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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9篇

时间:2022-11-18 15:05:04 浏览量: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9篇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调解的结案方式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9篇,供大家参考。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9篇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调解的结案方式在法院中尤其是基层法院中普遍存在,当事人在法官主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了纠纷有效解决,减少了双方矛盾,维护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法院调解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深入基层;纠纷解决

  引言

  调解是法院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法院调解就是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双方之间调停,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提出解决方案,促成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和平解决纠纷。调解相较于判决具有很多优势,其中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和平解决了双方纠纷,使双方最终不处于完全对立甚至敌对的地位,且最终根据双方意见形成的调解书具有和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提出的解决措施能够真正得到执行,打消了当事人顾虑。某些调解能够当庭将调解书传达给当事人并且当庭执行完毕,减少了执行中可能出现问题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资源,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中调解更加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居于中立和主导地位,其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形成具有重要作用,最终的调解书影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故在调解中,法官调解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按照调解程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着部分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调解效率和公信力,其中表现为:

  (一)调解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法官调解双方纠纷应该处于中立地位并主导法庭调解,很多法官存在过分随意的行为,存在随意性,滥用法官主导地位,对于一些案件不认真调查,盲目追

  求效率而忽视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存在“和稀泥”的做法。另外对调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主持调解行为不规范,完成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影响当事人判断,法官容易根据自身地位强加当事人部分权利或者给当事人强加义务,最终影响调解书的有效执行。

  (二)对调解的认识性不足

  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部分法官针对案件强行调解,存在功利性想法,认为调解能规避办案风险,从自身利益而不是当事人利益出发进行调解;部分法官倾向于判决忽视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影响了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

  (三)缺乏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

  基层法庭中的调解需要技巧,既要从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又能关注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当事人双方能达成一致的纠纷解决意见,这些都是对法官调解技巧的考验,掌握调解技巧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并有利于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调解技巧方面存在欠缺,利用主持调解的地位强行施加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强行当事人接受法官意见,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

  二、基层法庭调解的建议

  (一)全面提高法官素质

  法官在调解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提高调解效率首先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在调解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应该加强对法官调解相关技能的培训,了解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状态,把握当事人心理,并且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在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必不可少,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下在程序合法前提下经过运用调解方式,必要时和当事人分别沟通,了解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查明案情,在当事人可接受的基础上主持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对经常接触调解的相关法官应该有针对性的提高调解业务能力,加强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法官之间调解技巧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同时提高法官素质,防止为了自身利益强制进行调解,损

  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法官掌握了一定的调解技巧之后,能够在调解中根据当事人具体状况提出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调解意见,提高调解效率,并且有助于当事人对调解书的接受并执行。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当庭调解能够维护双方原已存在的社会关系,当庭调解结案减少后顾之忧,降低执行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官掌握一些调解技巧非常重要。

  (二)积极深入基层

  基层法院中解决的纠纷很多存在于关系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只有深入基层,充分了解群众才能充分理解当事人,充分了解案情。尤其是在各种基层派出法庭中,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提高结案率,增强结果的可接受性,调解的作用更大,通过深入群众了解到群众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能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和维护社会关系,并且深入群众能更全面的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和纠纷发生的具体原因,判断调解的结案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能得到执行。在调解中,某些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名义上接受调解实际上作为自己转移财产的缓兵之计,深入基层充分了解当事人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恶意调解,有利于当庭解决纠纷并且执行,提高调解效率。

  (三)完善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

  要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能忽略其他纠纷调解机制,构建完善的调解机制。应该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形成统一的体系,保障纠纷有质量有效率的解决。加强对三种调解方式的引导,不仅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还能通过联合调解机制预防纠纷,实现法院案件分流,使司法调解或者判决形成最后一道保障,其他调解机制无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案件进入法院系统,有利于调解效率的提高。并且三者加强合作,能够使更加清晰的查明案情,了解当事人诉求,当事人争议焦点更加清晰,对案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完善法院庭前调解机制,减轻裁判压力,使纠纷在开庭之前解决。对于小额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在当事人接受的前提下,将调解作为优先的解决方式,简化当事人诉讼的程序和压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相关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保障纠纷能够有效得到解决,提高法院公信力。

  (四)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法院维护公平正义需要接受一定的监督,这是保障法院判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重要方式,由于在调解中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协商做出,更应该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首先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包括庭内和庭外的监督,保障法官主持调解处于中立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避免强制调解的情况出现;其次对当事人监督,对当事人恶意调解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撤销,并且对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解的当事人予以制裁。最后完善调解结案后的监督,在审查、回访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当事人意志进行强制调解的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法官与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串通偏向当事人一方的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语

  法院的调解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中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尤其是在当事人关系更加紧密的基层地区作用更加重大。对于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全面提高法官素质,掌握一定的协商技巧,保证法官在调解中处于中立地位,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且积极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提高业务能力。同时完善以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合作和引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纠纷解决能够被当事人接受,提高法院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3月份以来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09-07-1610:00:55【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例如: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水泥集团改制等,下岗职工动辄就是群聚群访;二是集约化经营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如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模式引发的客运个体经营户集体群访,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三是农村个别人非法集资又无力偿还引发受害人集体上访。如南江县沙河镇张某某非法集资引发的群访事件;四是城市建设和环境改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如南江县南江镇上下河街改造遗留问题。上述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这些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四)涉法涉诉非正常上访大幅攀升。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月份以来,3南江县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已达六起,诉求越来越偏激,如南江县凤仪乡的赵某某、赤溪乡的熊某某、红光乡的钟某某、南江镇文星村的杜某某等老上访户,已把上访作为一种挣钱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动辄就是数十万上百万,一些进京上访人员回来后还要政府报销进京上访的车旅费等,形成一种“向政府要价”的新趋势,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难度。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县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南江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工作,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少数基层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是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是有的领导思维僵化,解决矛盾纠纷领导缺乏手段和信心。往往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而且费时间费精力,不如拿钱买平安更实效;三是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能不能发挥作用,取决于基层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基层政府缺乏有力的引导和指导;四是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一些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导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去诉讼而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二)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在调查中发现调解组织普遍存在无牌无章、无相对固定办公室、文书案卷未归档、无调解委员会成员花名册等现象。调解组织网络存在“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但在执行中走样,将调委会选举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甚至有些调委会未进行选举,直接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指定人员担任。(三)调解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低,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欠缺,调解工作方法、技巧掌握不多。有些调解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公正调解,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成功率。加之受经费因素制约,县司

  法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社区(街道)调解人员集中培训教育较少,多数乡镇只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讲一下,时间短,内容讲解不系统。我县人民调解队伍人员普遍素质不高,阻碍了全县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四)调解经费无保障体制。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的经费较少。由于经费紧张,影响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之现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受历史因素制约,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村委会或居委会解决的模式早已过时。同时村(居)调解人员应得的补贴得不到兑现,影响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几点建议(一)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处于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组织网络覆盖广。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了解、化解矛盾纠纷,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前端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当前要抓住人民调解工作的重大发展机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目的。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三是抓好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机制,切实发挥调解的效力。(二)健全机构,建立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企事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为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坚强组织保障。(三)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抓住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有利契机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制度。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把握党和国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契机,把人民调解阵地建设,规范化建设纳入基层政权建设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制作书写。要规范调解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四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培训经费、办案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财政安排标准,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真正实现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效劳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某某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开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根底的调解工作格局。

  〔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标准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标准,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标准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根底。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人民

  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

  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乏,主要表

  现在:〔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根底,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开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断层”与“空档”现象。

  〔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那么,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局部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局部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标准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标准,一局部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局部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拟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开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根底上,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开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根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要求,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五〕加快建设,推进标准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标准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标准。二是要标准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那么,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到达“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

  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对照检查自我剖析整改材料没有固定的写作模式。但是作为一个文种,它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为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大局,履行职责,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调研、启动整改”阶段工作安排,按照《**区司法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调研方案》,我和单位其他同志组成调研组,于4月5日至24日,深入司法所、各村、社区,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全面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一)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全区各个村(社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了以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为统领,以乡(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二)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提高。经过近几年的村(社区)两委的换届选举,使一批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走上了人民调解员岗位。通过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定期组织法官、律师深入各级调解组织指导工作,

  对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了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规范化建设有了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局对全区29个村、8各社区按“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落实)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为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四)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建立了定期排查、信息专报、联席会议、联系督办、回访、快速联动、考核奖惩等七项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

  (五)作用得到较好发挥。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调解职能,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安置、重点工程建设、村务管理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我区调解组织网络中却有

  断层”与“空档”现象(二)调解员队伍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新时期人民内部

  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我区50岁以上调解员占80以上%,大专化程度仅占10%,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是目前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解经费有规定但得不到保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的补贴等费用,应由同级财政解决。但实际上,由于财政困难,人民调解经费没有全部到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业务工作缺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大部分不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全凭身为村支两委干部的权力和个人魅力开展调解工作,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没有依法调解,

  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解记录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档规范,一部分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一部分仅在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的是没有任何记录。

  三、对策及建议(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办事处)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按照“四有五落实”(有办公室、有印章、有牌子、

  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组织、人员、经费、制度、工作”五

  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

  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加大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

  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确保

  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

  经费和培训、宣传、工资、补贴、表彰、硬件建设等经费。

  (四)提升素质,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律素质的增强,市场

  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

  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

  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

  迫在眉切。一是要配齐配强调解队伍。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

  的办法,将一些公道正派、有文化、懂法律又了解政策、热心

  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作为专职调解员,

  每个调解委员会至少一人。同时,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

  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要聘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兼任所在村

  (社区)调

  解

  委员会的调解员。二是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采取以会

  代训、专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每

  年至少举办一次全区性的调解骨干培训

  ,特别是对换届选举后的调解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三是组织业绩考核和创先评优。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督促,要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考核和奖励办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计分标准》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报酬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委会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快建设,推进规范化进程。一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可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按照整合资源,统一模式,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按照“四有五落实”的要求,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规范。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交流学习、考评奖励、纠纷排查、回访报告、登记管理等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循各项调解程序和纪律,克服调解的随意性,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要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特点,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做到纠纷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同步,以案释法,真正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六)整合资源,构筑“大调解”格局。一是建立联席会

  议机制,搭建大调解工作平台。坚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三者联通互动、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地发挥大调解作用。由区综治办牵头,整合公安、法院、司法、劳动、民政等大调解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资源,成立大调解联席会议,加强协调与配合。二是建立支持和对接机制,形成紧密配合工作模式。由区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法院受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或未调解成功的纠纷诉讼时,在时限上比照简易程序审理,加快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达成的书面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而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依据司法解释,对调解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核,依法确认其效力。三是建立协调督办机制,强化大调解工作力度。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由综治办牵头召开调处会,法院、司法局和政府法制办及问题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办事处)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研究调处的方法措施,明确责任,限期办结,使问题及时得到妥善处理,确保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舒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韩务农反映:《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但是从调研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总体仍较薄弱,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等。

  、经费保障存在问题。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目前,一方面,从基层组织情况看,不少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另一方面,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工作成为纯粹的义务性工作。工作经费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二、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一是指导力量薄弱。实践中,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乡镇司法所人员普遍较少,很多司法所都是“一人所”,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最多的也只有两名工作人员。但是从承担的工作上说,司法所既要做好大量的业务工作,又要完成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包村、计划生育等中心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人少事多的困境造成司法所难以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二是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从形式上看,从上到下已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但从实际运作情况看,有些地方调解组织尤其是农村调解组织相对弱化,作用发挥不好或不能发挥作用,如有的调委会组织随着村委会三年一调整,调解组织成员变动较大;有的农村调委会成员长期在外打工,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调解组织的还较少。

  三、培训力度有待加强。现阶段,人民调解员队伍文化水平总体偏低,尤其是村级组织调解员多数都是文化程度偏低,且年龄结构偏大;一些调解员对法律和政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缺乏,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技巧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现有的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要求,培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时间难以保证,虽然有关于培训时间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未完全落实到位,有的村(居)人民调解员每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也难以保证;二是培训实效不

  强,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还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政策宣传和以会

  代训等方式上,缺乏法律知识传授、调解经验和技巧等方面的

  交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化认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保障工作机制。人民调

  解工作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内容。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充分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法律

  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

  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对于必要的工作经费,建议进行

  深入调研,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

  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强化指导,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建设。对乡镇

  司法所的职能进行科学定位,理顺管理体制,加强软硬件建设

  和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其对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

  导。继续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快推

  进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调解委员

  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梳理整顿,确保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落

  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设。一方面是聘请离退休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提

  高队伍整体素质

  ;另一方面可对人民调

  解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及时调

  整出人民调解员队伍。三、加强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一是

  要保证培训时间。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性、法律性、技巧性都很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时的组织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二是要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的情况,可采取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社会公德、调解方法和技巧等方面内容的培训,三是要注重以点带面。可以借鉴外地经验,探索试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模式,以乡镇、村或行业部门为单位,培养一批专业素养较高、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其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解决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山东省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做了比较细致的调研。

  一、新泰市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新泰市充分发

  挥人民调解“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忧”的作用,全方位构建大调解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坚持工作制度化、内部运作程序化、奖惩制度化的规范化工作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日益稳固。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大力加强了市、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市里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2009年成立,2011年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村社区充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力量。积极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青龙路市场设立市场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市人民法院设立联合调解中心,成立市级医疗、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个。目前,全市共有调解组织1177个、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1064个,共配备专兼职调解员3225人,形成了遍布城乡、协调联动的立体化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纠纷登记、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等制度,形成一套适应形势要求和工作实际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同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三调联动”新机制,建立起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平安协会民间

  调解衔接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组织

  网络、工作制度、调解活动、协议书效力确认“四个衔接”,

  丰富和完善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在乡镇街道设立“人民调

  解员超市”,当事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为自己

  服务,大大提高了调处效率。制订印发了《新泰市人民调解员

  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新司

  发[2012]16号),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成效不断提高。建立乡镇人民调解

  联席会议制度。由分工书记牵头,整合综治、信访、公检法司、

  民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调联动办公室。落实乡镇(街道)

  每半月、村居(社区)每周一次会议制度。坚持村居每周、

  乡镇街道每半个月、市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采取普遍

  排查和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围绕党委、政

  府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适时开展重要

  节点社会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工作。2016年共排查调处各

  类矛盾纠纷2533起,调处成功率98%以上,防止民转刑29起,

  涉及91人,预防集体性上访22起,涉及179人,较好地发

  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当前调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约瓶颈

  1、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种调解资源之间的信

  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的机制还有待进一步

  完善,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部分村和单位在矛盾排查上报中不

  细不全,有漏查漏报现象;在联动联调中,个别部门和单位不

  能坚持参加每周的联席会议,造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方案

  不能及时出台,使矛盾纠纷的调处陷入被动。

  2、村级调解工作薄弱。村级调委会建设不规范,软、硬

  件设施严重缺乏,调解制度不健全,口头调解协议多,制作规

  范调解协议书少,缺乏严肃性和社会公信力

  ;村级人民

  调解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多数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

  职,很难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多调

  委员会成员业务不精,缺乏法律知识,知识层次较低。

  3、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实际运作中,人民调解经费短缺

  仍然是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培训、宣传工作难于

  开展最直接的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少(目前

  新泰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0万元),还有部分

  镇村“个案补贴”、“以奖代补”难以执行,挫伤了调解员的

  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和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4、调解工作方式、手段滞后。部分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

  盾的方式方法和业务素质能力还有欠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

  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

  与“理”的运用,而不注意“德”与“法”的结合,因而调解

  效果不明显。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重“调”轻“防”现象,

  没有较好地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的作用,对一些多发性、易

  发性纠纷疏于防范,往往是等矛盾出现了再去调解,造成调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够理想。

  5、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现有的调解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调解员专业知识欠缺,调解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亟需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下一步,人民调解工作总体思路是:大力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着力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细化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联动工作体系,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多元化解机制,打造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较大矛盾纠纷逐案研究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方案和办结时限,做到一个案子、一套班子、因案施策、一抓到底。形成市、镇有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有调委会,组有调解员的工作

  网络,建立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上下联动,信息畅通的“大调解”格局,打造多角度、全方位、广覆盖、立体化的联调联动工作升级版。

  2、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育壮大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工作做实,成立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城市管理矛盾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扩大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和制度受理纠纷,化解矛盾,为广大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一个新的平台,对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维护全市和谐稳定。出台《关于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数据库。

  3、探索新型调解方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继续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完善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广泛开展常态化、动态化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做好热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调解员准入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等手段,大力发展专职调解员队伍。加强调解文化建设,探索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品牌调解等新型调解方法,突出打造品牌调解室和明星调解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纠纷。4、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

  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对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以案定补”奖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员积极性,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5、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探索推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分类管理办法,将人民调解员划分为首席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四个等级,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现实表现、工作业绩、社会影响、资历学历等情况,经考核后分别颁发相应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实行挂牌调解,推进调解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制度化,不断优化、健全人民调解队伍结构。

  6、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开通建立“民调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互联网技术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度融合,弥补工作缺陷,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经费,制定责任目标,有序推进建立“民调通”信息化工作平台。部署开展“互联网+人民调解”活动,利用“民调通”信息平台,及时上报没有调解成功或有可能激化的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或民转访案件的发生,实现民调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确保

  矛盾纠纷在第一时间调处,全面提高全市人民调解信息化工作水平。

  7、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将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纳入计划,确保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完善矛盾纠纷调解员分级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依托市委党校,对乡镇平安协会会长、矛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和村调解委员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专题培训,对村支部书记、主任的党校培训中增加矛盾纠纷化解的课程,平时利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讲解,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分的能力和水平。

  8、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提升专业化调解水平。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涉及面广、影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化解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规范调解程序,逐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继续落实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人民调解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维持、变更、撤销的情况,听取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调解成效。

  新时期下,加快发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今后将不断完善

  工作平台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与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近年来,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和困难和问题,笔者通过认真思考,提出健全五项机制的新思路,以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一、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近年来,新华区司法局积极健全四级人民调解网络,成立了由律师、法律服务等人员组成的重大疑难调解案件指导小组;抽调了司法局调解能手成立的联合调解小组;强化了镇(街道)、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建成人民调解委员会104个,有人民调解员778人,使新华区人民调解工作在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2009年共调解纠纷695件,为维护新华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随着工作的开展,人民调解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突显出来。2010年3月,区司法局出台了《新华区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对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村(社区)经群众选举或者受聘的人民调解员调成的纠纷给予调解补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从司法局的业务办案经费中支出,初步解决了村、社区等基层中普遍存在的“无人愿干”民事调解工作的瓶颈问题,在全市被印发为专题简报进行经验推广,对于进一步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建立防激化奖励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虽然我区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与形势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由于调解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目前还有一些问题与困难值得我们思考与解决。(一)领导重视不到位。部分镇(街道)、村(社区)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到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但落实起来不要的问题,表现在镇(街道)调委会缺乏保障,没有交通工具,出现紧急情况难以及时赶赴现场,村(社区)调委会也无办公经费及调解员误工补助,发挥作用有限。(二)协调沟通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没有真正形成联动大调解格局。镇(街道)一级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法、综治、民政、国土、林业、计生、工、青、妇等部门组成,但在实际开展工作当中,仍然是以司法所为主,使得司法所疲于应付,联动大调解停留在表面上。目前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基本还停留在传统的邻里、家庭纠纷的调处上,地区、部门之间的调解工作还缺乏有效配合等等。(三)调解队伍急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年龄结构不够合理。一批多年从事村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的地理环境、人员情况较为熟悉,但其中一部分年龄偏高。二是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目前我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调解员不到全部调解员的30%,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在宣传讲解法律、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不能适应当前调解工作的需要。三是工作方式方法陈旧,专业知识欠缺。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在处理一些复杂纠纷或财产争议纠纷时,有时不能做到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不能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四是人员素质不完全适应职责要求。由于调解主任职责比较特殊,应当把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调处能力纳入选任条件,而经过换届选举出的社区(村)干部的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司法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选任自主权,经常造成新当选的调解主任没有法律知识或从未接触过调解工作、与依法调解的实际需要不符的局面。(四)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不够。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另一方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已于2007年制定,但是

  省、市还未出台具体规定。三、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新时期人民内容矛盾纠纷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而化解这些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以处理。而各地普遍存在着调解组织基本无保障、措施力度不够、经费缺乏保障等问题,给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各级民调人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民间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特别是现在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间合同性质这一法律效力以后,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增进了友好团结。同时,调解组织大力开展了法制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努力营造了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人民调解改善了人际关系,找到了缓和与消除人民内部矛盾的“金钥匙”。而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及时解决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了基层,落实到了人民群众中,缩短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改善了干群关系,找到了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中架起了一座“连心桥”。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形势,中央也提出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使已经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于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吴爱英部长还强调指出要深刻认识领会“调解优先”的原则,研究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充分说明了中央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而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二)建立健全五项机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1、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权”考核措施,并将其细化、量化,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任务,切实强化监督考核力度。2、健全层级管理机制。一是镇(街道)层面。对于邻里、赡养、婚姻、继承等一般民间纠纷,由司法所负责调处;对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调委会认真依法调处;对时间长久、一时难以查明原因,且工作量大,涉及到多方面的矛盾纠纷,由镇(街道)综治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二是村(社区)级层面,必须建立完善村级调委会,社区调解组织也要加强,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本村(社区)较大的纠纷,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负责调处本小组内的一般性纠纷并提供社情信息。总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点、线、面”三级防范调解机制。

  3、建立联动大调处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调整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自然村进一步深化“两站一点”建设,健全完善综治工作站、人民调解工作、治安报警点,落实调解员和治安信息员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镇(街道)国土、民政、计生、林业、工、青、妇等部门职责,对本镇(街道)范围内矛盾纠纷实行联动大调处,不得把本级的矛盾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4、建立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一是领导负责包案制度。坚持一把手负责,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制定矛盾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四是排查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五是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跟踪调处、限期解决。六是个案查处和工作预案制。七是信息反馈及报告制度,实行小事每周报、大事随时报、无事零报告。八是奖惩制度。落实表彰奖励、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制度。

  5、健全保障机制。一是镇(街道)要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各级调解组织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簿。对于调解员要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二要抓好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各级综治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肩负着管理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或个别咨询的方式进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三要抓好经费保障。建议通过明确的规定,将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调解、奖励经费充足、稳定。(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捷。我们建议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镇(街道)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担任,村(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司法局为主、村(社区)协助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四)强化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三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五)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机制,加大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人民调解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我们只有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才能从思想和观念上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重视,在机制和方法上进一步探索和发展,使其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其最大的、最有成效的重要作用。

  

  

篇六: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一是要劤力収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细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収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亊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仸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収生的特点觃徂和収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収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仸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収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工作及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工作汇报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方式,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彼此间矛盾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既是人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民主制度,也是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创立那一天起,就在解决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绩显著,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还面临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的现状,当前影响社会治安的不安定因素还很多,民间纠纷又呈现出规模大、影响大、时间长、调处难的特点;外在形式表现为上访增多,因各种矛盾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增多。我们的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接边地区联防联调工作发展和联防联调机制有待加强,厂矿企业特别是特困企业、私营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够及时和深入,措施还不够得力,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部分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不到位,没有得到落实等诸多因素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民间纠纷从内容、形式及数量上都有了很大变化,这就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现状不容乐观,面临很多问题,呈现出滞后的状态。

  (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调解队伍素质的滞后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强,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调解队伍年龄和体能状况不能适应当前的调解工作。一批多年从事村(居)委会调解工作的同志对本辖区内的人员情况较熟悉,但大部分年龄偏高、体弱多病,对于一些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和反复做工作的调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调解队伍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水平欠缺。三是调解队伍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不适应。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以及基层调解人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敢管或不愿管;有的在调解方法上还停留在说教和情感影响上;有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在其位不谋其政,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2、民间矛盾纠纷的变化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纠纷大量产生。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由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干群关系、经济利益及城建等方面的纠纷。并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特征:一是群

  体性纠纷增多。在农村,因干部办事不公道、财务不公开等问题常引发群体性矛盾;在城镇,因劳保福利待遇、职工下岗分流等问题也常导致集体上访。二是民间利益型纠纷增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冲突明显增多,如借贷纠纷、合伙纠纷、合同纠纷、房屋车辆买卖纠纷、争水争地纠纷、房屋宅基纠纷等时有发生。三是赡养、婚姻纠纷增多。有些人因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滑坡,出现了不养老及离婚等现象。

  3、社会重视程度的差距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挑战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造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仍然是依靠司法所孤军作战,致使一些疑难复杂纠纷无法圆满解决。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抱着拖延的态度。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对涉及面广、成因复杂、解决难度大的纠纷相互推诿,有的对人情关系复杂的纠纷碍于情面,久拖不决。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使问题陷入复杂化。三是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不高。虽然现在已进入第五个五年普法,但广大农村仍有许多法制宣传教育死角,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实际问题不是寻找法律和政策帮助,而是凭感觉、凭习惯盲干,并且错误地认为问题闹的越大领导越重视、问题就能越快解决。四是一些村(居)调委会人员的经费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乡镇调解会员会办公条件差,在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都存在无交通工具、无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差。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只有稳定,才有可能集中精力搞改革、搞建设,才会有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他们得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工作,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当前,我们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一是要努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形势预测预报机制、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责任上移,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发挥出化解民间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要提高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工作者更好地服务社会。三是要在外部条件方面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常运转。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从人员、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努力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提高调解人员的待遇,解决调解人员的人身安全、养老等后顾之忧。

  (二)要努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人民调解队伍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调解工作要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一是可以在依靠一些有威望的老同志担任调解员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选举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热心调解工作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努力优化调解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二是要下大力气加强对现有调解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总结经验并不断丰富、完善、提高调解工作的艺术和水平,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去赢得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三是努力整合社会资源,聘请一些品德高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专业知识丰富的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工作者、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作为志愿者加入到调解队伍中来,发挥他们的专长,建立起一支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努力促进调解员队伍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培训使每个人民调解员都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新规定,熟知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纪律,学会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提高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保证调解协议书内容、形式符合司法解释和司法部颁发的规章的要求。

  (三)要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新发展

  要针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勇于开拓,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考核、评比制度,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加强人民调

  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建设。在稳定、完善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会议学习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纠纷回访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纠纷移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等10余项制度。二是要构筑“大调解”工作格局。由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应该树立“大调解”意识,尽可能地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让各部门承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三是作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普通调解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新路子。四是接边的省、县、乡(镇)、村成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对接边地区的纠纷进行联合调处,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行业、各个角落,覆盖到每个村(居)民,努力构筑起横到边、纵到底、涵盖社会各个方面的调解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新发展。

  1、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一定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方面,通过人民调解,让当事人互相谅解,有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纠纷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从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面临

  的形势看,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两劳人员仍是犯罪多发群体,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为维护辖区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2、是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全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种要求,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坚持抓好司法所建设,为更好地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队伍建设上对没有司法行政人员的乡镇争取人事部门抓紧解决,做到有机构存在,有人员干事,并积极争取增加司法所人员编制,力争达到每个司法所2-3人;在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上,局机关争取各方面支持,继续抓好司法所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其次,坚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三大原则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自愿性,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重要一环,是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和前提。

  3、是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进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加强对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切实把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工作考核范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培训、表彰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真正体现党委、政府的温暖。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指导职责,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办法、新途径,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认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努力奋斗,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乡镇司法所要认真履行职责,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加大表彰力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给予及时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要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加强检查指导。

  继续加强与人民法院、法庭的密切配合,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由于配合密切,共同履行职责,的人民调解工作才有了新的突破,并取得了新的成效。

  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坚持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加强政治业务知识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大力加强乡镇司法所和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检查指导,进一步健全完善定期排查、联合接访、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多种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信息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控制。要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加强对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调处工作的同时,及时调解由一些社会“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产生的民间矛盾纠纷,增强对矛盾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做起,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纠纷苗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不足方面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随之带来贫富差距拉大,人员流动频繁,经济关系复杂等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何适应新形势,迎难而上,开拓性地开展刑释解教

  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摆在各级安置帮教组织及工作者面前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任务。

  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1、刑解人员衔接管理不规范。按照中央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刑解人员在释解前一个月由监所以《通知书》形式将释解人员基本情况通知释解人员户口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便做好管理、监督、考察、帮教、安置工作。但部分监管所没有完全按规定去做,因此安置帮教组织对刑解人员情况得不到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可能造成释解人员脱管失控。

  2、部分释解人员不回原籍,导致漏管失控。有部分释解人员释解后直接外出打工,不回原籍,造成户口空挂,导致漏管失控,基层安置帮教组织对其行踪无法掌握控制,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

  3、基层安置帮教组织机构编制、工作经费不到位。目前基层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还没有设置专门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身兼数职,充当着“消防队员”的角色。加之工作中必要的经费和装备得不到落实,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入开展。

  4、社会保障乏力。当前对于释解人员的救助能力有限,安置帮教实体建设等社会保障体系没建立起来,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等,导致释解人员社会保障工作乏力。

  5、释解人员自身因素影响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一是社会压力大。社会上目前还存在对释解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城镇对释解人员安置感到非常困难,因为许多下岗工人、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尚无法解决,根本无暇顾及刑释解教人员。在农村由于免征农业税后农民的积极性日益高涨,责任田调剂难度加大。二是大多数释解人员文化水平低,就业技能差。调查表明,释解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水平低下,缺乏必要的就业技能,很难适应当前的就业岗位对求职者素质的需要。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几点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强化领导,落实保障,严格责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总体要求,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要适应形势需要,努力提高安置帮教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控,按照中央四部委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衔接管控。要着力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安置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司法行政系统要以安置帮教工作为纽带,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调解等各项相关职能,标本兼治,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围绕一条主线,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党委、政府“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一是落实机构。辖区37个乡镇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镇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综治办、司法所有关人员落实日常工作。并在各村(居)委会、各企业也相应地成立了工作帮扶人员,形成镇、村、组三级帮教网络。现已建立帮教小组37个,帮教人员230余名;二是落实责任。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有关单位年度综治工作的考核内容,并实行“三包”(即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三是落实生活。近年来,在安置实体较困难的情况下,针对性的进行安置帮教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许多正反事实证明,“两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一)把好接茬关。重点做到“四个及时”: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后,即着手做好接茬准备工作。在接茬时,对刑释解教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资料、打基础;二是及时回访。归正人员回家后,镇、村(居)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进一步明确帮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

  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二)把好安置关。主要采取多种安置形式:一是回乡安置。对家住农村的“回归”人员,由村一级帮教小组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田,让他们有地可耕。二是工作安置。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后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汉。我们深知,这一部分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如何,将直接影响整个工作的运行,如果放任不管,势必会重新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红果镇,对缺乏文化,有从事重体力劳动人员,便安排他到砖厂;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对一部分一时找不到工作的人员,尽量为他们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从事个体经营。

  (三)、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落实专项管理。每年均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以掌握了解基本情况为主的摸排管理工作。二是实施规范管理。对每年回来的两释人员进行好跟踪管理,不让其放任自流,抓好教育。开始新的生活。三是做好排查工作,作好回归的登记,这样有利益安置帮教。

  

  

篇七: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推进社会创新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

  为龙头,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调解小组为依托,调解中心

  户长为基础的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功能完备、上下联

  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组织新格局。

  (二)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状。近年来,我市注重强化了镇、街道

  办事处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六统一”(统一名

  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调

  解员上岗证)、“五有”(有办公室、有统一牌匾、有印章、

  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持上岗证)、“四制”(调解纠纷

  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

  制度)的要求,对16个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全部进行了规

  范,设立了专门场所,制作统一的调委会标识、挂牌、座牌、

  印章和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和卷宗等。此外,针对全市各级调

  解组织普遍存在调解协议书制作格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完

  整、协议履行率偏低、调解个案文档欠缺零散等问题,加强了

  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

  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

  个案文档予以管理。在个案调解程序上,在遵循司法部要求的

  基础上,参照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增加了《卷内》、

  《调解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法律文书,较好推进了全市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三)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

  

  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注重围绕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建立健全排查调解工作机制,采取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了小纠纷不出组院、大纠纷不出社区(村)、重大纠纷不出街、镇,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切实做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无积压。据统计,我市75%以上的矛盾纠纷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的,实现了调解细小事、稳定大社会之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

  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认识没解决,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因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时还面临一定难度。(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强。调解员绝大多数由社区、村干部担任,他们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法律政策知识欠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调解方法手段单一,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事多面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不力。司法所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但大多数司法所长兼管综治、维稳工作,有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在力不从心。(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虽然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少数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

  

  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五)调解经费保障不足。目前,财政在调解经费保障上普遍存在投入不足情况,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无经费、调解员工作无报酬、调解员培训无经费,少,专题培训少,培训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强,专业培训的深度和力度不够,调解员的素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因此,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三、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一)加强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由市直单位到镇、办事处成立人民调解综合领导小组,建立由党委抓总,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委(办)牵头协调,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农林、城建、劳动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建议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单项工作,对各镇、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议以市政府名义每两年对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表彰。与镇、办事处考核挂钩,对调解工作做得好有受过表彰的调委会及调解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调解工作做得差的单位予以批评,通过表彰激励、通报批评等奖惩制度的兑现执行,从制度上保障我市调解工作落到实处,收到

  

篇八: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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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第2页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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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

  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

  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

  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

  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

  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

  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

  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

  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

  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

  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

  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

  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

  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

  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

  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

  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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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怎么写

  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眉睫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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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张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0期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其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立法的缺陷和实践的困境始终制约着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以及制度本身的发展。为此,需要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和保障人民调解制度的科学运行。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社会纠纷和谐安定作者简介:张凯,西藏自治区委党校行管教研部讲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5-03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发、复杂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着重大困境,如何化解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解纷功能,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迫在眉睫的课题。本文拟对现阶段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之策,以期有益于人民调解制度的顺利发展。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继承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依此定义并结合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四个方面:(1)作为第三方的调解机构,既包括设置于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包括乡镇、街道、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2)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依据规则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调解人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择运用法律、法规、政策或者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以规劝疏导、说服教育、协商和解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当成调解协议;(3)人民调解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的启动、调解规则的适用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等都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的有关事宜提出异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履行义务;(4)人民调解应遵循合法原则,调解的进行过程、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得侵犯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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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调解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当前,诉讼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中居于主导地位,被视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高发、多发的形势下,大量纠纷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诉讼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从而也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审判质量下降甚至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够积极预防、疏导矛盾纠纷,及时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纠纷扩大升级。同时,人民调解因具有组织机构的全社会覆盖性和方便灵活、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等制度优势,既能够使相当数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即可得以解决,又可以避免诉讼本身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大为缓解法院的诉讼负担以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来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2.人民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实现定纷止争。人民调解因具有当事人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程序简便和成本低廉等特点和优势,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而言,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以下优势:一是相对于诉讼的高昂费用和繁冗程序,人民调解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简便的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二是相对于诉讼法律规则适用的严格性,人民调解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可以选择道德、伦理、习俗、习惯等作为调解依据,富有更大的弹性和伸缩力,能够对丰富而复杂的微观社会进行及时、有效地调处,从而弥补法律的僵化;三是相对于诉讼“非对则错”的对抗性“胜负判决”,人民调解则更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更容易达到既解决纠纷又减少对抗的目的,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二、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上的缺陷1.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我国现行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调解的业务范围被界定为调解“民间纠纷”。如此界定极易被人们理解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仅仅是诸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然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依此又可得出,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外的其他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判明适宜人民调解解决的,也可由人民调解来解决。实践中,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早已由传统的家庭、婚姻、邻里等常见性纠纷拓展到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经济合同、物业服务、环境保护等纠纷领域。北京、上海等地甚至将人民调解运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即自诉案件)的调处中豍,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立法对人民调解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清晰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人民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难以把握,给实际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混乱,从而制约了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2.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2010年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较之以往的人民调解立法,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理应对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立法对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条件过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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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实现。《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两个法条,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又规定如果当事人欲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即如果任何一方不申请司法确认,则调解协议仍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样的立法缺陷,会导致当事人一方完全可以无视调解协议的效力而反悔或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而使得人民调解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似乎并未在实质上得到加强和保障。(二)实践中的困境1.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广大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并不高,调解能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年龄老化严重。实践中,多数调解员都是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他们主要依靠当地纠纷解决惯例、个人实践经验和权威影响,并侧重于以思想教育和道德感化的方式“以情说理”来解决纠纷,而缺乏运用法律、政策调解纠纷的能力。二是文化水平偏低。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人民调解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的仅占14.4%。豎在当前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下,人民调解队伍文化水平偏低的状况已难以适应现实调解工作的要求。三是法律知识欠缺。人民调解虽然具有很强的民间色彩和灵活性,但其开展也绝非可以随意操作、无所约束,而是必须遵循依法调解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保障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当前,我国调解员队伍年龄的老化、文化水平的偏低使他们实际上不可能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这样难免会导致调解偏离法治的轨道,损害人民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缺乏。人民调解经费的短缺,一直以来都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缺乏资金保障。根据相关人民调解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落实。事实上,这种规定往往因基层组织的财力不足而难以得到落实。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费用,自身又没有创收途径,使得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陷入经费紧缺的无力境况,从而导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正常运行和发展。二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没有保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通常没有任何报酬,即使因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误工补贴的兑现也得视基层组织的财力状况而定,对于很多财力不足的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非但很少,而且甚至存在拖欠现象。由于缺失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无形中导致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的下降,从而直接消减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可以说,经费保障已成为关乎人民调解委员会生存和发展一个关键性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极有可能导致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虚设的组织,这无疑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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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扩大和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间纠纷的增多,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正不断在实践领域拓展。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功能,立法应当根据现实需要,明确和扩大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对于调解的适用范围,一些域外立法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如美国的社区调解和日本的《民间调解法》,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对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清晰明确、易于把握、便于操作,值得我们借鉴。但鉴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民间纠纷纷繁多样、新型纠纷不断出现,立法不可能将其列举殆尽的实际,笔者建议立法可以采用混合式即概括式加列举式的模式来确定民间纠纷的范围。一是概括性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明确规定凡属私法范畴的纠纷,均可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予以解决。二是对比较常见的成熟的民事纠纷类型进行列举式规定,如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等常见、多发的民间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拆迁征地、物业服务、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新型社会纠纷一并列举在“民间纠纷”的范围之内。这样的立法模式既可避免单纯的概括式规定过于抽象、不易操作等缺点,又可克服单纯的列举式规定的繁琐、不免遗漏等不足。(二)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不强一直是制约人民调解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制度有效发挥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立法上应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一是将《人民调解法》第33条之规定,即:如果当事人要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进而获得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修订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豏二是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设置一定的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未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当事人在异议期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即确认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经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原调解协议、重新调解或者诉讼途径再行解决纠纷。(三)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目前,我国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存在的根本问题是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特别是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应对日益多元、复杂的民间纠纷。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是对调解员的选任设置一定的标准。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要求人民调解员须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据此,可以根据各地(村、居委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纠纷特点的差异,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在年龄、社会经验、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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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平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标准,并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公开选拔考试,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的人员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二是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分别负有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的法定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的调解技能、法律知识等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中,可以通过选派优秀法官讲授民间调解常用的法律法规、调解技巧,提高调解员依法调解的水平和能力。同时,可以通过组织调解员观摩法院典型案件审理、开展案例研讨等多种途径提高其业务质量。(四)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保障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的经费投入,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等各项费用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彻底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问题,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政府通过资金投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支持、扶助和利用,在不改变人民调解原有性质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生存发展的条件……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经济的解纷方式和调解服务,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同时,保障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社会性。”豐二是建立人民调解奖励机制,根据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在纠纷调解中有突出贡献的,比如成功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案件、有效避免矛盾升级而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对相关调解员给予额外奖励。通过建立奖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基金”,通过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的资助,为人民调解提供更多的财力支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人民调解事业的发展。注释:张帆.人民调解法的特点和修改建议.求实.2010(11).宋朝武.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09.徐永未.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思考与建议.中国司法.2009(1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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