定会议议题,落实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有关事项,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和承担会议的有关组织工作;

  (三)负责提名并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四)召集、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五)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的实施,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六)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七)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八)组织和协调企业民主管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公司工会应当定期向企业党组织报告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情况,听取党组织意见,并配合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公司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领导,并建立责任制度,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周和会后一周,应按规定将会议筹备和召开情况分别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篇六:工会法实施细则全文2022

  2022年学校工会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理论、“___”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会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__大”精神和中国工会“___大”精神,以构建和谐校园为主线,推进学校___建设,以大力开发教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为核心,开拓创新,服务大局,突出维护职责,全面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为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二、工作目标:以“___大报告”的理论和“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完成市、处教育工会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高教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师德建设,落实方针,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建设教职工信赖的教工之家,努力构建“活力一小”。三、主要工作:(一)___广大教职工深入学习理论,提高政治素质。1、配合学校党支部、行政,___广大教职工学___的___大精神和全国工会的“___大”重要思想,___学习新的《工会规程》,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用政治理论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工作的能力,提升德育工作水平,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2、认真学习新时期我党对工会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不断提高依法治会、依法___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工作优势,确保学校的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

  学校民主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抓好教代会提案收集,实行票决制,参与校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学校教师政治权利的落实。

  (二)开展多项活动,促进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1、配合学校行政积极引导教职工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现代教育思想,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2、继续开展岗位练兵、教学基本功训练、竞赛、评教评学活动,促进广大中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加强对“师徒结对”活动的跟踪管理,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3、积极参加“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主题教育年活动,在全校教职工中,强化“担承社会责任,从我做起”的主题教育年活动的意识,进一步推进我校创建宜昌市、___省级文明单位等中心工作。(三)切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全面落实“依靠方针”。1、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拓宽教代会内容,健全教代会的有关___和制度,探索和推广采用票决制方式通过教代会审议的办法,指导完善教代会月制度,抓好教代会的提案工作,加强对提案落实工作的督查。2、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在公开内容、形式、时间、范围等方面严格按实施细则办,积极实行校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落实重大事项经教代会通过制度,及时更换校务公开栏。(四)进一步做好“___”工作,切实履行维护职能。

  1、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新《工会法》强调突出的工会职能,是教育工会服从和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职能,工会要从根本意义上做好___工作。

  2、继续实施“送温暖”活动,并加大力度,关心退休(养)老同志,关心生病教职工。积极为教职工谋利益、办实事、做好事。

  3、切实关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增进健康,活跃身心,激发___荣誉感和进取精神;积极向上级工会争取教师外出旅游考察的经费和机会。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1、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使工会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一班人的作用,在委员分工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分管工作,工作中分工不分家,互相支持,协调配合。2、培养和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好工会活动。切实加强工会小组建设和先进行政组、教研组建设。3、重视女工委员会工作。关心、支持女教师工作,充分调动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开展“巾帼示范岗”等活动,使广大女教职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4、重视工会宣传和工会台帐资料的建立健全工作,完善工会文档资料的管理,把争“创优秀教工之家”活动落在实处。四、工作措施1.积极争取党支部、行政领导支持,扩大工会___的影响力。工会___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群团___,其工作的开展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之下,其工作内容与行政工作必须保持一致,具有监督和建议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会工作顺利开展,并不断扩大工会___的影响力。

  2、夯实工会基础工作,扩大工会的吸引力。一要加强工会干___伍建设,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二要加强工会基础工作,要落实工会委员的职责要求,做好日常工会事务;三要搞好宣传工作;四要逐步做好“建家”工作;五要___好工会活动,以扩大工会的吸引力。

  3、在教师中广泛和深入开展诚___育的活动,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诚信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

  五、主要活动安排:___月:建立工会会员档案,制定工会工作计划___月:1、庆祝“三·八”妇女节,女教职工竞技趣味体育活动(一)。2、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市级优质课竞赛。3、迎接市教育工会“优秀教职工之家”活动验收。___月:1、教师竞技趣味体育活动(二)。2、新学期教师岗位练兵活动。(班班通设备操作竞赛)3、教师篮球友谊邀请赛。4、教职工春游踏青活动。___月:1、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2、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月。3、选拔教师参加上级工会___的工会竞赛活动。

  ___月:1、教师竞技趣味体育活动(三)。2、上半年校务公开工作自查。___月:1、庆祝“七.一”党的生日。2、召开工会干部例会,讨论___届二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3、教职工外出学习考察活动。___月:1、教师暑期集训2、召开教代会___月:1、庆祝教师节。召开离退休教师座谈会。2、新会员入会,调整工会小组。3、召开教师代表座谈会。4、教师竞技趣味体育活动(四)___月:1、庆祝国庆。2、召开工会干部会议,学习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3、教师竞技趣味体育活动(五)___月:1、做好___年特困教职工调查登记。2、开展岗位技能展示活动。3、教师竞技趣味体育活动(六)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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